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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相关考点总结,主观题考点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责任的特征。
编辑于2023-05-12 17:51:05 广东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概念
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特征
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参加者地位平等
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对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分类
根据调整对象
人身法律关系
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权利实现方式
物权关系
债权关系
区分意义:明确物权和债权作为两类基本的财产权的不同特点
根据义务主体范围
绝对法律关系
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包括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包括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
区分意义: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民事法律规范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单一主体与多数主体
特定主体与不特定主体
内容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特征
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有保障的自由,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分类
依据权利客体
人身权
财产权
综合性权利
例如股权
依据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限制:诉讼时效
抗辩权
否认对方的权利,属于狭义的抗辩或否认权
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永久的抗辩权
一时的抗辩权
形成权
不得附条件或期限,行使后不得撤销
当事人一方单方意思表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的限制:除斥期间
依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
绝对权
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相对权
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依据权利的相互关系
主权利
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依据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既得权
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
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行使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权利滥用)
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
简述民事权利行使要遵循的原则
保护
私力救济
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
公力救济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形成之诉、给付之诉、确认之诉
民事义务
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特征
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
受到国家强制力约束
分类
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民事义务主体行为的方式
作为义务
不作为义务
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考点
客观题
判断民事法律关系
判断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权利性质判断
主观题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侧重于补偿,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简述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的分类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
非财产责任: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违约责任: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因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或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其他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
区分意义: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方式不同
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责任主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责任主体以其有限的财产承担责任
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
自己责任:侵权责任由加害行为人自己承担
替代责任:侵权责任由与加害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承担
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单方责任:由加害行为人一方承担责任
双方责任:加害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承担责任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责任
共同责任:由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承担的责任
按份责任
不能确认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
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起应付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可以追偿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抗辩事由)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法定的免责事由
约定的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甘风险
自助
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不可抗力
受害人故意
被侵权人过错
第三人原因
物
概念
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物。
特征
非人格性、独立性、能为人力所支配
分类
根据是否具有可移动性
动产: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区分意义:物权变动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交付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需要登记
不动产——登记
根据两物之间的关系
主物和从物
在为同一所有人所有,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的两物中,其主要作用的为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为从物。
必须是两个独立的物,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
区分意义:从物随主物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
原物
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
原物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按当事人的约定取得,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习惯取得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
特定物
包括独一无二、独居特征的物和经交易当事人指定被特定化的种类物
种类物
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通过品种、规格、型号等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意义
物权变动
种类物的所有权只能交付后转移
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由当事人约定
替代履行
特定物不能替代履行,债务人改负赔偿责任
种类物可以要求替代履行
风险负担
特定物之债中的风险负担转移时间可以有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种类物之债中的风险负担转移时间只能是标的物交付之时
民事法律事实
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
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内容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分类
行为
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分类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分类
意思通知
观念通知
感情表示
事实行为
行为人主观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此后果的行为
主要的事实行为
创造作品行为;作为债权标的物的给付行为;侵权行为等
自然事实
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事件
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状态
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情形
好意施惠(情谊行为)
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法律效果
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不产生合同关系,因此不会产生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仍可能产生侵权责任
婚约
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之外的空间
例如友情关系、师生关系等
戏谑行为
构成要件
行为人的目的意思能够为受领人识破
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效果意思
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