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监管法律制度
关于经济监管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经济 监管法是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依据市场经济规律而制定的有关政府介入市场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编辑于2023-05-19 22:01:33经济监管法律制度
经济 监管法
概念
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依据市场经济规律而制定的有关政府介入市场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微观性——直接指向 微观经济层面的诸多市场要素 强制性——表现出刚性色彩,通过市场性规范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基础性与前提性——功能在于建立和维护市场机制所必需的基本和前提条件
功能
1.实质——政府公权力介入市场运行,通过法定化手段,实现有效监督机制。 2.主要功能——保障 政府监管职能的有效运行,赋予经济监管主体 制定政策规范、开展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权力。 3.为经济监管主体厘定权利行使边界,不破坏市场运行机制、不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4.重点是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维权保护:明确市场准入监管,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性;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高市场竞争效率;监督市场交易,维护弱势群体权益。
经济 监管权
概念
政府依法对各类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
性质
从市场监管者角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惩罚不正当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所必须的手段。 从市场主体角度——经济监管权是他们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制度约束
特征
专法优、权责统、不自由、受约束
专属性
经济监管权只能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依法享有,其行使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监管主体内部有明确的分工,实施监管活动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
法定性
主体法定——经济监管机关的权力只能由宪法和法律规定 权限法定——~只能在法律或授权范围内,针对特定的行为人和事项作出处理 程序法定——~严格遵循行政程序法规定
优益性——监管主体依法获得职务上或物质上的优越条件的特性
权责统一性——监管主体享有权力的同时,要履行法定的职责
不可自由处置性——经济监管权作为一种公权力,体现国家意志,职权与职责高度统一,从根本上排除按照自己意愿任意处分的可能性。
市场约束性——经济监管权必须受市场机制约束
内容
监督检查权——经济监管主体对相对人 遵守经济法律法规、履行经济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行政许可实施权——经济监管主体根据相对人申请,经审查、依法准予其从事某种市场行为的能力 行政处罚权——监管主体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相对人给予惩戒或制裁 强制执行权——市场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监管主体强制其履行的权力。 具有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
经济监管体制
概念
有关经济监管机构的组织机构、权责机构及其运行方式
需要集权
1.经济秩序属于公共资源,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监管也是公共管理的内容 2.公共资源具有联合性、有限性、分散性、高度的依存性与不可分性——决定了经济秩序要采取集体行动 3根据决策理论,公共管理主体越分散、管理责任就越松弛,资源状况越坏;反之,权力越统一,责任越大;权力越趋向单一中心,责任越明确,权力主体间的破坏性竞争越小 4.构建经济监管体制时,要统一指挥,确立单一权利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
需要分权
社会经济秩序作为公共资源,它的联合性、各种使用方式的高度依存性以及由此产生的重要难题——经济监管需要有协调和处理冲突的机制+需要有权力交叉与分割
综上
1.在同一背景下,既需要集权,也需要分权与平衡 2.事实上,在经济监管体制的构建中,一直存在集权与分权难题,如何解决这一难题需要探索 3.这一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许多国家经过实践,大都选择趋向集权、单一决策、指导、控制与执行中心的方向。
构建经济监管体制的设想
监管机构设置的原则
总说
在现代社会,监管机构居于利益的漩涡,监管过程涉及各利益集团的博弈与冲突, 监管机构若想保持中立地位,必须被授予广泛权力,具备独立性与权威性,才可能实现目标。
独立
要求监管机构职能与政府其他职能相分离——减少影响和干扰——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
高效
1.高效——监管机构以低成本,高效率,履行职能,获得监管效果 2.一定程度上打破权力之间的传统疆域,体现行政、立法、司法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缩短立法、司法程序,提高监管效率 3.监管机构中经济学家、法学家、行政官员和技术专家的多元化人力资源配置,减少解决问题的局限性,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 4.高效的原则之下,需要彻底改变条、块、部门分割、权力分散的现状,建立相对集中的统一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监管机构的权力
准立法权——权力机构将部分立法权授权给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制定详细规则,从具体细节上补充授权性法律,行使类似于立法的权力。
行政权——承担从信息收集到法律执行的各种任务,如收集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依法对违规的市场主体进行处罚
准司法权——监管机构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裁决的权力,一方面表现在监管机构对特殊案件的具体裁决,另一方面表现在监管机构享有法院的某些职能
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金融监管法
概念
调整国家在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监管机关行使监管权,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内容
直接金融——资金盈余者和资金短缺者之间通过发行金融工具、债券、股票等方式进行的资金融通方式 间接金融——各单位、个人之间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间接进行的资金融通。 由此可见,金融业的主要分支是银行业和证券业,在此基础上,由于保险业也能积聚资金,因此保险业也是金融业的一大分支;除此之外,以期货、信托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依托,共同构成金融业。
