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四章 刑罚及其种类
马工程刑法学总论上册,第十四章刑罚及其种类,不完善之处,希望大家补充指正(๑>ڡ<)☆
编辑于2023-05-23 08:05:40第十四章 刑罚及其种类
第一节 刑罚与刑罚权
一、刑罚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2.特征
(1)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
在我国,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制定或补充、修改刑法和其中的刑罚。
(2)刑罚性质严厉。
a.其不仅可以剥夺受刑人的财产、政治权利,甚至可以剥夺其生命,这是其他强制措施所不具备的。
b.“刑罚”的强制方法只有《刑法》第33--35条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
c.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退赔损失等强制方法,不是刑罚。
(3)仅对犯罪人适用。
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不是刑罚。因为被拘留、逮捕的人只是犯罪嫌疑人,不一定都是犯罪人。
(4)由人民法院依法科处。
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适用。法院只能通过裁判的形式实现适用刑罚的权力。
(5)由特定机关执行。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
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
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由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行
管制由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罚权的根据与内容
1.根据
统治阶级为了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经济基础)的行为而进行自卫。
2.内容
(1)刑罚创制权(刑罚权的基础)
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过程中创制刑罚的权力,是在动态的立法过程中事先设定静态内容的权力。
(2)刑罚裁量权(刑罚权的核心)
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在认定有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和判处什么样的刑罚的权力。
(3)刑罚执行权(实现刑罚权的重要环节)
刑罚执行机关依据法院的判决将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付诸现实执行的权力。
3.刑罚法律关系
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个别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取得行使刑罚权所必要的、展开审判程序的权利;犯罪人被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获得法律上的保障。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与功能
一、刑罚的目的
预防犯罪
(一).特殊预防
1.概念
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进行教育改造,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2.实现方式
(1)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使之不再危害社会
a.死刑立即执行
b.不同期限自由刑
c.财产刑
d.资格刑
(2).改造和教育犯罪分子,使其弃恶扬善,不敢或者不愿再进行犯罪活动。
a.思想改造和个别化的矫正措施
b.劳动改造
(二).一般预防
1.概念
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警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2.威慑、警戒功能的表现方式
(1)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威慑社会上的危险分子和不稳定分子,抑制他们的犯罪意念,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
(2)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表明国家对犯罪的不能容忍,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以防止报复性犯罪活动的发生。
(3)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鼓励他们积极地同犯罪作斗争。
3.实现时的注意事项
(1)刑罚的适当性。
罪责刑相适应,罪责重者遭重罚,罪责轻者遭轻罚。
(2)刑罚的公开性。
让人们感受到它的威力,使人们不敢轻易触犯刑律。
(3)刑罚的及时性。
维护人们对司法机关和法律的信任。
(三)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
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但是有先后,有主次。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应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制约下,首先主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然后再适当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决不能过分强调一般预防的需要,为了一时的威慑效应而任意判处重刑,甚至背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实行严峻刑罚。
二、刑罚的功能
子主题
(一)对犯罪人的功能
1.惩罚功能
2.改造功能
(二)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
(三)对社会的功能
1.威慑功能
2.教育鼓励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一、刑罚的体系
(一)我国的刑罚体系(二类九种)
(一)主刑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2.附加刑(4种)
A.罚金
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
D.驱逐出境
(二)特点
1.要素齐备,结构合理。
2.宽严相济,衔接紧凑。
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二、刑罚的种类
1.主刑(5种)(由轻到重)
对于一种犯罪或者同一犯罪人,只能判处一个主刑。
A.管制
(1)含义
是对罪犯不予关押(避免交叉感染),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独有的一种轻刑。
(2)最大特点
不剥夺但限制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3)相关规定
a.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b.但是,对犯罪人的劳动报酬不得进行限制,即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c.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执行机关
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
(5)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考察内容
第一,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遵守《刑法》第39条规定的情况。
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c.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d.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e.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第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遵守人民法院对其发布的禁止令的情况。
第三,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遵守社区矫正机构依法要求其遵守的有关规定的情况。
(6)在管制期内,人民检察院对其中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监督,公安机关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管制人员依法及时处理。
(7)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的,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B.拘役
(1)含义
是短期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特点
在较短的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进行劳动改造。
(3)执行机关
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4)内容
a.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b.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c.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1-2天
d.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C.有期徒刑
(1)含义
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2)特点与内容
a.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主要表现为将犯罪人羁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b.有期徒刑具有一定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最短期限为6个月,与拘役相衔接;最长期限为15年。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有期徒刑的期限为25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即罪犯被送交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之日——而非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刑满释放日期,应为判决书确定的刑期的终止之日。
c.有期徒刑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其他执行场所”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管教所执行刑罚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劳动能力”指根据罪犯的身体健康状况,可以参加劳动。
“教育”指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D.无期徒刑
(1)含义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2)特点与内容
a.终身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不过,由于法律同时规定了减刑、假释、赦免等制度,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上很少有终身服刑的。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b.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的,才有可能被假释。
c.无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教育和改造。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d.无期徒刑不能孤立适用。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死刑(生命刑、极刑)
(1)含义
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刑二年执行两种。
(2)对待死刑的态度
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
(3)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
有46种。
(4)适用死刑时的注意事项
第一,从适用对象上进行严格限制。
a.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b.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怀孕”,既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时被告人正在怀孕,也包括案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被告人怀孕但自然流产或被做了人工流产的情况。
c.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只要不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也不适用死刑。
