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一建建筑实务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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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6-05 14:42:09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
建筑工程建设相关法规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与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规定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 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机动车不得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相关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 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规定
基本规定
工程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
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 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应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环节。
工程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工程文件归档整理的专业培训。
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归档的纸质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标准的规定。
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应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应完备。
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归档的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应采用电子签名等手段,所载内容应真实和可靠,内容必须与其纸质档案一致。
归档要求
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任务完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归档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向建设单位移交。
工程档案的编制不得少于两套,一套应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应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可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的概念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它是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 ,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物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供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水排水和管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方法,从而实现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目的。
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政策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1. 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 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3. 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 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 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 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 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8. 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的规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管理相关法规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d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响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履行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d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d。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d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d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d。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定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1.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 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 高处作业吊篮。
5. 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 异型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其他
1.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 水下作业工程。
5.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6.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
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3. 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 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 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1.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其他
1.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
3. 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 水下作业工程。
5. 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6.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计划依概图艺措 应急验收人分工
1. 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3.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5.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6. 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7. 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8. 应急处置措施。
9. 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审批流程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专家论证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
专家组成员
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 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 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 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专家论证结论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家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监测方案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验收人员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建筑工程相关技术标准
安全防火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相关规定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设计的有关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划分A、B1、B2、B3、四个等级。
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建筑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 ,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 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保温系统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当保温材料的燃烧等级为B1、B2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设置为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除住宅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当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有关规范要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有关规定的情况外,应按规定采用B1,B2、材料保温时,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级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气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木结构建筑吊顶的燃烧性能应为难燃性,耐火等级为0.15h。
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设计的有关规定
装修材料分类和分级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装修材料七类。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A级:不燃性;B1级:难燃性;B2级:可燃性;B3级:易燃性。
安装在金属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单位面积质量小于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1.0mm的有机装修涂料,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特别场所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其顶棚 、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常规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 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常规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住宅建筑装修设计:不应改动住宅内部烟道、风道;厨房内的固定橱柜宜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卫生间顶棚宜采用A级装修材料;阳台装修宜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室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水暖(或蒸汽)供暖系统时,其顶棚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其他部位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尚应符合相关规范有关公共场所的规定。
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布艺等,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电气线路、火源或热源,或采取隔离措施。
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施工与验收的有关规定
基本规定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动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分阶段对所选用的防火装修材料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对隐蔽工程的施工,应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进行抽样检验。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施工,应在相应的施工作业完成后进行抽样检验。
纺织物子分部装修工程
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B1、B2级纺织物;
现场对纺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
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物,每种取2㎡检验燃烧性能;
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物,每种取2㎡检验燃烧性能。
主控项目
阻燃剂必须完全浸透织物纤维,阻燃剂干含量应符合检验报告或说明书的要求。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多层纺织织物,应进行逐层阻燃处理。
木质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每种取4㎡检验燃烧性能;
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1木质材料,每种取4㎡检验燃烧性能。
主控项目
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前,表面不得涂刷油漆。
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时,木质材料含水率不应大于12%。
木质材料涂刷或浸渍阻燃剂时,应对木质材料所有表面都进行涂刷或浸渍,涂刷或浸渍后的木材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检验报告或说明书的要求。
木质材料表面粘贴装饰表面或阻燃饰面时,应先对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
木质材料表面进行防火涂料处理时,应对木质材料的所有表面进行均匀涂刷,且不应少于2次,第二次涂刷应在第一次涂层表面干后进行;涂刷防火涂料用量不应少于500g/㎡。
高分子合成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B1、B2高分子合成材料;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主控项目
顶棚采用塑料泡沫时,应涂刷防火涂料。防火涂料宜选用耐火极限大于30min的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湿涂覆比值应大于500g/㎡。涂刷均匀,且涂刷不应少于2次。
塑料电工套管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B2级塑料电工套管不得明敷;
B1级塑料电工套管明敷时,应明敷在A级材料表面;
塑料电工套管穿过B1级以下(含B1级)的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或防火封堵密封件严密封堵。
复合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B1、B2级复合材料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主控项目
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制作的通风管道,复合保温材料的芯材不得暴露。当复合保温材料芯材的燃烧性能不能达到B1级时,应在复合材料表面包覆玻璃纤维布等不燃性材料,并应在其表面涂刷饰面型防火涂料。防火涂料湿涂覆比值应大于500g/㎡,且至少涂刷2次
其他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B1、B2材料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主控项目
防火门的表面加装贴面材料或其他装修时,不得减小门框和门的规格尺寸,不得降低防火门的耐火性能,所用贴面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建筑隔墙或隔板、楼板的孔洞需要封堵时,应采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采用防火堵料封堵孔洞、缝隙及管道井和电缆竖井时,应根据孔洞、缝隙及管道井和电缆所在位置的墙板或楼板的耐火极限要求选用防火堵料。
电气设备及灯具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当有配电箱及电控设备的房间内使用了低于B1级的材料进行装修时,配电箱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应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动力、照明、电热器等电气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B1级以下(含B1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时,应采用瓷管或防火封堵密件分隔,并用岩棉 、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
安装在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内的配件,如插座、开关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件或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A级材料隔绝;
灯具直接安装在B1级以下(含B1级)的材料上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灯具的发热表面不得靠近B1级以下(含B1级)的材料。
工程质量验收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审核文件、申请报告、设计图纸、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设计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进场验收记录,包括所用装修材料的清单、数量、合格证及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装修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
隐蔽工程施工防火验收记录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
装修施工过程中所用防火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报告,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报告;
装修施工过程中现场进行涂刷、喷涂等阻燃处理的抽样检验报告。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技术资料应完整
所用装修材料或产品的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结果,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和完工后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过程中的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施工过程中的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合格率应达到80%
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
工程质量验收时可对主控项目进行抽查。当有不合格项目时,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
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按规范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当装修施工的有关资料经审查全部合格、施工过程全部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工程验收应为合格。
建设单位应建立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及验收档案。档案包括防火施工及验收全过程的有关文件和记录。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的分类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I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居住功能公寓、医院病房、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幼儿园 、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
II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等。
材料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材料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时,不应大于 0.124mg/m³ 。
当采用干燥器法测定人造木板及其制品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时,不应大于1.5mg/L。
人造木板及其制品可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测定甲醛释放量,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环境测试舱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涂料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100mg/m³
工程设计
I类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规定的A类要求。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O/W )多彩内墙涂料。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类胶粘剂。
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II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应在室内采用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作为保温、隔热和吸声材料
工程施工
一般规定
当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要求。当需要更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后按施工变更程序有关规定进行。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材料进场检验
民用建筑工程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查验其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大于200㎡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复验。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其制品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查验其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处理剂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检测报告,其中聚氨醋类的应有游离二异氰酸酯含量检测报告。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胶粘剂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游离甲醛含量和VOC检测报告;溶剂型、本体型胶粘剂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苯、甲苯+二甲苯、VOC含量检测报告,其中聚氨酯类的应有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含量检测报告。