原则
适度监管原则
关键在于监管权限,国家监管机关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监管,不能无所不管。
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原则
币值稳定、经济健康发展是各国政府关心的问题,也是通过金融立法希望达到的目的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原则
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将防范金融风险作为金融立法的核心原则。
保护金融消费者原则
金融消费者是市场上的主要出资人,为金融市场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要完善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就要积极培育中介服务机构。
综上,四项基本原则构成一个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贯彻落实这四项基本原则是科学进行金融监管、建立安全高效的金融行业的前提和基础。
金融监管体制
分业监管
以金融业的主要分支为划分标准,将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划分为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并设立专职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包括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
统一监管
对于不同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不论审慎监管还是业务监管,都由一个机构负责 该模式有成本优势,节约技术和人力投入;但是缺乏竞争性,容易导致官僚主义等问题
混业监管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下,对完全统一和完全分工的一种改造模式,有并列式监管和多元多层监管。
我国——目前采取分业监管体制,形成一委(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一行(中国人民银行)、两会(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房地产市场 监管法律制度
房地产市场
概念
房地产供求关系的总和,包括与房地产开发利用活动有关的各个方面,分为房地产开发市场、房地产交易市场、房地产服务市场、房地产管理等内容。
特点
交易客体的特殊性
交易客体——房产与地产互为关联,房依地建、地为房载,土地开发的目的是形成各类房产
以虚拟资产作为交易的主要方式——此交易方式存在着投机性和风险危害性,以产权户籍证书的流转作为交易方式
政府承担着双重角色
政府以土地供应者的身份进入市场,但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是附期限的土地使用权 政府可以利用其配置土地资源的垄断权 ,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状况。
地方政府大多是“土地财政”,政府利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 获取城市建设资金,通过对房地产征税增加财政收入 房地产业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政府对其高度重视。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
调整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关系:国家监管机关行使监管权,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基本法律制度
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的强制属性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的强制属性,与房地产市场自身的诸多问题有关
房地产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
在房地产市场中,开发商与消费者的信息严重失衡—— 消费者只能从开发商广告中获得信息,然而真实信息却被掩盖, 消费者无法进行理性选择。
房地产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
房地产的不可流动性与产品差异性决定了其存在地域限制,无法形成统一市场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以及土地供应的双轨制(划拨和卖),形成了国家对土地市场的垄断
房地产交易中的意思自治有名无实
房地产开发基本采用格式合同,开发商利用自身优势,尽可能为自己设定更多权利,限制义务或故意拟定模糊条款掩盖义务,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
房地产市场中充满着投机行为
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是一种投资需求,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过度投机会扭曲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信号,导致房价非理性上涨,进而引起房地产泡沫,引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
总之
房地产市场的特性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市场机制自身无法克服的,需要国家干预——房地产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直接动机和背景。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
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
在我国现阶段,房地产管理在中央由建设、土地两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即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主管。
房地产交易监管
政府对房地产在市场循环全过程和对各类交换关系的监管制度,包括对房地产开发市场、房地产交易市场、房地产服务市场的监管。
内容包括——市场形态: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二级市场(房地产开发经营)、三级市场(房地产交易) 房地产转让监管——价格、交易条件、形式 房地产抵押与租赁监管 房地产中介服务监管
房地产权属管理
采用登记主义,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力、形成力、推定力、公信力
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
产业政策导向、规划调控、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如何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
及时修改完善现行法律,重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加快形成统一监管机制 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房地产税法、物业管理法等 建立房地产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立法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衔接,增强法律的连续性与整体性 深入研究房地产市场监管中自治法与强制法的关系,准确界定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运用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主体能动作用 同时通过监管,净化市场环境,保障经济安全。
