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学(物权法)
民法学物权法详细思维导图,包括一般规定、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五部分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的法学学习有一定的帮助。
编辑于2023-05-22 14:36:15 天津市民法学(物权法)
物权法概述
物权的特性
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的排他性
物权的种类
自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客体
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房屋
居住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物的分类
种类物和特定物
种类物
可以被同种类的他物所替代
特定物
天然特定物
被特定化的种类物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
物丧失特定性即丧失所有权
主物和从物
没有特别规定的,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
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区别:物的使用和处分是否为同一过程
消耗物占有即所有
以消耗物为标的的请求权必然是债权请求权
原物与孳息
孳息为原物所产生
依据孳息产生方法的分类
天然孳息
需要与原物相分离
法定孳息
基于法律关系产生
孳息的归属
一般:孳息归原物所有权人所有
例外: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地上孳息归用益物权人所有
不包括地役权人
仅限三种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买卖标的物孳息的收取
不看所有看占有
占有者获得孳息的所有权
有价证券
无形权利有形化
作为权利质权的客体
是否记载权利人的姓名
记名有价证券
主张权利时义务人需要审查
转让需要背书
保障受让人的权利
可以挂失止付
不记名有价证券
直接交付
不可以挂失止付
物权性与债权性的区别
物权性有价证券
仓单
索要自己的物
债权性有价证券
存单
索要他人的物
物权变动
公式原则和公示方法
基于合同引起的物权变动需要公示
不动产公示方法为登记
动产公示方法为占有
通过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模式
公示成立(登记要件)
买卖合同关系
签订买卖合同
交付
合同仅有债权效力,不能引起物权的变动
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公示对抗(登记对抗)
例外情况,包括三种
动产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二级市场交易)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
流转期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地役权的设立
合同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
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的物权变动模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一级市场交易)
合同引起承包权的设立,并引起对抗效力的产生
登记为纯粹的行政管理
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权变动
三要件结构
合同为债权效力
交付引起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第三人
善意取得
善意:根据登记
取得:根据交付
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规则
采取形式审查原则
对资料的真实性不负责
不得滥用职权,包括:
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重复登记
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不动产登记簿的查阅
保障公示效力
保护登记权利人隐私
权利推定效力
登记获得权利的外观而非权利本身
不动产登记意味着权利的推定
交付(后果为占有)
现实交付
种类
一般的动产所有权
动产质权
有价证券权利质权
要件
主观要件
行为人有交付的意思
客观要件
以交付为客观要件
买受人需要稳定控制标的物
拟制交付
交付A物的象征物B物
观念交付
动产占有状态没有发生转变,但基于双方意思表示认为发生了交付
种类
简易交付
标的物已由买受人占有
占有改定
权利改变占有状态不变
只能引起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不能引起动产质权的设立
指示交付
设立让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
直接决定了物权的变动
通知占有人
事关占有人到期返还原物义务的履行
非基于合同引起的物权变动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
国家取得时无需登记
国家处分时无需登记
受让人取得必须进行登记
其他情形
基于继承取得物权
继承开始物权即变动
继承人处分物时应当办理登记
受让人取得物时必须登记
基于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变动物权
物权确认之诉
没有引起物权的变动
物权给付之诉
意义在于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物权形成之诉
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
基于合法建房取得物权
合法建造完成,无需登记物权即变动
基于房屋拆除行为消灭物权
同样适用于自然事件引起的房屋灭失
预告登记
买卖预告登记
意义与影响
公示买卖合同(债权)的登记
防止一物多卖和先卖后押
预告登记后第二买受人无法取得所有权,但债权效力仍然存在
预告登记的消灭
买受人债权的消灭
自能够进行过户登记,90天内未要求过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抵押预告登记
司法解释规定
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人破产,预告登记权利人可能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外
条件
预告登记和破产间隔超过1年
第三人抵押
满足其中一项条件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即可优先受偿
防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
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办理首次登记的
抵押预告登记未失效,抵押登记导致的抵押权成立溯及到首次登记时
抵押预告登记失效,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成立
