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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满满的思维导图,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一般认为,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编辑于2023-05-16 18:28:59 吉林第三章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诉
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一般认为,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特点
1.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受法律规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约束)
民事权利都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以权利保护的利益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为标准进行划分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狭义财产权:物权+债权 广义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非财产权: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而设定的权利,可具体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以权利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进行划分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可以对所有人产生效力,即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尊重的权利 绝对权的特征: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的一般人,义务的内容是对权利人的尊重、容忍和不侵扰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能够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特征: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相对人,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对权利人的给付,如财产的支付或交付、服务或信息的提供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进行划分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 特征:一是利益的直接实现性 二是权利作用的支配性和排他性
请求权:是指特定人对于特定他人能够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中享有权利的特定人称为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完全凭借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所生成效力可分为三类
1、生效形成权:如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承认权,
2、变更形成权:如选择之债因选择权的行使而转化为简单之债
3、消灭形成权:如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继承抛弃权等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请求权或其他权利效力的权利,是一种拒绝权
(抗辩权通常与请求权相对应,仅仅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
以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为标准进行划分
既得权也称完整权:是指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以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以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的不同地位为标准
主权利:是指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二者为主导和从属关系,如在抵押借款合同中,债权人请求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权利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
注意:主权利和从权利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并不存在绝对的主权利或绝对的从权利
以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划分
专属权:是指依附民事主体,专属民事主体享有、行使,不能任意转移的全露,如著作人享有署名权
包括享有上的专属权:即专属于特定体享有,不可让与或继承,但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的权利
行使上的专属权:即不仅专属于特定主体享有,而且权利是否行使也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代为行使的权利,如人格权
非专属权:是指不依附于民事主体、得与民事主体相分离,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转移的权利
以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
是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产生的权利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权利产生救援性作用的权利
四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或所应遵循的行为限度,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拘束。(义务的类型有作为也有不作为)
特征:强制性、限定性
民事义务的分类:
以义务发生依据为标准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以义务的内容为标准
积极义务
消极义务
以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为标准
专属义务
非专属义务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1:有权利必有义务,权利发生,义务随之发生;权利存在,必伴随义务的存在;权利消灭,义务随之消灭
2:无义务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促成义务履行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
3:有义务就有强制
4:有权利就有救济
民事权利的变动
权利的变动: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统称为权利的变动(权利的变动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有所不同,后者还包括民事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的变动,与社会生活中生产,交换和消费密切相关
权利的取得:也称权利的发生,包括民事权利绝对的发生和相对发生。前者称原始取得,后者称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指独立的,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如合法建造房屋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方式
1:劳动生产: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自然物,创造社会价值的过程
2:获取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有如鸡下蛋,后者有如利息)
3:添附
附合:是指不同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附合后,虽二者在外形上能加以辨认或区分,但不经损毁,不能分离,或分离费用较高(如装修)
混合: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辨认或分离(如咖啡)
加工:在他人所有的的动产上进行加工或劳作,并生产新物的事实 注意以上情况物的所有权由创造价值高的一方取得,根据情况可适当补偿另一方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权利的情形,如因买卖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分为转移的继受取得与设定的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的类型
转移的继受取得
权利主体变更而权利内容不变
如因让与而取的债权
设定的继受取得
前权利主体仍保留权利而基于该权利为另一方主体设定新权利
如所有权为他人设定担为另一主体设定新权利,保物权
民事权利的变更和消灭
民事权利的变更:包括民事权利的主体,内容等方面的变更
量的变更
有权客体的增减
质的变更
债权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变更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事权利的消灭:指特定主体的权利不复存在
