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综合知识【08】基本安全原则
考试大纲要求:了解基本安全原则的提出,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熟悉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原则。
编辑于2023-05-11 11:03:45 广东《史记》思维导图读书笔记,笔记根据岳麓书社《史记》评注本、中华书局三全本《史记》、许嘉璐主编《二十四史全译》史记上下两册,以及中国文史出版社的《史记精注全译》、商务印书馆《史记文白对照本》等五本书的阅读笔记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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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基本安全原则
考试内容
了解基本安全原则的提出,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
熟悉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原则。
第一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提出
1979 年 3 月 28 日,美国三哩岛核电广发生了商用核电厂历史第一次严重事故,其反应堆堆芯部分融化,大量裂变产物释放到安全壳。由于安全壳没有损坏,该事故释放到环境的放射性物质很少,但对世界核电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
1986 年 4 月 26 日,前苏联切尔诺利四号机组发生了强烈爆炸,堆芯内大量放射性物质从核电厂释放出来,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后撤离了 116 000 人,引起了社会的恐慌。
在切尔诺贝利事故前,1985 年,IAEA 为了加强核安全方面的保障邀请了核安全领域的一流专家组成了国际核安全咨询组(INSAG)。
针对两次核事故,1988年IAEA出版了INSAG-3(1999 年升版为 INSAG-12)《核电厂基本安全原则》,对安全目标、基本管理原则、纵深防 御原则、技术原则等方面作出了全面描述。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在 1993年6月出版了关于核装置安全的安全标准(《安全从书》第110号《核装置安全》),1995年3 月出版了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安全标准(《安全从书》第111-F 号《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1995 年6月出版了关于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安全标准(《安全丛书》第 120号《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1995 年后,IAEA开始修订该“安全基础”类型下的三个标准,希望将它们综合成一套统一的原则,从而体现贯穿于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所有适用领域的共同安全理念。
2006 年 11 月,IAEA 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等 9 个国际组织出版了基本标准“基本安全原则”(《安全标准丛书》第 SF-1 号),综合成一套包括 10 项新原则的协调-致的安全原则,成为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重要出版物,并取代了原先作为《安全丛书》出版的前“安全基础”类型的三个出版物。
第二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
基本安全目标适用于带来辐射危险的所有情况。
安全原则适用于设施和活动的整个寿期或过程,前适用于为减轻现有辐射危险所所有情况。
为了保护人类和环境免于辐射危险,并确保有辐射危险的设施和活动的安全,安全原则为提出具体要求和应采取措施提供了基础。
安全措施和保安措施的共同目的是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对于安全和保安两个方面的措施,其安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设施和活动的保安。
安全措施包括
(1)对核设施的设计和建造作出适当规定
(2)对进入核设施实施控制,以防止放射性物质丢失以及被擅自移动、持有、转移和使用
(3)为减轻事故和失误的后果作出安排,这类安排还有助于采取措施处理带来辐射危险的违反保安的行为
(4)就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保安采取管理措施。
安全措施和保安措施的制订和执行必须统筹兼顾,以免保安措施损害安全,或者安全措施对保安工作造成损害
第三节 安全目标
基本安全目标是保护人类和环境免于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
对于带来辐射危险的设施和活动,要达到合理可行的最高安全标准。
必须采取的措施
控制对人类的辐射照射和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释放;
对于可能导致核反应堆堆芯、核链式反应、放射源或任何其他辐射源失控的事件,限制其发生的可能性;
如果发生这类事件,减轻事件的后果。
基本安全目标适用
所有设施和活动以及设施或辐射源寿期中的所有阶段,包括规划、选址、设计、制造、建设、调试和运行以及退役和关闭。这其中包括相关的放射性物质运输和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
原则一:安全责任
对于带来辐射危险的任何设施或活动或对于实施减轻辐射照射的行动计划负责有责任的人员或组织必须对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没有明确的政府授权,不能免除对设施或活动负有责任的人员或组织对安全的责任。
应对运行设施或进行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许可证管理。营运组织或个人称为许可证持有者。
许可证管理也可以采用登记等其他批准形式。
许可证持有者对设施和活动整个寿期或过程内的安全负全面责任,而且这种责任不能转托他人。
许可证持有者负有下列责任
建立和保持必要的能力
提供足够的培训和信息
