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犯罪构成四要件
该思维导图总结自刑法学马工程教材和众合法硕上课笔记,我尽可能全面地收录了重点知识,希望喜欢。
编辑于2023-05-23 16:17:16 北京市犯罪构成四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一般客体:所有犯罪侵害的客体集合
同类客体:同类型犯罪侵害的客体集合
直接客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客体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决定归属)
次要客体(影响定罪)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概念
自由意志
侵害法益
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不消除已有的危险
身体动静
分类
作为:直接违反禁止性规范
不作为:直接违反命令/义务性规范,间接违反禁止性规范
应为、能为而不为
纯正的不作为: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作为行为
不纯正的不作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作为的犯罪
持有
危害结果
构成要件结果
非构成要件结果
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来区分
实害结果
危险结果
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
物质性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
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
直接结果
间接结果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关联方式为标准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因果关系
概念
人的行为合乎规律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特点
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时间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相对性:只能截取在普遍联系中的关键节点
必然性:行为与结果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引起
偶然性:偶然行为(介入)成立最后结果
必然性是偶然性的特殊表现
复杂性:一因多果、一果多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
因果关系的认定
存在实行行为
存在实害结果
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无介入因素
因果关系成立
存在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存在于实行行为之后
实行行为制造了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正常
因果关系成立
实行行为与介入因素无关
介入因素异常
自然事件看概率,社会事件看评价
介入因素影响大
因果关系中断
介入因素影响小
因果关系成立
介入因素影响相当
多因一果
因果关系的作用
影响大多数过失犯罪的成立
影响部分故意犯罪既遂形态的认定
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主体
自然人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具备刑事责任年龄
无刑事责任年龄:12岁以下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12-14 故意杀人/重伤手段残忍核准追溯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14-16 八种严重故意犯罪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16-18 、已满75周岁
应当减轻、可以减轻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6岁以上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认识能力(辨认能力)
控制能力
分类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只要从事公务,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影响定罪:纯正身份犯
影响量刑:不纯正身份犯
单位
主体资格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等实施的为法律规定禁止的
单位≠单位全体员工
主观条件
体现单位意志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是单位犯罪)
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主体只能为单位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主体包含单位
处罚
双罚制(对单位只处罚金)
犯罪主观方面
概念: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所必然或可能引起的社会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
认识因素
高度认识、概括认识
明知:对象、行为、结果及因果关系具有社会危害性等
认识到结果发生具有必然性仍然放任,属于直接故意
确定明知
推定明知
意志因素
希望、放任的态度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若实害结果未发生,则不构成犯罪
犯罪过失
有法律明文规定为过失的才构成犯罪
没有履行注意义务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
无罪过事件
满足客观,但不满足主观
意外事件
造成客观损害结果
不是故意或过失
不能预见
不可抗力
不能抗拒的原因
期待可能性
德国癖马案
有期待可能性
不属于无罪过
无期待可能性
无罪过事件
犯罪目的: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中
犯罪动机:推动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
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不影响犯罪成立
假象非罪
假象轻/重罪
事实认识错误
主客观不统一
客体错误:意图侵犯一种客体,实际侵犯了其他客体
张三欲杀李四,因为天黑,误以为驴是李四,于是开枪杀驴。欲侵害客体是生命权,实际侵害客体是李四的财产权
对象错误:行为实施的对象发生错误,但所属客体性质相同
张三欲杀李四,结果错以为王五是李四,遂开枪杀了王五。前后客体均是生命权,仅仅对象不同
打击错误(行为偏差):行为人预想打击目标与实际打击目标出现了偏差
打击错误的产生原因是客观行为带来的偏差,并非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
手段(工具)错误: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定犯罪未遂)
砒霜当白糖
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发生误解
1、行为造成预定结果,但行为人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2、行为没有造成预定结果,但行为人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
3、行为造成预定结果,但对造成该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 实际性质发生了误解
例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
作为与不作为
竞合
优先认定为作为
结合
暴力抗税罪
区分
形式标准:作出积极举动、判断刑法是否直接惩罚
实质标准:明显升高法益危险、不消除已有危险
规范标准: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
额外考虑
结果避免可能性
等价性判断
作为义务来源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务业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前行为创设了危险
犯罪对象
概念: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具体的人、物、信息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是展现犯罪本质的现象
犯罪对象认定规则
一个原则:行为与对象同时存在
三个不同
不同于犯罪工具
不同于犯罪所生之物(制造枪支毒品罪的毒品、枪支)
不同于犯罪组成之物(赌资、贿赂)
犯罪客体对罪数形态的影响
对案件评价的规则
要全面评价
行为人干了几件事,该定几个罪,全方位进行评价
禁止重复评价
同一行为不能重复处罚
预备行为
缓和、抽象,造成结果概率低
实行行为
紧迫、具体,造成结果概率高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实质标准
只要行为人对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有正确认识,但对该对象到底是谁存在错误认识时,为对象错误。除此之外都是打击错误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抽象的对象有正确认识。对具体的对象有错误认识,都属于对象错误。
例:黑夜中来了个人,这个“人”是抽象对象,这个人是“张三”则是具体对象 再例:张三放火欲烧死在值班的李四,结果烧死了顶替李四值班的王五。张三对抽象对象认识正确,即“值班室里的人”,但具体对象认识错误,错认王五为李四
认定标准
法定符合说
管得较宽,为通说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主客观相统一就构成故意犯罪,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
所属客体性质相同一视同仁,性质不同具体分析
具体符合说
成立条件过于严苛
要求在具体方面主客观相统一,不能出现认识错误
区分
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区别
行为是否具有明显加害性(产生危害结果的概率高低)
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区别
对结果有无预见(一般人标准)
过失犯罪和不可抗力区别
有无避免可能性
疑似犯罪
刑法讨论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都是因为前提是疑似犯罪
有罪
主观与客观
形式与实质
无罪
主观或客观
形式或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