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一建法规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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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6-05 14:14:46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合同名称
1. 有名合同
也称典型合同,法律上赋予专门名称,设有专门规范合同
2. 无名合同
也称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给付义务
1. 双务合同
当事人相互承担义务,形成对价关系如施工合同
2. 单务合同
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如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提交标的物
1.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
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2.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民间借款合同、质押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
1. 要式合同
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不要式合同
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1. 有偿合同
一方得到利益必须负相应代价
2. 无偿合同
一方取得利益不支付任何代价,如赠与合同
按合同间的主从关系
1. 主合同
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2. 从合同
依附于主合同存在的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质上是特殊的承揽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于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的订立

要约
内涵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
内容具体明确应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效力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收到生效,非发出生效)
要约邀请
内涵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意思表示,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
目的
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种类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撤回
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还没到达受要约人时
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
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达到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
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承诺
内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的生效
有承诺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
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内容做出修改
实质性变更
视为受要约人向原要约人发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
非实质性变更
视为原要约的承诺
建设工程领域重要文件的本质
招标公告
要约邀请
招标文件
要约邀请,招标文件中缺最重要的条款价格
投标文件
要约(投标截止时生效)
中标通知书
承诺(中标通知书发出)
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与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1. 书面形式:在签字或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 口头形式
3. 其他形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 不得违法发包
2. 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3. 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4. 及时验收工程
5. 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的义务
1.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2. 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3. 接受发包人的有关检查
4. 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5.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建设工程工期
实际开工日期
1. 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2. 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当事人对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
1. 一般情况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2.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
3. 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日期推迟的
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
4.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实际进场施工
实际进场施工日期
5. 发包人和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
应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争议处理
正常情况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
转移占有之日
工期顺延
工期顺延确认方式
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
被告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但可以获得法院支持工期顺延的情形
被告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确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过工程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不顺延的
从其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工程价款
合同重要条款空缺的处理
签订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按合同法的原则执行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
1. 一般按商品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的商品有另外的规则
履行期限不明确
1. 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
2.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价款的确定
单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总价合同
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
成本加酬金合同
紧急工程、救灾工程
施工技术特别复杂工程
阴阳合同
阳合同
根据中标价订立,并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
阴合同
双方背离中标价格另行签订的合同
处理
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以下结算,法院应予支持
1. 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结算
2. 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
3. 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结算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1.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2.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的,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最长不超过60日。
3.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对逾期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5.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应付工程款之日
建设工程垫资问题
1.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3.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优先受偿范围
依照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
3. 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1. 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不予支持(约定放弃无效)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内涵
1. 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2. 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3. 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约定数额,也可约定计算方法
4. 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 具有违法行为
2. 造成损失后果
3. 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违约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补偿
赔偿损失的范围
1. 直接损失;财产上的直接减少
2. 间接损失;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利润)
赔偿损失的数额
1.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的处理
1. 赔偿损失的主要形式是法定赔偿损失
2. 原则上约定赔偿损失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失
3. 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
1.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 未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补偿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类合同的内涵与效力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
无效合同的特征
1. 具有违法性
2. 具有不可履行性
3. 自订立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情形
1. 承包人未取得施工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2. 没有资质的实际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3. 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
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的效力与处理
无效合同的效力
1. 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
2.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3.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清理、结算、仲裁条款)
无效合同的处理
1.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 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承受的损失
4. 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
无效合同工程款的结算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相对人可催告其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30日内予以追认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有效(不必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表见代理除外,不需要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无权处分行为
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有效
可撤销合同
概念
1. 因合同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合同
2. 合同被撤销后与无效合同后果一样
3. 可撤销合同种类
1. 重大误解
2. 显失公平
3. 欺诈
4. 胁迫
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1. 重大误解的误解人
2. 显失公平的受害人
3. 被欺诈方
4. 被胁迫方
向谁申请
1. 法院
2. 仲裁机构
撤销权的灭失
1.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4.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
合同的履行变更
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变更
1. 合同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 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程序
3. 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不得转让的情况
1. 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如和人身相关的合同)
2.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1. 合同权利的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注意权利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对债务任不发生效力),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任同意的除外
2. 抗辩权随之转让,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权