施工要求
采取防氡措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采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不宜在采暖期内进行。
验收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或氡析出率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涉及室内新风量的设计、施工文件以及新风量的检测报告
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室内空气中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 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幼儿园、学校教室、 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时,室内空气中氡、甲醛、氨、 苯、甲苯、二甲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0%,且不得少于20间。 当房间总数不大于20间时,应全数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其同一装饰装修设计样板间类型的房间抽检量可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房间地面高度0.8~1. 5m,距房间内墙面不应小于0.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且应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当对民用建筑室内环境中的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浓度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采用集中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
当抽检的所有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应对不符合项目再次加倍抽样检测 ,并应包括原不合格的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当再次检测的结果符合规定时 ,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再次加倍抽样检测的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时, 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检测合格。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交付投入使用。
地基基础工程相关标准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基本规定
地基基础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
3. 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
4.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5. 施工记录及施工单位自查评定报告
6. 监测资料
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8. 检测与检验报告
9. 竣工图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结果必须全部符合检验标准,一般项目的验收合格率不得低于80%。
地基
一般规定
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每300㎡不应少于1点,超过3000㎡部分每500㎡不应少于1点。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
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砂石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点。有单桩承载力或桩身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不少于总数的0.5%,且不应少于3根。
素、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
素、灰土地基:施工前应检查素土、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等配合比及灰土的拌合均匀性;施工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夯实时的加水量、夯压遍数及压实系数。
砂、砂石地基:施工前应检查砂、石等原材料质量和配合比及砂、石拌合的均匀性。施工中应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夯实情况、加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清基、回填料铺设厚度及平整度、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向、接缝搭接长度或缝接状况、土工合成材料与结构的连接状况等。
粉煤灰地基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铺筑厚度、碾压遍数、施工含水量控制、搭接区碾压程度、压实系数
强夯地基
施工前应检查夯锤重量、尺寸、落距控制手段、排水设施及被夯地基土质。
施工中应检查夯锤落距、夯点位置、夯击范围、夯击击数、夯击遍数、 每击夯沉量、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总夯沉量和夯点施工起止时间等。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的强度、变形指标及其他设计要求指标检验。
注浆地基
施工前应检查注浆点位置、浆液配比、浆液组成材料的性能及注浆设备性能。
施工中应抽查浆液的配比及主要性能指标、注浆的顺序及注浆过程中的压力控制等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
预压地基
施工前应检查施工监测措施和监测初始数据、排水设施和竖向排水体等。
施工中应检查堆载高度、变形速率,真空预压施工时应检查密封膜的密封性能、真空表读数等。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
施工前应检验水泥、外掺剂等的质量,桩位,浆液配比,高压喷射设备的性能等, 并应对压力表、流量表进行检定或校准。
施工中应检查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旋转速度等施工参数及施工程序。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强度、平均直径、单桩及复合地基承载力等。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并应对各种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
施工中应检查机头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桩体强度、桩体直径及单桩与复合地基承载力。
桩基础
一般规定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群桩20mm;单排桩10mm。
灌注桩棍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同一搅拌站的混凝土, 每浇筑50m³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³时,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对单柱单桩,每根桩应至少留置1组试件。
预制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规定。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对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在有经验和对比资料的地区,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法对桩基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应少于10根。
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 根。每根柱子承台下的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根。
锚杆静压桩
压桩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桩垂直度、接桩间歇时间、桩的连接质量及压入深度,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桩的接头做10%的探伤检查。对承受反力的结构应加强观测。
施工结束后,应做桩的承载力及桩体质量检验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桩的贯入情况、桩顶完整状况、电焊接桩质量、桩体垂直度、电焊后的停歇时间。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头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及桩体质量检验。
混凝土预制桩
施工中应检验接桩质量、锤击及静压的技术指标、垂直度以及桩顶标高等
施工结束后,应对承载力及桩体完整性做检验。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施工中应对成孔、钢筋笼制作与安装、水下混凝土灌注等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嵌岩桩应对桩端的岩性和入岩深度进行检验。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混凝土强度,并应做桩体完整性及承载力的检验
土方工程
土方开挖
施工前应检查支护结构质量、定位放线、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系统,以及对周边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保护措施的落实,并应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附近有重要保护设施的基坑,应在土方开挖前对围护体的止水性能通过预降水进行检验。
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率、压实度、排水系统、地下水控制系统、预留土墩、分层开挖厚度、支护结构的变形,并随时观测周围环境变化。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土方回填
施工前应检查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清除情况,测量基底标高、边坡坡率,检查验收基础外墙防水层和保护层等。回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确定回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施工中应检查排水系统、每层填筑厚度、辗迹重叠程度、含水量控制、回填土有机质含量、压实系数等。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进行上层施工。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压实机具确定。
基坑工程
一般规定
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的质量验收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支锚结构的质量验收应在对应的分层土方开挖前进行,验收内容应包括质量和强度检验、构件的几何尺寸、位置偏差及平整度等。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分区分层开挖情况及时对基坑开挖面的围护墙表观质量、支护结构的变形、渗漏水情况以及支撑竖向支承构件的垂直度偏差等项目进行检查。
基坑支护工程验收应以保证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排桩支护工程
灌注桩施工前应进行试成孔,试成孔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场地地层特点确定且不宜少于2个。
灌注桩排桩施工中应加强过程控制,对成孔、钢筋笼制作与安装、混凝土灌注等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验收。
灌注桩排桩应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桩数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5根。采用桩墙合一时,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的检测数量应为总桩数的100%;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的灌注桩排桩数量不应低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3根。当根据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判定的桩身完整性为三类、四类时,应采用钻芯法进行验证。
基坑开挖前截水帷幕的强度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强度检测宜采用钻芯法。截水帷幕采用单轴水泥土搅拌桩、双轴水泥土搅拌桩、三轴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时,取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截水帷幕采用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时,取芯数量宜沿基坑周边每50延米取1个点,且不应少于3个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锚杆施工中应对锚杆位置、钻孔直径、长度及角度、锚杆杆体长度、注浆配比、注浆压力及注浆量等进行检验。
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放坡系数,土钉位置,土钉孔直径、深度及角度,土钉杆体长度,注浆配比、注浆压力及注浆量,喷射混凝土面层厚度、强度等进行检验。
土钉(锚杆)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宜少于土钉(锚杆)总数的1%,且同一土层中的土钉(锚杆)检验数量不应小于3根。
地下连续墙
施工中应定期对泥浆指标、钢筋笼的制作与安装、混凝土的坍落度、预制地下连续墙墙段安放质量、预制接头、墙底注浆、地下连续墙成槽及墙体质量等进行检验。
兼作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与地下结构底板、梁及楼板之间连接的预埋钢筋接驳器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进行抽样复验,取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强度等。
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施工结束后,应采用声波透射法对墙体质量进行检验,同类型槽段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10%,且不得少于3幅。
降水与排水
降排水运行前,应检验工程场区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最大排水能力不应小于工程所需最大排量的1.2倍。
基坑工程开挖前应验收预降排水时间。预降排水时间应根据基坑面积、开挖深度、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以及降排水工艺综合确定。减压预降水时间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减压降水验证试验结果确定。
采用集水明排的基坑,应检验排水沟、集水井的尺寸。排水时集水井内水位应低于设计要求水位不小于0.5m。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基本规定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分为4级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必要时应采取降水措施。对采用明沟排水的基坑,应保持基坑干燥。
主体结构防水工程
防水混凝土
防水混凝土适用于抗渗等级不小于P6的地下混凝土结构,不适用于环境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
防水混凝土水泥和砂、石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宜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采用其他品种水泥应经试验确定;
在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时,应按介质的性质选用相应的水泥品种;
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不得将不同品种或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合使用;
砂宜用中粗砂,含泥量不得大于3.0%,泥块含量不得大于1.0%;
不宜使用海砂,在没有使用河砂的条件时,应对海砂进行处理后才能使用,且控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
碎石或卵石粒径宜为5~40mm,含泥量不得大于1.0%,泥块含量不得大于0.5%;
对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结构混凝土用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试配要求的抗渗水压值应比设计值提高0.2MPa;
混凝土胶凝材料总量不宜小于320kg/m³,其中水泥用量不得少于260kg/m³,粉煤灰掺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20%~30%,硅粉的掺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2%~5%
防水混凝土宜采用预拌混凝土,泵送时人泵坍落度宜控制在120~160mm;
水胶比不得大于0.50,有侵蚀性介质时水胶比不宜大于0.45;
砂率宜为35%~40%,泵送时可增至45%;
灰砂比宜为1:1.5~1:2.5;
混凝土拌合物的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0.1%,混凝土中各类材料的总碱量当量不得大于3kg/m³。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防水混凝土结构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水泥砂浆防水层
水泥砂浆防水层适用于地下工程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或背水面,不适用于受持续振动或环境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水泥砂浆防水层应采用聚合物防水砂浆,掺外加剂或掺合料的防水砂浆。
水泥砂浆防水层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应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或特种水泥, 不准使用过期和受潮结块的水泥;
砂宜采用中砂,含泥量不应大于1%,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不应大于1%;
用于拌制水泥砂浆的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聚合物乳液的外观为均匀液体,无杂质、无沉淀、不分层;
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基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基层表面应平整、坚实、清洁,并应充分湿润,无明水;
基层表面的孔洞、缝隙,应采用与防水层相同的水泥砂浆堵塞并抹平;
施工前应将埋设件、穿墙管预留凹槽内嵌填密封材料后,再进行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
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水泥砂浆的配置,应按所掺材料的技术要求准确计量。
分层铺抹或喷涂,铺抹时应压实、抹平,最后一层表面应提浆压光。
防水层各层应紧密粘合,每层宜连续施工;必须留施工缝时,应采用阶梯坡形搓,但与阴阳角处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
水泥砂浆终凝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5℃,并保持砂浆表面湿润,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 聚合物水泥砂浆未达到硬化状态时,不得浇水养护或直接受雨水冲刷,硬化后应采用干湿交替的养护方法。潮湿环境中,可在自然条件下养护。
水泥砂浆防水层检验批抽样数量,应按每100㎡抽查1处,每处10㎡。
卷材防水层
卷材防水层适用于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或受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卷材防水层应铺设在主体结构的迎水面。
卷材防水层应采用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类防水卷材,所选用的基层处理剂、胶粘剂、密封材料等应与卷材相匹配。
防水卷材的搭接宽度应符合规定。采用双层卷材时,上下两层和相邻两幅卷材的接缝应错开1/3~1/2幅宽,且两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冷粘法铺贴卷材时,接缝口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其宽度不应小于10mm。
热熔法铺贴卷材时,火焰加热器加热卷材应均匀,不得加热不足或烧穿卷材;卷材表面热熔后应立即滚铺,排除卷材下面的空气,粘贴牢固;卷材接缝部位应溢出热熔的改性沥青胶料,并粘贴牢固,封闭严密。
自粘法铺贴卷材时,应将有黏性的一面朝向主体结构;立面卷材铺贴完成后,应将卷材端头固定,并应用密封材料封严。
卷材防水层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做保护层。保护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顶板的细石混凝土保护层与防水层之间宜设置隔离层,机械回填时不宜小于70mm ,人工回填时不宜小于50mm;
底板的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大于50mm;
侧墙宜采用软质保护材料或铺抹20mm厚1: 2.5水泥砂浆。
涂料防水层
涂料防水层适用于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或受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有机防水涂料宜用于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无机防水涂料宜用于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或背水面
涂料防水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多组分涂料应按配合比准确计量,搅拌均匀,应根据有效时间确定每次配制的用量
涂料应分层涂刷或喷涂,涂层应均匀,涂刷应待前遍涂层干燥成膜后进行;
每遍涂刷时应交替改变涂层的涂刷方向,同层涂膜的先后搭压宽度宜为30~50mm
涂料防水层的甩搓处接搓宽度不应小于100mm,接涂前应将其甩搓表面处理干净;
采用有机防水涂料时,基层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应增加胎体增强材料和增涂防水层,宽度不应小于500mm;
胎体增强材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上下两层和相邻两幅胎体的接缝应错开1/3幅宽,且上下两层胎体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塑料防水板防水层
塑料防水板防水层适用于经常承受水压、侵蚀性介质或有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塑料防水板宜铺设在复合式衬砌的初期支护与二次衬砌之间。
塑料板防水层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铺设塑料防水板前应先铺缓冲层,缓冲层应用暗钉圈固定在基层上,缓冲层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铺设塑料防水板时,应边铺边用压焊机将塑料防水板与暗钉圈焊接牢固;
两幅塑料防水板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下部塑料板应压住上部塑料板,接缝焊接时,塑料板的搭接层数不得超过3层;
塑料板搭接缝应采用双条焊缝焊接,每条焊缝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0mm;
塑料防水板铺设时宜设置分区预埋注浆系统;
分段设置塑料防水板防水层时,两端应采取封闭措施。
金属板防水层
金属板防水层适用于抗渗性能要求高的地下工程;金属板应铺在主体结构迎水面。
金属板的拼接及金属板与工程结构的锚固件连接应采用焊接。金属板的拼接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和无损检验。
膨润土防水材料防水层
膨润土防水材料防水层适用于pH值为4~10的地下环境中;可应用于复合式衬砌初期支护与二次衬砌之间以及明挖法地下工程主体结构的迎水面,防水层两侧应具有一定的夹持力。
膨润土防水材料应采用水泥钉和垫片固定,立面和斜面上的固定间距宜为400~500mm,平面上应在搭接缝处固定;膨润土防水材料搭接宽度应大于100mmm,搭接部位的固定间距宜为200~300mm,固定点与搭接边缘的距离宜为25~30mm,搭接处应涂抹膨润土密封膏。
细部构造
墙体水平施工缝应留设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300mm的墙体上,拱、板与墙结合的水平施工缝,宜留在拱、板与墙交接处以下150~300mm处;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并宜与变形缝相结合。
变形缝中埋式止水带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后浇带混凝土应一次浇筑,不得留设施工缝;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28d。