公用企业规制法律制度
公用企业
概念
公用事业——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接受政府管制的行业 公用企业——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行业的经营者。
特点
服务对象的普遍性
公用企业为满足社会普遍需求从事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 如水电气等 这些产品和服务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普遍需要的
满足需求的基础性
缺乏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人们将难以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难以进行。
对基础设施网络的依赖性
服务对象的普遍性和满足需求的基础性,要求建立基础设施网络 一方面公用企业需要通过它向消费者和用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消费者用户需要通过它接受产品和服务。
自然垄断性
经者进入特定市场后,其他经营者与其竞争的可能性很小,先进入者在特定范围内形成对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垄断。
公用企业法律规制的制度体系
市场准入规制
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确保经营者具备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防止消费者和用户,因经营者缺乏上述能力而受到损害。
反垄断制度
针对公用企业滥用垄断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用户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产品与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其内容——公用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化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等 公用企业产品,服务质量 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其管理尤为重要。
产品与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1.价格管理制度是我国公用企业法律规制的重要内容。 2.公用产品收费必须为社会大众普遍接受,企业自由定价会导致民众需求得不到满足,人民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社会生产活动受到影响, 3.因此各国都对公用企业产品价格实施不同程度的限制。
产品与服务供给保障制度
1.产品与服务供给保障制度公用企业法律规制的重要内容。 2.产品与服务一旦中断或严重不足,社会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 3.当供给不足突破临界点就会引起社会动荡,生产生活秩序难以维持, 4.因此,建立产品与服务供给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对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规制
公用企业的垄断问题
引入竞争机制,改变公用事业领域的高度垄断状态, 限制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竞争
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的法律规制
对基础网络设施控制者 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禁止 基础网络设施的控制者 参与 直接面对消费者和用户的公用事业经营 或 允许控制者从事该经营,但对基础网络设施控制者提出严格要求:对其滥用控制权、妨碍竞争行为予以严厉制裁。
公用企业滥用垄断优势, 损害消费者、用户行为的法律规制
两限定,两强制,借口拒绝加兜底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商品。 5. 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 其不合理条件的 用户、消费者 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公用企业的产品价格与服务价格规制
公用事业价格规制
政府定价制度
公用事业价格一般由价格主管部门同企业监管部门制定公用事业价格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审价制度
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核算、审查和评估。
审价制度——价格主管部门的定期审价制度和专家审价制度。
价格听证制度
在确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前,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消费者,用户、经营者等各方意见,作为确定价格的重要参考。
价格公开制度
有关部门确定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大众公示
价格监督制度
政府价格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公用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查处违法价格行为,督促公用企业严格依法收费。
社会监督——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以及消费者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
经济法责任与司法救济
经济法责任
概念
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应受到经济法上的制裁。
特征
复合性
经济法主体承担的责任是多种责任的竞合,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经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很难发展出全新的法律形式,只能借用其他部门法的责任形式。 经济法作为高级法,解决的是复杂问题,单靠某一类型的法律责任,难以实现其宗旨和目标。
社会性
经济法责任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经济违法行为不仅侵害特定主体的经济利益与权利,还会给整个社会利益带来损害。
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
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并非同类,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 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导致了经济法责任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
分类
根据法律责任的性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财产责任,经济行为责任,经济信用责任和经济管理责任。 根据经济法主体——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和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责任。
