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第十四章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的一般条件:诉讼请求是原告通过法院针对被告提出来的,希望获得法院私发保护的尸体权利要求。“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
编辑于2022-02-10 20:39:37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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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
(一)起诉的一般条件
1、有原告资格
第一、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是行政行为
第三、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人
第四、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原告的一种“认为”,属原告自我的判断。
专题十一的知识
2、有明确的被告
3、由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1)诉讼请求是原告通过法院针对被告提出来的,希望获得法院私发保护的尸体权利要求。“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
(2)事实根据是指原告向法院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包括案件情况和证据。
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5、不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二)起诉的程序条件
如果案件为复议前置或复议终局的情形,当事人直接提出行政诉讼,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三)起诉的时间条件
第一、一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受理的也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行政诉讼起诉期是一个不变期,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只有期限扣除和延长问题。
1、经复议才提起诉讼的案件
(1)作出复议决定的,在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在服役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直接起诉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之日起的6个月内
第一,积极不作为,明确拒绝。拒绝之日起6个月
第二,消极不作为,为默示拒绝
(1)法律、法规规定了履行职责的期限,期满之日就是起诉的起点
(2)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在申请之日2个月内仍不履行职责的,2个月期满之日就是不作为成立的时间,当事人起诉的起点。
(3)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当事人可以当即起诉。
3、直接起诉作为类行政行为的案件
全知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其诉讼权利或起诉期限
知道居停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
知道一半:只告知当事人行政行为的内容,未告知其诉讼权利或起诉期限的情况
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6月内,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1年内
全不知:行为虽然客观上作出了,但是行政机关根本没有告知当事人行政行为的内容,当事人后来才知道行为内容的情况
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6月内,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
(四)起诉方式
原则上应采取书面方式
可以口头起诉
二、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
(二)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
一律接收起诉状
1、登记立案。对符合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2、不予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3、先予立案。出具注明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指导、释明与补正。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法院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内容、材料和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三)起诉人的救济途径
1、上诉。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投诉。对不接受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飞跃起诉。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第二节 行政诉讼审理程序
一、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一)一审普通程序
1、审理前的准备
(1)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交换诉状。
注意1: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注意2: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行政赔偿程序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1、法院将原告起诉状副本5日内发被告 → 2、被告受到15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 3、法院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原告 → 4、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3)开庭准备。
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其他人员是以通知书的方式。
2、庭审程序
(1)审理对象
① 行政诉讼一审的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细节1: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
细节2:只有行政行为才属于审理对象,当事人行为不能作为审理对象。
细节3: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
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起诉后法院审理对象为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2)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必须开庭审理。
① 必须采取言辞审理的方式。
② 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③ 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
④ 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是必然败诉)
⑤ 对于恶意诉讼,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
民诉对于恶意诉讼,只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种处理方式
(3)审理期限。
6个月,需要延长由高院批,高院审理行政案件需延长由最高院批。
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节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二)一审简易程序
1、使用范围
(1)法定简易
对于第一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
①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② 案件涉及款项2000元以下的;
③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2)约定简易
对于第一审,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不得适用的案件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注意:一审案件和”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是两个不同概念
2、简易程序的要求
(1)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45日内审结。
(3)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审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但是,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4)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
3、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
(1)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3)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区别
(1)民诉的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一审案件中审理;行政诉讼只要求一审案件,对于法院的级别没有具体要求。
(2)民诉简易程序的审限为3个月;行政诉讼为45天。
(3)民诉规定原则上当庭宣判;行政诉讼没有这方面规定。
二、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一)上诉
1、上诉主体
凡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法院判决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2、上诉内容
能够提起上诉的判决和裁定
3、上诉期
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提起上诉
不服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提起上诉
4、原审法院处理程序
1、原审法院将原告上诉状副本5日内发其他当事人 → 2、对方当事人受到15日内向原审法院提交答辩状 → 3、原审法院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上诉人 → 4、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5日内联通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一并报送。
(二)二审案件的审理
1、审理方式
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没有新事实、证据或理由,可以不开庭审理
2、审理对象
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
民诉的二审审理为当事人上诉范围,刑诉为一审判决全面审查,不收上诉范围的限制
3、审理期限
3个月,需要延长,由高院批准;高院审理需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与民诉审判监督程序没有差别
第三节 行政诉讼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一、撤诉制度
(一)撤诉的概念
原告或上诉人自立案至法院作出裁判前,向法院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
(二)自愿撤诉的过程
概括为“一变 → 二撤 → 三裁”
1、第一步: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1)改变动机
可以基于与原告协调;自己改变想法;接受了法院的改变建议
(2)改变时间
一审、二审、再审
(3)改变表现
实质改变
①改变被诉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②改变被诉行为所使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③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被诉行为的处理结果
视为改变
①被告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②被告采取了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③行政裁决案件中,被告书面认可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
2、第二步:原告申请撤诉
出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撤回起诉
3、第三步: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1)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审查条件
①被诉行为改变
②不违法违规、不越权弃权、不侵犯法益
③书面告知法院
④第三人无异议
(2)审查结果
①准予撤诉
②不予撤诉
③不能即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予撤诉,也可裁定中止审理
新行为审不审看诉没诉,旧行为审不审看撤不撤
(三)视为撤诉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来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先走的)
3、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不交钱的)
(四)撤诉的法律后果
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但是“不交钱的”交钱后,应予以立案。
民诉中,原告的撤诉经法院准许后,视为自始即未起诉,原告仍有权提起诉讼
(五)撤诉错误的纠错制度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审理。
二、缺席判决制度
(一)对被告的缺席审判
1、条件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2、后果
(1)将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
(2)并可以向检查机关或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分的司法建议。
(3)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除外。
(二)对原告的缺席审判
原告如果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一般是视为撤诉;法院不予准许后,可以对原告缺席审判
总结(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原告视为撤诉
被告是缺席审判
