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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7-02 12:23:21 新疆根据马工程最新版本制作,用于考研和期末考试,内容至三级标题,非常详细。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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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民诉法概述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征
主体平等
方式可选择性
内容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
诉讼
和解
调解
仲裁
非诉解决方式
自力解决
社会解决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特征
国家公权性
程序性
强制性、终局性、权威性、部门法
地位
纠纷解决体系中居主导性地位
民事诉讼法
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和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基本法、公法、程序法
渊源
宪法
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
民事实体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司法解释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任务
保护民事诉讼权利
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保护民事权利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效力
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
民诉基本理论
诉
概念: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诉的要素
当事人
任何一个诉都必须有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还必须有与其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讼理由
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和进行诉讼的依据
诉的法律理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和进行诉讼的法律依据。
诉的事实理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和进行诉讼的事实上的依据。
诉的类型
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给付之诉可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法院不仅需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而且要根据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
消极确认之诉
积极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的特点在于,法院仅需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无需判令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也无需改变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现状
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也称形成之诉。
变更之诉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对于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争议,并且在原告胜诉判决生效之前,原来的法律关系不变,但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原来的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化。
判断诉的类型五个问题
1.在诉讼程序中
2.诉的种类只看原告诉讼请求
3.给付、变更之诉往往会包含确认的内容;确认之诉中只有确认
4.变更的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内容
5.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的区别在待确认法律关系是否既存有效
反诉
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目的: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执行
反诉要件
时间:本诉受理后、辩论终结前
主体同一:当事人限于本诉当事人
存在牵连关系
管辖同一:非专属管辖
程序同一:本诉反诉可适用同一程序
反诉的辨别
1看被告主张
2去掉原告的诉
3判断被告的诉是否单独成立
诉的变更和追加
狭义不包括追加:追加实质是诉的合并
广义包括追加:将变更视为诉的变化
诉权
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诉讼请求和诉讼权利是诉权的表现形式
特征
行使以民诉法为依据
诉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诉权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保护
诉权的充分行使主要取决于三个条件;一是现行法律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 体规定;二是法院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程度;三是纠纷当事人对诉权重要性的认识程度。
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要从立法、司法和普法三方面着手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法院裁判的对象
功能
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与中心。
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客观变更和诉的客观合并的依据。
确定法院审判对象的依据
决定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法院
检察院
当事人
其他事诉讼参与人
内容
客体
法院和当事人:案件事实、实体权利请求和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院和检察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事实
法律事实
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分为
诉讼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
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基于一定目的实施的能够产生民事诉讼 法律效果的行为
民事诉讼价值
体现为公正、效益、效率、程序保障、程序安定等诸方面
公正价值
程序公正
平等性
中立性
参与性
公开性
实体公正
真实的再现争执的事实
正确的适用法律
裁判结果符合民事权利义务的应然状态
诉讼效益价值
建立科学的诉讼体制
设置合理的诉讼程序
使纠纷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民事诉讼模式
概念: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限划分表现形式
类型、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我国: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
既判力
既判力,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
拘束力表现为∶ 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不得就该判决所判定的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法律关系另行起诉,即对既判的案件不能再提出相异的诉讼主张, 法院也不得在后诉中再作出与该判决内容相矛盾的判断。
既判力客观范围:判决主文中产生既判力的事项。判决理由没有既判力
既判力的主体范围:原则上只有当事人
民诉基本原则9
概述
功能
立法准则
行为准则
司法准则
体系
共有原则
特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内容
诉讼地位平等
享有某些相同的诉讼权利
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
依法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
平等的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为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创造条件。
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
平等保障并不否定符合立法目的的差别对待。
处分原则
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内容
处分权的享有者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
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
辩论原则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辩驳,从而影响法院作出裁判。
内容
辩论权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案件的实体方面进行辩论,二是对适用法律进行辩论,三是对程序法上的争议进行辩论,如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审判人员应否回避、当事人是否适格等。
辩论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辩论权贯穿于程序的全过程
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
诚信原则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内容
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
禁止恶意提起诉讼
禁止提起虚假诉讼
禁止矛盾行为
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真实义务
诉讼促进义务
诚信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
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时应诚实善意
诚信原则对法院的适用
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禁止突袭裁判
诚信原则对检察院的适用
诚信原则要求检察院本着诚实和善意,根据立法本意行使检察监督权,不得滥用。
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否定已实施诉讼行为的效力
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承担由此增加的诉讼费用、赔偿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作为上诉或申请再审的理由
申请国家赔偿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纠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一致的合法调解协议
内容
调解是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方法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是指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包括合法性原则、居中监督原则以及谦抑性原则等三个具体原则
内容
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
是为了纯洁司法环境、净化诉讼秩序、维护司法公正
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对象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
将法院调解书纳入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由原来的事后监督扩展为全程监督
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
抗诉
检察建议
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前置程序
检察院对申请的审查和决定
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提出
支持起诉原则
是指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不敢、无力或不便提起诉讼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其向法院起诉的一项法律制度。
内容
支持起诉的适用条件
前提,是加害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民事权益
主体,只能是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不能是公民个人
对象限于受害人。
必须是受害者还没有起诉
