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一建法规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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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6-05 14:23:16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施工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制度的内涵
概念
时间:建筑工程施工前
建设单位申领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发
审查工程是否符合法定开工条件
开工条件的审批体制
发改委
批准开工报告,主要是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建项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
特殊项目 (无需领证)
1.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30万或建筑面积300平以下 省级建设部门可调整标准,报住建部备案
2. 抢险救灾
3. 临时性房屋建筑
4.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军队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审批条件
开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 (发改委批准)
1. 资金到位情况
2. 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3. 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 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在规划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3.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有地和房屋征收
1. 有地
必须是国有土地
不要求必须拿到土地证,只要有用地批准手续
2. 房屋征收
1. 实行监理的工程,一般有监理单位查看后填写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并盖章
2. 房屋征收不要求全部征完,满足施工进度即可
3. 征收过早或过迟都会造成损失的浪费
关于规划许可
1. 规划证书
1.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用地范围性质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设计符合城市规划
2.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 规划审批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部门
省级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3. 用地规划的申领程序
1. 划拨土地(先用地规划证后申请用地)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申请、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用地
2. 出让土地(先获得土地后用地规证)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领取用地规划许可证
关于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
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但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则不选安全许可证,而要选项目质量安全措施
质量安全措施包括
1. 施工组织设计中有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2.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3. 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编制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4. 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关于其他条件
1. 消防设计审核
1.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2.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2. 其他条件的设立
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增加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期限
施工许可证的延期及废止
1. 领取后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申请延期
2. 延期次数最多为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
3. 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4. 从领取施工许可证起,最迟9个月开工
施工许可证的重新核验 (停工一个月报告,一年后复工核验)
开工后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工程维护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
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收回施工许可证,待条件具备后重新申领
实行开工报告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1.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2. 对建设单位处合同款1%-2%的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取得
1. 撤销施工许可证
2. 责令停止施工
3. 处以罚款
4.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1. 施工企业资质 (人、财、物、业绩)
1. 净资产
所有者权益;一级1亿,二级4000万,三级800万,以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指标为准
2. 主要人员
除各类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人员的考核
3. 已完成工程业绩
三级企业不再要求工程业绩;对申请建筑、市政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业绩,不予认定
4. 技术装备
可以自有,也可以租赁或融资租赁方式取得
2. 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1. 施工综合资质
不分类别
不分等级
2. 施工总承包
13个
甲乙两级
3. 专业承包
18个资质类别
甲乙两级
4. 专业作业
不分类别
3. 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与违法查处
资质管理
1. 全国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 地方
省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违法查处
属地查处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或有关部门查处
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施工企业资质的申请与许可
企业资质申请
资质项数
1. 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
2. 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1.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2. 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在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延续申请
3. 许可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变更情况
1. 企业名称
2. 地址
3. 注册资本
4. 法定代表人
变更时间
1. 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 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住建部门备案
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改制
需承继原建筑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不予升级、增项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常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5. 违反国家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8. 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
10. 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注销
1. 撤回
客观上不够条件,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撤回资质,3个月内按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2. 撤销
原本不具备资质条件而非法取得,主要是行政机关原因或责任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超出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违反法定程序做出资质许可的
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做出准予资质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3. 吊销
企业过错
4. 注销
无论何原因有效变无效
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企业依法终止
资质被撤销、撤回、吊销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关于资质的撤回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
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撤回资质
整改期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工程
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申请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规定
何为外商投资
1.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 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等
3.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管理规定
依法经营
通过系统向商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无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
承揽工程资质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资质要求
必须有资质,应当具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
不得超越资质范围
自已用自己的资质,不得借用资质,或把资质借给别人
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的单位
属于违法分包
无效合同
联合共同承包
指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
单独满足资质;联合承包各方都必须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相符的资质条件
联合体资质就低原则: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挂靠)
如何判断项目到底是哪一方实际施工
1. 项目负责人
2. 技术负责人
3. 核算负责人
4. 质量管理人员
5. 安全管理人员
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想骗没骗成)
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
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骗成)
1. 撤销资质
2. 警告
3. 处以罚款
4. 3年内不得再次审请资质
无资质、超越资质、挂靠、被挂靠的处罚
必须有的
1. 责令整改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并处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2%-4%)
可酌情处罚(主要针对拒不改正)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不是营业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挂靠和被挂靠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建造师注册
初始注册
一般规定
1. 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2. 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申请,逾期的需要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初始注册条件
1. 取得执业资质证书
2.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 没有不予注册情形
延续注册
1. 建造师注册有效期3年
2. 延续注册的在届满30日前,办理手续
3. 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不予注册情形
1.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注册
3.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 受到刑事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5.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9.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建造师注册的撤销、吊销、失效、注销
1. 撤销
主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
2. 吊销
行政处罚,注册人的过错
3. 失效
注册单位和个人中有一个不满足条件,解除聘用关系,期满未延续
4. 注销
只要不能继续执业,均为注销
变更注册
内涵
在注册有效期内,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规定
应在与新单位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继续教育
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
每一注册期内一个专业不少于120学时(60必修+60选修)
每增加一个专业,增加对应专业60学时(30必修+30选修)
教育内容
1. 法规、政策
2. 执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3. 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
4. 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执业范围
受聘单位
1. 可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经理
2. 也可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执业
执业岗位
1.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一级可担任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
2. 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 法律、行政法规或住建部规定的其他业务
执业的规定
可以同时担任两个级以上项目负责任的情况
1.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
2.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项目施工验收或移交项目前,可以变更注册的 (可以换项目经理的情况)
1.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3.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
建造师的权力和义务
建造师的基本权力
1.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 接受继续教育
7.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 对侵犯本人权力的行为进行申述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应当必须)
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建造师的签字
施工管理文件、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签字
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项目的签字,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分包企业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字
征得企业同意,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修改签字
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企业指定同资格条件的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违法的处理
1. 建造师异地执业违法,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2. 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注册单位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主管部门
建造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1. 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2. 给予警告
3. 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1. 注册机关撤销注册
2.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3. 无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4.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责令停止执业1年
2.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