固定式穿墙管应加焊止水环或环绕遇水膨胀止水圈,并做好防腐处理;穿墙管应在主体结构迎水面预留凹槽,槽内应用密封材料嵌填密实。套管式穿墙管的套管与止水环应连续满焊,并做好防腐处理;套管内表面应清理干净,穿墙管与套管之间应用密封材料和橡胶密封圈进行密封处理,并采用法兰盘及螺栓进行固定。
埋设件端部或预留孔(槽)底部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250mm;当厚度小于250mm时,必须局部加厚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结构迎水面的预埋件周围应预留凹槽,凹槽内用密封材料填实;用于固定模板用的螺栓必须穿过混凝土结构时, 可采用工具式螺栓或螺栓加堵头,螺栓上应加焊止水环;拆模后留下的凹槽用密封材料封堵密实,并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抹平。
桩头顶面和侧面裸露处应涂刷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并延伸到结构底板垫层 150mm处;桩头四周300mm范围内应抹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过渡层。
特殊施工法防水工程
锚喷支护
喷射混凝土配合比,水泥与砂石质量比宜为1:4~1:4.5, 砂率宜为45%~55%,水胶比不得大于0.45,外加剂和外掺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喷射混凝土终凝2h后应采取喷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当气温低于5℃时, 不得喷水养护。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及锚杆抗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地下连续墙
地下连续墙应采用防水混凝土,胶凝材料用量不应小于400kg/m³,水胶比不得大于0.55,坍落度不得小于180mm。
地下连续墙应根据工程要求和施工条件尽量减少槽段数量,地下连续墙槽段接缝应避开拐角部位。
排水工程
渗排水适用于无自流排水条件、防水要求较高且有抗浮要求的地下工程。盲沟排水适用于地基为弱透水性土层、地下水量不大或排水面积较小、地下水位在结构底板以下或在丰水期地下水位高于结构底板的地下工程。
渗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渗排水层用砂、石应洁净,含泥量不应大于2.0%;
粗砂过滤层总厚度宜为300mm,如较厚时应分层铺填。过滤层与基坑土层接触处应用厚度为100~150mm、粒径为5~10mm的石子铺填;
集水管应设置在粗砂过滤层下部,坡度不宜小于1%,且不得有倒坡现象。集水管之间的距离宜为5~10m,并与集水井相通;
工程底板与渗排水层之间应做隔浆层, 建筑周围的渗排水层顶面应做散水坡。
盲沟用砂石要洁净,含泥量不应大于2.0%。盲沟反滤层的层次和粒径组成应符合规定,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注浆工程
预注浆、后注浆的注浆过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工程地质、注浆目的等控制注浆压力和注浆量
回填注浆应在衬砌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进行,衬砌后围岩注浆应在充填注浆固结体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进行;
浆液不得溢出地面和超出有效注浆范围,地面注浆结束后注浆孔应封填密实;
注浆范围和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很近时,应加强对邻近建筑物和地下埋设物的现场监控;
注浆点距离饮用水源或公共水域较近时,注浆施工如有污染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结构裂缝注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前,应沿缝清除基面上的油污杂质。
浅裂缝应骑缝粘埋注浆嘴,必要时沿缝开凿“U”形槽并用速凝水泥砂浆封缝。
深裂缝应骑缝钻孔或斜向钻孔至裂缝深部,孔内安设注浆管或注浆嘴,间距应根据裂缝宽度而定,但每条裂缝至少有一个进浆孔和一个排气孔。
注浆嘴及注浆管应设在裂缝的交叉处、较宽处及贯穿处等部位;对封缝的密封效果应进行检查。
注浆后待缝内浆液固化后,方可拆下注浆嘴并进行封口抹平。
地基处理技术的有关规定
基本规定
地基处理方法的确定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根据结构类型、荷载大小及使用要求,结合地形地貌、地层结构、土质条件、地下水特征、环境情况和对邻近建筑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初步选出几种可供考虑的地基处理方案,包括选择两种或多种地基处理措施组成的综合处理方案;
对初步选出的各种地基处理方案,分别从加固原理、适用范围、预期处理效果、耗用材料、施工机械、工期要求和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对比,选择最佳的地基处理方法;
对已选定的地基处理方法,宜按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场地复杂程度,在有代表性的场地上进行相应的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并进行必要的测试,以检验设计参数和处理效果。
如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查明原因,修改设计参数或调整地基处理方法。
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做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基础进行变形验算。
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换填垫层法
换填垫层法适用于浅层软弱地基及不均匀地基的处理。
垫层材料的选择
砂石。宜选用碎石、卵石、角砾、圆砾、砾砂、粗砂、中砂或石屑(粒径小于2mm 的部分不应超过总重的45%),应级配良好,不含植物残体、垃圾等杂质。当使用粉细砂或石粉(粒径小于0. 075mm的部分不超过总重的9%)时,应掺入不少于总重30%的碎石或卵石。砂石的最大粒径不宜大于50mm。对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地基,不得选用砂石等透水材料。
粉质黏土。土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得超过5%,亦不得含有冻土或膨胀土。当含有碎石时,其粒径不宜大于50mm。用于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地基的粉质黏土垫层,土料中不得夹有砖、瓦和石块等。
灰土。体积配合比宜为2:8或3:7。土料宜用粉质黏土,不宜使用块状黏土和砂质粉土,不得含有松软杂质,并应过筛,其颗粒不得大于15mm。石灰宜用新鲜的消石灰,其颗粒不得大于5mm。
粉煤灰。可用于道路、堆场和小型建筑、构筑物等的换填垫层。粉煤灰垫层上宜覆土0.3~0.5m。粉煤灰垫层中采用掺加剂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性能及适用条件。 作为建筑物垫层的粉煤灰应符合有关放射性安全标准的要求。粉煤灰垫层中的金属构件、管网宜采取适当防腐措施。大量填筑粉煤灰时应考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环境影响。
矿渣。垫层使用的矿渣是指高炉重矿渣,可分为分级矿渣、混合矿渣及原状矿渣。矿渣垫层主要用于堆场、道路和地坪,也可用于小型建筑、构筑物地基。选用矿渣的松散重度不小于11kN/m³,有机质及含泥总量不超过5%。设计、施工前必须对选用的矿渣进行试验,在确认其性能稳定并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使用。作为建筑物垫层的矿渣应符合对腐蚀性和放射性安全标准的要求。易受酸、碱影响的基础或地下管网不得采用矿渣垫层。大量填筑矿渣时,应考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环境影响。
其他工业废渣。在有可靠试验结果或成功工程经验时,对质地坚硬、性能稳定、透水性强、无腐蚀性和放射性危害的工业废渣等均可用于填筑换填垫层。
土工合成材料。由分层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与地基土构成加筋垫层。作为加筋的土工合成材料应采用抗拉强度较高、受力时伸长率不大于4%~5%、耐久性好、抗腐蚀的土工格栅、土工格室、土工垫或土工织物等土工合成材料;垫层填料宜用碎石、角砾、砾砂、粗砂、中砂或粉质黠土等材料。当工程要求垫层具有排水功能时,垫层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透水性。在软土地基上使用加筋垫层时,应保证建筑稳定并满足允许变形的要求。
预压法
预压法包括堆载预压法和真空预压法。预压法适用于处理淤泥质土、淤泥和冲填土等饱和黏性土地基。
对重要工程,应在现场选择试验区进行预压试验,在预压过程中应进行地基竖向变形、侧向位移、孔隙水压力、地下水位等项目的监测并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根据试验区获得的监测资料确定加载速率控制指标,推算土的固结系数、固结度及最终竖向变形等,分析地基处理效果,对原设计进行修正,并指导全场的设计与施工。
对主要以变形控制设计的建筑,当塑料排水带或砂井等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变形量和平均固结度符合设计要求时,方可卸载。
对主要以地基承载力或抗滑稳定性控制的建筑,当地基土经预压而增长的强度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或稳定性要求时,方可卸载。
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
强夯法适用于处理碎石土、砂土、低饱和度的粉土与黏性土、湿陷性黄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强夯置换法适用于高饱和度的粉土与软塑~流塑的黏性土等地基上对变形控制要求不严的工程。
施工前应查明场地范围内的地下构筑物和各种地下管线的位置及标高等,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因施工而造成损坏。
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同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强夯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基础范围,每边超出基础外缘的宽度宜为基底下设计处理深度的1/2至2/3,并不应小于3m。
强夯置换墩的深度由土质条件决定,除厚层饱和粉土外,应穿透软土层,到达较硬土层上,深度不直超过10m。
强夯置换法的墩体材料可采用级配良好的块石、碎石、矿渣、建筑垃圾等坚硬粗颗粒材料,粒径大于300mm的颗粒含量不宜超过全重的30%。
振冲法
振冲法适用于挤密处理砂土、粉土、粉质黏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对于处理不排水抗剪强度不小于20kPa的饱和黏性土和饱和黄土地基,应在施工前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不加填料振冲加密适用于处理黏粒含量不大于10% 的中砂、粗砂地基。
不加填料振冲加密宜采用大功率振冲器,为了避免造孔中塌砂将振冲器包住,下沉速度宜快,造孔速度宜为8~10m/min,到达深度后将射水量减至最小,留振至密实电流达到规定时,上提0.5m,逐段振密直至孔口, 一般每米振密时间约1min
在粗砂中施工如遇下沉困难,可在振冲器两侧增焊辅助水管,加大造孔水量,但造孔水压宜小。
振冲施工结束后,应间隔一定时间后方可进行质量检验。对饱和黏土不宜小于28d,对粉质黏土地基间隔时间不宜小于21d,对粉土地基不宜小于14d,对砂土和杂填土地基不宜小于7d。
砂石桩法
砂石桩法适用于挤密松散砂土、粉土、黏性土、素填土、杂填土等地基。对饱和黏土地基上对变形控制要求不严的工程也可采用砂石桩置换处理。砂石桩法也可用于处理可液化地基。
砂石桩施工可采用振动沉管、锤击沉管或冲击成孔等成桩法。当用于消除粉细砂及粉土液化时,宜用振动沉管成桩法。
砂石桩的施工顺序,对砂土地基宜从外围或两侧向中间进行,对黏性土地基宜从中间向外围或隔排施工;在既有建筑物邻近施工时,应背离建(构)筑物方向进行。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法适用于处理黏性土、粉土、砂土和己自重固结的素填土等地基,桩顶和基础之间应设置褥垫层,材料宜选用中砂、粗砂、级配砂石或碎石等,厚度宜为桩径的40%~60%。对淤泥质土应按地区经验或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的施工,应根据现场条件选用下列施工工艺
长螺旋钻孔灌注成桩,适用于在地下水位以上的黏性土、粉土、素填土、中等密实以上的砂土;
长螺旋钻孔、管内泵压混合料灌注成桩,适用于黏性土、粉土、砂土以及对噪声或泥浆污染要求严格的场地;
振动沉管灌注成桩,适用于粉土、黏性土及素填土地基。
长螺旋钻孔、管内泵压混合料灌注成桩施工和振动沉管灌注成桩施工除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由试验室进行配合比试验,施工时按配合比配制混合料。长螺旋钻孔、管内泵压混合料成桩施工的坍落度为160~200mm,振动沉管灌注成桩施工 的坍落度宜为30~50mm,振动沉管灌注成桩后桩顶浮浆厚度不宜超过200mm。
长螺旋钻孔、管内泵压混合料成桩施工在钻至设计深度后,应准确掌握提拔钻杆时间,混合料泵送量应与拔管速度相配合,遇到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层,不得停泵待料;沉管灌注成桩施工拔管速度应按匀速控制,拔管速度应控制在1.2~1.5m/min,如遇淤泥或淤泥质土,拔管速度应适当放慢。
施工桩顶标高宜高出设计桩顶标高不少于0.5m。
成桩过程中,抽样做混合料试块,每台机械每台班不应少于一组(3块)试块(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标准养护,测定其立方体抗压强度。
夯实水泥土桩法
夯实水泥土桩法适用于处理地下水位以上的粉土、素填土、杂填土、黏性土等地基。处理深度不宜超过15m。
夯实水泥土桩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成孔工艺。挤土成孔可选用沉管、冲击等方法;非挤土成孔可选用洛阳铲、螺旋钻等方法。
夯填桩孔时,宜选用机械夯实。分段夯填时,开锤的落距和填料厚度应根据现场试验确定,混合料的压实系数平均值不应低于0.97,最小值不应小于0.93。
水泥土搅拌法
水泥土搅拌法分为深层搅拌法和粉体喷搅法。水泥土搅拌法适用于处理正常固结的淤泥与淤泥质土、粉土、饱和黄土、素填土、黏性土以及无流动地下水的饱和松散砂土等地基。当地基土的天然含水量小于3% (黄土含水量小于25%)、大于70% 或地下水的pH值小于4时不宜采用干法。冬期施工时,应注意负温对处理效果的影响。
水泥土搅拌法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大于25的黏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进行工艺性试桩,数量不得少于3根。当桩周为成层土时,应对相对软弱土层增加搅拌次数或增加水泥掺量。
竖向承载搅拌桩施工时,停浆(灰)面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500mm。在开挖基坑时,应将搅拌桩顶端施工质量较差的桩段用人工挖除。
高压喷射注浆法
高压喷射注浆法适用于处理淤泥、淤泥质土、流塑、软塑可塑黏性土、粉土、砂 土、黄土、素填土和碎石土等地基。
当土中含有较多的大粒径块石、大量植物根茎或有较高的有机质时,以及地下水流速过大和已涌水的工程,应根据现场试验结果确定其适用性。
高压喷射注浆法分旋喷、定喷和摆喷三种类别。根据工程需要和土质条件,可分别采用单管法、双管法和三管法。加固形状可分为柱状、壁状、条状和块状。
竖向承载旋喷桩复合地基宜在基础和桩顶之间设置褥垫层。褥垫层厚度宜为150~300mm,其材料可选用中砂、粗砂、级配砂石等,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0mm。
石灰桩法
石灰桩法适用于处理饱和黏性土、淤泥、淤泥质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层时,宜增加掺合料的含水量并减少生石灰用量,或采取土层浸水等措施。
石灰桩的主要固化剂为生石灰,掺合料宜优先选用粉煤灰、火山灰、炉渣等工业废料。生石灰与掺合料的配合比宜根据地质情况确定,生石灰与掺合料的体积比可选用1:1或1:2,对于淤泥、淤泥质土等软土可适当增加生石灰用量,桩顶附近生石灰用量不宜过大。当掺石膏和水泥时,掺加量为生石灰用量的3%~10%。
当地基需要排水通道时,可在桩顶以上设200~300mm厚的砂石垫层
石灰桩宜留500mm以上的孔口高度,并用含水量适当的黏性土封口,封口材料必须夯实,封口标高应略高于原地面。石灰桩桩顶施工标高应高出设计桩顶标高100mm以上。
洛阳铲成孔桩长不宜超过6m;机械成孔管外投料时,桩长不宜超过8m;螺旋钻成孔及管内投料时可适当加长。
灰土挤密桩法和土挤密桩法
灰土挤密桩法和土挤密桩法适用于处理地下水位以上的粉土、黏性土、湿陷性黄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可处理地基的深度为3~15m。当以消除地基土的湿陷性为主要目的时,宜选用土挤密桩法。当以提高地基土的承载力或增强其水稳性为主要目的时,宜选用灰土挤密桩法。当地基土的含水量大于24%、饱和度大于65%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处理地基的面积,应大于基础或建筑物底层平面的面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采用局部处理时,超出基础底面的宽度:对非自重湿陷性黄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每边不应小于基底宽度的0.25倍,并不应小于0.50m;对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每边不应小于基底宽度的0.75倍,并不应小于1.00m。
当采用整片处理时,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底面外缘的宽度,每边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2,并不应小于2m。
桩顶设计标高以上的预留覆盖土层厚度宜符合下列要求:
沉管(锤击、振动 )成孔不宜小于0.50m;
冲击成孔或钻孔夯扩法成孔,不宜小于1.20m。
桩顶标高以上应设置300~600mm厚褥垫层。垫层材料可根据工程要求采用2:8或3:7灰土、水泥土等,其压实系数不应低于0.95
柱锤冲扩桩法
柱锤冲扩桩法适用于处理杂填土、粉土、黏性土、素填土和黄土等地基,对地下水位以下饱和松软土层,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地基处理深度不宜超过10m,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宜超过160kPa
对大型的、重要的或场地复杂的工程,在正式施工前,应在有代表性的场地上进行试验。
在桩顶部应铺设200~300mm厚砂石垫层。
桩体材料可采用碎砖三合土、级配砂石、矿渣、灰土、水泥混合土等。当采用碎砖三合土时,其配合比(体积比)可为生石灰、碎砖、黏性土之比为1:2:4。当采用其他材料时,应经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配合比。
冲扩桩施工结束后7~14d内,可对桩身及桩间士进行抽样检验,可采用重型动力触探进行,并对处理后桩身质量及复合地基承载力做出评价。检验点数不少于冲扩桩总数的2%计,每一单体工程桩身及桩间土总检验点数均不应少于6点。静载试验应在成桩14d后进行。
单液硅化法和碱液法
单液硅化法和碱液法适用于处理地下水位以上渗透系数为0.10~2.00m/d的湿陷性黄土等地基。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当采用碱液法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对于下列建(构)筑物,宜采用单液硅化法或碱液法
沉降不均匀的既有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
地基受水浸湿引起湿陷,需要立即阻止湿陷继续发展的建(构)筑物或设备基础
拟建的设备基础和构筑物。
采用单液硅化法或碱液法加固湿陷性黄土地基,应于施工前在拟加固的建(构)筑物附近进行单孔或多孔灌注溶液试验,确定灌注洛液的速度、时间、数量或压力等参数。
灌注溶液试验结束后,隔7~10d,应在试验范围的加固深度内量测加固土的半径,并取土样进行室内试验,测定加固土的压缩性和湿陷性等指标。必要时,应进行浸水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以确定加固土的承载力和湿陷性。
对酸性土和已渗人沥青、油脂及石油化合物的地基土,不宜采用单液硅化法和碱液法。
其他地基处理方法
注浆法适用于处理砂土、粉土、黏性土和人工填土等地基。
锚杆静压桩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粉土和人工填土等地基。
树根桩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黄土和人工填土等地基。
坑式静压桩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粉土、人工填土和湿陷性黄土等地基。
基坑支护技术的有关规定
基本规定
支护结构可根据基坑周边环境、开挖深度、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施工作业设备和施工季节等条件按表选用排桩、地下连续墙、水泥土墙、逆作拱墙、土钉墙、原状土放坡或采用上述形式的组合。
软土场地可采用深层搅拌、注浆、间隔或全部加固等方法对局部或整个基坑底土进行加固,或采用降水措施提高基坑内侧被动抗力。
对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对构件质量有怀疑的安全等级为二级和三级的支护结构应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质量检测报告
检测点分布图;
检测方法与仪器设备型号;
资料整理及分析方法
结论及处理意见。
排桩、地下连续墙
悬臂式排桩结构桩径不宜小于600mm,桩间距应根据排桩受力及桩间土的稳定条件确定。
排桩顶部应设钢筋混凝土冠梁连接,冠梁宽度水平方向不宜小于桩径,冠梁高度竖直方向不宜小于梁宽0.6倍。排桩与桩顶冠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宜大于C25,当冠梁作为连系梁时可按构造配筋。
基坑开挖后,排桩的桩间土防护可采用钢丝网混凝土护面、砖砌等处理方法;当桩间渗水时,应在护面设泄水孔。当基坑面在实际地下水位以上且土质较好,暴露时间较短时,可不对桩间土进行防护处理。
悬臂式现浇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厚度不宜小于600mm,地下连续墙顶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冠梁,冠梁宽度不宜小于地下连续墙厚度,高度不宜小于墙厚0.6倍。
地下连续墙混凝土强度等级宜取C30~C40,地下连续墙作为地下室外墙时还应满足相关标准的抗渗要求。
锚杆长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锚杆自由段长度不应小于5m并应超过潜在滑裂面并进入稳定土层不小于1.5m;
土层锚杆锚固段长度不宜小于6m;
锚杆杆体下料长度应为锚杆自由段、锚固段及外露长度之和,外露长度须满足台座、腰梁尺寸及张拉作业要求
锚杆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锚杆上下排垂直间距不宜小于2.0m,水平间距不宜小于1.5m;
锚杆锚固体上覆土层厚度不宜小于4.0m
锚杆倾角宜为15°~25°,且不应大于 45°,不应小于10°。
钢筋混凝土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钢筋混凝土支撑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钢筋混凝土支撑体系在同一平面内应整体浇筑,基坑平面转角处的腰梁连接点应按刚节点设计。
钢结构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钢结构支撑构件的连接宜采用螺栓连接,必要时可采用焊接连接;
当水平支撑与腰梁斜交时,腰梁上应设置牛腿或采用其他能够承受剪力的连接措施;
钢腰梁与排桩、地下连续墙之间宜采用不低于C20细石混凝土填充。
支撑拆除前应在主体结构与支护结构之间设置可靠的换撑传力构件或回填夯实
水泥土墙
水泥土墙采用格栅布置时,水泥土的置换率对于淤泥不宜小于0.8,淤泥质土不宜小于0.7,一般黏性土及砂土不宜小于0.6;格栅长宽比不宜大于2。
水泥土桩与桩之间的搭接宽度应根据挡土及截水要求确定,一般情况下,桩的有效搭接宽度不宜小于150mm;兼作截水帷幕时,单(双)排桩按深度要求如下:不大于10m时,单(双)搭接不应小于150(100)mm;10~15m时,单(双)搭接不应小于200(150)mm;大于15m时,单(双)搭接不应小于250 (200)mm。
当变形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基坑内侧土体加固或水泥土墙插筋加混凝土面板及加大嵌固深度等措施。
土钉墙
土钉墙设计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土钉墙墙面坡度不宜大于1:0.2。
土钉必须和面层有效连接,根据实际情况应设置承压板或加强钢筋等构造措施,承压板或加强钢筋应与土钉螺栓连接或钢筋焊接连接。
土钉的长度宜为开挖深度的0.5~1.2倍,间距宜为1~2m,与水平面夹角宜为5°~20°
土钉钢筋宜采用HRB400、HRB500级钢筋,钢筋直径宜为16~32mm,钻孔直径宜为70~120mm。
注浆材料宜采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宜低于20MPa。
喷射混凝土面层应配置钢筋网和通长的加强钢筋,钢筋直径宜为6~10mm,间距宜为150~250mm;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面层厚度不宜小于80mm。
坡面上下段钢筋网搭接长度应大于300mm。
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土钉墙墙顶应采用砂浆或混凝土护面,坡顶和坡脚应设排水措施,坡面上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泄水孔。
地下水控制
地下水控制方法可分为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形式单独或组合使用
当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时,宜采用截水方法。截水后,基坑中的水量或水压较大时,应同时采用基坑内降水。
当基坑底为隔水层且层底作用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可采取水平封底隔渗或钻孔减压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
当基坑侧壁出现分层渗水时,可按不同高程设置导水管、导水沟等构成明排系统; 当基坑侧壁渗水量较大或不能分层明排时,宜采用导水降水方法。基坑明排尚应重视环境排水,当地表水对基坑侧壁产生冲刷时,宜在基坑外采取截水、封堵、导流等措施。
降水井宜在基坑外缘采用封闭式布置,井间距应大于15倍井管直径,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应适当加密;当基坑面积较大、开挖较深时,也可在基坑内设置降水井。
降水井的深度应根据设计降水深度、含水层的埋藏分布和降水井的出水能力确定。 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范围内不宜小于基坑底面以下0.5m。
当地下含水层渗透性较强,厚度较大时,可采用悬挂式竖向截水与坑内井点降水相结合或采用悬挂式竖向截水与水平封底相结合的方案。
主体结构工程相关标准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基本规定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值,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搓、接搓。
