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一建法规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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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6-05 14:13:4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在同一法律体系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部门
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 民法商法
3. 行政法
4. 经济法
5. 社会法
6. 刑法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的形式
1. 宪法
1. 名称特征:宪法
2. 制定单位:全国人大
3. 公布形式:
2. 法律
名称特征:XX法律、民法典
制定单位: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公布形式: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3. 行政法规
名称特征:XX条例
制定单位:国务院
公布形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4. 地方法规(人大)
名称特征:XX地方XX条例
制定单位: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市级报省级4个月内批准
公布形式:省级人大制定的由人大主席团发布,其他的均有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布
5. 部门规章
名称特征: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制定单位:国务院各部委
公布形式:部门首长签署
6. 地方政府规章(政府)
名称特征:XX地方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制定单位: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形式:省长、市长签署命令
7. 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层级
1. 宪法至上
2.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 新法优于旧法

法的冲突

1. 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同级别人大制定的比政府制定的效力大)
2. 
3. 国务院裁决
4. 国务院裁决
立法法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1. 国家主权的事项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 犯罪和刑罚
5. 对公民政治权力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 民事基本制度
9. 基本经济制度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 诉讼和仲裁制度
法规的备案
需要备案的法
1. 行政法规
2. 地方性法规
3.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不需要备案的法
1. 宪法
2. 法律
备案时间
公布后30日内
行政法规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部门规章
报国务院备案
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1. 法律关系是主体间民事商事的权力和义务
2.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 主要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较少
4. 主要体现补偿性和财产性,主要不是惩罚性和非财产性
法人制度
法人的概念
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不是人,是机构)。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法人的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有法定代表人
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不具备法人资格如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可以签合同的,只不过 合同的责任必须有法人来承担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的分类
1. 营利法人
1. 有限责任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
3. 其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登记)签发日获得法人资格
2. 非营利法人
1. 事业单位
2. 社会团体
3. 基金会
4. 社会服务机构
需登记的从登记之日获得法人资格 不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获得法人资格
3. 特别法人
1. 机关法人(政府)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3.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成立之日获得法人资格
法人资格的取得
项目经理与项目经理部
1. 项目经理部 (企业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1. 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2.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
2. 项目经理(企业内部岗位职务)
1. 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2. 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进行工作
3. 项目经理部的法律责任
1. 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2. 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不是法定代表人)
3. 项目经理未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责任由施工企业承担,不是项目经理本人承担,也不是由项目经理部承担
4. 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作为被告,而不能直接告项目经理,也不能告项目经理部
代理制度
代理的内涵
1. 代理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 代理法律特征
1.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但在授权范围内可有独立的意思表示
2. 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不属于代理
4.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 代理种类
1. 委托代理
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2.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代理的设立与终止
1. 不得委托代理的行为
1. 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肢解发包、将主体施工分包)
2. 诉讼代理人的要求
1.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3. 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 委托代理的形式
1. 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数人为同一事项的代理人,若无特别约定,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
3. 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4. 代理的终止
1. 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取消委托,代理人也可以单方辞去委托,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通知到达对方时代理权消灭
2. 《民法典》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5. 委托代理终止条件
1.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代理的法律责任
1. 转代理
1.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2.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3.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4.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除外
2. 无权代理
概念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项目
1. 自始未经授权
2. 超越代理权
3. 代理权已终止
后果
1.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
2. 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
3. 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为无权代理,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4.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5. 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力
特例
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3. 表见代理
概念
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行为
性质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但是有效代理
构成三要素
1. 需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 行为人本人存在过失
3. 相对人为善意
后果
1. 代理行为有效,是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 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特例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无效
4. 特殊情况下代理的责任承担
1. 委托书授权不明确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连带责任
2. 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3. 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4.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
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5. 代理关系中一方违法另一方知道不反对的
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过错只在一方的,由此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责任或过错的,则有过错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5. 连带责任的内涵
1. 连带责任每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 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债务
3. 连带债务人在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权关系结束
4. 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物权制度
1. 物权的概念
1.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
2. 所有民事主体都能够成为物权权力人
3. 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2. 物权的特征
1. 支配权
自己说了算,无须对方配合
2. 绝对权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权力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侵犯权利人行使权力就是履行义务
3. 财产权
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力
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担保
4. 排他性
一物一权,同一物上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得物权并存
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但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可以并存
3. 物权的种类
1. 所有权(对自己的物)
1. 占有权
2. 使用权
3. 收益权
4. 处分权(核心)
2. 用益物权(对别人的物利用)
1. 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居住权
4. 宅基地使用权
5. 地役权
3. 担保物权(对别人的物优先受偿)
1. 抵押权
2. 质押权
3. 留置权
4. 土地所有权
1. 全民所有制(国有土地)
1. 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权力
2. 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3. 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2.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
1.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2. 集体土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3. 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5. 建设用地使用权
1. 概念
建设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力
2. 设立
1.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
2. 可采用出让(有偿有期限-经营性用地)或划拨(无偿无期限)两种方式
3. 设立应申请登记,自登记时设立
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限
1.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赠予或抵押
2. 流转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的剩余期限
3. 地上建筑物等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4.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续期,依照规定办理
6. 地役权
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力,是用益物权(必要的利用是相邻权,更好的利用是地役权)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设立
地役权一般为有偿
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非强制要求登记
未经登记的,地役权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经设立了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的变动-不得单独转让
需役地及其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及其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7. 物权的设立与保护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 不动产物权
1. 自登记时设立
2. 不需登记的特例:地役权、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动产物权
1. 自占有或交付时设立
2. 特殊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不登记也设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设立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1. 一般情况: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 法律或合同约定的,必须按其规定或约定
物权的保护方式
1. 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请求确认权力
2. 无权占有
请求返还原物
3. 妨害物权的行使
请求排除妨害
4. 可能妨害物权
请求消除危险
5. 造成物损毁的
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
6. 造成权力人损害的
请求损害赔偿,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债权制度
1. 债的概念与依据
债权是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力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力。