支持起诉人必须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支持起诉的方式
从精神上、道义上、舆论上支持受害人提起诉讼
帮助受害人收集提供证据,协助法院发现事实真相
提供法律的、科学知识方面的、技术方面的支持
支持受害人参与法庭辩论
为受害人提供物质上的支持
支持起诉人的诉讼地位
(新增)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线诉讼,也称电子诉讼、网上诉讼等,是指【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智能化技术】,【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局部或全部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形态。广义的在线诉讼还包括在线执行
意义
便民诉讼
提高审判效率
促进司法改革
适用范围5
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
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
效力等同依据
程序保障的全面性
自愿适用的全面性
技术保障的全面性
原则
公正高效
合法自愿
权利保障
便民利民
安全可靠
(新增)同等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是涉外民事诉讼特有的两个原则,
【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和应诉时,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5
审判基本制度和诉讼基本原则的区别
前者从法院的角度出发,规范的内容是法院的审判行为;而后者对法院和当事人均具有规范作用。
前者比后者在内容上更具体,即前者是具体的操作规程;而后者是对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抽象表述,并不规定诉讼程序的具体阶段和步骤。
前者的效力仅及于民事审判领域;而后者的效力贯彻始终,即在民事诉讼的全部或主要程序阶段起着规范和指导作用。
合议制度
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概要
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情复杂或有其他情形的应有参与
适用范围
第一审合议庭:审、陪
第二审合议庭:审
重审合议庭:审、陪
再审合议庭:原来是一从一是二从二
5.特别程序中的合议庭。在特别程序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或疑难 的非讼案件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除权判决的,应当组成合议庭。
规则
审判长主持
民主集中制
少数服从多数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和专业法官会议的关系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总结审判工作 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等。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其功能是统一法律适用、为审判组织提供法律咨询
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关系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组成的审判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独任制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实行独任审理;
2、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3、中级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实行独任审理;
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实行独任审理
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审理∶(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6)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以及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除权判决的案件;(7)其他不宜独任审理的案件。
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制度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的规定,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1)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2)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3)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 16条的规定,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1)根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2)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3)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1)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2)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3)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同时,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执行工作。
回避制度
概念:审判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退出该案审理活动的制度
内容
回避的情形和人员
证人不回避、影响审判公正的都回避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6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5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1)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等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披露并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
(2)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等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他们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
(3)【责令回避】,即审判人员等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
1.申请;2.审查决定;3.复议
违反回避的后果
违反回避制度构成上诉和再审的法定理由。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在第一审程 序中未回避的,第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和裁判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内容
开庭三日前公告
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向群众公开。
审理过程公开
宣判公开
公众查阅裁判文书
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此类案件因涉及国家秘密,为防止泄密,避免给 国家利益造成损害,不公开审理。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此类案件因涉及当事人的私人生活领域,为尊重 和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避免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不公开审理
申请不公开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应当公开宣告,宣判时应当注意保护有关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两审终审制度
所谓"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判才告终结的制度
例外(一审终审)
高院一审的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督促案件、公示催告案件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简称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确定当事人的一个基本标准
2.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是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前提
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这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简称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 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简称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 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当事人适格
概念
例外
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的规定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
特点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2.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
功能
矛盾判决
诉讼经济
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共同
特征
原因
类型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类
概念
特征
构成要件
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诉讼代表人
概念:共同诉讼中人多一方推选的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种类
人数确定的
人数众多
人数已经确定
共同或同一类诉讼标的
推选出若干代表人
人数不确定的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具体人数在起诉时尚未确定
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
推选出诉讼代表人
选定
商定
指定
资格和权限
条件
权限
关于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以提起诉讼方式参加诉讼的人;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特征
1.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
2.与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地位。
作用
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类型
有独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条件
1.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2.本诉讼正在进行。
3.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无独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类型
辅助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
条件
不具有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地位
诉讼代理人
概念:为当事人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法定代理人
概念
取得和消灭
取得恢复行为能力
丧失监护能力
死亡
委托代理人
概念
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代理权限
诉讼地位
取得和消灭
所代理的诉讼终结
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能力
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管辖制度 级别:4 地域:6 裁定:3
民事审判权
民事审判权是指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的权力
特点
法定性
独立性
公开性
权威性
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作用
1.有助于民事审判权的行使和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
