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
关于行政法的思维导图,具体 流程:到法院起诉→开启一审程序→一审不服可以提出上诉(百姓不服为上诉/检察院认为一审有问题可以抗诉开启二审,两者主体不同)→开启二审程序→我国为二审终审制,二审后交付执行→如果案子判错,可以申诉(纠错途径)→法院认为案子确实判错,可以再审达到纠错目的
编辑于2023-05-24 21:43:38 山西《行政诉讼法》
整体逻辑体系
一条横向的轴,行政法有行政主体,比如公安局,有行政相对人,比如百姓;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比如公安局对张三罚款,罚款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对象不特定)和具体行为(对象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又细分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其中行政处罚最常考;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国家提供两条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原则上找上级)和行政诉讼(找法院,“民告官”);行政主体若错了,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国家赔偿
流程
到法院起诉→开启一审程序→一审不服可以提出上诉(百姓不服为上诉/检察院认为一审有问题可以抗诉开启二审,两者主体不同)→开启二审程序→我国为二审终审制,二审后交付执行→如果案子判错,可以申诉(纠错途径)→法院认为案子确实判错,可以再审达到纠错目的
注意:二审终审制和纠错不冲突,错案可以使用再审程序纠正。意味着一般案件经过二审后就交付执行,错案通过再审纠错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
提出方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方式
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
造成身体伤害的
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赔偿标准: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赔偿项目: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赔偿标准: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
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时效
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
概述
情形: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金不予征税
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侵害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侵害行为的,共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侵害行为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委托人作出侵害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管辖
级别管辖
(县)基层:普通一审
(市)中级
海关处理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本辖区重大复杂
其他
(省)高级:省重大复杂
(全国)最高院:全国重大复杂
区分
“省重大、复杂案件”,归属高级人民法院管
“省政府”,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
原告就被告,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两机关所在地法院都可以)
特殊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限制人身自由:原告地、被告地
指定管辖
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有争议无法协商一致
管辖权转移
上级可以审下级
下级往上须报请
助记口诀
中级海关县以上,国务部门市重大
一般就找机关地,复议两地皆可选
房产只能当地管,人身原被都可以
诉讼程序
起诉
一般期限
先复议后诉讼:15日
直接诉讼:6个月
最长保护期限(2-5-20)
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
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5年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20年
举证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
例外:起诉被告不作为、补偿赔偿案件
审理
一审
原则:公开审理、不停止执行、不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情形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依据:法律法规(自治和单行),参照规章
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 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 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 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 举证、质证
二审
当事人可以上诉
时间:判决15,裁定10
审查原则:全面审查
审查方式: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效果:二审终审
再审
当事人申请、法院启动、检察院可以抗诉
执行
从账户划拨
对负责人处罚款: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公告
提出司法建议
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拘留、刑责
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主体)
一般:谁做的,谁是被告
经复议
维持:共同被告
改变:复议机关
未做决定:原告“两选一”
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行为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被委托的机关
委托机关
区分
A委托B
A为被告
A授权B
B为被告
几个机关共同行为
共同被告
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
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助记口诀
作出行为是被告,委托机关是例外
复议维持告两个,改变只能告复议
复议机关不作为,原告选择其一告
受案范围(排除)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基本制度
合议制
三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
原则是合议制,例外是独议制
回避制
回避对象: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事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公开审判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
商业秘密申请后可以不公开
两审终审
概述
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法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
回避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保护公民新来利益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
被管理地位
行政行为
概念和特征
概念:行政主体形式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
分类
行政行为的适用和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
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为
以行政对象是否特定划分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度
行政行为是否受拘束
羁束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征税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征税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行政行为内容好人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收益行政行为
损益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概念和特征
概念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和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依申请
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收益型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
范围
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公共事业经营许可
认可
特定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
教师、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建筑企业资质
核准
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生猪屠宰检疫、工信部门进网许可、电梯安装运行标准、水库大坝竣工验收
登记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
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
权限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以上都没有,省一级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临时许可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一定程度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般程序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按照先后顺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申请程序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
受理程序
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应当即时做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补齐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和书面凭证
听证程序
程序启动
依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依申请
在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主体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程序设计
听证通知
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申请回避
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申请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公开
听证笔录
行政主体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费用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主体组织听证的费用,费用由行政主体承担
行政许可的费用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规定行政许可收费,地方性法规、规章一律不准规定收费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处罚
概述
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许可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可作出15日以下,多个行为合并不得超过20天
派出机关:只可以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
其他
设定
法律
各种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可设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除外
可设定暂扣营业执照的处罚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警告、通告批评;罚款
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管辖和适用
管辖
由违法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由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
适用
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6月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法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其他
程序
一般性规定
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决定程序
查明事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听取意见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对公民20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重要制度
可以当场决定
重要时限
处罚决定书须当场交付
一般程序
适用条件
不适用简易或听证程序时
重要制度
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
作出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重要时限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
适用条件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重要制度
公务回避:应由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由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委托听证:当事人可委托1~2人代理
重要时限
申请期限:在被告知后5日内要求听证
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时间与地点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之日起90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另有规定的遵从规定
执行
执行原则
罚缴分离是原则,当场收缴是例外
原则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例外:当场收缴
100元以下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依法做出当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
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一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的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的自收缴罚款第2日起,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罚款的,自抵岸之日起第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
一事不再罚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没有惩罚性质
暂时控制人身自由或财产
行政强制执行
定义
行政机关有权就自己执行,没有权限就申请法院执行
种类
直接强制执行
直接采取强制手段使义务得以履行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直接划拨银行存款、拍卖或收缴财物
间接强制执行
代履行(代执行):由他人代替履行义务,由义务人支付费用
执行罚:执行机关按日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
加收罚款、滞纳金
设定期限
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应当申请法院执行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其他规定
催告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下列事项
履行义务的方式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等
时间方式
原则上不能再夜间和法定节假日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
不得对居民生活方式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强制拆除
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复议
概念和特征
概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想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特征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附带审查部分附带审查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求一并审查具体行为依据的一般规范性文件
不能直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也不能对行政立法和国务院的决定,申请审查
行政复议排除的范围
内部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处分
行政调解
行政指导
强制性
国家行为(外交、领土、主权等)
刑事侦查
刑事诉讼法调整
复议机关的确定
县级以上行政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国安机关虽然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省级以下行政部门
上级人民政府
如上级无地市政府,则行政公署也可复议
垂直领导机关
上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自己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起诉有一审二审,国务院裁决后不可复议
部门派出机构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的主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处理的原则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一般不停止,停止执行的特殊情况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三方当事人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书面审查
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不能按时作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诉讼
概念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参加下,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额制度
受案范围
那些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具体行政行为
哪些情形不可以提起诉讼?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法定终局裁决
刑事侦查行为
仲裁行为
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为
管辖
概念
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案件
被告住所地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纠纷案件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
原告资格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由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权利的额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被告资格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
起诉条件
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的原告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方式
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经过复议程序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
立案
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证据
证据类型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与违法事实密切相关,案件发生之后执法现场特有的
现场笔录
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
法院第一审理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
公开宣判
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不公开审理的
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商业秘密有申请
一审简易程序
指特定的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适用情形
被诉讼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
属于政府公开案件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具体处理
审判组织
由审判员一人独审(正常3~7人)
审理期限
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