临时洞口的相关规定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应清理干净脚手眼,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平整、标高一致。安装时应坐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可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分为A、B、C三级,配筋砌体不得为C级施工。
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不超过250m³砌体
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楼层合并。
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以内;石砌体不宜超过1.2m
在墙体砌筑过程中,当砌筑砂浆初凝后,块体被撞动或需移动时,应将砌块表面砂浆清除后再铺浆砌筑。
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施。
砌筑砂浆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要求;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严禁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替代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浆。
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凡在砂浆中掺入砌筑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防水剂等砂浆外加剂,其品种和用量应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和试配确定。
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预拌砂浆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实体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发生工程事故,需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其强度才能判定为合格。
砖砌体工程
一般规定
有冻胀环境和条件的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应采用多孔砖。
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适度湿润。严禁使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
当砌体工程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240mm厚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
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及其支架,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75%时,方可拆除。
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半盲孔多孔砖的封底面应朝上砌筑。
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主控项目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砌体灰缝砂浆应密实饱满,砖墙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砖柱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饱满度不得低于90%。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普通砖砌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搓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搓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搓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搓,但直搓必须做成凸搓,且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φ6拉结钢筋(120mm厚墙放置2φ6 拉结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埋人长度从留搓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末端应有90°弯钩。
一般项目
砖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清水墙、窗间墙无通缝;混水墙中不得有长度大于300mm的通缝,长度200~300mm的通缝每间不超过3处,且不得位于同一面墙上。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及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 也不应大于12mm。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一般规定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底层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小砌块的孔洞 。
小砌块砌筑时,在天气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宜在砌筑前喷水湿润小砌块;对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应提前浇水湿润。小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得施工。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小砌块墙体应孔对孔、肋对肋错缝搭砌。单排孔小砌块的搭接长度应为块体长度的1/2;多排孔小砌块的搭接长度可适当调整,但不宜小于小砌块长度的1/3,且不应小于90mm。墙体的个别部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灰缝中设置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但竖向通缝仍不得超过两皮小砌块。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芯柱混凝土宜选用专用小砌块灌孔混凝土。
主控项目
砌体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应按净面积计算不得低于90%;竖缝凹槽部位应用砌筑砂浆填实;不得出现瞎缝、透明缝。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搓高度。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搓,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搓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小砌块砌体的芯柱混凝土在楼盖处应贯通,不得削弱芯柱截面尺寸;芯柱混凝土不得漏灌。
一般项目
墙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大于12mm,也不应小于8mm。
石砌体工程
砌筑毛石挡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砌3~4皮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
外露面的灰缝厚度不宜大于40mm,两个分层高度间分层处的错缝不得小于80mm
料石挡土墙,当中间部分用毛石砌时,丁砌料石伸入毛石部分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挡土墙内侧回填土必须分层夯填,分层松土厚度宜为300mm。墙顶土面应有适当坡度使流水流向挡土墙外侧面。
配筋砌体工程
一般规定
构造柱浇灌混凝土前,必须将砌体留搓部位和模板浇水湿润,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砖渣和其他杂物清理干净,并在结合面处注入适量与构造柱混凝土相同的去石子水泥砂浆。振捣时,应避免触碰墙体,严禁通过墙体传振。
设置在砌体水平灰缝中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宜小于50d,且其水平或垂直弯折段的长度不宜小于20d和150mm;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55d。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应采用专用的小砌块砌筑砂浆和专用的小砌块灌孔混凝土。
主控项目
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搓,马牙搓应先退后进,预留的拉结钢筋应位置正确,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
合格标准:钢筋竖向位移不应超过100mm,每一马牙搓沿高度方向尺寸不应超过300mm。钢筋竖向位移和马牙搓尺寸偏差每一构造柱不应超过2处。
一般项目
设置在砌体水平灰缝内的钢筋,应居中置于灰缝中。水平灰缝厚度应大于钢筋直径4mm以上。砌体外露面砂浆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中,采用搭接接头的受力钢筋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5d,且不应少于300mm。
填充墙砌体工程
一般规定
砌筑填充墙时,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含水率宜小于30%。
烧结空心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的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抛掷和倾倒。进场后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 2m。加气混凝土砌块在运输及堆放中应防止雨淋。
采用普通砌筑砂浆砌筑填充墙时,烧结空心砖、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应提前1~2d浇(喷)水湿润。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筑砂浆或普通砌筑砂浆砌筑时,应在砌筑当天对砌块砌筑面喷水湿润。
主控项目
烧结空心砖、小砌块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填充墙砌体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其连接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未经设计同意, 不得随意改变连接构造方法。
当填充墙与承重墙、柱、梁的连接钢筋采用化学植筋时,应进行实体检测。
一般项目
填充墙留置的拉结钢筋或网片的位置应与块体皮数相符合。拉结钢筋或网片应置于灰缝中,埋置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竖向位置偏差不应超过一皮高度。
砌筑填充墙时应错缝搭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搭砌长度不应小于砌块长度的1/3;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搭砌长度不应小于90mm;竖向通缝不应大于2 皮。
填充墙砌体的灰缝厚度和宽度应正确。烧结空心砖、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灰缝应为8~12mm。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采用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时,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不应超过15mm ;当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时,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3~4mm。
填充墙砌筑砂浆的灰缝饱满度均应不小于80%,且空心砖砌块竖缝应填满砂浆,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
砌体子分部工程验收
对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基本规定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生产和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进场批次、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混凝土结构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 器具及半成品,可统一划分检验批进行验收。
模板分项工程
一般规定
模板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爬升式模板工程、工具式模板工程及高大模板支架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
模板安装
主控项目
进场时应抽样检验模板和支架材料的外观、规格和尺寸。后浇带处的模板及支架应独立设置。
支架竖杆和竖向模板安装在土层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土层应坚实、平整,其承载力或密实度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
应有防水、排水措施;对冻胀性土,应有预防冻融措施;
支架竖杆下应有底座或垫板。
一般项目
模板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模板的接缝应严密;
模板内不应有杂物、积水或冰雪等;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平整、清洁;
用作模板的地坪、胎膜等应平整、清洁,不应有影响构件质量的下沉、裂缝、起砂或起鼓;
对清水混凝土及装饰混凝土构件,应使用能达到设计效果的模板。
钢筋分项工程
一般规定
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包括
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等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质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锚固方式及锚固长度
箍筋、横向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间距、位置,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
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原材料
主控项目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成型钢筋不检验弯曲性能),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对由热轧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当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代表驻厂监督生产过程,并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一般项目
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钢筋加工
主控项目
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光圆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
335MPa级、400MPa级带肋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
500MPa级带肋钢筋,当直径为28mm以下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6倍,当直径为28m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7倍;
箍筋弯折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
纵向受力钢筋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光圆钢筋末端作180°弯钩时,弯钩的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钢筋连接
主控项目
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其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一般项目
钢筋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范围内不应进行钢筋搭接。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受拉接头,不宜大于50%;受压接头,可不受限制;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不宜采用焊接;当采用机械连接时,不应超过 50%。
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绑扎搭接接头时,接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接头的横向净间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mm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超过25%,基础筏板,不宜超过50%。 柱类构件,不宜超过50% 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大于50%。
预应力分项工程
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前,应对构件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符合配套锚固产品技术要求的混凝土最低强度且不应低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75%;
对采用消除应力钢丝或钢绞线作为预应力筋的先张法构件,不应低于30MPa。
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不应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根断裂的钢绞线断丝不得超过一丝;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混凝土分项工程
原材料
主控项目: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编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等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混凝土施工
主控项目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³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连续浇筑超过1000m³时,每200m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裂缝、连接部位出现的严重缺陷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除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可靠性要求的,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基本规定
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经返修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原材料及成品进场
钢板、型材、管材
钢板、型材、管材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钢板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且应进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厚度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允许负偏差值的1/2,且不应大于0.5mm。
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铸钢件
铸钢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铸钢件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且应进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端口尺寸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铸钢件表面应清理干净,修正飞边、毛刺,去除补贴、粘砂、氧化铁皮、热处理锈斑,清除内腔残余物等,不应有裂纹、未熔合和超过允许标准的气孔、冷隔、缩孔 、夹砂及明显凹坑等缺陷。
拉索、拉杆、锚具
拉索、拉杆、锚具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拉索、拉杆、锚具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且应进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尺寸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拉索、拉杆及其护套的表面应光滑,不应有裂缝和目视可见的折叠、分层、结疤和锈蚀等缺陷 。
焊接材料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焊接材料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且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焊剂不应受潮结块
连接用紧固标准件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应随箱带有扭矩系数检验报告,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随箱带有紧固轴力(预拉力)检验报告。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且应分别进行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焊接工程
一般规定
焊缝应冷却到环境温度后方可进行外观检测,无损检测应在外观检测合格后进行。 焊缝施焊后应按焊接工艺规定在相应焊缝及部位做出标志。
钢构件焊接工程
主控项目
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焊接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持证焊工必须在其焊工合格证书规定的认可范围内施焊,严禁无证焊工施焊。
施工单位应按《钢结构焊接规范》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编写焊接工艺规程并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设计要求的一、二级焊缝应进行内部缺陷的无损检测。
紧固件连接工程
普通紧固件连接
主控项目
普通螺栓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时,当设计有要求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
一般项目
永久性普通螺栓紧固应牢固、可靠,外露丝扣不应少于2扣。
高强度螺栓连接
主控项目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在终拧完成1h后、48h内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对于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拧掉梅花头者外,螺栓尾部梅花头拧断为终拧结束。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对所有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做标记。
一般项目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扣,其中允许有10%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应保持干燥、整洁,不应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疤、氧化铁皮、污垢等,除设计要求外摩擦面不应涂漆
高强度螺栓应自由穿入螺栓孔。当不能自由穿入时,应用佼刀修正,修孔数量不得超过该节点螺栓数量的25%,扩孔后的孔径不应超过1.2d(d为螺栓直径)。
钢构件组装工程
钢材、钢部件拼接或对接时所采用的焊缝质量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质量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熔透焊缝,对直接承受拉力的焊缝,应采用一级熔透焊缝。
钢吊车梁的下翼缘不得焊接工装夹具、定位板、连接板等临时工件。钢吊车梁和吊车和架组装、焊接完成后在自重荷载下不允许有下挠。
单层、多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结构安装测量校正、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及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冬雨期施工及焊接等,应在实施前制定相应的施工工艺或方案。
安装偏差的检测,应在结构形成空间稳定单元并连接固定且临时支承结构拆除前进行。
在形成空间稳定单元后,应立即对柱底板和基础顶面的空隙进行二次浇灌。
多节柱安装时,每节柱的定位轴线应从基准面控制轴线直接引上,不得从下层柱的轴线引上。
空间结构安装工程
预应力索杆安装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应的监测措施,并应经设计和监理认可。