异议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失败的对策
变更登记成功的要件(两点择其一)
权利人同意变更登记
发现登记确有错误的
效力
成立时物归异议人所有
无权处分中的买受人不构成善意取得
不成立时物归登记人所有
异议人需要赔偿登记人的一定损失
防止异议人因善意取得无法获得所有权
异议登记的失效
异议登记十五天内未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之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的失效不影响物权确认之诉的提出
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
种类:房、地
房地一体原则
拥有地权才能拥有房权
例外:未取得完整地权即取得房权
出资修建
不构成侵占
权利人同意
占有人为共有人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多人拥有一物
共有
分权不分物
区分所有
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共同部分的共有权
依附于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本楼
本小区
道路、绿地、设施
例外:城镇道路;城镇绿地、明示属于个人
特殊:车位
规划停车车位:独立产权
占用业主共同部分用于停车的车位:共同所有
共同管理权
业主团体
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表决:双2/3(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全体业主)
业主决议
一般表决事项
双1/2以上通过
特别表决事项
筹集物业维修资金(收钱)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花钱)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赚钱)
双3/4以上通过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授权物业公司代行职能
相邻关系
均为法定
合理使用型相邻关系
相邻现状维持关系
妨害排除型相邻关系
没有赔偿损失的相应规定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符合法律规定即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取得物权的途径
物权
动产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不动产物权
要件
实质为无权处分,但具有有权处分的外观
不动产的登记
一般动产的占有
特殊动产的登记
合同性质
等价有偿
在转让中考虑
在担保中不考虑
在担保中默认为等价有偿
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有效
可撤销而未撤销
善意
消极善意
不知内情
受推定保护,推定为不知情
积极善意
相信有权处分
取得
应当登记的已登记
无需登记的已交付
现实交付可以完成善意取得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可以完成
指示交付可以完成
占有改定无法完成
以取得的时间点判断是否为善意
对于动产交易:交易过程一切正常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上不成立遗失物
符合一般善意取得的全部要件
遗失物失主自……2年内可以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原则上无偿取得原物
例外(有偿)
拍卖购得
经营资格
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返还
埋藏物、漂流物、失散的动物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先占和添附
先占
无主动产
静态判断:动产存在的位置
特殊
他人土地上的野生植物
不属于无主物
陨石
属于无主物
动态判断:抛弃行为的完成
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
具有~:判定为无主物
不具有~:判定为遗失物
抛弃的判定
客观:物脱离人的控制
主观:具有抛弃的意思
占有人
主观:享有占有的意思
客观:物处于占有人的客观控制之中
占有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先占的限制
不得以违法、违背道德的方式先占
添附
形式
附合(镶嵌)
混合(搅拌)
加工(物与劳力的结合)
添附后物的归属问题
附合物的归属
动产之间发生附合
禁止擅自添附者取得附合之新物的所有权
双方意思一致
归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所有
价值相当归主物一方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动产归不动产人
不动产之间的附合
不构成侵占
归建造人所有
构成侵占
按照房地附合判断
混合物的归属
占有量多者取得所有权
发生混合(失去特定性)
不当得利返还原物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未发生混合(未丧失特定性)
物权请求权
加工物的归属
原则上:归原材料所有者所有
例外:加工价值远大于材料价值的——归加工人所有
添附中的利益衡平
不当得利的返还
侵权损害赔偿
继受取得
基于转让
基于继承
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分享一物的所有权
种类
按份共有
不要求双方当事人成立某种特殊关系
财产
共有物
共有份额
对外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时效
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5天
共有份额转让之日起6个月
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允许内部索赔
不允许主张对外转让协议无效
优先购买权的一般性规则
财产比例的确定
有约从约
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无法确定:份额均等
共同共有
基于共同关系不存在共有份额的共有
共同关系
夫妻关系
家庭共同生活关系
共同继承关系
共有内部关系
共有物的重大处置
按份共有
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
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
家事代理权:一方单独作出并对另一方发生法律效力
共有物的收益分配和费用分摊
有约从约
按份共有按份分摊
可追偿
共同共有共同分摊
不可追偿
共有外部关系
按份共有
对外连带,对内追偿
共同共有
对外连带,对内不可追偿
追偿以内部存在份额为条件
共有物的分割
分割条件
按份共有
民法持鼓励态度(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分割共有物)
可以分割、约定除外、有重大理由的不受约定限制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有重大分割理由时可以分割
分割方法
可分物
实物分割、作价补偿、变价分割
不可分物
不允许实物分割
分割后果
赔偿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发包)