民事权利内容的消灭
绝对消灭
所有权的标的物灭失
相对消灭
出卖人因转让而丧失所有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
权利行使的概念:是指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的行为
民事权利表现为权利人为实现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而得为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或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并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行使就是将这一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过程
权利行使、权利主张、权利处分的区别与联系
权利主张是在权利的存续或权利的行使受到妨碍时,对特定人提出的承认其权利存在或排除妨碍以保障权利行使的要求
权利实现是权利行使的目的,权利实现的过程表现为权利行使,权利行使是权利实现的手段,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行使均可获得权利的实现;当权利的实现受到伤害时,权利人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权利处分不是针对权利的内容,而是针对权利本身,其结果不是权利的实现,而是权利的变更或消灭
权利行使的准则
1、权利行使自由(体现意思自治)
2、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不可只注重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一,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
第二,权利附带义务
3、禁止滥用权利
权利的边界
一是内在限制:即权利的范围或目的
二是外在限制:即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权利本身的限制道德风尚,以道德为限)
滥用权利具备的条件
第一:权利人行使了权利
第二:以加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第三:行为人的行为侵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滥用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一,权利行使产生超过合理界限的部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滥用权利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利的救济
民事权利救济的意义(无民事权利行使,则无救济,救济在权利行使之后)
民事权利救济,就是民事权利在行使过程中遇到障碍妨害其实现时,法律给予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
目的:在于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的内容。民事权利救济是民事权利实现的一个环节,也称民事权利保护
民事权利救济的方式
公力救济(有力量有强制性):指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时,国家大事机关根据权利主体的请求,对受到侵害的权利予以救济的保护行为
国家提供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主要是民事诉讼程序
仲裁程序
自力救济:又指私立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借自身的力量实现的权利保护行为
1、自卫行为:是指为了使自己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免受侵害或者遇到紧急危险时,为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嫌)
2、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身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急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实施的扣押他人财产、拘束他人行动自由的合法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的规定,我国允许权利人采取适当的自力救济手段
3、救助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他人受到不法侵害或遭遇危险时主动给予的救护和援助
见义勇为
(1)对救助人所受损害的救济
(2)对救助行为致他人损害的免责
《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的救济性保护,根据实现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在现代法治国家,民事权利的救济以国家保护为主,自我保护为辅。前者称公力救济后者称自力救济
主
国家保护/公力救济
辅
自我保护/自力救济
第三章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诉
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一般认为,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特点
1.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受法律规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约束)
民事权利都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以权利保护的利益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为标准进行划分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狭义财产权:物权+债权 广义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非财产权: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而设定的权利,可具体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以权利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进行划分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可以对所有人产生效力,即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尊重的权利 绝对权的特征: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的一般人,义务的内容是对权利人的尊重、容忍和不侵扰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能够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特征: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相对人,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对权利人的给付,如财产的支付或交付、服务或信息的提供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进行划分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 特征:一是利益的直接实现性 二是权利作用的支配性和排他性
请求权:是指特定人对于特定他人能够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中享有权利的特定人称为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完全凭借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所生成效力可分为三类
1、生效形成权:如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承认权,
2、变更形成权:如选择之债因选择权的行使而转化为简单之债
3、消灭形成权:如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继承抛弃权等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请求权或其他权利效力的权利,是一种拒绝权
(抗辩权通常与请求权相对应,仅仅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
以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为标准进行划分
既得权也称完整权:是指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以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以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的不同地位为标准
主权利:是指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二者为主导和从属关系,如在抵押借款合同中,债权人请求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权利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
注意:主权利和从权利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并不存在绝对的主权利或绝对的从权利
以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划分