空间结构的安装检验应在原材料及成品进场验收、构件制作、焊接连接和紧固件连接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钢网架、网壳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荷载条件下挠度计算值的1.15倍。
钢管(闭口截面)构件应有预防管内进水、存水的构造措施,严禁钢管内存水
钢结构涂装工程
一般规定
钢结构普通涂料涂装工程应在钢结构构件组装、预拼装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应在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和钢结构防腐涂装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采用涂料防腐时,宜在表面除锈处理后4h内进行涂装,采用金属热喷涂防腐时,钢结构表面处理与热喷涂施工的间隔时间,晴天或湿度不大的气候条件下不应超过12h,雨天、潮湿、有盐雾的气候条件下不应超过2h。
采用防火防腐一体化体系(含防火防腐双功能涂料)时,防腐涂装和防火涂装可以合并验收。
防腐涂料涂装
主控项目
防腐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满足设计文件、涂料产品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不应小于150µm,室内不应小于125µm。
防火涂料涂装
主控项目
膨胀型(超薄型、薄型)防火涂料、厚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及隔热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耐火极限的要求,且不应小于200µm。当采用厚型防火涂料涂装时,80%及以上涂层面积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耐火极限的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一般规定
装配式建筑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当国家现行标准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具体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制定验收要求。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部品,用于同期施工且属于同一工程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进行进场验收。
部品部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标准、出厂检验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文件。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连接节点及叠合构件浇筑混凝土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混凝土粗糙面的质量,键槽的尺寸、数量、位置;
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间距、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锚固方式及锚固长度;
预埋件、预留管线的规格、数量、位置;
预制混凝土构件接缝处防水、防火等构造做法;
保温及其节点施工。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除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工程设计文件、预制构件安装施工图和加工制作详图;
预制构件、主要材料和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抽样复验报告;
预制构件安装施工记录;
钢筋套筒灌浆型式检验报告、工艺检验报告和施工检验记录,浆锚搭接连接的施工检验记录;
后浇混凝土部位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文件;
后浇混凝土、灌浆料、坐浆材料强度检测报告;
外墙防水施工质量检验记录;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装配式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其他文件和记录。
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主控项目要求
梁板类简支受弯预制构件进场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并要求
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
对大型构件及有可靠应用经验的构件,可只进行裂缝宽度、抗裂和挠度检验;
对使用数量较少的构件,当能提供可靠依据时,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对多个工程共同使用的同类型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可共同委托,其结果对多个工程共同有效。
对于不可单独使用的叠合板预制底板,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对叠合梁构件是否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的方式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其他预制构件,除设计有专门要求外,进场时可不做结构性能检验。
对以上规定中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应采取下列措施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应驻厂监督生产过程。
当无驻厂监督时,预制构件进场时应对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间距、保护层厚度及混凝土强度等进行实体检验。
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与连接的主控项目要求
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浆锚搭接连接时,灌浆应饱满、密实,所有出口均应出浆。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及浆锚搭接连接的灌浆料强度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每工作班应制作1组且每层不应少于3组40mm×40mm×160mm的长方体试件,标养28天后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预制构件底部接缝坐浆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每工作班同一配合比应制作1组且每层不应少于3组边长为70.7mm的立方体试件,标养28天后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外墙板接缝的防水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每1000㎡外墙(含窗 )面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一处,抽查部位应为相邻两层四块墙板形成的水平和竖向十字接缝区域,面积不得少于10㎡,进行现场淋水试验。
外围护系统质量检查与验收的要求
外围护部品应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预埋件
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构造节点
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防雷装置
防火构造
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下列现场实验和测试
饰面砖(板)的粘结强度测试
墙板接缝及外门窗安装部位的现场淋水试验。
现场隔声测试
现场传热系数测试
外围护系统应在验收前完成下列性能的实验和测试
抗压性能、层间变形性能、耐撞击性能、耐火极限等实验室检测
连接件材性、锚栓拉拔强度等检测
外围护系统质量验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竣工图或施工图、性能试验报告、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外围护部品和配套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
施工安装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文件、工作记录和工程变更记录
屋面及装饰装修工程相关标准
屋面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基本规定
施工单位应取得建筑防水和保温工程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应编制屋面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基层与保护工程
屋面找坡应满足设计排水坡度要求, 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材料找坡宜为2% ;檐沟、天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
基层与保护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应按屋面面积每100㎡抽查1处,每处应为10㎡,且不得少于3处。
找坡层宜采用轻骨料混凝土,找平层宜采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分格缝纵横间距不宜大于6m,分格缝的宽度宜为5~20mm。
卷材防水层的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找平层应做成圆弧形,且应整齐平顺。
隔汽层应设置在结构层与保温层之间,在屋面与墙的连接处,隔汽层应沿墙面向上连续铺设,高出保温层上表面不得小于150mm。隔汽层的基层应平整、干净、干燥;隔汽层应选用气密性、水密性好的材料。隔汽层采用卷材时宜空铺,卷材搭接缝应满粘,其搭接宽度不应小于80mm;采用涂料时,应涂刷均匀。
块体材料、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保护层与卷材、涂膜防水层之间,应设置隔离层。隔离层可采用干铺塑料膜、土工布、卷材或铺抹低强度等级砂浆。当采用干铺塑料膜、土工布、卷材时,应铺设平整,其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不得有皱折;当采用低强度等级砂浆时,其表面应压实、平整,不得有起壳、起砂现象
待防水层卷材铺贴完成或涂料固化成膜,并经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其上的保护层施工。
用块体材料做保护层时,宜设置分格缝,分格缝纵横间距不应大于10m,分格缝宽度宜为20mm。用水泥砂浆做保护层时,表面应抹平压光,并应设表面分格缝,分格面积宜为1㎡。用细石混凝土做保护层时,应振捣密实,表面应抹平压光,分格缝纵横间距不应大于6m。缝宽度宜为10~20mm。
块体材料、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保护层与女儿墙和山墙之间,应预留宽度为30mm的缝隙,缝内宜填塞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并应用密封材料嵌填密实。
保温与隔热工程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或干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保温与隔热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应按屋面面积每100㎡抽查1处,每处应为10㎡,且不得少于3处。
板状材料保温层采用干铺法施工时,保温材料应紧靠在基层表面上,应铺平垫稳; 分层铺设的板块上下层接缝应相互错开,板间缝隙应采用同类材料的碎屑嵌填密实。
纤维材料保温层的纤维材料填充后,不得上人踩踏。装配式骨架纤维保温材料施工时,先在基层上铺设保温龙骨或金属龙骨,龙骨间填充纤维保温材料,再在龙骨上铺钉水泥纤维板。金属龙骨和固定件应经防锈处理,金属龙骨与基层间采取隔热断桥措施。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层施工,喷涂时喷嘴与施工基面的间距应由试验确定。一个作业面应分遍喷涂完成,每遍厚度不宜大于15mm;当日 的作业面应当日连续喷涂施工完毕。硬泡聚氨醋喷涂后20min内严禁上人,喷涂完成后,应及时做保护层。
在浇筑泡沫混凝土前,应将基层上的杂物和油污清理干净。基层应浇水湿润,但不得有积水。在浇筑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泡沫混凝土的湿密度。
种植隔热层与防水层之间宜设细石混凝土保护层。种植隔热层的屋面坡度大于20% 时,其排水层 、种植土层应采取防滑措施。排水层应与排水系统连通,挡墙或挡板泄水孔的留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堵塞。
设计无要求时,架空隔热层高度宜为180~300mm。当屋面宽度大于10m时,应在屋面中部设置通风屋脊,通风口处应设置通风篦子。架空隔热制品支座底面的卷材、涂膜防水层,应采取加强措施。架空隔热制品距山墙或女儿墙不得小于250mm。架空隔热制品:非上人屋面的砌块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上人屋面的砌块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混凝土板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板厚及配筋应符合设计要求。
蓄水隔热层与屋面防水层之间应设隔离层。蓄水池的所有孔洞应预留,不得后凿, 所设置的给水管、排水管和溢水管等,均应在蓄水池混凝土施工前安装完毕。每个蓄水区的防水混凝土应一次浇筑完毕,不得留施工缝。防水混凝土初凝后应覆盖养护,终凝后浇水养护不得少于14d;蓄水后不得断水。
防水与密封工程
卷材防水层
屋面坡度大于25%时,卷材应采取满粘和钉压固定措施。
卷材铺贴方向宜平行于屋脊,且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平行屋脊的卷材搭接缝应顺流水方向,卷材搭接宽度应符合规范相关规定。相邻两幅卷材短边搭接缝应错开,且不得小于500mm。上下层卷材长边搭接缝应错开,且不得小于幅宽的1/3。
卷材铺贴方法有冷粘法、热粘法、热熔法、自粘法、焊接法、机械固定法等。厚度小于3mm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严禁采用热熔法施工。自粘法铺贴卷材的接缝处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宽度不应小于10mm。焊接法施工时,应先焊长边搭接缝,后焊短边搭接缝。
涂膜防水层
防水涂料应多遍涂布,并应待前一遍涂布的涂料干燥成膜后,再涂布后一遍涂料,且前后两遍涂料的涂布方向应相互垂直。
铺设胎体增强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胎体增强材料宜采用聚酯无纺布或化纤无纺布
胎体增强材料长边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短边搭接宽度不应小于70mm;
上下层胎体增强材料的长边搭接应错开,且不得小于幅宽的1/3;
上下层胎体增强材料不得相互垂直铺设。
涂膜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0%。
复合防水层
卷材与涂料复合使用时,涂膜防水层宜设置在卷材防水层的下面。防水卷材的粘结质量应符合规范相应规定,当防水涂料作为防水卷材粘结材料复合使用时,还应符合相 应的防水卷材胶粘剂规定。
卷材与涂膜应粘贴牢固,不得有空鼓和分层现象。
复合防水层总厚度的检验方法:针测法或取样量测。
接缝密封防水
密封防水部位的基层应清洁、干燥,并应无油污、无灰尘。且基层应牢固,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裂缝、蜂窝、麻面、起皮和起砂现象;嵌入的背衬材料与接缝壁间不得留有空隙。
密封材料嵌填应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不得有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密封材料嵌填完成后,在固化前应避免灰尘、破损及污染,且不得踩踏。
细部构造工程
细部构造工程包括檐口、檐沟和天沟、女儿墙和山墙 、水落口、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屋面出入口、反梁过水孔、设施基座、屋脊、屋顶窗等分项工程。细部构造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应全数进行检验。
屋面细部构造热桥部位的保温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檐口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檐口部位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檐口800mm范围内的卷材应满粘,檐口端部应抹聚合物水泥砂浆,其下端应做成鹰嘴或滴水槽
檐沟和天沟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沟内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檐沟外侧顶部及侧面均应抹聚合物水泥砂浆,其下端应做成鹰嘴或滴水槽。
女儿墙和山墙的压顶向内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压顶内侧下端应做成鹰嘴或滴水槽。女儿墙和山墙的卷材应满粘,卷材收头应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并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女儿墙和山墙的涂膜应直接涂刷至压顶下,涂膜收头应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
水落口杯上口应设在沟底的最低处,水落口处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水落口杯应安装牢固。水落口周围直径500mm范围内坡度不应小于5%,水落口周围的附加层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水层和附加层伸入水落口杯内不应小于50mm,并应粘结牢固。
变形缝处防水层应铺贴或涂刷至泛水墙的顶部。等高变形缝顶部宜加扣混凝土或金属盖板;高低跨变形缝在高跨墙面上的防水卷材封盖和金属盖板,应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并应用密封材料封严。
伸出屋面管道的泛水高度及附加层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周围的找平层应抹出高度不小于30mm的排水坡,卷材防水层收头应用金属箍固定,并应用密封材料封严;涂膜防水层收头应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
屋面垂直出入口防水层收头应压在压顶圈下,附加层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屋面水平出人口防水层收头应压在混凝土踏步下,附加层铺设和护墙应符合设计要求。 屋面出入口的泛水高度不应小于250mm。
金属板屋面铺装要求有:檐口挑出墙面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伸入檐沟、天沟内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泛水板与突出屋面墙体的搭接高度不应小于250mm;泛水板、变形缝盖板与金属板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00mm;屋脊盖板在两坡面金属板上的搭盖宽度不应小于250mm。
应做隐蔽工程验收的部位
卷材、涂膜防水层的基层
保温层的隔汽和排汽措施
保温层的铺设方式、厚度、板材缝隙填充质量及热桥部位的保温措施
接缝的密封处理
瓦材与基层的固定措施
檐沟、天沟、泛水、水落口和变形缝等细部做法
在屋面易开裂和渗水部位的附加层
保护层与卷材、涂膜防水层之间的隔离层
金属板材与基层的固定和板缝间的密封处理
坡度较大时,防止卷材和保温层下滑的措施
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基本规定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合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低于5℃
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应低于10℃
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不应低于0℃
采用自流平、涂料铺设时,不应低于5℃,也不应高于30℃
检查防水隔离层应采用蓄水方法,蓄水深度最浅处不得小于10mm,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检查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的面层应采用泼水方法
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地面的沉降缝、伸缝、缩缝和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的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
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内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盖封,并应与面层齐平。
基层铺设
基层铺设前,其下一层表面应干净、无积水。对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地面的基层, 应清除残留物,将露出基层的金属物涂绝缘漆两遍晾干。
用基土作基层时,地面应铺设在均匀密实的基土上,土层结构被扰动的基土应进行换填,并分层予以压实。填土时应为最佳含水量,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I类建筑基土的氡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灰土垫层应采用熟化石灰与黏土(或粉质黏土、粉土)的拌合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熟化石灰可采用磨细生石灰,亦可用粉煤灰代替。
砂垫层应采用中砂,其厚度不应小于60mm;砂石垫层选用天然级配材料,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三合土垫层应采用石灰、砂(可掺入少量黏土)与碎砖的拌合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四合土垫层应采用水泥、石灰、砂(可掺少量黏土)与碎砖的拌合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80mm
炉渣垫层采用炉渣或水泥与炉渣或水泥、石灰与炉渣的拌合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80mm。炉渣或水泥炉渣垫层的炉渣,使用前应浇水闷透;水泥石灰炉渣垫层的炉渣,使用前应用石灰浆或用熟化石灰浇水拌合闷透; 闷透时间均不得少于5d。 炉渣垫层施工过程中不宜留施工缝。
水泥混凝土垫层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陶粒混凝土垫层的厚度不应小于80mm。均应铺设在基土上,当气温长期处于0°C以下,设计无要求时,垫层应设置伸缩缝。室内地面的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应设置纵向缩缝和横向缩缝; 纵向缩缝、横向缩缝的间距均不得大于6m。
铺设防水隔离层时,在管道穿过楼板面四周,防水、防油渗材料应向上铺涂,并超过套管的上口;在靠近柱、墙面处,应高出面层200~300mm或按设计要求的高度铺涂。 阴阳角和管道穿过楼板面的根部应增加铺涂附加防水、防油渗隔离层。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的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整体面层铺设
铺设整体面层时,其水泥类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2MPa;表面应粗糙、洁净、 湿润并不得有积水。铺设前宜凿毛或涂刷界面剂。
整体面层施工后,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抗压强度应达到5MPa后,方准上人行走;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
水泥混凝土面层混凝土采用的粗骨料,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面层厚度的2/3,细石混凝上面层采用的石子粒径不应大于16mm。水泥混凝土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不得留施工缝,且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水泥砂浆面层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严禁混用;砂应为中粗砂,当采用石屑时,其粒径应为1~5mm,且含泥量不应大于3%。防水水泥砂浆采用的砂或石屑,其含泥量不应大于1%,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水磨石面层应采用水泥与石粒的拌合料铺设,有防静电要求时,拌合料内应按设计要求掺入导电材料。面层厚度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为12~18mm,且宜按石粒粒径确定。水磨石面层的石粒,应采用白云石、大理石等岩石加工而成,石粒应洁净、无杂物,其粒径除特殊要求外应为6~16mm;颜料应采用耐光、耐碱的矿物原料,不得使用酸性颜料
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合料铺设时,拌合料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当设计无要求时,水泥钢(铁)屑面层铺设厚度不应小于30mm,抗压强度不应小于40MPa;水泥石英砂浆面层铺设厚度不应小于20mm,抗压强度不应小于30MPa;钢纤维混凝土面层铺设厚度不应小于40mm,抗压强度不应小于40MPa。
防油渗面层应采用防油渗混凝土铺设或采用防油渗涂料涂刷。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30;所用的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碎石应采用花岗石或石英石,粒径为5~16mm,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20mm。
防油渗面层采用防油渗涂料时,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涂层厚度宜为5~7mm防油渗涂料抗拉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3MPa;防油渗涂料应具有耐油、耐磨、耐火和粘结性能。
不发火(防爆)面层所采用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
