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一建法规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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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6-05 14:21:31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
1.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
1. 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2. 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 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4. 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5. 信息技术要求

如何区别国标/行标,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区别国标/行标
国家标准里有通用字样
行业标准里有行业专用字样
强制性标准/推荐行标准
强制性标准有重要的两个字
推荐性标准没有重要二字
无重要二字,却是强制性标准的特例
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通用的综合标准
工程建设通用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的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的制订
国家标准制订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强制性标准(应当免费)
1. 立项提出
2. 组织起草
3. 征求意见
4. 技术审查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5. 立项
6. 编号
7. 对外通报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
8. 批准或授权批准发布
国务院
推荐性标准(推动免费)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复审
1. 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复审
2. 可以采用函审或会议审查
3. 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何时需要修订
1. 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
2. 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3. 有明显缺陷与相关国家标准抵触
4. 需要对现行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行业标准
制订时间
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国家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要求
1.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2. 与国标不一致,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3.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管理
1.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 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3. 一般5年复审1次
地方标准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团体标准
制订主体
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
适用领域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订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适用范围
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
按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规定
1.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2.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要求
3. 国家鼓励制订高于推荐性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4. 鼓励制订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
1.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标准
2.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订高于推荐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3.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4.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订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5. 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监督机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监督方式
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
监督内容
1. 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3.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4. 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5. 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软件等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标准
各阶段对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的单位
规划阶段
规划审查机关
勘察、设计阶段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施工阶段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验收阶段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有关部门在处理重大事故时,应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
工程事故应当包含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2.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3.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
4.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
五方负责人
1. 建设项目负责人
2. 勘察项目负责人
3. 设计项目负责人
4. 施工项目负责人
5. 监理项目负责人
内容
五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质量终身责任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五方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
何种情况追究责任
1.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2. 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时间、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3. 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4. 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追责方式
1. 项目负责人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2.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 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
4.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处单位罚款数额5%-10%以下的罚款
6. 向社会曝光
总分包的质量责任
总分包的两个合同和三种法律关系
总包质量责任
总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总体质量责任
分包质量责任
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总分包连带质量责任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总包或分包赔偿损失后,有权依据分包合同对不属于自己责任的那部分向另一方追偿
按图施工的规定(保证质量的最基本要求)
施工依据
设计图纸
施工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约定的推荐性标准)
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设计修改必须由设计单位作出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有义务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一般规定
四类必须进行检验
1. 建筑材料
2. 建筑构配件
3. 设备
4. 商品混凝土
依据三个标准
1. 工程设计文件
2. 施工技术标准
3. 合同约定
检验单位
1. 无论谁采购的材料、设备均有施工单位检测,材料设备的质量有采购方负责
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
取样
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
见证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取样内容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取样目的
根据样品结果判断代表部位的质量
见证取样种类
承重结构
1. 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 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试块
3. 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 承重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一类掺加剂
承重结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两类水泥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三个部位的防水材料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见证取样中样品的标识封志
内容
1. 工程名称
2. 取样部位
3. 取样日期
4. 样品名称
5. 样品数量
作标识封志人员
取样人员
标识封志签字人员
见证人员+取样人员
见证取样规定
1.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取样数量的30%
2. 由见证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3. 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将见证人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资格要求(三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中介机构
3. 具有相应资质
资质类别(两类)
1. 专项检测机构
2.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
法律关系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
法律责任
1. 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2. 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生效(两签字一盖章)
1. 检测人员
2.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3. 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
检测报告的归档
1. 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
2. 由施工单位归档
检测报告的争议解决
1. 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2. 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发现违规或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1. 检测机构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
2. 检测机构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限制规定
对检测人员和机构的限制性规定
1.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个或以上的检测机构
2. 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与以下组织有隶属或利害关系
1. 行政机关、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 所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质量检验的种类
预检、自检、交接检、专职检、分部工程中间检验、隐蔽工程检验
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返修
环节
施工过程+竣工验收时
返修主体
无论哪一方导致的质量问题,均有施工单位负责
费用承担
1. 造成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 施工单位原因由施工方承担
3. 非施工方原因,先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追究责任方
各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2. 依法发包工程
3. 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1. 提供工程原始资料及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2. 保证资料真实、有效、齐全
4. 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1. 不得迫使乙方低于成本竞标
2.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 不得降低质量标准
5. 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甲方报审图纸,非设计单位)
6. 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7. 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 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9. 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监理的规定
1.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2. 也可委托具有监理资质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没有隶属利害关系的该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必须进行监理的项目
1.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4. 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内容
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督
时间
开工前办理
质监手续可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交的资料 (身份+合同+图纸)
规划许可文件
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计类资料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勘察设计文件
监理类资料
1.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2. 监理合同
3. 监理登记表
施工类资料
1.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2.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揽工程