特殊性
依据追究责任的目的不同——补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依据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财产性责任与非财产性责任, 依据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不同——违反市场规制法责任与违反宏观调控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分类既要体现传统分类,又要体现经济法责任自身的特殊性。
补偿性责任——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求 或 国家强制力保证 责任主体承担 弥补或赔偿的责任。 惩罚性责任—— ~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惩罚。 财产性责任——责任主体以自己财产承担责任 与责任主体是否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和财产责任能力密切相关, 是经济法责任的主要方式。 非财产性责任——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责令停业整顿、消除违法影响、行政处分等。
独立形态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
能够在内涵,功能、目的和价值方面符合经济法独立体系的要求,并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区别、相并列。
1.经济法要解决现代市场问题,必然以传统法为基础,与之存在密切联系。 2.但经济法不是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 3.而是对三者科学化、整体化和系统化的提升 是对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补充,超越与创新。
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惩罚性赔偿
直接削弱违法者的经济实力与行为能力,对同类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令其放弃非法行为,减少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
赔偿——原告损失获得完全补偿 制裁——对不法行为人增加经济负担来制裁不法行为, 遏制——通过惩罚性赔偿对人产生遏制作用,使其不敢重蹈覆辙, 鼓励——鼓励受害人同经济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平衡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实力差别,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产品召回
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对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
资格减免与信用减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资格很重要,它与主体的存续、行为、收益息息相关。 因此取消或降低主体资格,如吊销营业执照,使其失去活动能力,也是对经济主体的惩罚。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国家对经济主体进行信用减等也是一种惩罚。
经济法权利的司法救济
概念
1.经济法权利的司法救济有赖于诉讼制度。 2.经济法的实体权利有明显特殊性,必须有相适应的程序制度予以保障。 3.程序法缺失使经济法无法有效实施,有权利必有救济 4.需要重新认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重新认识程序的价值。
程序法的价值与功能的再认识 实现实体权利, 通过程序使权力正当化。
经济法权利救济对于“正当程序”的要求
确保利害关系人参加程序 参加场所的保障程序 程序过程及结果展示程序。
经济监管法律制度
经济 监管法
概念
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依据市场经济规律而制定的有关政府介入市场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微观性——直接指向 微观经济层面的诸多市场要素 强制性——表现出刚性色彩,通过市场性规范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基础性与前提性——功能在于建立和维护市场机制所必需的基本和前提条件
功能
1.实质——政府公权力介入市场运行,通过法定化手段,实现有效监督机制。 2.主要功能——保障 政府监管职能的有效运行,赋予经济监管主体 制定政策规范、开展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权力。 3.为经济监管主体厘定权利行使边界,不破坏市场运行机制、不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4.重点是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维权保护:明确市场准入监管,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性;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高市场竞争效率;监督市场交易,维护弱势群体权益。
经济 监管权
概念
政府依法对各类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
性质
从市场监管者角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惩罚不正当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所必须的手段。 从市场主体角度——经济监管权是他们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制度约束
特征
专法优、权责统、不自由、受约束
专属性
经济监管权只能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依法享有,其行使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监管主体内部有明确的分工,实施监管活动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
法定性
主体法定——经济监管机关的权力只能由宪法和法律规定 权限法定——~只能在法律或授权范围内,针对特定的行为人和事项作出处理 程序法定——~严格遵循行政程序法规定
优益性——监管主体依法获得职务上或物质上的优越条件的特性
权责统一性——监管主体享有权力的同时,要履行法定的职责
不可自由处置性——经济监管权作为一种公权力,体现国家意志,职权与职责高度统一,从根本上排除按照自己意愿任意处分的可能性。
市场约束性——经济监管权必须受市场机制约束
内容
监督检查权——经济监管主体对相对人 遵守经济法律法规、履行经济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行政许可实施权——经济监管主体根据相对人申请,经审查、依法准予其从事某种市场行为的能力 行政处罚权——监管主体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相对人给予惩戒或制裁 强制执行权——市场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监管主体强制其履行的权力。 具有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
经济监管体制
概念
有关经济监管机构的组织机构、权责机构及其运行方式
需要集权