特殊的物权变动模式
承包地的调整和收回
调整
发包人单方要求更改承包合同内容
原则上不允许
收回
承包期内集体解除承包合同
原则上不允许
例外:农民转为城镇户口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互换
转让
公示对抗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三权分置
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为物权性质
公示对抗原则
限制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
对外承包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荒山荒岭荒丘荒沟——四荒地
按照一般不动产进行抵押
公示成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家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地上使用权
地面使用权
地下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划拨
行政审批
用于公益
需要办理登记
出让
需要支付价金:出让金
公示成立原则
提前收回与期满
提前收回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征用
需要补偿
期满
住宅用地使用权
七十年
期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用地使用权
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交纳出让金
没有续期:国家无偿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
无偿
无期限
取得
进行行政审核
一户一宅原则
面积不得超规
因自然灾害毁损可以重新分配
转让
集体内部转让(出让人+受让人)
受让人没有住房宅基地且符合分配条件
房地一体化转让
后果
转让后不得再申请
已登记的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居住权
居住权的设立
基于合同设立
公示成立
不动产交易合同:法定要式合同
原则上无偿,可以约定居住区间
基于遗嘱设立
公示成立,需要登记生效
对居住权人的限制
原则上居住权不得转让、出租、继承
地役权
需役地人在供役地上所享有的物权
地役权基本原理
接受服务的土地为需役地
提供服务的土地为供役地
在供役地上办理登记
地役权的设立
公式对抗原则
地役权特点
从属性
地役权从属于主物权
遵循民法上的主从关系法则
不可分性
地役权共同享有,不可分割
三个重要考点
地役权设立后的土地处分
需役地处分
地役权随同主物权转让给受让人
供役地处分
地役权已登记
可以对抗第三人
地役权未登记
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处分后的地役权合同
地上同时存在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时,地役权的设立取决于用益物权人的意思表示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理论上的区分
地役权为他物权
相邻关系为自物权在他人土地上的适当扩张
细节上的区分
地役权约定
相邻关系法定
本质上的区分
地役权满足高级用地需求
观看风景
修路通行
相邻关系满足基本用地需求
相邻关系不可能在他人地表上修建永久性设施
通风采光
通行
担保物权
一般原理
担保物权的效力
价值代位效力(物上代为效力)
标的物毁损灭失,担保物权可以在价值代位物上继续存在
担保物权人对价值代位物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给付义务人的履行对象
通知原理
担保物权人在给付义务人履行义务前需要对其进行通知
价值保全效力
法律允许担保物权人为阻止标的物毁损灭失而采取一定行动
抵押权
要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另行提供相应担保
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质权
质权人对出质物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
变卖、拍卖质押财产
优先受偿效力
担保物权人优先于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人为债务人
第三人担保
担保物权的实现
协商
其他债权人可以诉请法院撤销担保物权人和担保人之间协商实现担保物权的协议
禁止流质约款
流质、流押
合同包括流质条款的,流质条款无效,但合同不一定无效
诉讼
合同包括仲裁条款
仲裁审理,法院执行
无争议的部分可以先予执行,有争议的部分发回仲裁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担保物权的,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担保物孳息的收取
抵押物孳息的收取
抵押物查封扣押前
孳息归抵押人所有
抵押物查封扣押后
孳息归抵押权人所有
冲抵债权、用作担保,首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物、留置物孳息的收取
让与担保
以买卖之名,行担保之实
让与合同+回转条款(偿还债务则买卖合同解除……)=让与担保
先让与担保
钱还物还,钱不还物变价,优先受偿
股权先让与担保
出让人(实际股东)仍为股东,受让人(名义股东)获得了股权的担保权
后让与担保
钱还不要物,钱不还物变价,不能优先受偿
未交付或登记,受让人不具有物权人的地位
抵押权
一般规定
担保人身份不受限制
债务人/第三人
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占有标的物
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可设立于动产/不动产上
土地抵押
一般地,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集体所有的~原则上不可抵押
例外
四荒地的承包权可以抵押
乡镇企业厂房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必须随房抵押(土地不得单独抵押)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
公示成立原则
必须登记
抵押人未办理抵押权登记
可归咎于抵押人
抵押权人追究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数额不应超过主债额或担保物的价值
不可归咎于抵押人
不可追究违约责任
但书:抵押人获得价值代位物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承担赔偿责任(一般的债权请求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动产抵押
公示对抗原则
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规则的类推适用
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
买受人向出卖人担保
保留所有权人相当于抵押权人,买受人相当于抵押人
出卖人的所有权相当于抵押权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适用