自流平面层的基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面层涂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水性涂料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溶剂型涂料中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和游离甲苯二异氰醛酯(TDI)。
涂料面层的基层应平整、洁净,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其含水率应与涂料的技术要求相一致。涂料进场时,应有相应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塑胶面层应采用现浇型塑胶材料或塑胶卷材,宜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类基层上铺设。铺设时的环境温度宜为10~30℃。
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的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 10mm的空隙。
板块面层铺设
铺设板块面层时,其水泥类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2MPa
铺设水泥混凝土板块、水磨石板块、人造石板块、陶瓷锦砖、陶盗地砖、缸砖、水泥花砖、料石、大理石、花岗石等面层的结合层和填缝材料采用水泥砂浆时,在面层铺设后,表面应覆盖 、湿润,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当板块面层的水泥砂浆结合层的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
板块类踢脚线施工时,不得采用混合砂浆打底。
砖面层、大理石、花岗石面层、预制板块面层、料石面层所用板块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放射性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在水泥砂浆结合层上铺贴缸砖、陶瓷地砖和水泥花砖面层时,砖应视需要浸水湿润晾干待用。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颜色水泥勾缝和压缝后,并应做养护和保护。
铺设大理石、花岗石面层前,板材应进行防碱处理。结合层与板材应分段同时铺设。
强度和品种不同的预制板块不宜混杂使用。板块间的缝隙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板块面层缝宽不宜大于6mm,水磨石板块、人造石板块间的缝宽不应大于2mm。预制板块面层铺完24h后,应用水泥砂浆灌缝至2/3高度,再用同色水泥浆擦缝。面层与下一层应粘结牢固、无空鼓,每自然间或标准间的空鼓板块不应超过总数的5%。
条石面层的结合层宜采用水泥砂浆,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块石面层的结合层宜采用砂垫层,其厚度不应小于60mm;基土层应为均匀密实的基土或夯实的基土。条石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条石强度等级应大于MU60,块石的强度等级应大于MU30。
塑料板面层应采用塑料板块材、塑料板焊接,塑料卷材以胶粘剂在水泥基层上采用满粘或点粘法铺设。铺贴时,室内相对湿度不宜大于70%,温度宜在10~32℃之间 。防静电塑料板配套的胶粘剂、焊条等应具有防静电性能。
活动地板面层应采用特制的平压刨花板为基材,表面可饰以装饰板。
金属板面层及其配件宜使用不锈蚀或经过防锈处理的金属制品。具有磁吸性的金属板面层不得用于有磁场所。
地毯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地毯、衬垫、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甲醛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的伸、缩缝及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
木、竹面层铺设
木、竹地板面层下的搁栅、垫木、垫层地板等采用的树种、选材标准和铺设时木材的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处理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场时应对其断面尺寸、含水率等主要指标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木、竹地板面层采用材料应有下列检测报告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和游离甲醛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地板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当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应在空隙内加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棋子,其间距宜为200~300mm。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基本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进行设计,并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应经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确认。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防火、环保、节能、减排等有关规定。建筑装饰装修耐久性应满足使用要求。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可统一划分检验批,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等进行验收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规范要求。获得认证的产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次。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不得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主体结构和水、暖、电、 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施工单位应建立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等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管道、设备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和电气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气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直接埋设电线 。
分项工程一般规定及主控项目要求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推拉门窗扇必须牢固,必须安装防脱落装置。
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金属门窗的防雷、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整体面层吊顶包括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和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水泥纤维板和木板等为整体面层的吊顶;板块面层吊顶包括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和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板、塑料板、玻璃板和复合板等为板块面层的吊顶;格栅吊顶包括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和木龙骨等为骨架,以金属、木材、塑料和复合材料等为格栅面层的吊顶。
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石膏板、水泥纤维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安装双层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吊杆和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和龙骨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木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板材隔墙包括复合轻质墙板、石膏空心板、增强水泥板和混凝土轻质板等隔墙;骨架隔墙包括以轻钢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水泥纤维板等为墙面板的隔墙;玻璃隔墙包括玻璃板、玻璃砖隔墙。
饰面板、饰面砖工程的防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水性涂料包括乳液型涂料、无机涂料、水溶性涂料等;溶剂型涂料包括丙烯酸酯涂料 、聚氨酯丙烯酸涂料、有机硅丙烯酸涂料、交联型氟树脂涂料等;美术涂饰包括套色涂饰、滚花涂饰、仿花纹涂饰等。
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用腻子找平或直接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既有建筑墙面在用腻子找平或直接涂饰涂料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用溶剂型腻子找平或直接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在用乳液型腻子找平或直接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找平层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内墙找平层的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
厨房、卫生间墙面的找平层应使用耐水腻子。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为5 ~35℃。
装饰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项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基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以施工前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的样板房作为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施工前的交接检验记录,并符合规范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以户(套)为单位进行分户工程验收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包括:门窗工程、吊顶工程、轻质隔墙工程、墙饰面工程、楼地面饰面工程、涂饰工程、细部工程、防水工程、厨房工程、卫浴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
厨房工程
橱柜的材料、加工制作、使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橱柜应安装牢固。
电源插座规格应满足设备最大用电功率要求 , 插座安装位置应和厨房设备设计位置一致
户内燃气管道与燃具应采用软管连接,长度不应大于2m,中间不得有接口,不得有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燃具的连接应严密,安装应牢固,不渗漏。燃气热水器气管应直接通至户外。
厨房设置的竖井排烟道及止回阀应符合防火要求,且应有防止烟气回流、窜烟的措施。
卫浴工程
卫生洁具应做满水或灌水(蓄水)试验,且应严密,畅通,无渗漏。卫生洁具的排水管应嵌入排水支管管口内,并应与排水支管管口吻合,密封严实。坐便器、净身盆应固定安装,并应采用非干硬性材料密封,不得用水泥砂浆固定。
淋浴间与相应墙体结合部位应无渗漏。淋浴间门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玻璃应为安全玻璃。淋浴间地面低于相连地面不宜小于20mm或设置挡水条,且挡水条应安装牢固,密实。淋浴间内给水、排水系统应进水顺畅、排水通畅、不堵塞。
卫浴配件与装饰完成面应连接牢固,不松动。卫浴配件应采用防水、不易生锈的材料,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电气工程
动力及照明系统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进行模拟动作试验,照明宜作8h全负荷试验。
室内布线应穿管敷设,不得在住宅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饰面板内直敷布线。
电线、电缆绝缘应良好,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应大于0.5MΩ。除同类照明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不得穿人同一个管内。
开关通断应在相线上,并应接触可靠。插座接线应符合“左零右火上接地”的要求。保护接地线在插座间不得串联连接。安装高度在1.8m及以下电源插座均应为安全型插座;卫生间、非封闭阳台应采用防护等级为IP54电源插座;分体空调、洗衣机、电热水器应采用带开关插座。
重量大于3kg的灯具应采用螺栓固定或采用吊挂固定。
等电位联接: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设有局部等电位箱(盒),卫生间内安装的金属管道、浴缸、淋浴器、暖气片等外露的可接近导体应与等电位盒端子连接。局部等电位联结排与各连接点间应采用多股铜芯有黄绿色标的导线,其截面积不应小于4m㎡,且不得进行串联。
智能化工程
包括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智能家居、访客对讲、紧急求助、人侵报警。质量和检验方法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测试应符合设计要求;用水器具安装前,各用水点应进行通水试验。
卫浴设备的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连接方式应安全可靠、无渗漏。
暗敷排水立管的排水管应设检修门,高层明敷排水塑料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排水洞口封堵应采用耐火材料。
采暖工程
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应与电源的接地线连接;
散热器应位置准确、固定牢固、配件齐全,无渗漏,表面色泽均匀,无脱落、损伤等外观缺陷;室内供热管、控制阀门、散热器片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应紧密,无渗漏;
地面的固定设备和卫生设备下面,不应布置发热电缆、低温加热水管;
散热器支架、托架应安装牢固,背面与装饰后墙表面垂直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暗敷设散热器管路的阀门部位应留设检修孔。
通风与空调工程
空调系统、新风(换风)系统运行应正常,功能转换应顺畅。送、排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空调内、外机管道连接口和新风排气口设置应坡向室外,不得出现倒坡现象;管道穿墙处应密封、不渗水。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并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 准》中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的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工程资料
装修原材料及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复验报告;
装修工序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分户工程验收的相关文件及表格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检测资料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绝缘电阻检测报告
水压试验报告
通水、通气试验报告
防雷测试报告
外窗气密性、水密性检测报告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施工强制性条文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扇与框的搭接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防火安全强制性条文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幕墙工程技术的有关规定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玻璃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全玻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板面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幕墙,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当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安装与主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下方应设置防护网;在距离地面约3m高度处,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6m的水平防护网。
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一道密封应采用丁基热熔密封胶。隐框、半隐框及点支承玻璃幕墙的二道密封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明框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宜采用聚硫类中空玻璃密封胶,也可采用硅酮密封胶。
隐框或横向半隐框玻璃幕墙,每块玻璃的下端应设置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托条应能承受该分格玻璃的重力荷载作用,且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厚度不应小于2mm、高度不应超出玻璃外表面。托条上应设置衬垫。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单组分或双组分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并应有保质年限的质量证书。用于石材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还应有证明无污染的试验报告。
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耐候密封胶配套使用。
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固定构件时,注胶应在温度15℃以上30℃以下、相对湿度5 0%以上,且洁净、通风的室内进行,胶的宽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板、石板空缝安装时,必须有防水措施,并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出口。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地震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地震区的民用建筑用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石材蜂窝复合板、高压热固化木纤维板和纤维水泥板等外墙用人造板材幕墙工程。人造板材幕墙的应用高度不宜大于100m。
幕墙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幕墙(含采光顶)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透光、半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
幕墙隔气层应完整、严密、位置正确,穿透隔气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和防火分区隔离部位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
新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鼓励使用轻 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
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人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
新建玻璃幕墙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论证,并在竣工前进行专项验收。
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基本规定
组织应识别项目需求和项目范围,根据自身项目管理能力、相关方约定及项目目标之间的内在联系,确定项目管理目标。组织应遵循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动态管理原理,确定项目管理流程,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实施项目系统管理,持续改进管理绩效,提高相关方满意水平,确保实现项目管理目标。
项目范围管理的过程包括:范围计划;范围界定;范围确认;范围变更控制。
项目管理流程是动态管理原理在项目管理的具体应用。项目管理流程应包括启动、 策划、实施、监控和收尾过程。
组织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的内容
规章制度,包括工作内容、范围和工作程序、方式,如管理细则、行政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等;
责任制度,包括工作职责、职权和利益的界限及其关系,如组织管理职责制度、人力资源与劳务管理制度、劳动工资与劳动待遇管理制度等。
项目系统管理是围绕项目整体目标而实施管理措施的集成,包括: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环境等管理相互兼容、相互支持的动态过程。系统管理不仅要满足每个目标的实施需求,而且需确保整个系统整体目标的有效实现。
组织应识别项目的所有相关方,了解其需求和期望,确保项目管理要求与相关方的期望相一致。
内外部相关方是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应单位及政府、媒体、协会、相关社区居民等。
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各实施主体和参与方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度,明确项目管理组织和人员分工,建立各方相互协调的管理机制。
建设工程项目各实施主体和参与方法定代表人应书面授权委托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
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启动前建立,在项目完成后或按合同约定解体。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应遵循下列步骤 :
根据项目管理规划大纲、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及合同要求明确管理任务;
根据管理任务分解和归类,明确组织结构;
根据组织结构,确定岗位职责、权限以及人员配置;
制定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由组织管理层审核认定
项目团队建设应开展绩效管理,利用团队成员集体的协作成果。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应在项目实施之前,由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与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协商制定。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宜包括下列内容
项目管理实施目标;
组织和项目管理机构职责、权限和利益的划分;
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环保、文明、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目标
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项目所需资源的获取和核算办法
法定代表人向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委托的相关事项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应承担的风险
项目应急事项和突发事件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项目管理效果和目标实现的评价原则、内容和方法
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责任和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奖惩依据、标准和办法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解职和项目管理机构解体的条件及办法
缺陷责***、质量保修期及之后对项 目管理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应根据项目实施变化进行补充和完善。
项目管理策划
项目管理策划应由项目管理规划策划和项目管理配套策划组成。项目管理规划应包括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项目管理配套策划应包括项目管理规划策划以外的所有项目管理策划内容。
项目管理策划应遵循下列程序:识别项目管理范围;进行项目工作分解;确定项目的实施方法;规定项目需要的各种资源;测算项目成本;对各个项目管理过程进行策划
采购与投标管理
组织应根据项目立项报告、工程合同、设计文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采购管理制度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采购工作范围、内容及管理标准;采购信息,包括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技术标准和质量规范;检验方式和标准;供方资质审查要求;采购控制目标及措施。