3. 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自身的除外
合同义务转让
1.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2. 债务转让的,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
1.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承受
2. 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
3. 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的分类
1. 履行
2. 债务抵消
互负债务,对等消灭
3. 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不明,标的物提交保管
4.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依法抛弃债权
5. 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
合同解除的特征
1. 合同解除的前提是有效合同
2. 合同解除须具备必要的解除条件
3. 合同解除须有解除行为
4. 合同解除的效果是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将来消灭
合同解除的分类
1. 约定解除
1. 协商一致解除
2. 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2. 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1.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时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 迟延催告解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迟延解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 解除合同的程序
1.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
2. 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
4. 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最长为3个月
4. 施工合同的解除
承包人有以下情形,发包人可以解除施工合同
1.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3. 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 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发包人有以下情形,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提供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规定的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2.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征
1.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 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旨在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
4. 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但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将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1. 合同当事人发生了违约行为
2. 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便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3. 违约方若想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的免除
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 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3.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规定
1.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2.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 全面实行建筑企业农民工实名制,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4.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规定不良情况
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劳动关系的建立
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 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3. 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4. 非全日制用工(可口头形式):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5. 劳动合同对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约定不明确争议的解决 协商-集体合同-同工同酬
试用期的规定
1. 同一用工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2.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4.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在施工合同中是可撤销合同,但在劳动合同中是无效合同)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
集体合同
签订主体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知道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限制性规定
1. 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生效
劳动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
1. 货币工资:工资、奖金、津贴
2. 实物报酬:以免费或低于成本提供的物品和服务
3. 社会保险
支付规定
1.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3.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探亲假、产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欠薪处理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的履行
1. 依法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
2.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4.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
1. 必须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之前
2. 应双方当事人同意
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4.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违法违约但未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报酬或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立即解除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违法危及了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解除(无过失性辞退)
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主要原因劳动者能力不足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随时解除(过失性辞退)
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
不支付补偿
主要原因是劳动者违法严重违纪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提出拒不改正
特殊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被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情形
1. 特殊岗位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职业病)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5. 在本单位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
涵义
1. 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情形
2. 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本质
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程序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
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无需批准,只需报告)
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可以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让、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优先留用的三种人员
1.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老人
优先重新招用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的终止(期满+退休+主体不存在)
1. 劳动合同期满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医院宣告死亡或失踪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职工因工致残劳动关系的处理
1-4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5.6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法伤残津贴
也可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7-10级伤残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务派遣
内涵
显著特征是劳动者的聘用单位与使用分离 (聘用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使用单位是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用工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1. 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
2. 临时性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3. 辅助性指非主营业务岗位
4. 替代性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限内,可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级劳动派遣合同
1.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
2. 获得行政许可
3. 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按月支付报酬
4. 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应由派遣单位按月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务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 用人单位按同工同酬原则给劳动者支付报酬
7. 用人单位不得将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劳务派遣中发生工伤的处理
1.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由派遣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协助
2.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劳动者的工资
加班待遇
1. 一般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4. 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自然灾害、事故、抢修不受限制
工资在剔除以下各项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
列入黑名单的时间
人力社保部门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列入黑名单情形
1.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规定
符合前款条件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黑名单
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探索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
女职工及未成年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禁止重体力
不得矿山、井下、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经期保护
不得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三级体力劳动
孕期保护
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班、夜班
产假待遇
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哺乳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和禁忌的劳动
不得加班、夜班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
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限制性规定
1. 不得安排从事危险、有毒有害、过重劳动和其他
2. 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 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的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1. 基本养老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2. 基本医疗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3.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4. 失业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
