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学第三章思维导图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是指民事社会关系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编辑于2023-05-08 02:13:07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是指民事社会关系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4.是随着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
5.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划分
人身法律关系
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人的姓名、名称、荣誉、名誉而发生的关系;
因发明、发现以及创作出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而发生的、具有身份性质的关系等
财产法律关系
财产所有权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等
其他区别
(一)两类关系中权利性质不同,财产权一般不具有专属性
(二)保护方法不同:财产破坏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如要求加害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人身法律关系破坏,对加害人使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范围不同;一切不特定人
3.物权关系和债务关系
根据人权利的实现方式
物权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可以直接支配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债权关系(相对法律关系):由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如合同关系
另外,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还可以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国家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物。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2.行为。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给”“做”“提供”
3.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物
物的概述
1.物的概念:处于人体之外的,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并能够为人力所支配或者控制的物质存在
2.物的特征:
(一)须存在于人体之外。例如,自然人对其血液或者器官的捐赠,可以成为具有特殊意义的物而成为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对于尸体来讲,当人死亡后,其主体资格消灭,可以成为物
(二)须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三)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或控制
(四)民法上的物一般为有体物
3.物的法律意义
物的分类
1.不动产与动产
(一)所有权的限制不同
(二)物权变动的公式方法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
(三)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只能在不动产上设立,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动产上可以设定抵押权
(四)相邻关系的主体不同,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
(五)租赁权的性质不同
(六)地域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定着物与附着物
依附于不动产之上的动产与其他不动产而言,以其依附的程度为标准
固定于土地之上的且不能够移动的
依附于不动产且分离后不能发挥效用的物
3.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或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让与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的范围有所限制的物,例如,军用武器、弹药、黄金、文物等
禁止流通物亦称不流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自由流转的物。例如,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等财产,以及黄色淫秽物品、走私物品等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
4.种类物与特定物
种类物,是指以品格、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同一类具有共同特征而可以相互替代的物,也称可替代物。
固定的特定物,即该物本身即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
特定化的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可分为两类,
区别两者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性不同。特定物如租赁、借用合同等,种类物如消费借贷、货币借贷
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同
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在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那么债务人就可以免除相应的交付义务。种类物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辨理由,其仍需要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1.占有与所有的关系不同
2.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不同
7.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形态上自成物体的一个物
合成物,经过结合而形成
8.主物与从物
主物:起主要作用
从物: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主物发挥作用的物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须相互结合才能发挥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9.原物与孳息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和人身权。以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划分。财产权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1)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享受一定的利益,如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特征: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的协助、配合;支配权具有对世性;具有排他性
(2)请求权:实现需要他人的协助、配合;其次请求权具有对人性;债权是请求权
(3)抗辩权:是指阻却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是一种针对请求权的权利。根据其效力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性抗辩和延缓性抗辩权。
(4)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特征: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形成权的行使方法,具有多样性;以单方通知的方式行使形成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
根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其效力范围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协助、配合行为,即可以实现权利目的,并能对不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协助、配合行为才能实现权利目的,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义务人主张的权利。
区分的意义:(1)义务人范围不同。绝对权的义务人是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相对权的义务人是与权利人对应的特定的人。(2)权利义务是否对应不同。(3)权利是否具有排他性不同。绝对权具有排他性。相对权只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4)是否具有公开性不同绝对权大多公开,相对权不公开。
4.主权利和从权利
在相互联系的若干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为主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为从权利。主是目的,从是手段。主权利构成了从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区分有助于确立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及其内容。
5.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根据权利有无转移
专属权:专属于特定的权利人。人身权即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任何人均可享有的权利,如财产权。
6.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7.原权和救济权
原权是基础权利,救济权是有原权派生的
民事权利的
概念: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的利益以及以其意志自由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障
民事权利的救济
1.私立救济。方法: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2.公立救济:三种方式: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民事义务
法律约束
民事责任
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分类1.根据责任发生根据,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其他责任是指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责任。
2.财产责任(支付金钱、返还原物)和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
3.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4.单独责任(一个责任人)和共同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
5.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6.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实和行为两大类。
事实:自然事实和人为事实
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人有意识的活动)
1.事实行为:行为构成要件,引起后果。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而违约行为、侵害他人属于不合法的事实行为。
2.法律行为
3.准民事法律行为:(1)意思通知,是指以一定的意思或态度为表示内容的行为;(2)观念通知,是指表示 人对一定事实的观念或认识的通知;(3)感情表示,是指以一定的感情为表示内容的行为,民法上涉及人感情的领域。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是指导致一个法律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