1.经济秩序属于公共资源,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监管也是公共管理的内容 2.公共资源具有联合性、有限性、分散性、高度的依存性与不可分性——决定了经济秩序要采取集体行动 3根据决策理论,公共管理主体越分散、管理责任就越松弛,资源状况越坏;反之,权力越统一,责任越大;权力越趋向单一中心,责任越明确,权力主体间的破坏性竞争越小 4.构建经济监管体制时,要统一指挥,确立单一权利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
需要分权
社会经济秩序作为公共资源,它的联合性、各种使用方式的高度依存性以及由此产生的重要难题——经济监管需要有协调和处理冲突的机制+需要有权力交叉与分割
综上
1.在同一背景下,既需要集权,也需要分权与平衡 2.事实上,在经济监管体制的构建中,一直存在集权与分权难题,如何解决这一难题需要探索 3.这一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许多国家经过实践,大都选择趋向集权、单一决策、指导、控制与执行中心的方向。
构建经济监管体制的设想
监管机构设置的原则
总说
在现代社会,监管机构居于利益的漩涡,监管过程涉及各利益集团的博弈与冲突, 监管机构若想保持中立地位,必须被授予广泛权力,具备独立性与权威性,才可能实现目标。
独立
要求监管机构职能与政府其他职能相分离——减少影响和干扰——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
高效
1.高效——监管机构以低成本,高效率,履行职能,获得监管效果 2.一定程度上打破权力之间的传统疆域,体现行政、立法、司法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缩短立法、司法程序,提高监管效率 3.监管机构中经济学家、法学家、行政官员和技术专家的多元化人力资源配置,减少解决问题的局限性,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 4.高效的原则之下,需要彻底改变条、块、部门分割、权力分散的现状,建立相对集中的统一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监管机构的权力
准立法权——权力机构将部分立法权授权给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制定详细规则,从具体细节上补充授权性法律,行使类似于立法的权力。
行政权——承担从信息收集到法律执行的各种任务,如收集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依法对违规的市场主体进行处罚
准司法权——监管机构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裁决的权力,一方面表现在监管机构对特殊案件的具体裁决,另一方面表现在监管机构享有法院的某些职能
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金融监管法
概念
调整国家在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监管机关行使监管权,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内容
直接金融——资金盈余者和资金短缺者之间通过发行金融工具、债券、股票等方式进行的资金融通方式 间接金融——各单位、个人之间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间接进行的资金融通。 由此可见,金融业的主要分支是银行业和证券业,在此基础上,由于保险业也能积聚资金,因此保险业也是金融业的一大分支;除此之外,以期货、信托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依托,共同构成金融业。
原则
适度监管原则
关键在于监管权限,国家监管机关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监管,不能无所不管。
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原则
币值稳定、经济健康发展是各国政府关心的问题,也是通过金融立法希望达到的目的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原则
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将防范金融风险作为金融立法的核心原则。
保护金融消费者原则
金融消费者是市场上的主要出资人,为金融市场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要完善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就要积极培育中介服务机构。
综上,四项基本原则构成一个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贯彻落实这四项基本原则是科学进行金融监管、建立安全高效的金融行业的前提和基础。
金融监管体制
分业监管
以金融业的主要分支为划分标准,将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划分为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并设立专职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包括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
统一监管
对于不同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不论审慎监管还是业务监管,都由一个机构负责 该模式有成本优势,节约技术和人力投入;但是缺乏竞争性,容易导致官僚主义等问题
混业监管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下,对完全统一和完全分工的一种改造模式,有并列式监管和多元多层监管。
我国——目前采取分业监管体制,形成一委(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一行(中国人民银行)、两会(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房地产市场 监管法律制度
房地产市场
概念
房地产供求关系的总和,包括与房地产开发利用活动有关的各个方面,分为房地产开发市场、房地产交易市场、房地产服务市场、房地产管理等内容。
特点
交易客体的特殊性
交易客体——房产与地产互为关联,房依地建、地为房载,土地开发的目的是形成各类房产
以虚拟资产作为交易的主要方式——此交易方式存在着投机性和风险危害性,以产权户籍证书的流转作为交易方式
政府承担着双重角色
政府以土地供应者的身份进入市场,但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是附期限的土地使用权 政府可以利用其配置土地资源的垄断权 ,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状况。
地方政府大多是“土地财政”,政府利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 获取城市建设资金,通过对房地产征税增加财政收入 房地产业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政府对其高度重视。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
调整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关系:国家监管机关行使监管权,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基本法律制度
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的强制属性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的强制属性,与房地产市场自身的诸多问题有关
房地产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