5. 生育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劳动争议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1.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社保)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房改)
3.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登记鉴定结论,或对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异议纠纷(伤残鉴定)
4.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雇主与保姆)
5.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师傅与徒弟)
6.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承包者与受雇人)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
调解
1. 主体: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 组成: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用工单位代表
3. 性质:非必要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无强制力
仲裁
1. 主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 组成: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
3. 性质:单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有强制执行力
诉讼
1. 必须先劳动仲裁后诉讼
2.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提出诉讼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1.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不受限制
3. 劳动关系终止,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 适用仲裁的中止与中断
诉讼
1. 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4.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2倍工资
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相关合同制度
承揽合同
主要特征
1. 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 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 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承揽合同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义务要点
1. 材料检验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接受定做人的检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采取补救,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
2. 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3. 共同承揽: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定作人义务要点
1.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最终处理是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成果时支付
2. 定作人提供图纸不合理的:承揽人发现制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在通知定作人后,因定作人怠于答复造成承揽人的损失,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3. 除另有约定外,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享有留置权
承揽合同的解除

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
买卖合同
法律特征
1. 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 有偿合同
3. 双务合同
4. 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
5. 可以是书面,也可以口头,但对于房屋买卖等标的物较大的财产买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
出卖人的义务
1. 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3. 瑕疵担保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
1. 支付价款的义务
2. 领受标的物的义务
3. 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标的物交付的方式
现实交付
直接交付标的物
简易交付
标的物合同订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
买下了租住的房屋
占有改定
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买受人
原房主卖了房,已办理过户,但等他买好新房再搬出去
指示交付
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
设备租给张三,又卖给李四,李四获得向张三返还设备的权利
拟制交付
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凭证给买受人
把提货单给买方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

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处理原则

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承担
一般原则(以交付作为分水岭)
1.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买方原因延期交付)
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风险 (从应该交的日期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在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1.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自买卖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2. 但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已损毁、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由出卖人承担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
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或拒绝接受的,损毁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孳息的归属-以交付作为分水岭
1.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2.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买卖合同的解除
1. 主物解除,从物解除;从物解除,主物不受影响
2. 数物中一物不符合规定,则解除一物,特殊情况全部解除
3.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已支付80%以上不能解除合同),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借款合同
特征
借款合同标的物是货币
要式合同
有偿合同,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2. 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 对利息支付时间无约定的,借期不满一年的,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超过一年的,一年一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合同的利率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实践合同)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逾期利息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
租赁合同
特征
1.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不转让所有权
2.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租赁物交付为要件)
3.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的分类
1. 定期租赁
1. 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2. 续订的租赁合同,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3.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不定期租赁
1. 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
2. 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中的权利与义务
维修租赁的义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同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 出租房屋在出卖之前应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 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
关于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1.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 此共同居住人不以与承租人是否有继承关系,亲属关系为限
其他要点
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
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融资租赁合同
内涵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特征
1. 出租人身份两重新:出租人同时又是买受人
2. 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出卖人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履行义务)
3. 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三方的义务
出租人(买受人)的义务
1. 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
2. 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义务
3. 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出卖人不履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出租人协助
4. 尊重承租人选择权的义务-卖谁的买什么由承租人选定
出卖人的义务
1. 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注意是交给承租人,不是买受人)
2. 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不是向买受人
承租人的义务
1. 支付租金
2. 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
3. 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融资租赁的要点
1.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3.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因租赁物造成的第三人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期间的维修义务
5. 如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归承租人的,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利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租金
运输合同
法律特征
1. 是双务、有偿合同
2. 标的是运输行为
3. 是诺成合同-不需要交付运输货物,只需签订合同
4. 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托运人、承运人的权利
托运人的要点
任意变更解除权;和定做合同一样,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任意变更合同,但需赔偿承运人损失
承运人的要点
留置权:托运人不支付运费的,可以留置
承运人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
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时运费的支付
未收取运费的
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损失的货物无需承运人赔偿
已收取运费的
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单式联运与多式联运
单式联运
由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
由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称运输承担责任 如果明确知道损失发生在某一区段,则有该区段承运人与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多式联运
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运输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仓储合同
主要特征
1. 是诺成合同(生效并不需要把仓储物交付)
2. 保管对象是动产
3. 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合同要点
1. 保管人出局仓单,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2. 仓单可以转让,必须经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
3. 存货人逾期提取,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不减收仓储费,逾期不提取,保管人可提存仓储物
4.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做出必要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做出必要处置,事后通知存货人
委托合同
特征
1. 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
2. 是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3. 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委托与代理的区别
委托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而民事代理只能是法律行为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的除外
有偿委托,受托人有过错就要承当责任,无偿委托,受托人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