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管辖
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管辖的思维导图,管辖是指转么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编辑于2023-06-16 09:56:45 甘肃第四章:管辖
第一节: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是指转么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2.意义: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分配与约束机制
3.立案管辖(职能管辖):指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和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在直接受理案件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4.审判管辖权恒定,意味着具体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和法官是依据法律事先规定而确定的,而非临时设立或者特别制定,有利于防止其他机关或个人通过为案件指定法院法官的方式干预审判独立。
第二节:立案管辖
(一)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1)侦查机关立案:进入侦查程序(公诉)
(2)法院立案:进入审判程序
(二).检察院
(1)原来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A.贪污贿赂犯罪 B.国家工作机关人员的渎职犯罪。 C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破坏选举罪) D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现在
A.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公安机关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2.例外:(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 (2)法律规定应有其他国家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缉私部门
(四)法院
1.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自诉案件主要包括
1.只能自诉 2.可公可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 3.公诉转自诉(公安机关作出了不利与被害人的决定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自诉):A 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B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除外) C 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D 侵占(无论严重与否,一律告诉才处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可自诉、可公诉):八种犯罪(故意伤害、重婚、遗弃、妨害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刑法分则4章和5章可能判3年以下的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转自诉)
(五)交叉管辖的处理
主要:黑社会犯罪
1.公安与检察机关交叉:分解管辖原则、主罪原则
2.公安、检察机关侦查中发现属法院直接受理案件
(1)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的,告知直接起诉
(2)其他类型:可以立案侦查,一并移交公诉
第三节:审判管辖
(一)概念: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解决的问题时第一审的刑事案件应该由哪一类、哪一级、哪一地域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二)种类
1.地域管辖:横向分工(哪个地方的法院)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A 犯罪地:犯罪行为发生地(预备实施结束地) 犯罪结果地(被侵害地、犯罪所得地、藏匿、转移、使用和销售地)
犯罪地不含抓获地,但是毒品犯罪除外
1。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一般都是一致的 2.特殊:电信诈骗 出现分离——发生地和结果地都有管辖权,谁侦查起诉快,就归谁管
B 被告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
C 一旦出现共同管辖,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
(2)服刑期间发现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的
A 漏罪:以原审地法院为主
B 监狱里犯新罪/只逃脱: 服刑地法院管辖
服刑地法院和原审地法院大多不一致
C 逃脱出来后犯新罪:由抓获地管辖,但回服刑监狱才发现新罪的,由服刑地管辖
(3)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罪行
2.级别管辖(核心):纵向分工(哪一级)
(1)主要考虑:A 案件的涉及面、性质和影响 B 被告人罪行的轻重及可能被判处刑罚的轻重 C 各级人民法院的不同职责和审判力量的强弱 D 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
(2)以中院管辖范围为标线
A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规定由上级管辖的除外
B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则
A 上可审下:上级可以审下级审的案件;下级可移送案件给上级
B 上可审下: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诉至中院,但审查发现罪不至此,中院可以直接审理,不交下级
C 就高不就低:一人数罪或者共同犯罪审理,一人或一罪属上级审理,则全案由上级审
事实不可分;效率不高
D 下不可审上:依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制定下级法院管辖(下级法院绝对不可以审理上级的案件)
3.指定管辖:上级指定的法院
指定管辖不得改变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1)上级指定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推诿或争抢(推诿:案件复杂 争抢:前期工作完备 定罪量刑即可)
(2)上级以指定方式改变管辖权——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管
4. 专门管辖:哪类法院管辖(军队和地方)
(1)军事法院:A军人 B犯罪行为发生在服役期间 C犯罪行为发现在服役期间内(退役后:按一般地域管辖进行审理)
(2)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货发生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