在房地产市场中,开发商与消费者的信息严重失衡—— 消费者只能从开发商广告中获得信息,然而真实信息却被掩盖, 消费者无法进行理性选择。
房地产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
房地产的不可流动性与产品差异性决定了其存在地域限制,无法形成统一市场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以及土地供应的双轨制(划拨和卖),形成了国家对土地市场的垄断
房地产交易中的意思自治有名无实
房地产开发基本采用格式合同,开发商利用自身优势,尽可能为自己设定更多权利,限制义务或故意拟定模糊条款掩盖义务,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
房地产市场中充满着投机行为
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是一种投资需求,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过度投机会扭曲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信号,导致房价非理性上涨,进而引起房地产泡沫,引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
总之
房地产市场的特性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市场机制自身无法克服的,需要国家干预——房地产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直接动机和背景。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
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
在我国现阶段,房地产管理在中央由建设、土地两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即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主管。
房地产交易监管
政府对房地产在市场循环全过程和对各类交换关系的监管制度,包括对房地产开发市场、房地产交易市场、房地产服务市场的监管。
内容包括——市场形态: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二级市场(房地产开发经营)、三级市场(房地产交易) 房地产转让监管——价格、交易条件、形式 房地产抵押与租赁监管 房地产中介服务监管
房地产权属管理
采用登记主义,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力、形成力、推定力、公信力
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
产业政策导向、规划调控、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如何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
及时修改完善现行法律,重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加快形成统一监管机制 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房地产税法、物业管理法等 建立房地产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立法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衔接,增强法律的连续性与整体性 深入研究房地产市场监管中自治法与强制法的关系,准确界定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运用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主体能动作用 同时通过监管,净化市场环境,保障经济安全。
公用企业规制法律制度
公用企业
概念
公用事业——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接受政府管制的行业 公用企业——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行业的经营者。
特点
服务对象的普遍性
公用企业为满足社会普遍需求从事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 如水电气等 这些产品和服务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普遍需要的
满足需求的基础性
缺乏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人们将难以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难以进行。
对基础设施网络的依赖性
服务对象的普遍性和满足需求的基础性,要求建立基础设施网络 一方面公用企业需要通过它向消费者和用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消费者用户需要通过它接受产品和服务。
自然垄断性
经者进入特定市场后,其他经营者与其竞争的可能性很小,先进入者在特定范围内形成对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垄断。
公用企业法律规制的制度体系
市场准入规制
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确保经营者具备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防止消费者和用户,因经营者缺乏上述能力而受到损害。
反垄断制度
针对公用企业滥用垄断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用户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产品与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其内容——公用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化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等 公用企业产品,服务质量 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其管理尤为重要。
产品与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1.价格管理制度是我国公用企业法律规制的重要内容。 2.公用产品收费必须为社会大众普遍接受,企业自由定价会导致民众需求得不到满足,人民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社会生产活动受到影响, 3.因此各国都对公用企业产品价格实施不同程度的限制。
产品与服务供给保障制度
1.产品与服务供给保障制度公用企业法律规制的重要内容。 2.产品与服务一旦中断或严重不足,社会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 3.当供给不足突破临界点就会引起社会动荡,生产生活秩序难以维持, 4.因此,建立产品与服务供给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对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规制
公用企业的垄断问题
引入竞争机制,改变公用事业领域的高度垄断状态, 限制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竞争
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的法律规制
对基础网络设施控制者 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禁止 基础网络设施的控制者 参与 直接面对消费者和用户的公用事业经营 或 允许控制者从事该经营,但对基础网络设施控制者提出严格要求:对其滥用控制权、妨碍竞争行为予以严厉制裁。