2.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原则
"两便"原则
保障公正审判原则
兼顾各级法院职能和均衡各级法院工作负担原则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分类
法定、裁定管辖
强制、任意管辖
共同、合并管辖
管辖恒定:受诉法院不论事实变化享有管辖权
级别管辖4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中院管辖的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9
海事、海商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
著作权纠纷案件
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主体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垄断民事纠纷案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6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一种管辖制度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根据确定的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行使一般地域管辖权。
原则规定
"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例外规定4+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1.对于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诉讼 2.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追索赡养费诉讼、 3.一方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对方提出的离婚诉讼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8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诉讼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
一般合同纠纷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
票据纠纷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 31—33条分别规定了海损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海难救助费用诉讼、共同海损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其中,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公司纠纷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案件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条件
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第二审、再审和重审的案件。
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等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必须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应诉管辖
【应诉管辖,也称默示的协议管辖或者默认管辖】,是指原告起诉并被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一项管辖制度。
条件
一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二是当事人实施了应诉答辩行为
共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也称管辖权竞合,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情况
诉讼主体
诉讼客体
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这就是选择管辖
裁定管辖3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基于案件的一定事实与理由,以裁定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条件
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移送的法院发现本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
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不得移送的情况
1.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变更、当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变更的影响。
2.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3.受移送的法院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管辖制度。
适用情形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
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
适用
1.上调转移。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权决定由自己审理; 下级法院基于特殊原因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2.下放转移。
一是须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二是仅限于三种类型的案件,即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三是该下级法院不得再交由其下级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本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受诉法院提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
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受诉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3.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
处理程序
民诉证据8+8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
证据材料和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材料",即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这些资料并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也不一定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尚不能称为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均来源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后,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作为认定民事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特征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能力是指某一证据材料在诉讼上可被容许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一 种法律上的资格
证据的证明力,或称证据力,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关系
证据能力是证据证明力的前提,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可言,凡有证明力的证据,在证据能力上均具有适格性。
理论
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通过第一来源的途径所直接获得的证据。
所谓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并非从第一来源渠道而是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和辗转过程而形成的第二手以上的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质形式或其记载的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仅凭其自身的证明作用就能够直接证明案件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仅凭其自身的证明作用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某一待证事实,必须与其他有关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该待证事实的证据
本证、反证
本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证明事实主张,提出能证明该事实主张存在的证据。
反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抗辩事实主张而提出的旨在推翻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的证据。
法定
1.当事人陈述
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庭作出的陈述
特点
真实性较强
具有偏向性
2.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
特征
书证以材料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记载的思想内容明确,容易被常人所理解,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 稳定性较强,易于长期保存,即使被伪造、篡改,也容易被发现
书证能够客观地记述和反映案件事实的真相,真实性强,往往可以直接 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分类
处分性书证,是指记载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书证,
报道性书证,是指只是记载了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不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书证,如信件、日记、档案等。
法律后果
公文书证,是指由国家机关和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职权制作的文书
非公文书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基于从事民事行为的目的所制作的文书
制作主体不同
一般书证,是指对形式、格式和程序等没有特定要求的书证
特殊书证,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格式并履行一定手续的书证,
形式、格式和要件
3.物证
物证,是以形状、规格、质量、数量等客观存在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特征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内在属性及其存在的位置、状态等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
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与稳定性。
物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差。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特征
生动形象。
储存信息量大,易于保存和携带。
容易被伪造。
与书证、物证的区别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又称电子证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网络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以电子形式存在于计算机硬盘、光盘等载体的客观资料。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就其知晓的案件事实向法院作证的人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案件事实在法庭上向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特征
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虚假、失实的可能性大
具有较好的证明效果
条件
一是对案件事实有所感知
二是必须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
不能作证的人
第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
第二,诉讼代理人。
第三,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权利
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补充、更正笔录权。
受到保护权
获得补偿权
义务
按时出庭作证的义务。