2.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1. 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权力、履行义务
2. 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追究责任时,只能找到合同关系的主体追责,不能直接找真正的责任方
3. 合同之债
1. 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产生了权力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2. 合同之债,是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3.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就是典型案例
4. 侵权之债
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力或人身权力的行为, 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1. 施工噪声-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2. 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 无因管理
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无因+利人+自己有支出或损失)
1. 没有法律上特定的义务,也没有受他人委托
2. 别人有困境时使对方受益
3. 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没有关系,不需要追认授权
4. 无因管理权利人可以获得必要支出的补偿,但不能获利
6. 不当得利
指没有法律根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知识产权制度
1. 知识产权的内涵与分类
概念
指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力
基本类型

法律特征
1. 财产权、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2. 专有性-绝对排他性
3. 地域性-空间效力受地域限制
4. 期限性-超过法定期限,权力自动消灭
2. 专利权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会展露)
1.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2.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3.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的申请与审批
申请的三个文件
1. 请求书
2. 说明书及其摘要
3. 权力要求书
专利申请日
1. 以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2. 如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权生效日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 商标权
两项权能
1. 使用权-注册人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力
2. 禁止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
规定
1. 经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不注册可以使用,但注册享有专用权)
2. 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3. 商标专用权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4. 商标可以转让和许可使用
注册商标的期限与展期
1.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算起
2. 可无数次的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为10年
3. 应在到期前12个月内申请,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4. 著作权
概念
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作品、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