第三人不发生组织案件审理的效果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
(一)制度背景
(二)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
1、应出庭的阶段
第一审、第二审、再审
注意1:仅限于诉讼程序,不包括调查等程序
注意2: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一般可以认定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注意3: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出庭应诉,不免除其他审理程序出庭应诉的义务。
2、应出庭的诉讼参加人
(1)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等。
(2)不限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包括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被告型第三人)
(3)有共同被告的,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3、应出庭的负责人范围
(1)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2)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任人出庭
4、负责人出庭的情形
(1)应当通知
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安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
(2)可以通知
①涉及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
②行政公益诉讼
③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④其他情形
5、负责人出庭的相关程序
(1)出庭前通知
①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
②在开庭前三日送达出庭通知书,并告知不出庭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2)出庭时审核
提交相关身份证明,不符合条件,应该予以补正;不能补正或者不能可能影响正常开庭的,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
(3)出庭时委托代理人
能出庭的,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6、不能出庭
(1)情形:不可抗力、不可代替的公务、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常石油
(2)提交手续。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由该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3)法院审查。行政负责人有正常理由不能出庭的,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7、负责人出庭效果保障措施
8、负责人未出庭时的异议制度
(1)被告不来,我也不来。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2)被告不来,我就不说。人民法院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工作人员可以出庭
相应的管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
(四)责任制度
1、司法建议制度
2、公开和通报制度
四、调解制度
(一)调解范围
原则上不适用调解
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行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双方同意,可以径行调解。
注意:行政处罚往往是裁量行为,可调;行政许可往往是羁束行为,不可调。
(二)调解书
1、内容和形式要件
均需制作调解书;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2、生效要件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生效日期是签收日期。
3、调解公开制度
(1)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2)调解结果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4、第三人参与调解
经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与调解。调解程序,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
5、及时判决。未达成协议,法院应及时判决。
6、调解协议不能成为判决的依据。
五、诉讼保全与先于执行制度
(一)诉讼保全
1、诉中保全
(1)适用情形
①对于财产的保全。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
②对于行为的保全。比如禁止行政机关公开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信息。
(2)启动方式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在必要时。
(3)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4)程序要求
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实体要求
①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③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④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⑤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6)救济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符的,可以申请复议,此处的复议为司法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是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诉前财产保全
(1)适用情形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管辖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3)担保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裁定驳回申请
(4)程序要求
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中保全是5日内裁定,紧急时是48小时
(5)实体要求
①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③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④涉及财产的案件(其他案件不可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⑤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6)保全解除
30日不提起诉讼的,应当解除保全
(7)救济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符的,可以申请复议,此处的复议为司法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是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二)先予执行
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可以根据原告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细节1:不存在法院主动先予执行的情况。
细节2: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细节3:第一、这里的复议是司法复议,申请者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 第二、向先予执行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上一级法院申请。
六、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不停止执行是原则。
停止执行的情况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的,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不服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七、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制度
行政诉讼和民诉此制度上的法律法规高度一致
(一)延期审理(延期开庭)
临时性的障碍导致庭审无法继续下去,一旦临时性的障碍消除,就必然继续开庭,当事人、案件审理结果不会因为延期而受到任何影响。
(二)诉讼中止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乙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才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情形
(三)诉讼终结(仅限于法定事由)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诉讼中止的1、2、3种情形满90日无人继续诉讼的。
八、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制度
(一)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故意干扰、破坏诉讼秩序、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二)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
1、训诫
2、责令具结悔过
3、罚款。1万元以下
4、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九、回避制度
民诉高度一致
(一)范围
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关系影响公正审判的人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本案审判的工作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决定主体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申请时间
在案件审理前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四)决定时间和方式
在3日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依法当庭驳回。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五)救济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应在3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被决定回避的人无权申请复议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交叉案件
一、行政与刑事交叉案件
第一种,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有相关性。法院应中止行政诉讼,等刑事案件审结确认是否犯罪后,再恢复行政诉讼程序。
第二种,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没有相关性,应当继续审理原来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
(一)概述
在行政诉讼案件,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的概念和特点
1、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是两种不同性质诉讼的合并。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申请;法院裁量是否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
2、行政诉讼是“民告官”,民事是“民告民”
(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的使用条件
1、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纠纷
申请时间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法院是否准许合并审理,还需要法院自己权衡判断。
2、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性
(1)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许可直接影响着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2)行政登记案件
民事权利往往会依附于行政登记而存在,需要登记行为予以形成、确认某种民事法律权利
(3)行政征收、征用案件
征收和征用的对象是当事人的财产,如果行政行为和私人主体之间财产权纠纷重合到了一起,那么既涉及公法的行政征收、征用的合法性,又涉及民事财产确认规则。
(4)行政裁决案件
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断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对土地,草原,森林,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和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争议。
3、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均可独立立案并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1)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现行处理的
(2)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3)约定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4)行政案件已超过起诉期限
(四)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的程序规则
1、立案:原则上分别立案
唯一的例外: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知识点拨1:行政裁决纠纷和民事纠纷在本质上是一体的
知识点拨2:行政诉讼部分原告撤诉的,不会影响法院对民事争议的审理
知识点拨3:分别收取诉讼费用
2、审理:审理时合并审理
(1)由行政审判庭一并审理
(2)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
(3)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3、裁判:裁判时分别裁判
4、上诉:上诉时独立上诉
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法院将全部案卷一并已送二审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五)分别审理
分别立案,分别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