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②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④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如实陈述的义务
保守秘密的义务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法院依据其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由鉴定人对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特征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案件事实材料,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自己的专业知识,独立进行研究、分析和鉴别活动的结果,具有专门性、科学性
鉴定意见只能就法庭据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而不能对法律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因为这是法官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鉴定人无权就法律问题作出相关结论。
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是否需要专业知识不同。
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不同。
能否发生回避不同
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不同
向法庭提供的信息不同
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是指受当事人聘请,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向法庭进行说明和质证的人
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在诉讼中发挥的作用不同
鉴定人的选任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
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是有权了解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
二是鉴定人有权根据自己对问题的理解,独立地提出鉴定意见,不受其他人干涉;
三是如果鉴定人认为对委托其鉴定的事项不具有鉴定能力,可以拒绝鉴定;
四是鉴定人在鉴定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劳动等,有权要求给付报酬。
义务
一是不能接受他人的贿赂或委托,作出虚假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必须在客观、公正基础上作出。
二是接受鉴定任务后,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提交鉴定书,并出庭作证
三是在鉴定开始之前,鉴定人签署承诺书,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
重新鉴定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现场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
特征
客观性
勘验笔录必须在勘验过程中当场制作,是获取证据的一种方法。
除用文字方式制作勘验笔录外,还可以辅用【拍照、录像、测量、绘图】等方式
情形
一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制作;
二是法院认为必要时依职权制作。
证据收集与保全
证据的收集
当事人收集
法院收集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的证据。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采取一定措施加以确定和保全的制度
类型
诉讼前的证据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前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方法
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效力
双方当事人对保全的证据均可加以利用。
保全的证据效力并不必然及于待证事实。
已保全的证据用于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仍应在辩论中予以陈述。
证据一经保全,在效力上相当于法院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的证据,也就是与法院收集的其他证据具有同等效力。
民诉证明
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的诉讼行为
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简称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证明客体,】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在民事诉讼中由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和采用证据加以论证和证明的】,并最终由裁判者予以确认的案件事实
构成要件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
对该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该案件事实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证明对象范围
实体法事实是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明对象。
程序法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证据性事实,这个过程是证明证据真实性的过程。这些被证明的证据性事实,也是证明对象。
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免予证明的事实8
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案件事实。
条件
自认的事实必须是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自认的事实必须是于己不利的事实
自认的时间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自认不得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
类型
形式
明示自认是指当事人明确作出承认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自认。
默示自认又称拟制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保持沉默而不加争执与反驳,经法定程序推定其承认该事实而成立的自认。
主体
当事人自认
诉讼代理人自认
时间
诉讼上的自认
诉讼外的自认
效力
对自认当事人的拘束力
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对法院的拘束力。
撤回
①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②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但是,对方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的,当事人仍需提供证据对该事实予以证明。
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预决的效力。但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当事人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
已为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证明责任
又称客观的证明责任、确定责任、实质上的证明责任,是指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证明责任VS举证责任
首先,证明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起诉之前已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了分配,但只有到审理终结时才发挥作用; 举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它不能事先分配,而是随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主张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转换,是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的。
其次,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即直到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不利后果的安排; 举证责任是一种说服法官的责任,其目的是要使法官相信其主张的事实客观存在。
最后,承担证明责任其实就是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 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则是自己主张的事实未被认定。
证明责任分配
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规范或标准,【将承担诉讼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不利后果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安排】
特殊分配规则
1.在特定情况下,设置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
2.有利于确保诉讼地位平等和贯彻公平原则。
3.基于立法上的考虑。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基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证据】,【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最低限度】
作用
1.证明标准具有抑制当事人起诉并指示其如何起诉的作用
2.证明标准具有促进、引导当事人举证的作用
3.证明标准具有决定免除证明责任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的作用。
4.证明标准具有落实公共政策导向的作用。
类型
《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高度盖然性
民诉法解释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程序
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的时限
规定
1.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2.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 得少于10日。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新增)4.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
后果
1.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证据失权。
3.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予以训诫、罚款
4.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适用范围
1.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此类案件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2.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当事人提出证据交换的申请后,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进行证据交换。
交换的程序
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是指在庭审之前,法官组织【当事人双方】将各自持有的证据材料与对方进行交流的诉讼活动
范围
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
程序
1.证据交换的时间。
2.证据交换的进行。
质证
质证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询问、辨认、质疑、辩驳、核实】等诉讼活动。质证活动可以帮助法官鉴别和判断证据的效力。
主体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表人
客体
【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各种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程序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顺序
1.出示证据。
2.辨认证据。
3.对证据质疑和反驳。
认证
认证是【法庭在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后】,【对出示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方法
认证方法的一般原则。
单一证据的认证规则。
综合认证规则。
(新增)证据补强规则
有些证据虽然具备证据的基本属性,但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需要其他证据补强,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是证据补强规则。