著作权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自动产生
著作权作品的类型
1. 单位作品
特点
1. 单位组织
2. 代表单位意志创造
3. 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归属
单位
2. 委托作品
特点
接受单位委托创作
归属
1. 合同约定
2.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3. 职务作品
特点
1. 一般职务作品
1. 完成单位的工作
2. 未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单位可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与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
2. 特殊职务作品
1. 完成单位的工作
2.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
3. 由单位承担责任
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单位享有 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著作权的保护期
1.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长期
2. 自然人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12月31日
3. 单位作品-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5.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建设工程专利的保护范围
1. 发明、实用新型
1. 以权力要求的内容为准
2.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力要求的内容
2. 外观设计
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建设工程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1. 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1.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担保
2. 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 法院受理规定
1. 法院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8小时做出裁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48小时
2. 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立即执行
3.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4.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中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
1. 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
2. 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 按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 法定赔偿金(专利3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著作权500元-500万元 商标权300万元以下)
担保制度
1. 担保的内涵
担保的概念

担保合同的效力
1.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 担保合同无效后,相关人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响应民事责任
3. 第三人为担保人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于担保法规定
担保的方式

2. 保证
保证的内涵

债务人不能做保证人,保证人必须由第三方承担
保证方式
1. 一般保证(保证方式无约定)
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有保证人代为清偿
2. 连带保证(明确约定)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 保证范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采用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找不到了)
2.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务人破产了)
3.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履行不了债务)
4.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不能作保证人的机构
1. 国家机关,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的除外
2.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担保的范围
1. 主债权
2. 利息
3. 违约金
4. 损害赔偿金
5. 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无需保证人同意)
2. 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第三人加入债务,保证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4.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对加重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
1. 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 抵押
抵押的概念
抵押物是不动产或特殊的动产(机器、交通工具)
不转移占有抵押物

可以抵押的财产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海域使用权
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 正在建造的建造物、船舶、航空器
6. 交通运输工具
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荒地承包经营权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抵押权的生效
1. 必须登记类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 建筑物和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海域使用权
4. 正在建造的建造物
2. 自愿登记类
抵押权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 交通运输工具
3.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抵押担保的范围
1. 主债权
2. 利息
3. 违约金
4. 损害赔偿金
5.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权的转让
1. 转让抵押物
1. 通知抵押权人
2. 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2.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
1. 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2. 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3.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实现
1. 协商折价或拍卖、变卖,以价款受偿
2. 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
1.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 质押
质押的概念


质押的种类
1. 动产质押
各类动产
出质的、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物时设立
2. 权利质押
1. 票据类: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 股票类:依法可转移的股份、股票
3. 知识产权类: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5. 留置
留置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规留置该财产,已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提
债权人已合法占有
对象
仅限于动产
期限
双方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履行期限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依据的合同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留置权人的义务
1. 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2.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损毁的,留置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6. 定金
定金
概念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形式
定金以书面形式约定
生效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数额
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按交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
定金的处理
履约后定金的处理
1. 可以收回定金
2. 也可以抵作价款
违约后定金的处理
1.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 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7. 总结

保险制度
保险概述
概述

合同种类
1. 人身保险合同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人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2.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建筑领域险种梳理

保险索赔
1. 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
2. 投保人等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
3. 计算损失大小:全部损失、全部索赔;部分损失,部分索赔
4. 多家保险公司承保,按照约定比例索赔
建筑工程一切险
内涵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2. 自然磨损
3. 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损失
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
6. 文字资料及包装物的损失
7. 盘亏
8. 领有公共运输执照或已保险的运输设备的损失
9. 工地内及周围已有的财产
10. 期限终止前已竣工验收或实际占用的部分

