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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制度有关内容,婚姻的成立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编辑于2023-06-07 16:02:20结婚制度
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婚姻的成立
概念: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046条,第1047条,第1049条;《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
婚姻的要素:
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必须是以确立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婚姻必须是具有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
婚姻的成立要件
一般
婚姻是由男女双方当事人缔结
双方当事人应达成缔结婚姻的合意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046条
特别
具有公示性(履行法定手续)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049条
婚姻的有效
概念: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法律赋予其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的有效要件
实质要件
必备性要件
禁止性要件
形式要件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046条,第1047条,第1048条,第1049条;《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
婚姻的成立与有效的关系
联系
区别
婚姻的成立
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
如果婚姻不成立,本身不可补正
构成要件
婚姻的有效
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
如果婚姻在效力上有瑕疵,有可能事后进行补正
构成要件
结婚实质要件
必备条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046条
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是当事人本人自主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结婚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受胁迫的婚姻(《民法典》第1052条)
受欺诈的婚姻(《民法典》第1053条)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047条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041条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民法典》第1048条)
直系亲
直系血亲:指与己身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己身所出
己身所从出
直系姻亲:指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
旁系亲
旁系血亲:指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如兄弟姐妹
旁系姻亲:指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
血亲的算法
从共同的祖先开始算起
本人算一代,且代数按男女双方中代数长的一代为准。即如果一方是三代,一方是四代,则双方是四代旁系血亲。
拟制血亲
养父母子女能结婚吗
属于拟制血亲(未解除收养关系):不能结婚
解除收养关系:法律未明确禁止
继父母子女能结婚吗
存在拟制血亲关系:不能结婚
不具有拟制血亲关系:法律没有明确禁止
直系姻亲能结婚吗
可以结婚
表兄弟姐妹能结婚吗
不能结婚。属于禁婚亲
养兄弟姐妹能结婚吗
没有解除收养关系:不能结婚
解除收养关系:法律没有明确禁止
继兄弟姐妹能结婚吗
存在拟制血亲关系:不能结婚
不具有拟制血亲关系:法律没有明确禁止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072条,第1111条
不予登记的情形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非双方自愿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
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程序)
分类
仪式制
登记制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结婚登记机关
内地居民: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级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相关法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第22条
出国人员(中国公民,同时持有中国护照、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的,按照内地居民办理
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交中国护照的,按照华侨办理
退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结婚登记程序
申请
相关法条:《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
审查
登记
结婚登记的效力: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登记时限:当场予以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
欠缺实质要件
胁迫、隐瞒重大疾病
婚姻可撤销
重婚、婚龄、禁婚亲、无民事行为能力
婚姻无效
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程序违法)
撤销结婚登记
行政复议(60日)
行政诉讼(6个月/5年)
婚姻有效
婚姻成立
婚姻登记成立且有效
婚姻的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婚姻由男女双方当事人缔结
他人代理进行结婚登记
当事人明知且不持异议:不影响婚姻效力
当事人不同意结婚:结婚登记程序瑕疵
借用或盗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
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提出异议:撤销
实际共同生活主体提出离婚
驳回起诉
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事实婚姻处理(1994.2.1之前)
使用变造、伪造的婚姻登记材料进行结婚登记
双方当事人应达成缔结婚姻的合意
特别成立要件
具有公示性(履行法定程序)
补办结婚登记及其效力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049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6条,第7条
婚约与事实婚约
婚约
婚约的概念: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
婚约的效力问题
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需通知对方取消之)
婚约无法律效力
因违反婚约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不追究违约责任
婚约的解除及其相关财产纠纷的处理
解除:无须经诉讼程序
婚约期间赠与物的处理
彩礼
给付性质: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认定要素
该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惯
给付时的直接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
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
分类
一般赠与:为培养感情而送给另一方的价值较小的财物
附条件的赠与:一方在结婚之前给付对方价值较大的财物,具有明显订立婚约的意思
非彩礼:一方为缔结婚姻而与另一方共同的花费
返还情形(条件)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未登记
婚姻无效
婚姻被撤销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办理结婚登记
没有共同生活
离婚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离婚
彩礼返还的原告和被告
原告:当事人本人或父母
被告: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共同被告)
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88条
事实婚约
概念: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特征
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但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区别于事实重婚)
具有目的性、公开性、公认性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和法定时间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认定为同居关系)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相关法条:《婚姻家庭编》第 5条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婚姻的无效
概念:指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定公益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婚姻已成立
违反法定公益要件
自始不产生婚姻效力
原因(情形)
重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类型
法律上重婚
事实上重婚
民法上重婚与刑法上重婚的区别(主体、法律后果、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民法上
主体限定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者
判定婚姻无效
仅承认1994.2.1之前已经形成的婚姻为事实婚姻
刑法上
既包括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者,也包括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者
构成重婚罪
仍承认事实婚姻
相关法条:《刑法》第258条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民法典第1048条》)
未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民法典》第1047条)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051条(以上情形以外的,驳回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条件
须具备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重婚
禁婚亲
未到法定婚龄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一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原告)
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则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重婚: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禁婚亲:近亲属
未到法定婚龄:未达者的近亲属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另一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当事人(被告)
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为被告
双方死亡---不列被告
主管机关和程序:人民法院
判决无效
先无效,后离婚
婚姻效力的审理
不准撤诉
不适用调解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处理:可调解
提起诉讼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然存在(不存在婚姻无效阻却情形)
重婚的无效阻却情形
提起诉讼时,前婚已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则后婚不构成重婚
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离婚或配偶已死亡
效力可补正,后婚不构成重婚
严重违法性,效力不可被补正,后婚无效
重婚另外一方是否善意
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宜认定重婚效力补正
不知或不应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可以认定重婚效力补正
时间限制
生存期间
一方或双方死亡后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条:《婚姻家庭编》第20条
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权利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为夫妻间共同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协议
证明一方所有
共同共有+照顾无过错方
相关法条:《婚姻家庭编》第22条,《民法典》第308条,第309条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
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本人所有
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
查明属于按份共有
查明属于共同共有
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 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按共同共有,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者按份共有的除外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相关法条:《婚姻家庭编》第16条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
侵害财产权---财产损失
侵害非财产权---医疗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婚姻的撤销
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指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定有效私益要件在撤销权人依法申请撤销时有权机关予以撤销的婚姻
婚姻可撤销的原因(情形)
受胁迫(《民法典》1052条)
胁迫的行为
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
胁迫行为具有违法(目的违法、手段违法、目的缺乏正当性)
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胁迫的故意
受胁迫而陷入恐慌
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
隐瞒重大疾病(《民法典》1053条)
严重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
婚姻的撤销程序
主管机关:人民法院
申请人
受胁迫或被欺骗一方
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时间限制:一年
起算点
受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
隐瞒重大疾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法律后果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权利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为夫妻间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形式相同
性质相同(都是违法婚姻)
法律后果相同
区别
形成原因不同
请求权行使期限不同
请求权行使主体不同
程序不同
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