“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是指采取在社会一般观念上所难以容忍的,如放火、泼硫酸、灭门、肢解等残酷折磨人的手段。
第二,从适用程序上进行严格限制。
a.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审理死刑案件。
b.在死刑核准程序上,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之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人民法院在办理死刑案件时,要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第三,实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为“死缓”,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一种死刑执行方法。死缓是我国独创的。
(二)附加刑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对同意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多个附加刑。
1.罚金
A.概念
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B.适用对象
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分子。此外,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危害国防利益罪中也有一些犯罪配置了罚金刑。
C.适用方式
(1)单处罚金。
a、对单位犯罪,只能判处罚金。
b、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偶犯或者初犯 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犯罪时不满18周岁,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被胁迫参加犯罪,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2)选处罚金。
将罚金作为一种与主刑并列的刑罚方法,由人民法院酌情选择适用。
(3)并处罚金
即对犯罪人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包括必须附加适用和可以附加适用两种情形。
(4)并处或单处罚金。
即罚金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 ,也可以作为与主刑并列的刑罚方法选择适用。
D数额的确定.
(1)无上限罚金制。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
(2)限额罚金制。
(3)比例罚金制。
按照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4)倍数罚金制。
(5)倍比罚金制。
E.执行
(1)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2)强制缴纳。
(3)随时缴纳。
(4)延期、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F.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2.剥夺政治权利
A.概念
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B.适用方式
附加适用的场合。
(1)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注意:除了《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剥夺政治权利;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独立适用的场合。
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等犯罪类型中罪行较轻的罪犯。
C.期限与起算方式
(1)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一下,从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为1年以上5年以下。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场合,其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场合,其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时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主刑执行期间,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D.执行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不能行使各权利。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群众公开宣布,便可恢复权利。
但是,恢复政治权利后,有些政治权利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却不可能再享有。如《人民法院组织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论是否再犯罪,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能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陪审员,不能任命为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等职务。
3.没收财产
A.概念
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中唯一一个不能单独适用的附加刑,只能对较严重的犯罪适用。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受贿罪。
B.适用方式
(1)并处没收财产。即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并处或者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与罚金并列为并处的选项。
C.范围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2)没收财产不能影响正当债务的偿还。
D.执行
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E.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
没收犯罪物品并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不能代替具有刑罚性质的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1)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与无国籍的人),因而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2)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在办理死刑案件时,对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2.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4.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5.被告人的罪过
6.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7.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死刑缓期(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
一、死刑缓期的三种类型
1.普通死缓
2.“限制减刑”的死缓
3.附带“终身监禁”的死缓
二、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条件。
1.前提条件:应当判处死刑。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1)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2)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同类案件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
(3)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罪犯容易改造的情节
(4)有令人怜悯的情节的
(5)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的。
3.其他条件
“限制减刑”
(1)必须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附带“终身监禁”的死缓
(1)适用对象是犯贪污罪、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因有从宽情节而被宽大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三、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后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之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之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其中重大立功表现,应根据《刑法》第78条予以确定。
限制减刑的死缓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0年。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4.对于故意犯罪为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计算。
1.死缓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缓执行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能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内。
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至于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无论何时予以裁定(当然应在2年期满之后作出裁决),有期徒刑的刑期均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五、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处理。
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从何时开始重新计算?
应从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执行死刑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果不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应从查实之日起重新计算。
司法体系
一、法院(审判系统)
二、检察院(检察系统)
三、公安机关
四、司法行政机关(指司法局及其上司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地方司法厅
3.司法局
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从业禁止
一、概念
对于实施了与职业相关犯罪的犯罪分子,限制其在特定时间段内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
二、法律性质
不是一种刑罚,也不是行政处罚,而是由刑法规定并由人民法院裁决的预防性的法律措施,在学界上归为“保安处分”措施。。
三、内容
1、适用制度前提:因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
2、适用关键: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3、主要内容: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4、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刑罚处罚措施
一、概述
1、概念
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罚措施。
2适用对象
(1)《刑法》36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人。
(2)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人。
(3)特别是对未成年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3年一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 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4)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只需对犯罪分子单纯作有罪宣告而不必给予适当的处理,则不能适用上述非刑罚处罚措施。
二、种类
1、赔偿经济损失
在判处刑罚的同时
2、责令赔偿损失
不需要判处刑罚
3、训诫
口头批评或谴责
4、责令具结悔过
书面形式
5、责令赔礼道歉
公开
6、行政处罚
7、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