(1)当事人的陈述;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新增)电子数据的认证规则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通过自愿、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特征
诉讼活动
与其他法律调解规范不同
主持人是审判人员
与其他调解效力不同
与判决的关系
原则
自愿原则
合法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程序
启动
当事人提出申请
法院依职权启动
进行
程序
调解书:调解协议的书面形式。法院调解和诉讼和解均可请求法院制作。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的可发给判决书
法院调解和诉讼和解的调解协议及调解书效力无差别
调解书的效力:既判力、形成力、强制执行力。调解不得上诉
诉讼和解
诉讼和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并请求法院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
诉讼和解后的程序:撤诉、制作调解书
和解和调解
区别
性质不同
参与人员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相同
意义
促进纠纷解决
节约审判资源
适用范围
1.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的民事案件不适用诉讼和解。
2.单纯的确认之诉,即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确认身份关系以及婚姻关系等案件不适用和解
3.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的诉讼案件,不适用诉讼和解。
4.对于涉及身份关系,诸如亲子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诉讼和解。
民诉保障制度
期间、期日
期间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依法应遵守的期限
作用
(1)有利于促使各诉讼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诉讼行为,保证民事纠纷及时解决;。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维护诉讼程序的严肃性
种类
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间。法定期间原则上为不变期间,除法律明文规定允许变动的例外情形,无论法院还是诉讼参与人,都不得任意改变。
法定期间包括上诉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期间、申请再审期间等。对于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终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理案件的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
指定期间包括举证的期间、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期间、补正诉状的期间等。
计算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各种计算均从次时、次日起
3.适用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5.有正当理由的,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申请顺延期限
期日
期日,是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法院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时间。
耽误
首先,要看耽误期日有无正当理由,
其次,在无正当理由耽误期日的情况下,还要看耽误的是哪一类期日及法律对耽误该类期日是如何规定的。
送达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使其知悉诉讼文书内容的行为。
特征
(1)送达是法院在诉讼中依职权实施的诉讼行为;
(2)送达的客体是各种诉讼文书;
(3)送达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送达方式7
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
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一种送达方式
方式
一种是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另一种是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
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受送达人能够及时收悉的方式进行送达,须经受送达人同意
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
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法院以【邮寄的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
采用邮寄送达时,应当附送达回证。
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适用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人的,通过其所在的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教育机构转交。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受送达人诉讼文书的内容。
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送达的效力
程序上的效力是指送达所产生的民事诉讼法上的后果
实体上的效力是指送达所产生的实体法上的后果
保全
保全,是指法院为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或者责令被申请人实施或者不得实施一定行为的制度
分类
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后作出判决前】,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条件
须是给付之诉
采取保全的必要性
提出保全申请
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条件
紧迫性
提出保全申请
申请人必须担保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行为保全,是指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范围、措施、效力和解除
法院只能对被申请人而不能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具体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保全效力: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停止;不因复议终止执行
保全解除:由作出保全措施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解除
程序
1.申请
2.提供担保
3.审查
4.裁定与执行
申请赔偿
(1)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30 日内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被法院解除保全;
(2)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撤回起诉;
(3)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败诉;
(4)申请人部分胜诉,胜诉部分小于请求法院保全的范围。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钱物,或者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一项制度。
条件
1.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具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
3.当事人提出申请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或社会救助资金的;
(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程序
1.申请
2.审查与责令担保
3.裁定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是指法院为制止和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
特征
(1)针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设置;
(2)适用的对象具有广泛性;
(3)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又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
(4)法院依职权适用。
作用
(1)保障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
(2)维护法庭的威严;
(3)保障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强制诉讼参与人、案外人履行义务;
(4)教育实施妨害行为人及其他公民遵守法庭规则和诉讼秩序
妨害民诉的行为构成
1.为客观妨害行为
2.发生在审判执行过程中
3.行为人主观故意
妨害行为种类
1.当事人拒不到庭或到场
2.扰乱法庭秩序。
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4.妨害证人作证。
5.妨害法院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6.侵害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的行为。
7. 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8.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9.以虚假诉讼方式试图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10.规避强制执行。
11.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12.金融机构拒绝协助执行
13.其他单位拒不协助法院执行。
1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强制措施
种类
1.拘传,指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当事人等到庭参加诉讼和到场接受询问。
2.训诫,指法院以口头方式训斥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责令其改正并保证不得再犯。训诫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性质较轻的妨害行为。
3.责令退出法庭,指法院命令违反法庭纪律的人离开法庭,如不服从命令,则由司法警察强制带离法庭。
4.罚款,指法院责令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家交一定数额的货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18条的规定,罚款的限额是∶对个人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
5.拘留,指法院决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适用原则
与妨害行为相当原则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原则
一行为一强制原则
具体适用
拘传的适用
适用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对象
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训诫的适用
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
罚款的适用
拘留的适用
妨害民事司法的刑事责任
(1)犯罪主体为自然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民事诉讼秩序;
(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情节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三类
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预交和负担
预交:在提起诉讼或提出申请时预先缴纳,具有垫付性质,不一定是最终负担一方
负担:四种方式,以败诉方负担为原则,其他为补充
败诉方负担
当事人协商负担
自行负担
法院决定负担
司法救助
概念:对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且申请救助的当事人,决定缓交、减交、免交。区别于无偿性质的法律援助。
方式:1.缓交2.减交3.免交
民事诉讼法
一审
概述
第一审普通程序,简称普通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审判程序。
特征
完整性
基础性
适用广泛性
起诉和受理
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
方式
书面
口头
网上
受理
审查起诉
一是从实质要件上进行审查
二是从形式要件上进行审查,
受理
受理,是指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 审理的诉讼行为。
法律效果