制订旨在所有条件下保持安全的程序和安排
对设施和活动及其相关设备的适当设计和优等质量进行核实
确保对所有使用的、生产的、贮存的或运输的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控制
确保对产生的所有放射性废物的安全控制。
原则二:政府职责
必须建立和保持有效的法律和政府安全组织框架,应包括有独立的监管机构。
国家的法律和政府框架应对带来辐射危险的设施和活动作出监管规定,并明确责任分工。
政府当局必须就以下方面做出安排:制订减少辐射危险的行动计划(包括紧急行动计划)监测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释放,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监管机构必须
(1) 有充分的法律授权、技术和管理能力以及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履行职责;
(2)独立于许可证持有者和任何其他机构,以便免除来自利益相关方的不适当的压力
(3)建立适当的通报机制,以便向邻近地区各方、公众和其他相关方以及新闻媒体通报设施和活动的安全情况(包括健康和环境方面) 以及监管的信息
(4)在适当的时候以公开和广泛参与的方式咨询邻近地区各方、公众和其他相关方的意见
原则三:对安全的领导和管理
在与辐射危险有关的组织内以及在带来辐射危险的设施和活动串,必须确立和保持对安全的有效领导和管理。
必须在组织内的最高级别论证对安全事务的领导。必须通过有效的管理体系来实现和保持安全。
管理体系必须体现安全文化,安全文化决定着所有相关组织和个人对安全的态度和行为。
安全文化包括内容
各级领导、管理部门和人员对安全作出个体承诺和集体承诺
在安全问题上对各级组织和个人采取问责制
有实施措施,鼓励对安全问题上采取勤学多问的学习态度,防止自满情绪。
原则四:设施和活动的正当性
带来辐射危险的设施和活动必须从总体上讲是有益的。
作为正当的设施和活动,其产生的效益必须超过它们所带来的辐射危险。
为了评估效益和危险,必须考虑运行设施和进行活动所产生的一切重要后果。
原则五:防护的最优化
必须实现防护的最优化,以实现合理可行的最高级别的安全水平。
对于带来辐射危险的设施和活动所采用的安全措施,如果在设施或活动的整个寿期内,在对其使用无不当限制的情况下,提供了合理可行的最高级别安全水平,则可以认为这些安全措施实现了最优化。
在考虑防护最优化时,要对各种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做出判断,其中包括以下因素
考虑防护最优化时,要考虑的因素
(1) 可能受到辐射照射的人员 (工作人员和公众) 的数量;
(2)他们受到照射的可能性;
(3)所接受辐射剂量的量级和分布情况
(4)由不可预见事件引起的辐射危险;
(5)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
原则六:限制对个人造成的危险
控制辐射危险的措施必须确保不会给任何个人带来无法接受的伤害危险。
原则七:保护当代和后代
必须为当前和今后的人类和环境进行辐射危险的防护。
必须考虑当前行动对现在和未来可能产生的后果
(1)安全标准不仅要适用于当地民众,而且还要适用于远离设施和活动的人群
(2)在辐射危险的效应可能跨越几代人的情况下,必须使得后代人无需采取任何重要的防护行动,而得到充分的保护。
原则八:防止事故
必须做出一切实际努力防止和缓解核事故或辐射事故。
对于引发危害性后果的事故,为确保其可能性处于极低水平,必须采取的措施
(1)防止发生可能导致这种失控情况的故障或异常工况(包括违反保安要求的行为)
(2)防止已发生的任何此类故障或异常工况逐步升级;
(3)防止放射源或其他辐射源丢失或失控。
防止和减轻事故后果的主要手段是“纵深防御”。纵深防御主要通过一序列连续和独立的防御层次的结合加以实施,这些防御层次全部失效才可能使人员或环境受到有害影响。
(1) 在强有力的安全承诺和坚实的安全文化基础上,形成一个有效的管理体系
(2)适当的选址,以及通过良好设计和工程措施提供安全裕度、多样性和冗余性,主要利用下列措施:
采用高质量和高可靠性的设计、技术和硬件设备
采用控制、限制和保护系统以及监视措施
利用固有安全特性与工程安全措施的适当结合。
(3)全面的运行规程和实践以及事故管理程序的应用
原则九:应急准备和响应
必须为核事件或辐射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做出各项安排。
核或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的主要目的
(1)确保在核或辐射紧急情况下对现场以及适当时对地方、地区、国家和国际各个级别上的有效响应做出安排;
(2)确保就可合理预见的事件而言辐射危险将是很小的:
(3)对于已经发生的任何事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减轻其对人类生命和健康以及对环境造成的任何后果。
应急准备和响应安排的范围和程度必须反映
(1)核或辐射紧急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2)辐射危险的特征;
(3)设施和活动的性质和地点
核或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安排
(1)事先确定准则,以便决定何时采用不同的防护行动;
(2)紧急情况下有能力采取行动保护和通知现场人员以及在必要时保护和通知公众
原则十:采取防护行动减少现有的或未受监管控制的辐射危险
为减少现有的或未受监管控制的辐射危险而采取的防护行动必须是合理的和优化过的。
第一类情况涉及基本上是来自天然来源的辐射。
这类情况包括例如在住宅和工作场所受到氨气照射,必要时可能要采取补救行动。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实际上很少能够采取措施来减轻天然辐射源的照射。
第二类情况涉及由于过去开展的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照射
这种活动要么从未接受过监管控制,要么接受的是早先不那么严格的控制管理。
早期采矿作业产生的放射性残留物就是这种情况的一个例子。
第三类情况涉及在放射性核素不加控制地向环境释放后采取的防护行动,如补救措施。
每一类情况中考虑的防护行动都要在经济、社会以及可能在环境上付出一些可预见的代价,而且可能导致 (例如对实施这类行动的工作人员)某些辐射危险。
只有在防护行动产生的效益足以超过采取这些行动所带来的辐射危险和其他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认为这些防护行动是合理的。
《核安全综合知识》备考笔记【08】
绘图:花漾春天 软件:MindMaster 书籍:《核安全综合知识》,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