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则篇知识点
个人使用孟献贵的资料,所以该知识点的思维导图可以结合孟老师的精讲书进行学习,如果大家觉得有用喜欢的话,后续我会再花时间进行更新~
编辑于2023-05-13 21:47:36 广东民法
总则编
民事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哪些受民法调整哪些不受民法调整)
非民事法律关系(不受民法调整)
有关单位(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从事管理活动时产生的社会关系【不得以主体论关系,而应以行为论关系】
人自己的活动【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普通法】
不能产生私法效果(法律约束力)的人身关系
受纯粹的伦理道德或宗教、风俗习惯等调整,如恋爱、驴友、朋友、同学、同事、同乡、师生等
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好意施惠/情谊行为/君子协议)
好意施惠不存在合同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问题,但有可能存在侵权责任问题。
邀请同看演出、比赛或承诺陪同旅游
火车到站叫醒
顺路投递邮件或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
无偿指路
青年志愿者做帮工
请客吃饭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了解)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某些特殊情况下,国家或集体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民事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可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如物权)
民事权利可能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如债权)
民事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义务体现为一种负担
义务人需按法律规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民事主体的权利请求
义务受法律或合同的约束,具有强制性
民事客体
民事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权的客体:物和权利(如股权质押)
债权的客体:行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消极的不作为(典例):竞业禁止协议
人身权的客体:人身利益
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
身份权的客体为身份利益
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智慧产品)
继承权的客体:遗产(财产综合体/集合体)
民事权利
法定分类(法律直接规定好的)
根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
民事权利 1、财产权: 静态财产权物权 动态财产权债权 2、人身权 人格权 身份权 3、综合性权利 知识产权 继承权 股权
学理分类(从学理探讨的角度)
按照作用的不同,分为四类(支形请抗)
支配权
含义: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某种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
对世性(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特定性:客体是特定化的财产、人身权益和无形财产
直接性: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无需义务人的积极作为(协助),义务人只付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
排他性:排除他人干涉。
种类(三项典型支配权)
对物的支配,即物权
对人身利益的支配,即人身权
对无形财产(智力成果的支配),即知识产权
形成权
含义: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私法效果。
典例:熊孩子巨额购买钻戒
法定代理人的行权方式(明示、默示或沉默)、行权效果和权利性质 明示:A.追认➡自始有效➡形成权 B.拒绝/否认➡自始无效➡形成权 默示:行为追认➡自始有效➡形成权 沉默(法律规定):视为拒绝➡自始无效➡形成权
产生:可由当事人约定(典例:解除权),也可由法律规定(典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行使:
明示、默示和沉默
简单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简单形成权:仅需“事实判断”,通知即可,解除权为典例
形成诉权:需要“价值判断”,需要诉讼或仲裁(或诉或裁),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而引发)为典例
9类典型的形成权(撤、抵、追、解、否、选、继、遗)
催告权只是意思通知行为,单方意思表示产生不了私法效果
撤:指两类撤销权,即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熊孩子买钻戒的卖家)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考试中的唯一一个形成诉权)
抵:抵消权
追:追认权(熊孩子购买钻戒事件的父母)
解:解除权(基于合同约定享有的解除权)
否:否认权(熊孩子购买钻戒事件的父母)
选:选择权
继:代表继承人沉默➡接受继承
遗:代表受遗赠人沉默➡放弃受遗赠
期间限制:除斥期间
即权利法定的存续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期间届满时实体权利被剥夺。
请求权(攻击性权利)典例:债权
特征:相对性(双方当事人均是特定的)、非公示性及客体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发生:既可以基于基础权利受到侵害而发生(侵权之债),亦可以基于基础权利未受到侵害而发生(合同之债)。
抗辩权(防御性权利)
种类:
一时性:同时履行抗辩权(买卖手表)
永久性:诉讼时效抗辩权(3年)
特征: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且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
抗辩和抗辩权的区别及意义
民事权利的行使
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方法:民事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可采用A.事实行为的方法(占有或消费所有物)或B.民事法律行为的方法(出卖或赠与所有物)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利益的保护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生前) 遗产继承:娩出前,胎儿父亲去世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 接受赠与:娩出前,胎儿接受赠与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侵权行为: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死后) 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胎儿利益的保护
遗产继承(胎儿应留份)
娩出时为活体,遗产归婴儿,由其母亲监管
娩出时为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按原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
接受赠与(十根金条案例)
侵权行为(医生因重大过失致胎儿利益损害)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欣欣美容医院案例)
侵权客体:7项人格利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保护对象: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一般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其近亲属有权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即私益诉讼
近亲属共包括8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分为两个顺序: A.第一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 B.第二顺序 其他近亲属
特殊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救济途径
近亲属可提起私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可提起公益诉讼
赔偿金:直接归原告(们)而非死者遗产(欣欣美容院案例)
问:若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意见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意思自治(私法自治),谁愿意去谁去。 问:如法院判决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某一第一顺序继承人)若干元侵权损害赔偿金,其余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可以主张按遗产分配? 答:不可以。因为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是死者近亲属所享有的一项请求侵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谁主张权利则侵权损害赔偿金归谁所有。本案中的侵权损害赔偿金是死者死亡后发生的,应直接归原告或原告们。(谁去归谁所有)