组织应进行投标文件评审。评审应包括:商务标满足招标要求的程度;技术标和实施方案的竞争力;投标报价的经济合理性;投标风险的分析与应对。
合同管理
项目合同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合同评审;合同订立;合同实施计划;合同实施控制;合同管理总结。
合同评审应包括下列内容:合法性、合规性评审;合理性、可行性评审;合同严密性、完整性评审;与产品或过程有关要求的评审;合同风险评估。
设计与技术管理
设计管理应根据项目实施过程,划分为下列阶段:项目方案设计;项目初步设计; 项目施工图设计;项目施工;项目竣工验收与竣工图;项目后评价。
项目管理机构应实施项目技术管理策划,确定项目技术管理措施,进行项目技术应用活动。项目技术管理措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技术规格书(技术要求);技术管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技术方案;采购计划
进度管理
项目进度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编制进度计划;进度计划交底,落实管理责任;实施进度计划,进行进度控制和变更管理。
组织应提出项目控制性进度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组织的控制性进度计划,编制项目的作业性进度计划。
各类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编制说明;进度安排;资源需求计划;进度保证措施。
进度计划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工作完成数量;工作时间的执行情况;工作顺序的执行情况;资源使用及其与进度计划的匹配情况;前次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进度计划变更可包括下列内容:工程量或工作量;工作的起止时间;工作关系;资源供应。
项目管理机构应识别进度计划变更风险,并在进度计划变更前制定下列预防风险的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沟通协调措施。
质量管理
项目质量管理应坚持缺陷预防的原则,按照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循环方式进行系统运作。
项目质量管理程序:确定质量计划,实施质量控制,开展质量检查与处置,落实质量改进。
项目质量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职责; 质量管理与协调的程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质量控制点的设置与管理;项目生产要素的质量控制;实施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所采取的措施;项目质量文件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在质量控制的过程中,跟踪、收集、整理实际数据,与质量要求进行比较,分析偏差,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置,并对处置效果复查。
成本管理
项目成本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掌握生产要素的价格信息;确定项目合同价;编制成本计划,确定成本实施目标;进行成本控制;进行项目过程成本分析;进行项目过程成本考核;编制项目成本报告;项目成本管理资料归档。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的会计周期进行项目成本核算。项目成本核算应坚持形象进度、产值统计、成本归集同步的原则,项目管理机构应编制项目成本报告。
成本分析宜包括下列内容:时间节点成本分析;工作任务分解单元成本分析;组织单元成本分析;单项指标成本分析;综合项目成本分析。
组织应以项目成本降低额、项目成本降低率作为对项目管理机构成本考核主要指标 。
安全生产管理
组织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确保项目处于本质安全状态。
组织应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资源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计划,落实整改措施。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应满足事故预防的管理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针对项目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进行辨识与评估的结果,确定对策和控制方案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照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对分包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和培训提出要求
对项目安全生产交底、有关分包人制定的项目安全生产方案进行控制的措施
应急准备与救援预案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应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实施。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分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计划进行补充、调整时,仍应按原审批程序执行。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
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各施工过程应配置齐全劳动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施工场所安全
作业活动严禁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作业场所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作业现场场容、场貌、环境和生活设施应满足安全文明达标要求
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并应定期检查食品卫生,预防食物中毒
项目管理团队应确保各类人员的职业健康需求,防治可能产生的职业和心理疾病
应落实减轻劳动强度、改善作业条件的施工措施
项目管理机构应识别可能的紧急情况和突发过程的风险因素,编制项目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应包括:应急目标和部门职责;突发过程的风险因素及评估;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应急准备与响应能力测试;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源。项目管理机构应对应急预案进行专项演练对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实施评价并修改完善。
项目管理机构在事故应急响应的同时,应按规定上报上级和地方主管部门,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分析,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进行全员安全教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绿色建造与环境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通过项目管理策划确定绿色建造计划并经批准后实施。绿色建造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绿色建造范围和管理职责分工;绿色建造目标和控制指标;重要环境因素控制计划及响应方案;节能减排及污染物控制的主要技术措施;绿色建造所需的资源和费用。
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应实施下列绿色施工活动:选用符合绿色建造要求的绿色技术、 建材和机具,实施节能降耗措施;进行节约土地的施工平面布置;确定节约水资源的施工方法;确定降低材料消耗的施工措施;确定施工现场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措施;确保施工产生的粉尘、污水、废气、噪声、光污染的控制效果。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应协调设计与施工单位,落实绿色设计或绿色施工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对绿色建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进行绿色建造设计或绿色施工评价。
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环境管理计划进行环境管理交底,实施环境管理培训,落实环境管理手段、设施和设备。
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环境管理要求
工程施工方案和专项措施应保证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安全、文明,减少噪声污染、光污染、水污染及大气污染,杜绝重大污染事件的发生;
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垃圾分类,实现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设专人按规定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于现场回填或混人建筑垃圾中外运;
按照分区划块原则,规范施工污染排放和资源消耗管理,进行定期检查或测量,实施预控和纠偏措施,保持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和卫生条件;
针对施工污染源或污染因素,进行环境风险分析,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预防可能出现的非预期损害;在发生环境事故时,进行应急响应以消除或减少污染,隔离污染源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组织应在施工过程及竣工后,进行环境管理绩效评价。
资源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编制人力资源需求计划、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人力资源培训计划。项目管理人员应在意识、培训、经验、能力方面满足规定要求。
施工现场应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组织宜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项目管理机构应制定材料管理制度,规定材料的使用、限额领料,使用监督、回收过程,并应建立材料使用台账。项目管理机构应编制工程材料与设备的需求计划和使用计划。
施工机具与设施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技能并符合持证上岗的要求。项目管理机构应确保投入使用的施工机具与设施性能和状态合格,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形成运行使用记录。
项目管理机构应编制项目资金需求计划、收入计划和使用计划。应按资金使用计划控制资金使用,节约开支;应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资金台账,记录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实施财务核算和盈亏盘点。项目管理机构应进行资金使用分析,对比计划收支与实际收支的差异,分析原因,改进资金管理。
信息与知识管理
信息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信息计划管理;信息过程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文件与档案管理;信息技术应用管理。
项目信息需求应明确实施项目相关方所需的信息,包括:信息的类型、内容、格 式、传递要求,并应进行信息价值分析。
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文件与档案管理人员。项目文件与档案管理宜应用信息系统,重要项目文件和档案应有纸介质备份。
沟通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运行之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项目沟通管理计划。
项目沟通管理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沟通范围、对象、内容与目标;沟通方法、手段及人员职责;信息发布时间与方式;项目绩效报告安排及沟通需要的资源;沟通效果检查与沟通管理计划的调整。项目沟通管理计划应由授权人批准后实施,项目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项目沟通管理计划进行检查、评价和改进。
风险管理
项目风险管理应包括下列程序: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监控。
项目管理机构应采取下列措施应对负面风险:风险规避;风险减轻;风险转移;风险自留。
收尾管理
发包人接到工程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编写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移交。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实施,发包人审查,双方共同确认后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规定编制并实施工程竣工决算。工程竣工决算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造价分析表。
管理绩效评价
项目管理绩效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项目管理特点;项目管理理念、模式;主要管理对策、调整和改进;合同履行与相关方满意度;项目管理过程检查、考核、评价 ;项目管理实施成果。
组织应根据项目管理绩效评价需求规定适宜的评价结论等级,以百分制形式进行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的结论,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有关规定
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内容与程序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包括项目部和总承包企业职能部门参与的项目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命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进行项目策划并编制项目计划;实施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进行项目范围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设备材料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沟通与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现场管理,项目收尾等。
项目部应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并使每一管理过程都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 ( PDCA)的持续改进过程。
工程总承包管理的组织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工程总承包企业宜采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形式,明确项目目标和项目经理的职责、权限和利益。
项目部应具有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组织、实施和控制的职能。项目部应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费用、进度、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目标负责。项目部应具有与内外部沟通与协调管理职能。
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决策、组织、领导和沟通能力,能正确处理和协调与项目发包方、 相关方之间及企业内部各专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及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知识;具有类似项目的管理经验;具有良好的信誉。
项目策划
工程总承包项目策划属项目初始阶段的工作,项目策划的输出文件是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策划应结合项目特点,依据合同和总承包企业管理的要求,明确项目目标和工作范围,分析项目的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确定项目管理的各项管理原则、措施和进程。
项目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明确项目策划原则;明确项目技术、质量、安全、费用、进度、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目标,并制定相关管理程序;确定项目的管理模式、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制定资源配置计划;制定项目协调程序;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制定分包计划。
项目设计管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设置设计管理部门,并应将采购纳入设计程序。设计管理部门应负责采购文件的编制、报价技术评审和技术谈判、供应厂商图纸资料的审查和确认等工作。
设计执行计划宜包括如下内容:设计依据;设计范围;设计的原则和要求;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适用标准规范清单;质量保证程序和要求;进度计划和主要控制点;技术经济要求;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与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的接口关系及要求
设计管理部门应负责设计质量控制,其设计质量控制点主要包括:设计人员资格的管 理;设计输入的控制;设计策划的控制(包括组织、技术、条件接口);设计技术方案的评审;设计文件的校审与会签;设计输出的控制;设计确认的控制;设计变更的控制;设计技术支持与服务的控制。设计人员应根据项目文件管理规定,收集整理设计图纸、资料和有关记录,组织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总目录并存档。
项目施工管理
施工执行计划应由施工经理组织编制,经项目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业主确认。施工执行计划宜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施工组织原则;施工质量计划;施工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费用计划;施工技术管理计划,包括施工技术方案要求;资源供应计划;施工准备工作要求。
项目施工部门应根据施工执行计划组织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应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报业主确认。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宜遵循下列程序:收集编制依据资料;确定进度控制目标;计算工程量;确定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施工期限;确定施工流程;形成施工进度计划;编写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书。
施工部门宜采用赢得值法(挣值法)等技术,测量施工进度,分析进度偏差,预测进度趋势,采取纠正措施。
施工部门应监督施工过程质量,并对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进行识别和质量控制,并应保存质量记录;还应监督质量不合格品的处置,验证其实施效果。
施工部门应根据项目安全管理实施计划进行施工阶段安全策划,编制施工安全计划,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落实施工安全管理目标。施工中应对施工各阶段、部位和场所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风险分析,制定应对措施,并对其实施管理和控制。
项目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项目部应建立施工现场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项目试运行管理
试运行执行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体说明;组织机构;进度计划;资源计划;费用计划;试运行文件编制要求;试运行准备工作要求;培训计划;考核计划;质量、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及业主和相关方的责任分工等内容。
试运行经理或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组织或协助业主编制试运行方案。试运行方案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和原则;目标与采用标准;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组织指挥系统;试运行进度安排;试运行资源配置;环境保护设施投运安排;安全及职业健康要求;试运行预计的技术难点和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项目进度管理
项目部应对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和质量控制等进行协调管理。项目进度管理应按项目工作分解结构逐级管理,用控制基本活动的进度来达到控制整个项目的进度。
项目的进度计划文件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进度计划图表。可选择采用单代号网络图、双代号网络图、时标网络计划和隐含有活动逻辑关系的横道图。进度计划图表中宜有资源分配。
进度计划编制说明。主要内容有进度计划编制依据、计划目标、关键线路说明、资源要求、外部约束条件、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项目总进度计划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进度目标进行编制。项目分进度计划在总进度计划的约束条件下,根据细分的工作内容、逻辑关系和资源条件进行编制 。
当项目工作进度拖延时,项目计划工期的变更规定:提出工作推迟的时间和原因; 分析该工作进度的推迟对计划工期的影响;向项目经理报告处理意见,并转发给费用和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作出修改计划工期的决定;修改的工期大于合同工期时,应报业主确认并按合同变更处理。
项目质量管理
项目质量管理应贯穿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按“策划、实施、检查、处置”循环的工作方法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项目质量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明确项目质量目标;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实施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执行情况;收集、分析、反馈质量信息并制定纠正措施。
项目质量计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质量目标、指标和要求;质量管理组织与职责 ;质量管理所需要的过程、文件和资源;实施项目质量目标和要求采取的措施。
项目部应按规定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质量记录进行标识、收集、保存和归档。
项目部所有人员均应收集和反馈项目的各种质量信息。对收集的质量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召开质量分析会,找出影响工程质量的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定期评价其有效性,并及时向上级反馈。
项目费用管理
项目部应设置费用估算和费用控制人员,负责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估算,制定费用计划和实施费用控制。项目部可采用赢得值管理技术及相应的项目管理软件进行费用和进度管理。
编制费用估算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总承包企业决策;有关的估算基础资料;有关法律文件和规定。
费用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为经批准的项目费用估算、工作分解结构和项目进度计划。项目部应将批准的费用估算按项目进度计划分配到各个工作单元,形成项目费用预算,作为项目费用控制基准 。
项目部应根据项目进度报告、费用计划及工程变更,采用动态管理方法对实施费用进行控制。费用控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检查:对工程项目费用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测,采集相关数据。
比较:已完成工作的预算费用和实际费用进行比较,发现费用偏差
分析:对比较的结果进行分析,确定偏差幅度、偏差产生的原因及对项目费用目标的影响程度。
纠偏: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偏差分析结果,对整体项目竣工时费用进行预测,对可能的超支进行预警,采取适当的措施,使费用偏差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项目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
项目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项目安全管理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并进行有效控制。
项目职业健康管理应进行职业健康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制定职业健康管理计划 ,并进行控制。
项目环境保护应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总体环保规划,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并进行控制。