公用企业滥用垄断优势, 损害消费者、用户行为的法律规制
两限定,两强制,借口拒绝加兜底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商品。 5. 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 其不合理条件的 用户、消费者 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公用企业的产品价格与服务价格规制
公用事业价格规制
政府定价制度
公用事业价格一般由价格主管部门同企业监管部门制定公用事业价格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审价制度
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核算、审查和评估。
审价制度——价格主管部门的定期审价制度和专家审价制度。
价格听证制度
在确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前,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消费者,用户、经营者等各方意见,作为确定价格的重要参考。
价格公开制度
有关部门确定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大众公示
价格监督制度
政府价格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公用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查处违法价格行为,督促公用企业严格依法收费。
社会监督——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以及消费者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
经济法责任与司法救济
经济法责任
概念
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应受到经济法上的制裁。
特征
复合性
经济法主体承担的责任是多种责任的竞合,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经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很难发展出全新的法律形式,只能借用其他部门法的责任形式。 经济法作为高级法,解决的是复杂问题,单靠某一类型的法律责任,难以实现其宗旨和目标。
社会性
经济法责任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经济违法行为不仅侵害特定主体的经济利益与权利,还会给整个社会利益带来损害。
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
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并非同类,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 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导致了经济法责任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
分类
根据法律责任的性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财产责任,经济行为责任,经济信用责任和经济管理责任。 根据经济法主体——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和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责任。
特殊性
依据追究责任的目的不同——补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依据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财产性责任与非财产性责任, 依据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不同——违反市场规制法责任与违反宏观调控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分类既要体现传统分类,又要体现经济法责任自身的特殊性。
补偿性责任——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求 或 国家强制力保证 责任主体承担 弥补或赔偿的责任。 惩罚性责任—— ~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惩罚。 财产性责任——责任主体以自己财产承担责任 与责任主体是否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和财产责任能力密切相关, 是经济法责任的主要方式。 非财产性责任——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责令停业整顿、消除违法影响、行政处分等。
独立形态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
能够在内涵,功能、目的和价值方面符合经济法独立体系的要求,并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区别、相并列。
1.经济法要解决现代市场问题,必然以传统法为基础,与之存在密切联系。 2.但经济法不是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 3.而是对三者科学化、整体化和系统化的提升 是对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补充,超越与创新。
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惩罚性赔偿
直接削弱违法者的经济实力与行为能力,对同类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令其放弃非法行为,减少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
赔偿——原告损失获得完全补偿 制裁——对不法行为人增加经济负担来制裁不法行为, 遏制——通过惩罚性赔偿对人产生遏制作用,使其不敢重蹈覆辙, 鼓励——鼓励受害人同经济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平衡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实力差别,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产品召回
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对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
资格减免与信用减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资格很重要,它与主体的存续、行为、收益息息相关。 因此取消或降低主体资格,如吊销营业执照,使其失去活动能力,也是对经济主体的惩罚。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国家对经济主体进行信用减等也是一种惩罚。
经济法权利的司法救济
概念
1.经济法权利的司法救济有赖于诉讼制度。 2.经济法的实体权利有明显特殊性,必须有相适应的程序制度予以保障。 3.程序法缺失使经济法无法有效实施,有权利必有救济 4.需要重新认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重新认识程序的价值。
程序法的价值与功能的再认识 实现实体权利, 通过程序使权力正当化。
经济法权利救济对于“正当程序”的要求
确保利害关系人参加程序 参加场所的保障程序 程序过程及结果展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