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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材中法人有关内容,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者,团体人格也。(江平)
编辑于2023-06-08 08:42:00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者,团体人格也。(江平)
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 2.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成员和创立人不负法人的责任 法人不负成员和创立人的责任
法人本质:法人拟制说(代理说) 法人实在说(机关说)
二、法人的分类
(1)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人分类 第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第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第三,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第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2)我国民法上的法人分类 第一,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第二,登记法人和非登记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指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法人的设立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概念: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创设一个新的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四、法人设立的方式
1.自由主义(放任主义) 2.特许主义(立法特许主义) 3.许可主义(行政许可主义) 4.准则主义(登记主义) 5.强制主义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对法人自身而言是独立责任,即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对法人成员而言则是有限责任,即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债务的责任以其出资为限。
以下规则值得注意: (1)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存在着以下区别: (1)产生、消灭的时间不同。 (2)内容不同。
第四节 法人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二、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人
(一)法人机关的构成:按职能和权限分为: 权力机关,又称决策机关or意思机关,它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 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主要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
(二)法定的代表人 1.概念: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2. 特点: ①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执行董事、经理、董事长) ②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③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3.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 (1) 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必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 (3) 须不存在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例如公司法第147条 (4)已担任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再担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法人的分支机构
(一)概念: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二)法律地位: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后果最终要有法人来承担责任。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终止和登记
一、法人的变更
(一)概念: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二)类型:
1.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吸收合并:一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法人,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了已消灭的法人。a+b=a 新设合并: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的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a+b=c
2.法人分立:它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3.组织形式的变更
4.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二、法人的终止
(一)概念: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
(二)原因
1.依法被撤销:它是指法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解散的情况。
2.自行解散:它主要指法人的目的事业完全或无法完成、法人机关的决议,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的发生而自动解散的情况。
3.依法被宣告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其破产。
4.其他原因:法人的合并、分立、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发生战争等。
(三)法人的清算
1.概念: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
2.种类:法人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种。
3.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是指负责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 清算组织或清算人的职责是: (1) 了结现存事务; (2) 收取债权; (3) 清偿债务; (4) 移交剩余财产。
4.清算终结:清算终结,即清算人完成上述清算职责。清算终结,应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
三、法人的登记
1.概念法人的登记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至变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
2.除依法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法人以外,法人登记通常包括法人设立登记、法人变更登记的法人注销登记。
3.登记的效力: 法人的成立登记——登记要件主义 (如企业法人的成立,只有经过成立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即登记为法人成立的生效要件。) 法人的其他登记——仅具对抗效力。 未经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 (如甲企业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未经登记,原法定代表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甲企业仍应承受。)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147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案例分析
光明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企业法人,2001年9月该公司向某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交法人代表张三为企业办理业务使用,张三办理企业事务透支了2万元。后来光明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破产时银行未能索回2万欠款。企业破产后,银行委派律师向企业原法人代表张三个人索款,理由是信用卡由张三使用,其申办信用卡时,也有张三的签章。 问题:光明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某银行可否向光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个人索款?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有自己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对自己从事各项活动的后果,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光明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企业法人,张三是代表法人执行职务,这种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其后果应当由法人承受,张三个人没有偿还义务。尽管该信用卡由张三使用并有张三的签章,但这些都是都是张三以法人代表人的名义行使的职务行为。因此,光明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某银行不可以向光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张三个人索款。
某学校为了庆祝建校六十五周年,组成校庆筹委会筹办校庆事宜。校庆前一周,筹委会和该市某剧院签订了租用该剧院的合同,用于举办校庆联欢晚会等事宜,协议约定租用剧院费用为10000元。租用完毕以后,该租金一直拖欠未付,该市某剧院一纸诉状将某学校起诉到人们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校校庆筹委会偿付欠款。 问题:校庆筹委会是不是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本案中,某学校校庆筹委会没有依法进行法人登记,没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当然它也不能单独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校庆筹委会只是某学校为筹备校庆活动而设置的临时机构,不是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