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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如民法责任,义务旨在实现权利,责任则是实现义务,因此“责任”的承担是义务履行的担保。
编辑于2023-06-14 08:02:33 河北省民法
主题
民法的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
原始功能:履行义务时践行诚信
创设功能
先合同义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恪守不真正义务::否则可能产生与有过失责任(我自己对我自己受到的伤害有过失)(会使得使自己受到伤害的人受到的惩罚减免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在购买他人机器设备时有交付正确使用说明书的义务,即为从给付义务;不仅如此,若是产品有瑕疵,也应有告知义务与修理义务等附随义务,以保护购买人的安全。(给付义务与合同相关联,附随义务与产品相关)
调整功能:诚信原则有法律规定内容及合同约定内容的修正功能。即当合同关系有明显改变时,当一方当事人不改变维持至今的合同不可期待时,可以适当修正合同内容,最为典型的是情势变更原则
限制功能:禁止权力滥用、权利失效理论、禁反言(禁止权力滥用指的是行使权利不得已损害他人为目的)
公序良俗原则
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国家和社会共同要求的公共秩序;良俗是指国家或者社会的一般伦理道德)
人为主体,不可以作为民法的客体,即不能作为交易对象,所以代孕合同等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由,依自己的自由意愿,去塑造他和四周的法律关系(欺骗与欺诈行为为典型的干扰意思自由的案例)
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上的体现为:合同原则即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以合同的建立与接触等方面而体现。
合同自由的内容
缔约自由:决定是否缔约合同(强制缔约义务如强制执行疫情合理卖口罩)
相对人选择自由,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是有优先购买权的,公司优先卖给内部人)
合同类型自由:缔结何种类型的自由(在物权法当中,某些种类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允许的)
合同内容自由:缔结何种内容的合同(在物权合同法定内容中,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制强制性规定时是为无效的,如高利贷)
合同方式自由:缔结何种缔约方式(要式合同是必须采取某种方式,如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平等原则
含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同等情况同等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要注意实质平等:相对平等,不强调结果平等而要求机会平等,法律会对弱势者给予合理的优势待遇。
公平原则
合同法上
当事人缔结合同时,通过合意实现分配和交换公平,而缺乏合意时,由公平原则则衍生出不当得利以实现公平
在合同起草阶段,当事人遵循平等原则,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如保险法中强调订立保险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应该对客户不理解的部分进行解释与说明。否则对于受保人不利的条款都是无效的)
在合同履行阶段,要注意情势变更原则。
子主题
绿色原则
权利的行使以及救济
行使权利的限制
权利之行使不得已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权利之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
自力救济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自助行为
子主题
权利“得丧变更”
权利得取
原始取得:不基于他人,独立取得的新权利(野生苹果树、捡到的东西,房屋建造)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权利取得的权利
特定继受取得:就他人财产的特定物取得,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让与
概括继受取得:就他人的全部财产取得(包括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如钱和债,遗产继承)
权利丧失
利益(客体)与主体分离的现象
绝对丧失:
相对丧失:
权利变更
主体变更:权利的相对丧失
客体变更:主体没有变,利益关系的转移(例:由于违约行为,将原有买卖东西的债权变为了违约权利)
子主题
义务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一定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约束(注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直接由民法规范
约定义务:按当事人意思确定的义务(注:约定义务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界限)
真正义务和不真正义务
真正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义务的不履行可能会给权利人造成损害,从而产生伤害赔偿,如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等。
主给付义务
给付:债之关系上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得请求的特定行为或者效果(如买卖椰子时请求双方互相给付钱和椰子、裁衣时不能随便做,还应当达到应有的效果)
用于判定合同类型的给付义务,属于债的关系中固有、必备的给付义务,决定了债(合同关系)的基本义务
从合同目的角度判断主给付义务,从当事人角度看,目的对应的给付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
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即对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此时产生解除权(因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产生解除权)
只有主给付义务之间才有对等性,才会产生抗辩的问题
救济方式:主给付义务的违反,当事人可以请求、起诉以及强制执行等救济方式。
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不属于债的关系中固有、必备的义务(如交付说明书)
救济方式:可以请求、起诉以及强制执行(虽然性质上不是主要目的的给付,但是缺乏时,对给付利益会产生不利影响)
从给付义务发生原因
法律上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受托人委托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即为双方无明确约定,对方做出一些行为让你获得利益,所以对方可以获得一定利益)
基于诚信原则如不动产买卖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交付名马的血统证明书
从给付义务与解除和抗辩的关系
原则上不产生解除问题,例外影响合同目的时,发生解除问题
抗辩时要求同等抗辩,不能用主给付义务对抗对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
双方区别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注:所有权移转:动产以交付为标准,登记则是将我们的所有权权利状态公示于众。 而不动产则是以登记作为标志
附随义务
概念:债的关系发展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主要为保护相对人的固有利益的义务(看前列腺的病时医生依据诚信原则告诉存在胃的问题)
分类
保护义务:履行该义务,不会导致相对人固有利益受到损害,从而保护合同相对的人得人身利益(如保密义务以及商场提供安保服务)
辅助义务:实现给付利益的最大化如软件开发公司协助委托方安装、使用计算机的义务
附随义务在不同合同阶段的不同类型
先合同义务:违反此种义务,应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履行中义务:
后合同义务:
附随义务和解除问题:一般不涉及合同解除,但影响合同目的的话则使得相对人有解除权
附随义务的救济问题: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但如果造成加害“给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提起诉讼
从给付义务与给付义务区别:
不真正义务:自己对自己利益的照顾与维护,违反此种义务,不存在产生伤害赔偿的问题(明知驾驶人酒驾,仍坐其车,撞车受伤后要求赔偿的,不可能全部赔偿)不真正义务承担力较弱
子主题
子主题
责任
概述:义务旨在实现权利,责任则是实现义务,因此“责任”的承担是义务履行的担保
分类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民事责任人以负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补偿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重做、更换(精神损害赔偿为特殊的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主要针对人格权,责任人以非财产方式承担预防或消除受害人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入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不同: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债务人仅以特定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注意可以进行有限继承:孩子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偿还债务)
无限责任: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所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