专属权:是指依附民事主体,专属民事主体享有、行使,不能任意转移的全露,如著作人享有署名权
包括享有上的专属权:即专属于特定体享有,不可让与或继承,但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的权利
行使上的专属权:即不仅专属于特定主体享有,而且权利是否行使也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代为行使的权利,如人格权
非专属权:是指不依附于民事主体、得与民事主体相分离,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转移的权利
以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
是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产生的权利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权利产生救援性作用的权利
四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或所应遵循的行为限度,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拘束。(义务的类型有作为也有不作为)
特征:强制性、限定性
民事义务的分类:
以义务发生依据为标准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以义务的内容为标准
积极义务
消极义务
以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为标准
专属义务
非专属义务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1:有权利必有义务,权利发生,义务随之发生;权利存在,必伴随义务的存在;权利消灭,义务随之消灭
2:无义务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促成义务履行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
3:有义务就有强制
4:有权利就有救济
民事权利的变动
权利的变动: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统称为权利的变动(权利的变动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有所不同,后者还包括民事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的变动,与社会生活中生产,交换和消费密切相关
权利的取得:也称权利的发生,包括民事权利绝对的发生和相对发生。前者称原始取得,后者称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指独立的,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如合法建造房屋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方式
1:劳动生产: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自然物,创造社会价值的过程
2:获取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有如鸡下蛋,后者有如利息)
3:添附
附合:是指不同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附合后,虽二者在外形上能加以辨认或区分,但不经损毁,不能分离,或分离费用较高(如装修)
混合: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辨认或分离(如咖啡)
加工:在他人所有的的动产上进行加工或劳作,并生产新物的事实 注意以上情况物的所有权由创造价值高的一方取得,根据情况可适当补偿另一方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权利的情形,如因买卖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分为转移的继受取得与设定的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的类型
转移的继受取得
权利主体变更而权利内容不变
如因让与而取的债权
设定的继受取得
前权利主体仍保留权利而基于该权利为另一方主体设定新权利
如所有权为他人设定担为另一主体设定新权利,保物权
民事权利的变更和消灭
民事权利的变更:包括民事权利的主体,内容等方面的变更
量的变更
有权客体的增减
质的变更
债权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变更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事权利的消灭:指特定主体的权利不复存在
民事权利内容的消灭
绝对消灭
所有权的标的物灭失
相对消灭
出卖人因转让而丧失所有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
权利行使的概念:是指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的行为
民事权利表现为权利人为实现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而得为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或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并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行使就是将这一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过程
权利行使、权利主张、权利处分的区别与联系
权利主张是在权利的存续或权利的行使受到妨碍时,对特定人提出的承认其权利存在或排除妨碍以保障权利行使的要求
权利实现是权利行使的目的,权利实现的过程表现为权利行使,权利行使是权利实现的手段,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行使均可获得权利的实现;当权利的实现受到伤害时,权利人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权利处分不是针对权利的内容,而是针对权利本身,其结果不是权利的实现,而是权利的变更或消灭
权利行使的准则
1、权利行使自由(体现意思自治)
2、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不可只注重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一,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
第二,权利附带义务
3、禁止滥用权利
权利的边界
一是内在限制:即权利的范围或目的
二是外在限制:即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权利本身的限制道德风尚,以道德为限)
滥用权利具备的条件
第一:权利人行使了权利
第二:以加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第三:行为人的行为侵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滥用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一,权利行使产生超过合理界限的部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滥用权利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利的救济
民事权利救济的意义(无民事权利行使,则无救济,救济在权利行使之后)
民事权利救济,就是民事权利在行使过程中遇到障碍妨害其实现时,法律给予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
目的:在于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的内容。民事权利救济是民事权利实现的一个环节,也称民事权利保护
民事权利救济的方式
公力救济(有力量有强制性):指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时,国家大事机关根据权利主体的请求,对受到侵害的权利予以救济的保护行为
国家提供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主要是民事诉讼程序
仲裁程序
自力救济:又指私立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借自身的力量实现的权利保护行为
1、自卫行为:是指为了使自己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免受侵害或者遇到紧急危险时,为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嫌)
2、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身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急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实施的扣押他人财产、拘束他人行动自由的合法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的规定,我国允许权利人采取适当的自力救济手段
3、救助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他人受到不法侵害或遭遇危险时主动给予的救护和援助
见义勇为
(1)对救助人所受损害的救济
(2)对救助行为致他人损害的免责
《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的救济性保护,根据实现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在现代法治国家,民事权利的救济以国家保护为主,自我保护为辅。前者称公力救济后者称自力救济
主
国家保护/公力救济
辅
自我保护/自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