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1.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短路、大气放电、漏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的本身损失
2. 施工机具、设备、装置失灵造成本身的损失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试车考核期
1. 保险期内一般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长短按合同约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
2. 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3.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旧机器不负考核期保险责任,也不承担维修的保险责任
税收制度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税率
纳税人
1. 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
种类
1. 居民企业
2. 非居民企业
税率
1. 居民企业25%
2. 非居民企业20%
征税对象
1. 居民企业
1. 中国境内成立企业
2. 外国成立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征税对象
境内所得税+境外所得
2. 非居民企业
1. 外国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在中国有机构场所的
征税对象
境内所得+境外但与机构场所有关的所得
2. 外国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在中国无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的
征税对象
境内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1. 居民个人
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纳税所得为:境内+境外所得
2. 非居民个人
1.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纳税所得:中国境内所得
征税范围
1. 工资、薪金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4. 特许使用费所得
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税 非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个税
5. 经营所得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财产租赁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
9. 偶然所得
分别计算个税
税率
1. 超额累进税率
1. 综合所得3%—45%
2. 经营所得5%—35%
2. 比例税率
1.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 财产租赁所得
3. 财产转让所得
4. 偶然所得
20%
减免税优惠
1. 免征个人所得税
1. 省部级、军队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费
7. 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
8.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外交人员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其他免税所得
2. 减征个人所得税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其他减税情形
纳税和扣税和申报
1. 扣税义务人
1.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2.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 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1.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 没有扣缴义务人
3.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 取得境外所得
5.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
1. 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3.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
1.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率
2.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
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1.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 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构核定其销售额
4. 当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或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的预征
1. 预征时点:在收到预收款时
2. 预征地点:有规定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无规定的在机构所在地
3. 预征基础:以取得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征
4. 预征率: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进项税额
1. 销售类: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 进口类:从海关取得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 购进农业品:按照农产品发票上注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境外购进: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2. 免征增值税项目
3.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项目
4.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项目
5.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项目
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生产经营者
不视为排放不需要交税的行为
1. 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排放到污染物集中处理场所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
2. 贮存、处置污染物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
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况
1. 污染物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 贮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标准的
计税依据
1. 大气污染物-折合排放当量
2. 水污染物-折合排放当量
3. 固体废物-排放量
4. 噪声-超标的分贝数
税收减免
1. 免征
1.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2.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
3.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的,不超过标准的
4.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标准的
2. 减征
1. 浓度值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按75%减征
2. 浓度值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按50%减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
1.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7%,县镇的5%,不在市区、县镇的1%
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
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
税率
3%
规定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再酌情返给办学单位作为补贴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农村不需要交)
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税率
规定
经济落后地区的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
房产税
纳税人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计税依据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
房产出租的,为房产租金收入
税率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印花税
纳税人
书立、领受条例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纳税凭证
1. 合同性质的凭证
2. 产权转移书据
3. 营业帐薄
4. 权力、许可证照
税率
比例税率/按件定额
免税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与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
契税
纳税人(买方)
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的转移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以作价投资、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
税率
3%-5%
免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
非盈利学校、医疗、社会福利机构
承受荒地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驻华使馆
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
法律责任的概念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种类
1. 违宪法律责任
2. 刑事法律责任
3. 民事法律责任
4. 行政法律责任
5. 国家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征
1. 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形成
2. 是承担不利的后果
3.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 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三种责任的承担方式对比
1. 民事责任(民-民)
1. 违约责任
1. 继续履行
2. 赔偿损失
3. 支付违约金
4. 采取补救措施
5. 定金
2. 侵权责任
1.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4. 返还财产
5. 恢复原状
6. 修理、重做、更换
7.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 行政责任(官-民,官内部)
1. 行政处罚(对行政相对人)
1. 警告
2. 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 责令停产停业
5.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6. 行政拘留
2. 行政处分(对内部工作人员)
1. 警告
2. 记过
3. 记大过
4. 降级
5. 撤职
6. 开除
3. 刑事责任(国家-罪犯)
1. 主刑
1. 管制
2. 拘役
3. 有期徒刑
4. 无期徒刑
5. 死刑
2. 附加刑
1. 罚金
2. 剥夺政治权力
3. 没收财产
4. 驱逐出境
4.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1. 返还财产
2. 修理
3. 赔偿损失
4. 支付违约金
5. 建设工程的刑事责任
四大刑事责任
1.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2. 重大责任事故罪
自然人犯罪
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强令他人冒险违章作业
3.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4. 串通投标罪
认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1.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