承租人向出租人担保
出租人相当于抵押权人,承租人相当于抵押人
出租人的所有权相当于抵押权
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
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人就受让人支付的价金主张提前清偿或提存
~的善意承租人
抵押权依然存在,承租人可以申请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
对抵押物申请保全或执行的抵押物的债权人
申请保全债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人的破产债权人
破产债权人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平等受偿
向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登记的抵押权
第三人为债权人的受托人
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的名下
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和第三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
浮动抵押
将现有及将有的所有财产抵押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动产抵押
所有动产
不特定物的抵押
基本概念
浮动抵押设立后标的物并不当然确定
设立后抵押人购入并取得所有权的动产构成浮动抵押的客体
设立后对外转让的动产不再构成浮动抵押的客体
符合正常经营买受人的基本构成要件
浮动抵押的设立
公示对抗
合同签订抵押权设立,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确定浮动抵押范围的情形
债务到期不履行
抵押人宣告破产/被解散
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出现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阻止浮动抵押的不确定性
基本问题
抵押物
土地使用权抵押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以划拨地抵押的,不影响土地使用权及抵押合同的效力
土地变性过程镶嵌在抵押权行使过程中
房地一体化抵押
违法建筑抵押无效
时间点:一审庭辩终结前取得手续的除外
抵押物上的新增物
抵押权不及于新增物
种类
土地抵押后的新增房
房屋抵押后的续建部分
主物抵押后的从物
抵押物与他人之物发生添附且抵押人取得了附合物的所有权
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抵押
相当于一物二押
法院登记的抵押权+债权人抵押权
法院查封扣押抵押权大于债权人抵押权
抵押权的时效
抵押权期间即为主债诉讼时效期间
抵押权消灭
主债届满诉讼时效
主债届满执行期间
包括其他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
股权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
应收账款质权
债务人抗辩权成立的前提为抵押权仍然存续,抵押权消灭,抗辩权当然消灭
抵押权人转让抵押物
抵押后转让为有权处分
继受取得
除非受让人明知该抵押物约定不得转让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
抵押权存续,具有追及效力,可以对抗所有权
受让人取得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
正常经营买受人
使得该动产上的一切抵押权归于消灭
构成要件(积极条件)
正常经营活动
产品抵押后销售
受让人已支付合理对价
买受人已经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消极条件(司法解释规定)
购买商品数量超过了一般买受人
购买抵押人的生产设备
构成让与担保
动产抵押物转让的合同双方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关联交易
同样适用于保留所有权买卖和融资租赁合同
保留所有权人(出卖人)为抵押权人,买受人为抵押人
出租人为抵押权人,承租人为抵押人
基本逻辑
受让人能否取得所有权
可以取得
有约定未登记
受让人善意: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约定的存在
无约定(约定不得转让)
无法取得
有约定且已登记
有约定未登记
受让人恶意:知道/应当知道约定的存在
抵押权能否存续
买受人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
抵押权消灭
买受人不构成……
抵押权登记
具有追及效力
抵押权未登记
受让人善意:不知道/不应当知道动产上抵押权的存在
可以取得
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让人恶意:知道/应当知道动产上抵押权的存在
不可取得
质权
动产质权
一般规定
公示成立
质物交付,动产质权成立
质押合同为债权效力
交付方法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不允许占有改定
占有是质权的权利外观
占有标的物的质权优先于一般质权受偿
丧失占有动产质权并不当然消灭,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钞票的出质
借由特定账户将金钱变为特殊物用于担保
金钱质物用于担保特殊债权
债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
+质权人的保全权
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
变卖质物,就价值提前清偿或提存
质权人对质物应负妥善保管义务
不得擅自处分、使用质物,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可申请损害赔偿
出质人的保全措施
申请提存
请求提前清偿债务
转质
质权人为担保自身债务将质物交由第三人保管
出现损害的赔偿问题
出质人凭借违约向质权人索赔
质权人凭借违约向第三人索赔
出质人凭借侵权向第三人索赔
权利质权
有价证券权利质权
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存单、仓单、提单
设立规则
公示成立原则
交付/登记
特殊情况
汇票质权的设立
交付前出质人设置背书并签章
仓单、提单质权的设立
出质人设置背书并签章
仓储人签字
困境:先于债权到期的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的实现
股权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
应收账款质权
第二类权利质权
设立:公示成立原则
以登记为要件
特殊
应收账款质权
已有应收账款债权的出质
将有应收账款债权的出质
出质后的转让
公示成立
无权处分
不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权利人追认
受让人代为履行
与抵押权的联系
类似
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主债届满诉讼时效或届满执行期间,抵押权/第二类权利质权归于消灭
区别
抵押财产抵押后转让为有权处分
权利质权出质后转让为无权处分
留置权
留置权法定,依法即可产生留置权
