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则绪论
民法指调整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核心目的在于平衡各方利益。
编辑于2023-05-26 15:50:09民法绪论
定义
指调整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核心目的在于平衡各方利益。
渊源
定义
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分类
非制定法
民事习惯,是指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
要求: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法律无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就习惯及其内容提供相应证据;法官及对应机关自由决定是否使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制定法
宪法
民事法律:包括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商标法)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
规章:国务院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
国际条约:前提条件为我国认可;与国内冲突时,国际优先
分类
民法范围为标准
形式上的民法
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
民法典,民事单行法律、法规
民法表现形式为标准
广义上的民法
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与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商法等
狭义上的民法
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性质
民法是私法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这一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公法以公权机关为调整对象。
民法是权利法
有三种学说,义务本位 社会本位 权利本位,我国采用权利本位。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是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
从起源看,民法为排除公权干预,保护公民权利而生。
从体系看,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逻辑起点,总则分则均以私权保护展开,都在强调私权确认与救助。
民法是实体法
与实体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程序法内容是如何维护权利。
民法既是行为规则,也是裁判规则。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基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得出的
从历史看,民法始终与市场经济相关联。
从内容看,民法调整的多为财产归属与财产流通关系。
民法是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存在,通常指非政治领域。民法作为私法,重在保护市民私权,保障个人自由,构建和弦的市民社会秩序。
基本原则
功能
指导: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约束:对。 同上
补充:在民事法律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具体规定,不得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
类型
平等原则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事法律适用平等
民事权利平等保护
民事主体平等协商
自愿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基础;自愿原则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
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平等协商,并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达成合意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基于自我意志作出决定,自由表达意愿并对此负责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自愿原则是公平原则的前提
公平原则为是否适用诚信原则与现实公平树立了判断标准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善意,被誉为现代民法的“霸王条款”
合法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代际正义,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解释
必要性
法律经过解释方能适用
可以弥补法律漏洞
法官可以据此创造性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
方法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扩张、限缩解释
当然解释
历史解释
立法意图
目的解释
现实需求
适用(效力)
时间效力
生效
明文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明文规定在公布一段时间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
失效
完成既定任务后自然失效
公布新法之时宣布就发地处部分失效
实施新法的同时宣布旧法失效
溯及力
原则上没有,例外P5
空间效力
中央机关发布的适用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拟制领土(驻外使馆、领馆,我国船舶、航空器)
地方机关制定的仅适用当地。
适用对象
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
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无国籍人(外教豁免除外)
我国境外的中国民事主体一般不适用,除非依据双边协定、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应适用我国法律
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
定义
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分类
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特征有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2.不可与人身分离|3.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但部分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的前提(如继承,赔偿人身伤害)
权利性质:权利人享有的是人格权或身份权,一般不能转让
保护方法:对加害人主要使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以恢复权利人被侵害的权利;如果也造成了物质损害,也可使用财产责任。
财产关系
特征: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3.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归属是前提,流转是根据|4.多为有偿
权利性质:财产权利,可以转让
保护方法:主要适用财产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义务主体
绝对关系:义务人不特定
相对关系:义务人特定
权利实现方式
物权关系:不需要义务人配合
债权关系:需要义务人配合
特征
总述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2.民事法律关系的措施具有补偿性(损害填平原则),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
具体说明
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范畴
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变动
产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
变更: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
消灭: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民事法律事实
自然事实(与人意志无关)
状态:强调存在,持续性
事件:强调发生,一时性
行为(与人的意志有关)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效果以意思表示为准
意思表示
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效果法律规定为准
拾得遗失物、创作作品、侵权
准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效果以法律规定为准
意思通知: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
观念通知: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承认
感情表示:被继承人对继承人表示宽恕
事实构成:需要两个及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根据
典型:遗嘱继承关系=遗嘱+死亡
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
情谊关系不属于
定义:指行为人虽然做出承诺,但目的在于增进情谊,并无接受法律约束的意思
典型:搭便车、到站叫醒、顺路取件、相约吃饭、为人指路
法律效果:情谊行为没有,但是情谊行为背后产生侵权行为则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应当减轻赔偿
婚约关系不属于
由于订立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原则上彩礼不返还,例外三种
未办理登记结婚
结婚又离婚且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法外空间
亲属关系之外的其他身份关系不属于
要素(构成)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内容
民事权利
定义
民事主体为了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特征
是民事主体想有某种利益或者事实某一行为的自由
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保障其利益的实现
民事权利是有保障的,在其遭受侵害之时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保护
分类
权利功能
请求权
指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义务主体特定。
不具有排他性与支配性,适用诉讼时效
支配权
指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且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义务主体不特定
具有排他性与支配性,不适用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抗辩权
指用于对抗请求的权利(注意:抗辩的前提是承认请求权,不承认请求权的抗辩都是狭义的抗辩,无效)
分类
一时性抗辩权(特定情境下才可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形成权
依照单方意思即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失的权利
撤销权、抵消权、认可权、选择权(P12)
不适用诉讼时效,适用除斥期间
权利要件
既得权
成立条件已备齐,可以实际享受权利
期待权
成立条件尚未齐备,将来才可享有
权利范围
绝对权、相对权
权利客体
人身权、财产权
权利关系
主权利、从权利
行使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与公共利益的要求
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权利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编有关规定处理
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救济
公力救济
诉讼、仲裁
私力救济
自助行为
为了维护合法债权
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保护
可能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采取了合理的措施
之后立即寻求国家机关的保护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
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加害行为,事前事后都不行
紧急避险
为了躲避伤害
采取避险措施
紧急避险的不用赔偿损失,真正造成伤害的人进行赔偿
民事义务
特征
只需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不需要额外履行
义务主体应当依法或者依约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
应当履行义务,否则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
|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
民事责任
特征
是民事主体一方对对方所承担的责任
主要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或者为了恢复权利的圆满状态。侧重补偿而非惩罚
包括过错责任(有错才承担)与无过错责任(无论是否有错都要承担)
责任内容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商
分类
责任范围
有限责任:部分财产承担
无限责任:全部财产承担
责任内容
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责任原因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责任主体数量
单独责任、共同责任
责任主体关系
按份责任
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
不能确定的均摊
连带责任
对外连带,可找任意一人承担全部责任
补充责任
责任人财产不足以承担,其他人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全
承担方式
P18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也可以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
责任竞合
对内竞合
违约与侵权,择一处罚
对外竞合
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互不影响都可以承担,赔偿优先用于民事责任
客体
知识产权客体
作品、发明创造、商标
物权客体
物
客观存在
可以控制,可以支配
具有效用,能用于交换,亦能产生社会效益
权利
原则上不可以当客体,但是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债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用益物权客体
债权
作为、不作为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利益:自由平等独立尊严
具体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身体、姓名等
身份权
基于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