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孟献贵民法体系之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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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益
民事权利
财产权
物权
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定
自物权(所有权)
全面支配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物权变动
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
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善意取得=愿原始取得
无权处分
1。自己名义(他人名义则为无权代理)
2.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则不发生物权变动)
3.他人财产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专有权
共有权
成员权
共有制度
按份共有
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
夫妻关系
家庭关系
遗产关系
合伙关系
相邻关系
最低限度的容忍义务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即利用他人之物让自己获益的限制物权 城市一个农村俩 还有一个地役管全家
使用价值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1.即用他人之物或财产权利担保自己债权实现的限制物权 2.担保物权系从权利(地役权) 3.因债权人害怕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而存在 4.其实质乃优先受偿权 5.单纯控制和利用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系价值权
交换价值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民事留置
1.债权已到期 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4.不违法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一方为自然人
C2C
B2C
商事留置
B2B
准物权(占有)
分类
有权无权
善意恶意
自主他主
直接间接
债权
流转关系、债权自由
意定之债(当事人)
单方允诺之债
悬赏广告
假一罚十的承诺
自然之债的同意履行
合同之债(双方意思表示合意而产生)
自动售货机——现货承诺
赠与合同
转移财产前有任意撤销权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合同
诺成合同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1.侵害行为
2.损害后果
3.因果关系
4.损害后果
无因管理
无因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
管理
主观上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不当得利
不当
得利
一方获益
一方受损
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
缔约——磋商
过失——不诚信
责任——信赖利益损失
自然之债
1、债权本身存在 2、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债务人给付之后原则上不得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已过诉讼时效之债
赌资毒资等违法之债
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息之债
彩礼
风俗习惯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单没有共同生活
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已共同生活,但不返还彩礼男方生活困难
可返还
限定继承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自然人独有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法定
人格独立
人格平等
具体人格权
生身健姓肖名荣隐
生命权
死亡(排除自杀)
身体权
身体器官的完整性
健康权
生理心理机能正常运转和发挥
物质性人格权、自然人独有
姓名权(名称权)
干涉、冒用、盗用
盗用(未经允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肖像权(自)
1.未经权利人同意
2.主观上以盈利为目的
3.客观上使用他人肖像权
名誉权
侮辱、诽谤
诽谤——捏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荣誉权(荣誉称号)
非法剥夺
自、法 共有
隐私权(商业秘密)
公开披露和侵扰
精神性人格权
婚姻自主权等
身份权
上有老,下有小,旁边配偶不能少
配偶权
离婚制度
重婚同居暴虐遗、赌博吸毒两分居、失踪生育致婚离 (过错损害赔偿——物质、精神)
效力有瑕疵的婚姻
婚姻效力认定:一审终审制度
有效
无效
婚龄属病
重婚
未达法定婚龄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
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可撤销
胁迫
夫妻财产制度
监护制度(亲权或亲子权)
亲属权
综合性权利
人身性+财产性
知识产权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人身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复制权
发行权
。。。
著作财产权
继承权
遗产的取得以人身性为前提
遗产
1.死亡时
死后
死亡赔偿金(参照遗产)
精神损害抚慰金
2.个人财产
夫妻共有
3.合法财产
非法——赌债、毒资
成员权(社员权、股权)
资产收益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财产性
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表决权)——人身性
利益
胎儿利益
死者人格利益
女方特殊保护 (男方不得提离婚)
怀孕期间
终止妊娠6个月内
分娩后一年内
例外
女方提出
法院认为有必要
广义债的担保
狭义
物保
人保
保障制度(一般保证/连带保证)
金钱保
定金制度——20%
保全制度
代位权
撤销权
个人信息权
商业秘密
1.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性
3.具有实用性的——实用性
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
5.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