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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绪论考点总结,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编辑于2023-05-12 17:51:53 广东绪论
概述
民法的概念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分类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VS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大陆法系特有
形式:指《民法典》
实质:《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广义的民法VS狭义的民法
广义: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传统商法
狭义:仅指《民法典》
民法的性质
私法
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权利法
实体法
已考论述题
渊源
重点
制定法
宪法
民事法律
民事基本法(如《民法典》)
民事单行法(如《商标法》)
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地方性法规中的民法规范
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司法解释(主要指最高法)
国际条约
非制定法——民事习惯
概念: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条规定的习惯。
适用条件
法律无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应就其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法院可依职权查明
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法条分析
效力
时间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
生效时间
通过或公布之日生效
通过法律条文规定生效时间
失效时间
自然失效:完成规定任务时
公布新法时
修改并重新公布法律时
溯及力
原则上不溯及过往
例外:例如合同落成时旧法无效但新法有效的情况,适用新法
空间效力
由中央机关制定的民事法规适用于全国
地方政权机关制定的法规适用该地方
对人效力
属地原则
居住于境内的中国公民、在境内设立的中国法人、非法人组织
居留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经准许在境内设立的外国法人
例外:外交豁免权
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原则上适用居住国民法
例外:依照法律、国际条约、协定等应当适用我国民法
简答
适用
民法的解释
概念:当民法规范不明确时,特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含义的活动。
必要性
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
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
法官创造性的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
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中所适用的文字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
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联,确定其含义和内容
历史解释
通过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时的立法意图进行民法解释
目的解释
不拘泥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及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立法意图,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出发,依据合理的目的进行法律解释
扩张解释
当民事法律规范的条文中所使用的文字、词语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涵盖立法者所欲调整的范围时,为符合立法本意,对文义进行扩张,将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案件纳入调整范围。
限缩解释
当民事法律规范的条文中所使用的文字、词语的文义过于宽泛,包含了本应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的情形时,为符合立法本意,对文义进行限制,将不应适用的情形排除在外。
当然解释
虽然法律无规定,但依据规范的目的进行衡量,某一事实比法律所规定的事实更有适用的理由是,直接将法律规定适用于该事实。(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简答:简述民法的解释方法
民法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新考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
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主体地位平等
与人身不可分离
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主体地位平等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
基本原则
主观题常考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具体表现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主观题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具体体现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
将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的结果
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具体体现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合理
诚信原则
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具体体现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简答或论述题
禁止权利滥用规则
诚信原则的延伸;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和范围就是诚信原则
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以至于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
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损害目的论)
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作出认定(动态系统论)
滥用民事权利的后果
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分析
合法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符合法律尤其是公法规范的要求。
具体体现
民事活动必须在以行政管理性的法律关系为主要规范对象的公法规范的秩序框架中进行
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等的必要约束和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
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功能
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需要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处理民事案件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
危害国家公序
危害家庭关系
违反两性道德准则
射幸行为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
限制营业自由
违反公共竞争
违反消费者保护
违反劳动者保护
暴利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具体体现
代际正义的要求
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倡导性的原则规定
基本原则的功能
指导功能: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约束功能:对民法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
补充功能(若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则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考点
客观题
判断民法的调整范围
判断某个案例违反哪个基本原则
民法的解释方法
主观题(主要)
民法的渊源(有新规则)
民法的解释方法
民法的适用
禁止权利滥用
各大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
民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平等原则是基础,自愿原则是核心; 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财产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
自物权关系:所有权关系
他物权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