项目经理应为项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并应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教青和培训计划;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项目生产安全事故。
项目部应根据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制定项目安全管理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 施。项目安全管理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项目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与控制;对从事危险环境下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计划;对危险源及其风险规避的宣传与警示方式;项目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与要求;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计划。
项目安全管理必须贯穿于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
在分包合同中,项目承包人应明确相应的安全要求、项目分包人应按要求履行其安全职责。 项目部应制定并执行项目安全日常巡视检查和定期检查的制度,记录并保存检查的结果,对不符合状况进行处理。如果发生安全事故,项目部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处置。
项目部应按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职业健康方针,制定项 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内容包括:职业健康管理目标;职业健康管理组织结构和职责;职业健康管理的主要措施。
项目部应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用于指导项目实施过程的项目环境保护计划,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环境保护的目标及主要指标;项目环境保护的实施方案;项目环境保护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等资源的专项计划;项目环境保护所需的技术研发和技术攻关等工作;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估算。
项目资源管理
项目资源管理应在满足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费用、进度以及其他目标需要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资源的优化配置。项目资源管理的全过程应包括项目资源的计划、配置、控制和调整。
项目部应对项目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与成本控制,并对项目人员的从业资格和能力进行管理。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求,制定项目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对项目部人员实施考核和奖惩。项目部应编制设备、材料控制计划,建立项目设备、材料控制程序和现场管理规定,对设备、材料进行管理和控制。
项目部应做好施工现场机具使用的统一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工程机具报验程序。项目部应对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过程中涉及的技术资源与技术活动进行过程管理。
项目部应严格对项目资金计划的管理。项目财务管理人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费用计划、合同价款及支付条件,编制项目资金流动计划和项目财务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和实施。
项目部应对资金风险进行管理。分析项目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避资金风险。
项目合同管理
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变更和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总承包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宜包括:接收合同文本并检查、确认其完整性和有效性 ;熟悉和研究合同文本,了解和明确业主的要求;确定项目合同控制目标,制定实施计划和保证措施;检查、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对项目合同变更进行管理;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违约、争议、索赔等事宜进行处理;对合同文件进行管理;进行合同收尾
项目部应建立合同变更管理程序。合同变更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提出合同变更申请;合同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合同变更评审并提出实施和控制计划;报项目经理审查和批准,重大的合同变更须报企业负责人签认;经业主签认,形成书面文件;组织实施
项目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合同争议处理:准备并提供合同争议事件的证据和详细报告;通过和解或调解达成协议,解决争议;通过和解或调解无效时,按合同约定提交仲裁或诉讼处理。项目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索赔处理:应执行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向对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提出书面赔偿报告和证据;对索赔费用和工期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正确性进行核定;应按最终商定或裁定的索赔结果进行处理,索赔金额可作为合同总价的增补款或扣减款。
项目部应建立并执行分包合同管理程序。分包合同管理宜包括下列的主要内容:明确分包合同的管理职责;分包招标的准备和实施;分包合同订立;对分包合同实施监控;分包合同变更处理;分包合同争议处理;分包合同索赔处理;分包合同文件管理;分包合同收尾。
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及其优先次序应含下列内容: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函);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投标书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附件);招标文件。
分包合同履行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项目部应依据合同约定,对项目分包人的合同履行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履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分包合同确定的目标 实行跟踪监督和动态管理; 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分包人应向项目承包人负责。
分包合同变更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综合评估分包变更实施方案对项目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等的影响;根据评估意见调整或完善后的实施方案,报项目经理审查并按总包合同管理程序审批;进行沟通谈判,签订分包变更合同或协议;监督变更合同或协议的实施。
分包合同收尾应符合下列规定:项目部应按分包合同约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分包合同的收尾;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分包合同约定目标进行检查和验证,当确认已完成缺陷修补并达标时,进行分包合同的最终结算和关闭分包合同的工作;当分包合同关闭后应进行总结评价工作,包括对分包合同订立、履行及其相关效果评价。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管理的有关规定
基本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按编制对象,可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三个层次。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基本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分阶段编制和审批。
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含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承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
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批。
施工组织设计应实行动态管理,当发生重大变动时,应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的施工组织设计应重新审批后实施。
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施工组织设计应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工程设计有重大修改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实施、修订和废止
主要施工方法有重大调整
主要施工资源配置有重大调整
施工环境有重大改变
项目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逐级交底;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适时调整。
施工组织总设计
施工组织总设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总体施工部署、施工总进度计划、总体施工准备与主要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总平面布置等几个方面
工程概况应包括项目主要情况和项目主要施工条件等内容。
总体施工部署包括以下方面
确定项目施工总目标(进度、质量、安全、环境、绿色施工和成本等)
根据总目标确定项目分阶段(期)交付计划
明确项目分阶段(期)施工的合理顺序及空间组织
总体施工部署中还应对项目施工的重点和难点进行简要分析。对于施工中开发和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要做出明确部署,并对主要分包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能力提出明确要求。
总体施工准备包括技术准备、现场准备和资金准备等;主要资源配置计划应包括劳动力配置计划和物资配置计划等方面。
施工组织总设计应对项目涉及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所采用的施工方法进行简要说明;对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临时用水用电工程、 季节性施工等专项工程所采用的施工方法进行简要说明。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根据项目总体施工部署,绘制现场不同施工阶段(期)的总平面布置图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绘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附必要说明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等几个方面。
工程概况应包括工程主要情况、各专业设计简介和工程施工条件等情况
应根据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以及本单位对工程管理目标的要求等确定工程施工目标,包括进度、质量、安全、环境和成本等目标。同时对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进行分析,包括组织管理和施工技术两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资源配置计划应包括劳动力配置计划和物资配置计划等。
单位工程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原则,对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应按照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中相应规定并结合施工组织总设计, 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绘制。
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安排、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施工方法及工艺要求等几个方面。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主要情况、设计简介和工程施工条件等
施工安排中应确定施工顺序及流水段的划分情况等
明确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施工方法并进行必要的技术核算,并明确主要分项工程(工序)的施工工艺要求。对易发生质量通病、易出现安全问题、施工难度大、技术含量高的分项工程(工序)等应做出重点说明。 对开发和使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采用新材料、新设备应通过必要的试验或论证并制定详细计划,对季节性施工应提出具体要求。
主要施工管理计划
施工管理计划应包括进度管理计划、质量管理计划、安全管理计划、环境管理计划、成本管理计划以及其他管理计划等内容。
进度管理应按照项目施工的技术规律和合理的施工顺序,保证各工序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顺利衔接。
质量管理计划可参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并在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内进行编制。
安全管理计划可参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并在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框架内进行编制。
环境管理计划可参照《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并在施工单位环境管理体系的框架内编制。
成本管理计划应以项目施工预算和施工进度计划为依据进行编制。
其他管理计划宜包括绿色施工管理计划、消防管理计划、合同管理计划、组织协调管理计划、创优质工程管理计划、工程保修管理计划以及对施工现场人力资源、施工机具、材料设备等生产要素的管理计划等。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有关规定
基本规定
技术与管理
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材料与设备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当复验结果不合格时,工程施工中不得使用。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定型产品、预制构件,以及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安装的工程,相关单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当无明确规定时,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不应超过2年。
施工与控制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和样板件,经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使用有机材料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制定火灾应急预案。
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建筑节能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
当在同一个单位工程项目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内容与其他各专业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检验批的验收内容相同且验收结果合格时,可采用其验收结果,不必进行重复检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并符合要求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并符合要求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太阳能系统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围护结构节能工程
材料、构件和设备复验要求
墙体、屋面和地面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复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及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仅限墙体)
复合保温板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单位面积质量、拉伸粘结强度及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保温砌块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抗压强度及吸水率
墙体及屋面反射隔热材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及半球发射率
墙体粘结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
墙体抹面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及压折比
墙体增强网的力学性能及抗腐蚀性能
建筑幕墙(含采光顶)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复验应包括下内容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及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及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及抗剪强度
透光、半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及太阳光反射比
门窗(包括天窗)节能工程施工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时,除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节能性能标识证书、门窗节能性能计算书及复验报告外,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复验
严寒、寒冷地区门窗的传热系数及气密性能
夏热冬冷地区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玻璃的太阳得热系数及可见光透射比。
夏热冬暖地区门窗的气密性能,玻璃的太阳得热系数及可见光透射比。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透光、部分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及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墙体、屋面和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墙体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保温板材与基层的连接方式、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的拉伸粘结强度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且不得在界面破坏,粘结面积比应进行剥离检验。
当墙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厚度大于20mm的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保温浆料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当保温层采用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保温装饰板的装饰面板应使用锚固件可靠固定,锚固力应做现场拉拔试验。保温装饰板板缝不得渗漏。
外墙外保温系统经耐候性试验后,不得出现空鼓、剥落或脱落、开裂等破坏,不得产生裂缝出现渗水。外墙外保温系统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层内。
胶粘剂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规范的规定胶粘剂与保温板的粘结在原强度、浸水48h后干燥7d的耐水强度条件下发生破坏时,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板内。
抹面胶浆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规范的规定,抹面胶浆与保温材料的粘结在原强度、浸水48h后干燥7d的耐水强度条件下发生破坏时,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材料内。
外墙采用预置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时,保温板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接缝严密。保温板应固定牢固,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应移位、变形。保温板表面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与混凝土粘结应牢固。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的墙体,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必须合格,与主体结构连接必须牢固。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
外墙外保温采用保温装饰板时,保温装饰板的安装构造、与基层墙体的连接方法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连接必须牢固。保温装饰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不得渗漏。 保温装饰板的锚固件应将保温装饰板的装饰面板固定牢固。
外墙外保温工程中防火隔离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火隔离带保温材料应与外墙外保温组成材料相配套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工厂预制的制品现场安装,并应与基层墙体可靠连接,且应能适应外保温系统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渗透、裂缝和空鼓。防火隔离带面层材料应与外墙外保温工程一致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能试验应包含防火隔离带
外墙和毗邻不供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墙的侧面,以及墙体上凸窗四周的侧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措施。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采取隔断热桥措施,并对照图纸核查。
建筑门窗、幕墙节能工程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门窗框或附框与洞口之间、窗框与附框之间的缝隙应有效密封。
门窗关闭时,密封条应接触严密。
建筑幕墙与周边墙体、屋面间的接缝处应采用保温措施,并应采用耐候密封胶等密封。
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验。
建筑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包括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保温层厚度和保温构造做法。
下列建筑的外窗应进行气密性能实体检验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
夏热冬冷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4m的建筑和有集中供暖或供冷的建筑
其他地区有集中供冷或供暖的建筑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应由监理工程师见证,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当对外墙传热系数或热阻检验时,应由监理工程师见证,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外窗气密性能的现场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工程师见证,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当外墙节能构造或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时, 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应查找原因,对因此造成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弥补或消除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对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应查找原因,经过整改使其达到要求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