成立条件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动产
同一性要件
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动产所有权可以不归属于债务人
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双务合同抗辩权之先履行抗辩权
商事留置权(此时债权人可留置占有的债务人的任何动产)
主体双方必须均为企业
债权必须为商事营业债权
标的物归属于债务人
债务到期不履行
占有在先,留置在后
留置权成立的限制
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
留置物可分时需要等价留置
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时,债权人不得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
留置权人需要对留置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
留置权的实现条件
债务宽限期满仍不履行
一般地,宽限期不得少于60天
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人丧失占有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
置换
主债诉讼时效届满对留置权的影响
主债诉讼时效届满,留置权不消灭
留置权人有权占有,但不可变价受偿
双方均可让步
同样适用其他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
动产质权
有价证券权利质权
担保物权竞存
一个标的物上设立了多个担保物权以保障不同债权的实现
抵押权竞存
一般规定
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均未登记、同时登记的按照所担保的债权的比例平分
动产上的价款抵押权
主体(融资人)
赊账销售的出卖人
买受人价金借款的出借人
价款抵押权的效力
买受人取得动产10日内为融资人办理抵押登记的,价款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抵押权人/质权人受偿
其他抵押权包括浮动抵押权
未登记/超出10日内登记的,按照一般规则确定效力
多个价款优先权之间按照一般规则确定效力
可以适用于保留所有权买卖/融资租赁合同
部分抵押权的变更
变更时不得侵害其他担保物权人的利益
侵害普通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行使其撤销权
质权竞存
动产质权的竞存
有直接占有的质权优先于无直接占有的质权
观念交付和现实交付同时存在时可成立动产质权的竞存
仓单货物质权的竞存
按照交付的先后顺序确定受偿关系
债权人举证证明其损失是由债务人、保管人共同行为所致,可以要求出质人、保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同担保物权的竞存
动产上不同担保物权的竞存
抵押权:有无登记
质权:有无直接占有
留置权
位阶
第一顺位:留置权
第二顺位:有公示的抵押权和质权
以公示的先后确定受偿顺序
第三顺位:未公示的抵押权和质权
未直接占有的质押优于未登记的抵押
不动产上不同担保物权的竞存
不存在质权、留置权和未登记的抵押权
仅存在一物多押
不动产法定优先权:建设工程优先权
建设工程优先权>不动产抵押权
占有
占有概述
占有的成立
人对物的控制构成占有
占有的分类
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关注占有人心态)
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
占有人对占有物是否有日后返还的意思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
占有人和占有物之间不存在第三人
间接占有
……存在……
持有人不认定为第三人
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是否基于他人的主观意愿
动产多重买卖、一房数租
占有(合法占有)在先者优先取得所有权/租赁权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对方交付、合法占有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物由他人合法占有
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非法占有
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无法证明尽到了高度谨慎注意义务的,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本权占有
物权
绝对性:可以对任何人主张有权占有
绝对的有权占有
债权
相对性:仅能对相对人主张有权占有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相对的有权占有
无本权占有
善意占有
占有人不知道自身为无权占有
可以要求返还必要费用,不赔偿损失
恶意占有
占有人明知自身为无权占有
不可以要求返还必要费用、需要赔偿损失
区分在于是否需要承担返还原物的义务
占有的消灭
自愿消灭
非自愿消灭
处于一定空间内的物在脱离该空间后所有人失去对该物的占有
占有保护
占有依民法应受保护,禁止侵害他人的占有,禁止抢夺妨害
占有保护的方法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基于占有推定具有占有权能的权利
双方均无法举证时,结果有利于占有人
一方以原占有举证时,另一方须以现占有举证
物权和占有的冲突
物权人侵害无权占有
侵害占有(否定评价)
无权占有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恢复原状
物权人侵害有权占有
物权人通过侵害有权占有而取得的占有构成无权占有
占有保护请求权
基于占有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权占有的返还
无权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冲突
向终极权利人返还
无权占有返还的规则
无权占有之原物产生新物的返还
返还原物和孳息
无权占有之原物毁损灭失的返还
善意占有人、善意阶段
无需赔偿
恶意占有人、恶意阶段
需要赔偿
无权占有费用偿付规则
善意须偿付,恶意不偿付
无权占有和不当得利
无权占有
物权法
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人未取得无权占有物
不当得利
债权法
不当得利债权请求权
占有人取得不当所得之利
无权占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对于善良的恶意占有人的法律适用问题
无因管理制度
赔偿问题
是否违反谨慎管理义务
不存在重大过失的不需要赔偿
请求偿付必要费用
不能索要报酬
无因管理的判定
管理人需要对被管理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客观行为)
需要完全为被管理人的利益着想(主观心态)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
恶意占有
赔偿+禁止取得必要费用
国家对遗失物的取得
发布招领公告
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标的物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