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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1
概述
破产财产的清理
“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①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②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③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④其他
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程序进行所必需支付的各项费用)
范围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费用;
③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破产受理后的新债,对大家都好的债)
①合同之债,即因管理人/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②无因管理之债,即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费用;
③不当得利之债,即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⑤侵权之债,即管理人或相关执行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⑥侵权之债,即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⑦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但不可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
3.破产债权(破产受理前的老债)
构成要件
① 须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
②须为财产上的请求权;
③须为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
④须为经依法申报并获确认、有权在破产中受偿的债权
优先性由上到下
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追回权
破产取回权(别人的东西,别人取回去)
破产抵销权
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是否该债权、债务是否负有期限或条件,均可以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一)破产抵销权的一般规则
1.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互有债权债务”。 eg.某物流公司欠甲公司10万元货款,甲也欠某物流公司10万元运费
2.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的(或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的):可以抵销
3.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可以抵销
4.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除外。
(二)破产抵销权的禁止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务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有破产申请的事实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eg.A公司欠小芳10w,小芳明知A公司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A公司表面借给小芳10w,实则偿还了小芳的10w借款。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g.甲公司欠乙公司10w,同时乙公司也欠甲公司5w,乙公司已知甲公司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表面上让甲借5万,实则是5w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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