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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的思维导图,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根据《海洋法公约》于1996年10月成立,总部设在德国汉堡自由汉萨城。它是在海洋活动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司法机构。
编辑于2023-05-25 10:33:19 天津市2021年844第二轮最新考试背诵资料,如经济区域是人的经济活动所造就的、围绕经济中心而客观存在的、具有特定地域构成要素并且不可无限分割的经济社会综合体。
Design fixation的思维导图,Conceptual design in the context of engineering design is the process by which ideas are generated or configurations are created or selected to meet the specifications and constraint so fanident if ied technological need
EVOLVING A FUNCTIONAL BASIS FOR ENGINEERING DESIGN的思维导图,欢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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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
国际海峡
定义:是指经常用于国际航行构成国际航道的海峡。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国际海峡,所有船舶和航空器、包括军舰以及运载核武器的船舶(一般不能断言其航行是无害的)都享有通过性航行权 通过性航行,指仅以迅速而不间断的通过为目的的航行。
法律地位
1.海峡沿岸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权或管辖权;
2.沿岸国的主权或管辖权的行使受海洋法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3.非沿岸过境通过权不影响沿岸国对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主权和管辖权;
4.通过制度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国际海峡的航行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过境通行制度 :也是通常所说的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航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无害通过制度:是由一国的 大陆和该国的岛屿构成的海峡, 且该岛向海一面的海域有一条 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 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 道。
群岛水域
定义
群岛: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
群岛国: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
群岛水域是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
(1)群岛基线
(2)群岛水域法律地位
①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但其地位并非内水,群岛国的内水可在河口、海湾、港口等处用封闭线划定。群岛水域具有不同于内水、又不同于领海的独立的法律地位。
②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并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的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利和其他合法活动。
群岛水域的法律制度
①无害通过权
②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地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有外
公海
概念:沿海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国、群岛水域以外全部的海域
法律地位(以公海自由为基础划分)
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捕鱼自由
铺设海底管道与捕鱼自由
建设人工岛屿和结构设施自由
科学研究的自由
法律制度
航行制度: (公海制度中的核心)
所有国家的船舶,不论是商船或军舰,均享有在公海的任何部分无障碍地航行的权利
航行在公海上的任何船舶只服从本国法与国际法
一船一籍,挂方便旗的,不得主张有关国家中任何国籍,视为不设防、无国籍,不受任何保护
方便旗
为了经济与方便,有些国家允许本国船舶在他国登记注册,取得他国国籍,同时也允许外国船只在该国登记注册,取得该国国籍
军舰和政府公用船舶在公海享有完全豁免权,只受本国管辖
海上航行的船舶负有相互救助的义务
各国有权对公海上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干涉与管辖
飞越自由
各国的航空器,不论民用或军用航空器,均享有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自由
任何国家对这种自由不得加以限制或妨害
关于公海上空飞行应遵循的国际规则
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受其登记国管辖,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
捕鱼制度
强调了捕鱼国在养护和管理鱼类方面与沿海国进行合作的义务
强化了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国际合作机制
非船旗国获得了在一定条件下,对在公海上捕鱼的船只采取登临检查扣留等执法行动的权利
铺设海底管道与电缆的自由
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公海海底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在铺设电缆和管道时,各国应适当顾及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
故意或因重大疏忽造成海底电缆和管道破坏或损害的行为,构成犯罪
建造人工岛屿和结构设施的自由
所有国家都有在公海上建造和使用为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权利
在必要时,还可以在这种人工岛屿和设施的周围设置其宽度为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的安全地带
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尊重这些人工岛屿和设施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应遵国际标准
科学研究的自由
所有国家和各主管国际组织有在公海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
在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专为和平目的
以适当科学方法和工具进行
不应对海洋其他正当用途有不当干扰
遵守包括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章在内的一切有关国际规范
公海上的管辖权
船籍国的国内管辖
公海上的普遍管辖
概念
根据国际法,为了维护人类利益,公海航行安全和正常的公海法律秩序,一切国家对于公海上发生的国际犯罪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有权行使管辖,不论被管辖者的国籍
种类
从事海盗行为
从事奴隶贩卖。
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船舶无国籍
虽悬挂一国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与军舰属同一国籍
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管辖方式
登临权
概念
军舰有权在公海靠近和登上被合理的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外国商船进行检查
对象
从事海盗行为或其他国际犯罪或不法行为的外国商船
没有国籍的船舶
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条件
必须针对的是商船
必须有合理的根据
如果根据不充分或没有发现犯罪行为,军舰所在国应承担法律责任
行使登临权必须是军舰、政府公用船只、飞机
紧追权(表现保护性管辖特征)
概念
紧迫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
对象
违反当地法律的外国商船
条件
要有充分的理由;
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在追逐国的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或毗连区)开始;
追逐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不得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
必须在被追逐者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
必须是军舰、政府公用船只、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国际海底区域
法律地位
含义
简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各国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
区域”的法律地位
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
国际海底管理局
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一部分组织和控制“区域”内活动,特别是管理“区域”资源的专门机构,其主要机关有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区域开发制度
单一开发制度
平行开发制度
海洋环境保护
海洋环境污染
概念
分类
陆地源污染、大气源污染、船舶源污染、倾倒源污染、海底活动开发源污染
海洋污染的防止
防止陆地源和大气源污染
防止船舶源污染:排污、海上航行事故
防止海底开发活动源污染
防止倾倒源污染
海洋环境污染的管辖
船旗国的管辖
港口国的管辖
沿海国的管辖
国际海洋法法庭
成立
根据《海洋法公约》于1996年10月成立,总部设在德国汉堡自由汉萨城。它是在海洋活动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司法机构
法庭的组织
根据《公约》规定,法庭由21名独立法官组成
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并在海洋法领域内具有公认资格
不得执行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能对与“勘探和开发海洋或海底资源”或“与海洋或海底的其他商业用途有关”的任何企业的任何业务有“积极联系”或“有财务利益”
管辖权
诉讼当事人
法庭的诉讼当事人不限于国家
公约所有缔约国
管理局和作为勘探和开发海底矿物资源合同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规定将管辖权授予海洋法法庭的任何其他协定的当事者
法庭管辖的争端范围
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任意强制管辖”
协定管辖是指其他国际协定中事先约定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具体规定的一切申请
自愿管辖是指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
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
法庭的程序和裁判
程序
一般程序:起诉、书面程序、初步审议
附带程序:临时措施、初步反对主张和参加、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程序
裁判
适用的法律:法庭适用公约和其他公约不相抵触的国际法规则裁判一切争端和申请,如当事方同意,也可按照公允和善良原则裁判
裁判对当事方有拘束力
争端分庭
《公约》规定了海底争端分庭的组成、管辖权等
法庭还可视必要设立特别分庭,包括简易分庭,渔业争端分庭、海洋环境争端分庭、海底争端分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