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用人单位试用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注意要点
试用期作为法律设置的劳资双方互相了解的期限,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此阶段“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的单方解除权,企业应当用好该权利,而用好该权利则需要用人单位在进人、员工进入后的告知、转正前的考核等方面做大量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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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试用期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注意要点
一、试用期约定本身的合法性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约定必须是要是
口头约定试用期无效
2.试用期约定不合法
不得约定试用期三种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
单独约定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不成立
二、试用期解除理由的合法性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法》40条第1款和第2款
三、有书面文件明确约定录用条件
1.录用条件包括三个层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书面文件明确约定的录用条件,比如劳动合同、员工守则、入职信息登记表等
劳动者所从事岗位的职责要求
劳动者应当具备的职业操守
2.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无书面确定录用条件的文件
录用条件与工作职责等不作区分
四、录用条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必须确保相关条件的设置本身不构成就业歧视
2.录用条件的设置本身与工作岗位、工作职责相关
3.录用条件的表述与具体条件的适用实际上会包含价值判断和合理性的判断
五、有明确可操作的的录用条件考核程序
利用好“试用期”考核权
流程上确保“录用条件”考核有操作可能性
六、录用条件考核标准的合法性、客观性、合理性
一定要务实,不能务虚
设置可量化的标准
七、以不符合条件解除的时间应当在试用期内
考核和通知需在试用期内
一旦转正,无权以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解除
八、告知劳动者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九、解除程序合法,通知工会等依法完成
十、解除的理由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