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自然人
自然人,分享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知识。
编辑于2023-06-15 17:03:36 福建省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即“做人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胎儿利益的保护
原则: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情形视为具有权利能力:
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遗产继承,娩出前享有继承权
娩出时为活体:遗产归婴儿,由其母监管
娩出时为死体:按原被继承人(胎儿父亲)的遗产处理
旋即死亡:按婴儿遗产处理,归其母亲
接受赠与
侵权行为(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侵权客体:7项人格利益(而非人格权),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保护对象:死者近亲属的情感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般死者
由其近亲属(8类)提起私益诉讼
赔偿金归提起诉讼的家属,按人头,一人一份
近亲属顺序
1.配偶、父母、子女
2.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祖母女,外孙子女)
英雄烈士
近亲属提起私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以自己的名义公益诉讼,赔偿金归国家
民事行为能力
即“独立做事的资格”
分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g:遗嘱
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待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制度
监护人的确定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
1st:父母
不因父母分居或离婚而消除
一方死亡,另一方为监护人
2nd:祖父母,外祖父母
3rd:兄姐
4th: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两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5th:公职监护人,即民政部门或者具备条件的两会
无、限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1st:配偶
2nd:父母,子女
3rd:其他近亲属
4th: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两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5th:公职监护人,即民政部门或者具备条件的两会
遗嘱指定监护
构成要件
主体:父母(完人,包括养父母)
正在担任监护人
以遗嘱方式
不仅包括未成年子女也包括 成年子女
被指定的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
被指定的监护人具有优先地位
适用情形
双方共同指定
被指定人同意,按意思自治处理
被指定人不同于,按法定监护处理
一方单独指定
另一方已经死亡,按照意思自治处理
另一方健在
有监护能力,按照法定监护处理
无监护能力,按意思自治处理
协议监护
未成年人
父母
不得通过协议免除监护职责,违法无效
可与他人约定在其丧失监护能力时由他人担任
父母以外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
协议主体: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他近亲属、该成年人住所地两委会同意的,愿意担任其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不受法定监护顺序限制
不受人数限制
指定监护
无顺序、人数限制
两委会、民政部门指定
服
不服
30日内:法院司法指定
30日外:变更监护关系
直接法院司法指定
择优指定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临时监护
两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
法律效力
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
不免除被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擅自变更后的监护人
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成年人意定监护
生效前,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具体内容
以书面形式为要件
双方订立协议时是完人
效力
优于法定监护
委托监护
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可部分可全部委托
可有偿可无偿
可书面可口头
委托过程中,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按份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
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对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最佳利益
对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财产:除非处分不可外,不得处分
无权代理部分无效,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人身:不能随意捐献被监护人人体器官
责任承担:
不履行监护人职责的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撤销
原则:不得已而为之
适用情形
积极侵权行为
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Eg: 性侵害,虐待
消极侵权行为
怠于行使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Eg:吸毒,赌博,长期酗酒
兜底条款
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Eg:诱骗, 胁迫,利用其乞讨,教唆利用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申请人
有关个人(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职责的人)
组织
民政部门
撤销机关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
法律后果
设置必要临时监护措施
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撤销后,并不免除抚养义务
恢复
适用情形
确有悔改表现
实施故意犯罪的不得恢复
前提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申请主体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
做为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组织一旦被撤销,不再恢复
恢复机关
人民法院
监护关系的终止
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依法另行确定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条件
下落不明满2年
利害关系人申请
配偶,父母,子女
(尽赡养义务的)丧偶媳妇女婿
其他近亲属
代位继承人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
有例外:不申请不影响其权力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基层法院受理,公告期3个月
效力
财产代管人制度
四类有资格的财产代管人,无顺序和人数限制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愿意担任的人
财产代管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有正当理由可申请法院变更财产管理人
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变更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
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
丧失代管能力
撤销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财产,并报告财产情况
宣告死亡
情形
一般情形
下落不明满四年(公告期1年)
因意外事件
下落不明满两年(公告期1年)
意外事件下且有关机关证明(公告期3个月)
随时
申请人
配偶,父母,子女
(尽赡养义务的)丧偶媳妇女婿
其他近亲属(有条件)
1⃣️配偶,父母,子女均死亡或下落不明 2⃣️不宣告死亡,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代位继承人(有条件)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有例外)
不宣告死亡,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效果
婚姻关系自动消除
一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个人合法财产按照遗产开始继承
视为自然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亡者归来
婚姻
原则上,自动恢复
例外
配偶结婚
配偶向民政部门书面声明不愿恢复
子女
原则上,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而要回子女
例外
被收养人不满八周岁,仅收养人同意,即能要回
八周岁以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同意,方能要回
财产
原则上,返还
例外:已经发生物权变动的,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