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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不得参加或应当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
编辑于2023-05-21 15:11:10 湖南回避制度
概念与意义
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不得参加或应当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
意义
“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利益牵连应回避”,已被视为现代刑事诉讼公正审判原则的基本要求
回避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方式
自行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自行、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特征:回避的主动性
申请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而向上述人员所在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其予以回避的制度
指令回避:(职权回避、决定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有法定的回避情形之一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由法定的人员或组织径行决定,命令相关人员退出该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
适用
适用人员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
(1)侦查人员:所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部门负责人 (2)检察人员: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审判人员:各级人员法院的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 (4)书记员:在公安机关、人员检察院、人民法院从事诉讼活动记录工作的书记员 (5)翻译人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指派或聘请的,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从事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指派或聘请的,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就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人员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执行员、法官助理和司法警察
理由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定义:(法定回避情形)适用回避所应当具备的事实根据,以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为前提
国外分为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 无因回避—主要适用于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是被告方在挑选、成立陪审团时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只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回避申请,陪审团成员即应当回避,无须附具任何理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无因回避制度,所有回避都必须是有因回避
诉讼回避
目的在于从个案处理上排除司法工作人员的利益牵涉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T108. “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司法解释: 1⃣️对“近亲属”做了扩大解释—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应当回避 2⃣️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应当回避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并列关系,两短句都必须证明)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
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不得承办该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
任职回避
旨在从司法工作源头即职务上切段潜在的、可能的利益牵连
离职后的任职回避:对曾经担任过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的人员,在其离任后从事律师(刑事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业务时设定的限制性规定
《法官法》 第三十六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官法》 第三十七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离任”: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
现任内的任职回避:对现任内的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在其从事律师(刑事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业务时设定的限制性规定
《法官法》 第二十四条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检察官法》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程序
提出回避申请: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均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回避申请提出后,回避决定作出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应予暂停,以等待审查决定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回避决定作出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 1⃣️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视具体情况 2⃣️审判活动无效,整个审判程序必须更新重启
回避申请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决定回避
不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
回避申请的决定
人民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 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