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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刑法(绪论)思维导图,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犯罪+法律后果。
编辑于2023-06-01 09:05:52 广东刑法论(绪论)
基础论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犯罪+法律后果
刑法的形式
刑法典
全面、系统地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
刑法修正案也是刑法典的内容
单行刑法
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目前只有《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
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一般只重申刑法典内容,只能规定在法律中,不包括行政法规
刑法的特征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法制裁的严厉性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刑法的体系
刑法典的体系
总则规定犯罪与刑罚的通用性规则
分则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
刑法条文的结构
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目的论
刑法的目的
整体目的
保护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的整体
章节目的
条文目的
刑法的任务
惩罚任务
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任务
通过惩罚犯罪以保护法益
刑法的机能
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规制机能
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约束的机能
保护机能
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保障机能
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犯罪之前是规制、犯罪之后是保护,人权保障全过程
刑法的解释
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
根据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
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不包括其内部机构
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的解释
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司法解释
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不包括其内部机构
有权解释
学理解释
有权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
无法律约束力
根据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
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具有优先性
论理解释
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
目的解释
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进行解释
主观解释论
客观解释论
折中解释论
兼顾阐明立法者意图和发现社会客观需要
扩大解释
类推解释:不当地扩大犯罪的范围
对刑法用语作出大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缩小解释
对刑法用语作出小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当然解释
前提
法律未明文规定
要求
对比的事项“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规则
入罪举轻以明重
重的行为能否解释到其他罪名中
出罪举重以明轻
历史解释
根据历史的、发展的眼光从历史沿革的角度为解释的结论提供合理性
比较解释
将域外的刑事立法、判例作为参考,阐述本国刑法的规定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要求
法定化
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明确化
对于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合理化
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反对事后法
但事后法有利于被告的可以适用
反对类推
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
主要体现
刑事立法
总则
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
分则
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
效果
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刑事司法
废除了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基本要求:同案同判
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优待
具体要求
只有案件对比才体现该原则
平等地保护法益
平等地认定犯罪
平等地裁量刑罚
平等地执行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基本内容
刑罚的轻重=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
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主要体现
总则
量刑原则
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量刑规则
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缓刑
对未成年人、聋哑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
对中止犯处罚明显轻于未遂犯、预备犯
对过失犯处罚轻于故意犯
先重后轻再对比
分则
重罪适用重刑,轻罪适用轻刑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我国: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国内犯:属地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
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旗国主义,包括海上石油钻井平台,但不包括不在我国境内的国际列车、国际长途汽车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即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包括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实行行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
包括实害结果、危险结果、共同犯罪的整体结果与部分结果
例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港澳特别行政区发生的犯罪由当地的司法机构适用当地的刑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我国目前没有)
国外犯: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属人原则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
轻罪可以不追究(最高刑3年以下)
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一律追究
保护原则
外国人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
所犯之罪为重罪(最低刑为3年)
双重犯罪原则(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
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刑法,而非国际条约或公约
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但声明保留的除外
根据案情对犯罪人直接起诉或引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司法主权的独立与完整
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大陆居民在港澳台地区受到的刑事审判应采取积极承认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
生效时间
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失效时间
明示失效
立法机关明确宣布
自然失效
新法取代旧法,或者原来的特殊立法条件已消失
刑法的溯及力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
处刑较轻是指法定刑;只能适用于未决犯;再审程序判决已生效所以只能从旧
跨法犯
原则上一律从新
新法处罚更重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旧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追究新法生效后的部分行为
刑法修正案同样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效力适用于法律施行期间
不适用于已决犯,不必然遵循从旧兼从轻
从新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