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3法考民法-李建伟-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
该导图根据2023李建伟《民法专题讲座》内容整理,加上了自己的理解,适合2023法考备考的宝宝。
编辑于2023-05-31 11:23:07 山东省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概念
做题补充 一、非民事法律行为 包括行政法律行为 二、做题思路 按照大框架来 1.是否为民事法律事实 2.是否为民事法律行为 3.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 4.如果是法律行为,判断其种类和效力
一个抽取公因式的法律概念的高度抽象化
法律实质:民事主体实现意思自治的载体
3类型
定义:德国法萨维尼
主体
构成要件
目的
×公法 ×法律规定的效果 √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
中立:合法性不影响成立
中国民法的继受
回归中立概念的本性,合法性不影响成立,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体系下的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民法上的法律事实:一个大框架
2个区分
法律行为vs事实行为
构成要件
意思表示?
效力
是否存在效力类型?
受到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影响?
后果法定意定?
法律行为vs情谊行为
情谊行为定性:不是民法上的法律事实
不产生民事责任
不产生意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好意施惠的过失、故意侵权责任(搭便车)
包括两类
不包含权利义务内容的普通人际关系行为
归道德规范图调整的好意施惠行为
典型情谊行为: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vs契约
形式:是否绝对无偿
实质:有无法律约束力(效果意思、受到约束)
3个分类
意思表示的多少和合意形成方式
单方
多方
赠与是双方而非单方
双方
共同
特点
意思表示2=↑
意思表示内容指向一致/相对
意思表示完全达成一致(合意)
决议
特点
意思表示2=↑
指向一致
内容可以不一致
形成意思一致的规则是多数决
财产行为产生的效果是【债权效力】or【物权效力】
负担行为
债权的产生
处分行为
物权的产生、变动
债权的变动
区分
法律后果
标的物特定否
对行为人无权处分的要求
租赁他人物品,不属于无权”处分“,租赁合同有效
条件与期限
附条件
不允许附条件的行为
公序良俗、交易安全(票据行为)、法律秩序稳定(形成权行使如单方抵销权)
对条件的限制
将来
不确定是否会发生
一个特殊情况:不可能发生的条件
生效条件:视为无发生该法律效果的意思,不发生效力——法理: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除条件:未附条件,行为效力依照法律认定
意定
附条件为法定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
合法
自洽:条件与行为内容不自相矛盾
条件分类
作用
延缓条件
行为成立后暂不生效
解除条件
条件的成就规则
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拟制
法理
期待权
要件
主体:阻止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人,是当事人
行为: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诚信原则衡量正当与否)
后果
与不正当行为人的利益相反的结果
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时的效力(略)
附期限
延续期限、始期、生效期限
解除期限、终期、终止期限
其他分类
身份行为、财产行为
诺成性行为、实践性行为
区分标准: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诺成性行为:合意 实践性行为:合意+物的交付
意思表示
静态
定义
意思
表示
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构成要件:三要素
目的意思
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 比如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合同必备条款:当事人、标的、数量
类比合同, 离婚协议必备条款:离婚意思、夫妻从财产与债务分割、子女抚养 遗嘱必备条款:继承的主体、继承的对象(具体财产)
效果意思
内心想要发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即希望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动等 是否具备效果意思是区分_________的关键 民事法律行为 好意施惠 事实行为
无效效果意思的常见4情形
好意施惠 事实行为 人际关系行为(不归民法调整) 真意保留(戏谑表示、单独虚假表示)
表示行为
形式
明示
口头
书面
肢体语言
默示
推定
沉默
沉默能否作为意思表示,受到严格限制
沉默作为意思表示3情况
法律明确规定 积极的效力(试用买卖期限满,买受人沉默——购买) 消极的效力(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沉默——拒绝追认) 积极又消极(遗嘱、遗赠知道继承事实后保持沉默,前者视为接受,后者60内视为放弃) 双方事前约定 交易习惯
类型
是否有相对人
无相对人(完成主义)
有相对人
相对人不特定(发布、发出主义)
相对人特定(对非特定人不生效)
对话方式(了解、知悉主义)(不可撤销)
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可撤销)
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到达制定系统——相对人指导或者应当知道进入系统
生效时间、能否撤销
生效时间、效力范围
生效时间
效力瑕疵
根据生效2要件: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出于自愿
不自由
不真实
虚假表示
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隐藏行为
双层结构,=虚假表示+隐藏行为
合法掩盖合法
被掩盖的有效,真意解释为被隐藏的行为
合法掩盖非法
无效
动态
发出、到达、撤回
发出
意思表示发出时间 无相对人、无特定相对人——做出即为发出、生效(遗嘱例外) 有相对人——做出即为发出,未必生效, 对话:在场时告知即发出 非对话:在场时交给书面文件、不在场时投寄转寄给第三人
到达
对话:知悉 非对话:大陆法系到达主义
撤回
意思表示到达之前或同时
撤销
未生效,可撤销 已生效,有限制,以下不得撤销 要约规定承诺期限 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合理准备工作
解释
解释的5种方法
文意 整体 目的 交易习惯 诚信
解释的原则/主义
有相对人:表示主义(按照所适用的词句,结合…… 无相对人:意思主义(不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结合……
2个特殊
不同文本
2种以上文字、同等效力——推定含义相同——使用词句不一致,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诚信原则等……
特殊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
通常理解——2解释——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 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
肖像许可使用权合同中肖像使用条款
应当做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效力体系
事实概念体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与生效
区别
区别是什么?