1. 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 不得超越资质,不得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名义
3.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成果文件时设计和施工的基础资料和重要依据,必须真实准确、安全可靠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依法承揽工程
2. 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标准
3. 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1. 设计依据
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先勘察后设计
2. 设计深度
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注明合理使用年限
3. 合理使用年限
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年限
4. 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 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设计交底
6. 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对设计文件进行交底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交底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1. 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
2. 监理有资质的要求
3. 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监理的回避
监理单位不能与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利害关系
监理可以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关系
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形式
监理的依据
1. 法律、法规
2. 有关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约定的推荐性标准)
3. 设计文件
4.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不是监理合同)
监理的形式
1. 旁站
2. 巡视
3. 平行检验
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监理工程师签字
1.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2. 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总监签字
1. 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
2. 竣工验收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管理主体
1. 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 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
3. 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实施主体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工程质监机构性质
1. 需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2. 不是行政单位也不是企业法人,是事业单位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1.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 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 发现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报告时限
有关单位在24小时内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主体及流程
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参与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流程
1.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2.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四有一完成)
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竣工验收具备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1.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 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
4. 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定单
5. 工程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6. 隐蔽验收记录和施工日志
7. 竣工图
8. 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竣工验收之后)

档案资料的内容
1. 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2.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3. 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4. 竣工图
四项专项验收
规划验收
预验收
1. 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
2. 由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之后可进行竣工验收
正式验收
1.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正式规划验收
2. 验收合格的,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或核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消防验收(双轨制管理)
建设单位验收后
1. 住建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
1. 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2.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2. 其他建设工程
1. 建设单位报住建部门备案,住建部门抽查
2. 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提交的资料 (图+合格证明+身份证明)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
3.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材料及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 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环保验收
环保验收的范围
1.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大)
2. 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较小)
相关规定
1. 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2.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的项目也分期验收
建筑节能验收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检验内容
1. 查验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2. 不符合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
1.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 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3.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节能验收的组织
检验批和隐蔽工程验收
监理工程师主持
施工单位相关专业质检和施工员参加
节能分项验收
监理工程师主持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质检、施工员参加
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参加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总监主持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同时施工单位质量或技术和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人员参加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的种类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结算的编制与审查人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具体承包人编制
发包人审查
工程总承包的,在总包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总承包人编制
发包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的竣工总结算
1. 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
2. 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处理
已竣工验收,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
质量争议按工程保修合同执行
已竣工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停工停建的
1. 应当就争议部分暂缓办理竣工结算,其余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继续办理
2. 双方可委托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
3. 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双方承担过错的情形
承包方责任
因承包人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责任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提供或指定购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竣工工程质量争议处理的一般规定
环节
施工过程+竣工验收时
返修主体
无论哪一方原因导致质量问题,均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费用承担
1. 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 施工单位原因:施工单位承担费用
3. 非施工单位原因:先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追究责任方
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
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对质量承担责任(基础与主体是终身保修,即使未验收占用承包人也得承担责任)
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竣工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 住宅质量保证书
6. 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资料
1. 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2.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3. 其他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
1. 工程竣工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建设单位保存,一份备案机关存档
2.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应当在收到竣工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
提交时间
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有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
质量保修书的性质
是合同,是承包合同所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
保修书主要内容
1. 保修范围
2. 保修期限
3. 保修责任
保修的规定
保修的内涵
1. 时间: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
2. 范围:因建设原因
3. 维修:施工单位承包
4. 赔偿损失:责任单位
不保修范围
1. 使用不当
2. 装修不当
3. 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
最低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
合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终身保修)
1. 基础设施
2. 地基基础工程
3. 主体结构
5年
1. 屋面防水
2.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3. 外墙面防渗漏
2个周期
供热、供冷系统
2年
1. 电气管线
2. 给排水管道
3. 设备安装
4. 装修
保修期其他规定
保修期的时间
保修书中的保修期,可以比法定时间长,但不能短
保修期的起始日
1.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 对于重新验收的,保修期未各方都认可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日期
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规定
1. 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加固,维修重新界定使用期
2. 如果违法继续使用,产生的后果由产权所有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
质量保证金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推行银行保函
在工程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不得高于工程结算总额的3%
缺陷责***
发包人可以扣留施工单位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缺陷责***到期后返还质保金
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与保修期的起始时间基本一致)
特殊情况下缺陷责***的起点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
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保证金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发包方被撤销
保证金虽使用财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责任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全是14天)
缺陷责任到期后,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责任,可返还保证金(不是保修期)
首先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14天内与承包人核实
无异议,在核实后14天内返还
发包人逾期返还的,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申请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14内未答复,视为认同
缺陷责***与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
预留的金额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承包商不履行义务,返还质保金可直接扣钱
保修期
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最低为两年,如果在B段,承包商不维修,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