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环境法
环境法的思维导图,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为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编辑于2023-06-14 10:34:31环境法
环境
定义方式
抽象
列举
结合
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森林、湿地、草原、矿藏、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
间接
环境法
概念
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为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生态环境科技⇔法
科技规律
科技措施
科技规范→法规范
社会法
阶级冲突产物✘
社会共同利益
综合部门法
主体
内容
各部门法
价值:可持续发展
后代
最终目标
体系(渊源)
宪法
环境基本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环境标准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原则
管理活动、利益冲突、社会经济发展
预防为主原则
预防措施→防治环境恶化 控制:污染、破坏→限度:生态平衡、人体健康、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治理→已造成的污染、破坏
综合治理原则
义务:单位、个人 机制、手段:行政、市场、公众
内容
治理主体的多元性
政府负责、企业积极、个人自觉
治理途径的多样性
行政、市场、公众
政策、职能
治理机制的综合性
立法、执法、司法、行政、监督全过程、各机关
公众参与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依靠:公众参与 环境法→确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管理的资格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 保障:监督权利→污染、破坏环境行为
内容
公民
环境知情权
环境保护参与权
环境保护监督权
环境行政听证权
诉讼权利
司法救济权
环境公益诉讼权
鼓励、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
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
排污单位:公开自身环境信息、环评报告书
损害担责原则
任何对环境和生态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内容
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
主要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
方法、制度 分析、预测、评估: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提出对策、措施:预防、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进行:跟踪、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定义
法律规则系统: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法律后果等
分类、内容
规划环评
综合性规划
区域、流域、海域
专项规划
国家、地方→农林牧副渔
建设项目环评
科教文卫
程序
评价形式筛选
评价报告编写和审批
公众参与
法律责任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规划编制机关
未评价、弄虚作假、失职→行政处分
规划审批机关
违法予以批准→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
未提交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罚款、责令恢复原状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同时
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行政许可
环保行政机关对从事可能造成环境不良影响的开发者、建设者、经营者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该申请方从事该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
环境标准
定义
国家为:保护公众健康、防治环境污染、保证生态安全、合理利用能源和自然资源 依:环境法律、政策 制定准则:规范有关环境的活动和结果
制定主体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未规定项目)(可严于国标)→备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
清洁生产
节约
少污染
效益up
循环经济
环境税费
定义
国家税收机关、环境管理机关依法对排污者征收一定税费
分类
排污收费制度
环境税制度
环境事故报告
事故/其他突发事件→环境受/可能受严重污染、破坏 事故/事件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及时通报可能受环境污染、破坏危害的公众 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源头和特定区域保护
国家通过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生态保护红线等机制,对生态环境源头和特定区域实行最严格保护的法律制度
法律责任
《民法典》1229【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1230【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1231【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大小确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1232【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1234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民法典》1235【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污染环境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可以对环境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除此之外环境侵权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要素污染防治
构成要件
过错
行为违法性
损害结果
过错
无过错
环境损害事实
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免责
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减轻被告人赔偿责任
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故意/重大过失,足以证明损害和排污者无因果关系→免责
第三人过错
被侵权人可向第三人/污染者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1233【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战争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损害赔偿
直接利益
间接利益
期待利益
精神损害赔偿
环境公益诉讼
概念
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条件
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要求原告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环保法58条
检察院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初步证据(损害已发生/有损害风险)
符合主管和管辖规定
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被告住所地中院
环保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公益诉讼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