导图社区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1)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1)的思维导图,如 法的效力广义: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只有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行为的思维导图,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我国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具体法律行为。
第五章 法律关系的思维导图,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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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法的渊源
概念
实质意义
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即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指产生法的物质生活条件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
形式意义
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直接表现形式
定义
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
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意义
有利于了解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权力配置状况和立法的特点
有利于建立统一、和谐的法律体系
有利于法治秩序的维护
历史发展
中国
西方
种类
制定法
宪法
法律、法规、规章
国际法
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有由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判例法
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根本原则:遵循先例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国内法
国际法
按照创制和表达方式的不同
成文法
不成文法
按照规定的内容的不同
实体法
程序法
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指定程序的不同
根本法
普通法
按照适用范围不同
一般法
特别法
其他分类
公法与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概念
含义
广义: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义:只有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区别
法的效力是法本身的属性,表明法存在的价值和法的权威;法的实效突出的是法的实际效果
法的效力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同时也是任何法应该具有的要件,属于“应然”范畴;法的实效是法的实际实现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
发的公布
法的终止
法的溯及力
我国: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
域内效力
域外效力
法的对人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结合原则
法的效力的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效力位阶,指在一国法的体系中因制定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的效力上的等级差别
法的效力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
原因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制定新法,产生新法与旧法的冲突
有些国家由于实行多层次的立法体制,这也容易引发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法之间的效力冲突
表现形式
同一位阶法之间的相互冲突
不同位阶法之间的相互冲突,即下位法与上位法、普通法与根本法
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殊情况P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