1.受诉法院取得了该案的审判权
2.确定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
4.诉讼时效中断。
不予受理的案件9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3.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8.起诉状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足以明确认定被告,告知原告补正后仍不能明确认定被告的,裁定不予受理。
9.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情况8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7规定的,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3.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当事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5.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当受理。
6.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被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7.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8.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审理前准备
审理前准备,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依法进行的各项诉讼活动的总称。其目的是保证庭审活动及时、顺利地进行,防止诉讼拖延。在普通程序中,审理前准备是一个必经阶段。
内容
(一)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
(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审判人员
(三)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四)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五)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六)召集庭前会议
(七)审理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简称庭审,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形式
公开
法庭
言词
程序
开庭准备
1.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和地点。
2.发布开庭审理公告。
3.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庭审开始
1.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2.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3.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作出判决
宣告判决
当庭宣告
定期宣告
庭审笔录
审理期限
6+6+X
特殊情况
撤诉
撤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起诉,不再要求法院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原告撤诉
申请撤诉
必须出于原告的自愿
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必须在宣告判决之前提出
必须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
按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许可而中途退庭的。
(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未获法院批准仍不预交的。
(4)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法律后果
1.诉讼程序终结。
2.视为原告未起诉。
3.原告负担有关的诉讼费用。
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适用情况
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原告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4.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指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从实质意义上讲,该判决其实就是缺席判决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致使不能按照确定的日期进行法庭审理,法院将法庭审理推延到另一期日的诉讼制度
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的诉讼制度。
诉讼中止VS延期审理
时间:1.诉讼中止发生在裁判作出前的任何一阶段;延期审理则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
其他活动:2.在诉讼中止期间,案件的任何诉讼活动都不得进行;在延期审理期间,仍可以进行其他诉讼活动。
何时恢复:3.诉讼中止后,法院一时难以确定恢复诉讼程序的时间;延期审理决定作出之时,法院通常可以确定下次开庭审理的时间。
情形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情形,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无必要,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终结VS诉讼中止
效果不同。诉讼中止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将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终结是永远结束诉讼程序,不再恢复。
原因不同。诉讼中止的原因比较多样,由法院自由裁量,决定是否中止诉讼;诉讼终结的原因单一,以一方当事人的死亡为适用条件,法院必须依法作出决定。
情形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判决、裁定、中止
判决
判决是法院在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根据查明和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特征
作出判决的主体是法院。
判决的对象是案件实体问题
判决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种类
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
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
诉讼案件判决和非讼案件判决
原判决和补充判决
效力
判决形式上的效力,也称为判决的形式效力,是判决产生的程序上的效力,包括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和对当事人的确定力。
判决实质上的效力,也称为判决的实质效力,指依据判决的内容产生的效力,包括既判力、执行力和形成力
裁定
裁定,是指法院对【程序事项】作出的判定。
裁定和判决的不同
1.解决的事项不同。裁定主要解决在诉讼中产生的程序问题;判决解决当 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
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判决依据实体法的规定作出。
3.适用的阶段不同。裁定既可以适用于诉讼中的任何阶段,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判决仅在案件审理终结时适用。
.4.形式和上诉期限不同。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作出;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 日;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
适用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
(3)驳回起诉;
(4)保全与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中的笔误,包括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在特别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文书也使用裁定。
效力
一审可上诉
其他不可
保全和现予执行可申请复议
决定
决定,是指法院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依职权作出的判定
决定与裁定
决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排除诉讼中的障碍,保证诉讼程序能够正常进行; 裁定的主要作用在于处理诉讼中发生的程序问题,推进诉讼的进程。
适用范围
(1)解决回避问题;
(2)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理;
(3)对诉讼费用减、免、缓交申请的处理;
(4)其他需要使用决定处理的事项,如延期审理、决定再审等。
简易程序
概述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特点
和普通程序的关系
普通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基础
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与补充
一定条件下两个程序可以转化适用
1.基层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适用和内容
不可适用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适用
适用的案件
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适用的法院
一是基层法院在其辖区内乡、镇所在地设立的固定的人民法庭;
二是基层法院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的审判组织。
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50%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50%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
适用原则
强制适用,是指凡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特别规定的案件,均应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审理
一审终审,是指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都实行一审终审制。
适用条件
(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60条有关简单民事案件的规定,即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给付内容限于金钱给付,即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的必须是金额给付义务。
(3)争议的标的额应当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50%下;标的额超过年平均工资 50%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凡是不具备上述三方面条件的案件,均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不适用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公益诉讼与 第三人撤销之诉
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特征
1.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
2.原告起诉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类型
1.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原告针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生态和环境进行修复,赔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所受到的损失的诉讼。
2.消费者公益诉讼,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经营者侵害众多 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经营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由违法行为造成的危险的诉讼。
特别规定
原告的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
唯有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才有权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管辖
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
起诉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不同点