民法
总则编
民事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哪些受民法调整哪些不受民法调整)
非民事法律关系(不受民法调整)
有关单位(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从事管理活动时产生的社会关系【不得以主体论关系,而应以行为论关系】
人自己的活动【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普通法】
不能产生私法效果(法律约束力)的人身关系
受纯粹的伦理道德或宗教、风俗习惯等调整,如恋爱、驴友、朋友、同学、同事、同乡、师生等
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好意施惠/情谊行为/君子协议)
好意施惠不存在合同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问题,但有可能存在侵权责任问题。
邀请同看演出、比赛或承诺陪同旅游
火车到站叫醒
顺路投递邮件或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
无偿指路
青年志愿者做帮工
请客吃饭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了解)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某些特殊情况下,国家或集体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民事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可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如物权)
民事权利可能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如债权)
民事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义务体现为一种负担
义务人需按法律规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民事主体的权利请求
义务受法律或合同的约束,具有强制性
民事客体
民事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权的客体:物和权利(如股权质押)
债权的客体:行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消极的不作为(典例):竞业禁止协议
人身权的客体:人身利益
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
身份权的客体为身份利益
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智慧产品)
继承权的客体:遗产(财产综合体/集合体)
民事权利
法定分类(法律直接规定好的)
根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
民事权利 1、财产权: 静态财产权物权 动态财产权债权 2、人身权 人格权 身份权 3、综合性权利 知识产权 继承权 股权
学理分类(从学理探讨的角度)
按照作用的不同,分为四类(支形请抗)
支配权
含义: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某种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
对世性(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特定性:客体是特定化的财产、人身权益和无形财产
直接性: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无需义务人的积极作为(协助),义务人只付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
排他性:排除他人干涉。
种类(三项典型支配权)
对物的支配,即物权
对人身利益的支配,即人身权
对无形财产(智力成果的支配),即知识产权
形成权
含义: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私法效果。
典例:熊孩子巨额购买钻戒
法定代理人的行权方式(明示、默示或沉默)、行权效果和权利性质 明示:A.追认➡自始有效➡形成权 B.拒绝/否认➡自始无效➡形成权 默示:行为追认➡自始有效➡形成权 沉默(法律规定):视为拒绝➡自始无效➡形成权
产生:可由当事人约定(典例:解除权),也可由法律规定(典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行使:
明示、默示和沉默
简单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简单形成权:仅需“事实判断”,通知即可,解除权为典例
形成诉权:需要“价值判断”,需要诉讼或仲裁(或诉或裁),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而引发)为典例
9类典型的形成权(撤、抵、追、解、否、选、继、遗)
催告权只是意思通知行为,单方意思表示产生不了私法效果
撤:指两类撤销权,即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熊孩子买钻戒的卖家)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考试中的唯一一个形成诉权)
抵:抵消权
追:追认权(熊孩子购买钻戒事件的父母)
解:解除权(基于合同约定享有的解除权)
否:否认权(熊孩子购买钻戒事件的父母)
选:选择权
继:代表继承人沉默➡接受继承
遗:代表受遗赠人沉默➡放弃受遗赠
期间限制:除斥期间
即权利法定的存续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期间届满时实体权利被剥夺。
请求权(攻击性权利)典例:债权
特征:相对性(双方当事人均是特定的)、非公示性及客体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发生:既可以基于基础权利受到侵害而发生(侵权之债),亦可以基于基础权利未受到侵害而发生(合同之债)。
抗辩权(防御性权利)
种类:
一时性:同时履行抗辩权(买卖手表)
永久性:诉讼时效抗辩权(3年)
特征: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且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
抗辩和抗辩权的区别及意义
民事权利的行使
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方法:民事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可采用A.事实行为的方法(占有或消费所有物)或B.民事法律行为的方法(出卖或赠与所有物)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利益的保护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生前) 遗产继承:娩出前,胎儿父亲去世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 接受赠与:娩出前,胎儿接受赠与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侵权行为: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死后) 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胎儿利益的保护
遗产继承(胎儿应留份)
娩出时为活体,遗产归婴儿,由其母亲监管
娩出时为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按原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
接受赠与(十根金条案例)
侵权行为(医生因重大过失致胎儿利益损害)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欣欣美容医院案例)
侵权客体:7项人格利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保护对象: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一般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其近亲属有权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即私益诉讼
近亲属共包括8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分为两个顺序: A.第一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 B.第二顺序 其他近亲属
特殊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救济途径
近亲属可提起私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可提起公益诉讼
赔偿金:直接归原告(们)而非死者遗产(欣欣美容院案例)
问:若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意见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意思自治(私法自治),谁愿意去谁去。 问:如法院判决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某一第一顺序继承人)若干元侵权损害赔偿金,其余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可以主张按遗产分配? 答:不可以。因为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是死者近亲属所享有的一项请求侵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谁主张权利则侵权损害赔偿金归谁所有。本案中的侵权损害赔偿金是死者死亡后发生的,应直接归原告或原告们。(谁去归谁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