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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主要内容概述,公考法律常识可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主体的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编辑于2023-05-13 16:47:29 陕西民法典
1.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主体的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不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恋爱关系
好意施惠
共7编
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
2. 民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地位(歧视、特权)、❌命题(只要…)
2. 自愿原则
意思自愿、❌迫使硬要
3. 公平原则
双方主体地位、分配等要合理、均衡
4. 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原则、❌骗、恶意隐瞒
5.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6. 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绿色原则(2017年归纳进民法原则)
3.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 民事权利能力
1. 概念
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律平等
禁止转让
2. 始于出生(独立呼吸),终于死亡(自然/生理死亡—医院,宣告死亡—法院)
3. 胎儿的利益保护:设计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与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如果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4. 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认定
a. 医院—出生证明
b. 户籍登记或其他身份登记
c. 可推翻的证据
按顺序认定、证据可推翻认定证据
二、 民事行为能力
1. 概念
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 类型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程序性的事情、活动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实施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独立实施纯获利行为
4. 监护制度
一、 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定专人(监护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 法定监护
1. 监护范围
(1) 未成年人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然监护,婚姻状态也不能改变)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a. 祖父母、外祖父母
b. 兄、姐
c.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
(2)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a. 配偶
b. 父母、子女
c. 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
d.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三民”同意
2.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三民”指定→当事人不服→法院指定(必须服从)
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3. 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职责
5. 宣告制度
一、 宣告失踪
只能人民法院宣告
1. 法律要件
1||| 受宣告人失踪
2||| 失踪达到2年
3|||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4||| 公告期:3个月
同时满足
2. 效力
财产代管(唯一效力)
3. 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 宣告死亡
1. 法律要件
1||| 下落不明满4年(普通期间,包括战争)
2|||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3|||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时间限制,可以立马申请
4|||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既有人宣告失踪又有人宣告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宣告死亡
5||| 公告期:1年;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2. 死亡时间: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 因意外事件下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3. 效力
效力
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
4. 撤销
撤销
人身关系
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
在死亡宣告期间,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仍有效
可以的情况
子女<8岁,养父母同意
子女≥8岁,养父母+子女同意
财产关系
有权请求依照继承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 民事法律行为
一、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满足以下)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真实有能力,守法守道德”
三、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 概念
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2. 类型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双方虚假行为)
3|||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 违背公序良俗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小孩买假串,缺德又违法”
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2. 类型
重大误解(动机错误不属于)、欺诈、斜坡、显示公平(趁人之危)
“大瓶炸破”
3. 撤销权的消灭
1|||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4|||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五、 效率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 概念
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行为
2. 类型
1|||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3||| 债务承担
“限人欠款”
六、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 物权
一、 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 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物权种类
1. 所有权
(1) 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的权利
处分:事实上的消灭,法律上的转让(卖、送)
(2) 专属于国家的财产
1||| 矿藏、水流、海域
2||| 无居民海岛,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3||| 城市的土地
4||| 无线电频谱资源
5||| 国防资产
“荒岛海域没Wi-Fi,水军守城把矿开”
2. 用益物权
(1) 概念
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 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念
指土地承包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权为30-70年
承包期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法律继续承包
(3) 居住权
概念
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担保物权
(1) 概念
指担保物权人在债权不履行到期债物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种类
抵押权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不可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耕地、荒地);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盈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土地所有权,农民保命地,归属不清晰,查扣和公益”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以不动产和权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质权
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设立
书面形式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权自交付凭证或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动产或权利,可以出质: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事应收账款
留置权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行使范围只能是动产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8. 合同
一、 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财产性)
二、 设立
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 合同订立
1.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其他方式
2. 要约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件
要求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3. 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4. 要约邀请
是希望(吸引、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类型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四、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 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2||| 债务相互抵消(2个及以上)
3|||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债权指向对象)提存
4||| 债权人免除债务
5|||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例如企业合并
6|||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五、 违约责任
1. 概念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的民事责任
2. 种类
(1) 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
(2) 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不得超过受到损失的30%
(3) 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违约,不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中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只能选择一个执行
六、 保证合同订立方式
1. 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
2. 在主合同(如借款合同)上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
3. 在主合同(如借款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但第三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
4.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做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
七、 赠与合同和附条件合同
赠与合同
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附条件合同
所附条件是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例列入合同中
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
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9. 准合同
一、 不当得利
1. 概念
指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2. 构成要件
1|||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 一方受到损失
3||| 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 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3.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4. 得利人
善意得利人
以返还现存利益为限;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恶意得利人
应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5. 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基于违法行为进行的给付
二、 无因管理
1. 概念
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2. 管理人(债权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债务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上述权利
3. 不构成无因管理的情形
违法事项
误将别人的事当作自己的事务(为他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自己的利益,不影响成立无因管理)
10. 人身权
一、 概念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 分类
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此之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分类
1. 生命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其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2. 身体权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其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3. 健康权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其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主决定无偿捐献身体器官,通过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赠,采用书面形式
4. 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5. 名称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专属)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6. 名誉权
名誉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1、捏造、歪曲事实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低他人名誉
7. 荣誉权
荣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已经获得或可能获得的荣誉称号等依法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荣誉
8. 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待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免责情形:1、该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合法公开的信息,该自然人拒绝的除外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该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9. 肖像权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侵害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行为
1|||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的肖像
2|||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利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机关维权益,媒体要学习,街景可随意”
11. 婚姻家庭
一、 结婚的法定条件
必备条件(同时满足)
1|||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 男≥22周岁,女≥20周岁
3||| 符合一夫一妻制
4||| 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 婚姻效力
无效婚姻的情形
1||| 重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 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应当自知道后一年之内提出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 财产关系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1. 法定财产制
原则上,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归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个人财产的自然增资和孳息)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约定财产制
指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采取书面形式
3.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排除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穿通,虚构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四、 彩礼返还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可返还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返还
12. 离婚
一、 协议离婚
程序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离婚登记机关中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冷静期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界面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 诉讼离婚
1.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5.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三、 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 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判决 已满8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3. 继承
一、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遗嘱继承和遗赠
概念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是遗嘱继承 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是遗赠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的,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水继承。受赠人在知道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否则视为放弃
三、 遗嘱形式
1. 自书遗嘱
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时间
2. 代书遗嘱
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
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见证能力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其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 打印遗嘱
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见证人应在每一页前面并注明时间
4. 录音、录像遗嘱
有2个以上见证人;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及时间
5.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可以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的,之前的口头遗嘱无效
6. 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四、 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五、 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要先分出一半给其配偶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若娩出时为死体,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六、 遗赠抚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的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法律效力
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
七、 遗产处理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绝对丧失继承权
3||| 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 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14. 侵权责任
一、 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受保护的民事权益(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二、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同时满足
三、 免除和减轻责任事由
1. 受害人过错
2. 受害人故意
3. 第三人过错
4. 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5. 自助行为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务等合理措施(事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四、 特殊侵权责任
1. 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出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监护人赔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2.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 产品责任
概念
指因产品存在缺陷(影响安全使用)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主体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补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补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由销售者造成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向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五、 著作权
民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提存
因债权人原因而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从而消失债务的制度
提存费用、标的物孳息、风险→债权人
五年内未提存,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