一是不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是原告起诉时仅仅说明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还不够,还要向法院提供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检察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针对法院所作出的存在错误并损害自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将生效司法文书中的双方当事人作为被告,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的诉讼
条件
基于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
有证据证明请求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或者部分存在错误。
被请求撤销的司法文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
二审(上诉)
概述
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特点
1.是为适应审理上诉案件的需要而建立的程序。
2.以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为基础
3.为实现上诉审法院的职能而建立。
二审和一审的关系
联系
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区别
1.程序的引起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
2.任务不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是通过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状态,解决民事纠纷;第二审程序的任务除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还要对第一审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3.适用的法院不同。第一审程序作为民事案件的初审程序,除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外,我国的四级法院根据级别管辖规定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均可以适用;第二审程序则是民事案件的终审程序,只有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才可以适用。
4.审判组织不同。第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议制和独任制。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第二审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采取合议制,并且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参加二审的合议庭。
5.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第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点,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和裁判。
6.审理方式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如果要对案件作出判决,法院必须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7.裁判的效力不同。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裁判,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上一级法院对其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并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诉讼行为。
条件
1.上诉对象合法。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适格
3.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
4.递交上诉状。
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范围
1.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原则上是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
2.上诉案件审理的内容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审理方式
原则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裁判
1.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2.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再审
概述
再审和审判监督
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基于一定的事由,对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以抗诉、检察建议或者决定的形式提出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二者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再审程序概念的外延较审判监督程序更为宽泛。 审判监督程序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以抗诉、检察建议或者决定的形式提出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再审程序则是指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之后,基于法定事由,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仅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出的再审案件,还包括当事人、案外人基于诉权申请再审的案件。
与一审、二审相比,再审的特点
1.从程序发生的原因看,再审程序的发生,是因为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提出了解决纠纷的请求;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而提出上诉。
2.从启动程序的主体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是法院或检察院,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和特定的案外人;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主体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从提起程序的时间看,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的6个月内提出,检察院和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当事人提起第一审诉讼程序,法律上并无时间限制;上诉要在上诉期内提出。
4.从程序的审级看,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可能适用第一审程序,也可能适用第二审程序。适用第一审程序的,就属于第一审;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就属于第二审。
5.从案件的审理法院看,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有可能是作出原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法院,也有可能是作出原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或与作出原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法院同级的另一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的法院只能是案件的受理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法院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6.从所作裁判的效力看,法院通过再审程序所作的裁判,可能是非立即生效的第一审裁判,也可能是立即生效的终审裁判;除小额诉讼案件外,第一审判决均是非立即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也是非立即生效的裁定;第二审裁判则都是立即生效的终审裁判。
意义
纠正错误
再审的提起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是法院生效裁判的承担者,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否合法,与其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定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应当是诉讼当事人。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应当是适用通常诉讼程序审理且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3.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6个月
法定事由
1.判决、裁定的再审申请事由。(内容超多)
2.调解书的再审申请事由。
对于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才可以申请再审
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1.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
(3)在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再审申请。
2.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
(1)对当事人的询问
(2)对其他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处理。
(3)对申请委托鉴定、勘验的处理。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法院不予准许。
。(4)对撤回再审申请的处理
(5)裁定终结审查
(6)再审审查的期限。
案外人申请再审
(1)案外人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
(2)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也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
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是基于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即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有权决定对案件再行审理
条件
原审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法院决定再审的同时,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调解书的执行
检察院监督引起再审
概述
方式
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的方式提起再审,也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提示法院启动再审
对象
检察院检察监督的对象,只限于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包括各类判决书和裁定书
启动
(1)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2)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检察院控告、举报;(3)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检察院方才受理:(1)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检察院抗诉,是指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 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请法院对案件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检察院检察建议引起再审
再审的审理和裁判
1.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自行提起再审案件的管辖权归属裁定再审的法院; 2.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案件的管辖权归属受理抗诉并裁定再审的法院; 3.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权归属审查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的法院。
再审法院的管辖权和审判组织
管辖权的转移
审判组织
审理范围
审理
1.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2.再审案件的开庭审理
再审案件的裁判与调解
对民事裁判案件的再审
对民事调解案件的再审
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案件特殊情况的处理