成立:客观存在 生效:法律积极评价(对当事人追求的私法上的效果)
区分两者有何法理价值
法律性质:当事人的意志与国家意志 逻辑体系:进一步区分不成立、撤销、无效等效力形态 时间:所处阶段不同 两者的效力的含义不同:一般约束力or当事人追求的私法上的效果 法律后果:不成立≠无效,民事责任or其他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实质要件
人: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真实的意思表示
内容合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
批准、登记等行政程序
补充: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般要件
当事人。
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 在单方民事行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即可;在双方民事行为中,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某一组织的成员或内部机构参与表决。
有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 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 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特殊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模式
成立+生效
成立即生效
大多数合同+婚姻 婚姻的登记,既是有效要件又是成立要件
先成立、后生效
需审批——办理批准等手续之日起生效 附条件——条件成就 附始期——期限届至 遗嘱,死因行为
成立+不生效
行为不能生效
行为无效
效力待定: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撤销 可撤销行为:撤销后 无效行为:自始无效
价值概念体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具备4种形态 合同:4种 婚姻:无效力待定(因为本身成立要求的主体要求是成年、智力正常的人) 单方行为:有效无效(为什么?)
有效
具备所有生效要件
几类特殊情形下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为什么这些有效?原因?
概要
效力瑕疵
无效
特征
国家干预 期限无限 不可履行 自始绝对
法定类型
有效要件的欠缺:100%欠缺
行为能力欠缺
无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超出) 婚姻:法定婚龄未到 遗嘱:无、限
意思表示不真实
虚假行为 隐藏行为 恶意串通行为(主观通谋、客观勾结、损害结果) 遗嘱:伪造、篡改、欺诈、胁迫。 注意,遗嘱得到欺诈胁迫是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
内容不合法
内容违法: 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 公序良俗 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公序良俗的考虑)
违法的精确含义
步骤 是否为法律or行政法规(人大人常、国务院)——有例外: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 是否是强制性规定 是否是效力性规定
效力待定
特征
成立后效力不确定 效力确定取决于形成权人事后的意思表示 溯及既往:自始无效
法定类型
都有 1.催告:相对人,30内沉默视为拒绝追认 2.追认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特殊 狭义无权代理: 未被追认的损失要赔偿,根据相对人的善意与否分两种 视为追认:已经开始履行或者已经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行为能力欠缺
代理权欠缺(狭义无权代理)
效力确认途径
权利人:追认权
权利人包括:法代、被代理人 追认方式:明示、默示(不包括沉默),通知即可(单方行为) 追认时间:善相撤销之前
善意相对人:撤销权
权利人:善意相对人 效果:自始无效 行使方式:只能明示,通知(单方的形成权)区别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公力救济方式 行使时间:权利人追认前
可撤销
特征
意思表示不真实 国家不主动干预 私权的自由行使(专属权、形成权、除斥期间) 撤销前有效 效力的最终状态有二
法定类型
按照意思表示不自由的程度
胁迫
婚姻:因胁迫结婚
构成要件
4个 主观、 客观(要挟,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法人)、 意思不自由(基于恐惧心理) 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胁迫
=相对人胁迫
欺诈
婚姻:重大疾病
构成要件
4个 主观 客观(积极虚假+有义务的消极隐瞒) 错误认识 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欺诈
善意相对人可请求撤销,否则不可(知道或应当知道)
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惩罚性赔偿的风险(消保、食安法)
显示公平
构成条件:2个不等
1.经验不对等 故意利用优势,苛刻条件 2.权利义务不对等 后果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重大误解
构成要件
2个要件、4个节点 错误认识 认识的对象:行为性质、人、标的物 时间节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 错误认识本身的重大性:产生的权利义务失衡达到重大的标准 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判断标准的客观性:错误认识足以影响意思表示——通常理解+场景差异化+特殊人群保护(买电梯房的老人)
4个司法认定节点
例外情形:交易习惯(特殊品交易和商事交易)
赌石、拍卖、古玩交易
第三人转达错误
不真正代理行为 类推适用代理制度的规定 区别于代理制度:转达人不存在独立的意思表示 处理 1.无意误传——重大误解 2.有意误传——类推适用无权代理
撤销权行使及除斥期间
四种效力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行为成立时,各行为效力
最终的处理路径和结果
三个相关概念的辨析:无效的行为、行为无效、行为不生效
效力瑕疵形态的结合:择一适用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被撤销、无效的法律后果
溯及效力
行为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返还财产
返还原物 单方返还 双方返还 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
无过错方遭受财产损失 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性质: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