再审审理期间执行程序的中止
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
再审程序中撤诉的处理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
再审案件的审结期限
再审案件的宣判
特别程序 1+4案件
概述
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特点
1.各类型案件的审判程序独立
2.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3.没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4.审判组织简单
5.实行一审终审制。
6.审限较短。
7.免交案件受理费
8.纠错程序特殊。
适用
特别程序只能由基层法院适用
适用的案件
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
另一类是非讼案件【6】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于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不服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审判程序
起诉
管辖法院
基层法院
审判组织
开庭审理
判决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宣告失踪案件,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后,仍 无音信,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案件。
宣告死亡案件,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法院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案件
失踪
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审判程序
管辖
基层法院
清理被申请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
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判决
1.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2.以失踪人的财产清偿失踪人的债务
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申请人撤回宣告失踪申请的处理
宣告死亡VS宣告失踪
1.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不同。
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要求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时间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要求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时间满2年
2.公告期限不同。
法院受理宣告自然人死亡案件后,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而宣告自然人失踪案件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判决送达后,法律后果主要有两个∶一是原有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二是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可依法发生继承。
而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判决送达后,其主要法律后果是法院为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代管人,被宣告失踪人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丧失
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判决的撤销
1.关于婚姻关系的恢复。死亡宣告判决被法院撤销时,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判决之日起自行恢复。但以下情况下,夫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1)生存配偶再婚且再婚关系依然存在的;(2)生存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的;(3)生存配偶再婚后其再婚配偶死亡的;(4)生存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
2.关于收养关系的解除。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死亡宣告判决被撤销后,被宣告死亡的人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关于财产的转让。《民法典》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公民(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认定公民(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划分
18周岁以上的公民(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公民(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审判程序
申请
管辖
医学鉴定及调查
医学鉴定及调查
作出判决
指定监护人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对某项权利主体不明或失去权利主体的财产进行认定,判决宣布其为无主财产,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1)财产的所有人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定。
(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3)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无人认领者。
(4)经公安机关招领满一定期限无人认领的遗失物、赃款、赃物。
(5)无人继承的财产。
最后,财产失去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不明的状态须持续满法定期间。
申请、管辖和裁判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申请
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公告期间为1年。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又称司法确认案件,是指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依法对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案件。从性质上说,确认调解协议程序属于非讼程序。
适用范围
既包括按照《人民调解法》产生的人民调解协议,也包括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管辖法院
(1)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由作出邀请的法院管辖;
(2)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法院提出。
申请、受理和裁定
申请
申请的主体
申请的形式(书面/口头)
申请的期限(30日)
提交的材料
(1)调解协议;
(2)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
(3)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
(4)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审查与受理
自愿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可执行性审查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法院管辖的;
(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裁定
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调解协议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
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并裁定驳回申请
(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3)违背公序良俗的;形
(4)违反自愿原则的;
(5)内容不明确的;
(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
救济途径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据《民法典》等法律,申请法院对担保标的物进行拍卖、变卖等,使担保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案件。
申请、受理和裁定
申请(担保物权人)
受理和审查
裁定
(1)当事人对实 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督促程序 (支付令)
概述
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义务,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时,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别程序。
特点
适用范围特定
督促程序只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 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为适用条件
审查过程简捷
程序适用可选择
与诉讼程序衔接
程序终结附期限
申请和受理
支付令又称为支付命令人,督促决定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旨在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则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申请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请求给付的是金钱或有价证券,其中,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6)收到申请书的法院有管辖权;
(7)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申请支付令的形式
管辖法院
受理
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已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支付令,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或提出书面异议的命令,是一种司法文书,也是督促程序的核心内容。
发出
一是支付令必须向债务人本人送达,不得向债务人的同住成年家属送达,在该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时,不可以留置送达。
二是债务人在送达时虽然拒绝接收,但其已了解并清楚支付令的内容及作用,如有意见,可以选择救济途径,即在法定期间提出支付令异议
效力
失效
(1)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支付令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支付令失效;
(2)在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3)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4)在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5)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撤销
支付令异议和督促程序终结
异议
异议的条件
(1)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债务人必须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日内提出异议。超过这一法定期限,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异议。
(2)以书面方式提出。债务人口头提出的支付令异议无效,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3)针对支付令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请求偿还的债务,而不是偿还能力、清偿期限或清偿方式等事项。
(4)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债务人的支付令异议,必须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向其他法院提出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形式审查
法定期间
是否书面
异议的处理
(1)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符合法定条件,异议成立的,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
(2)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符合《民诉法解释》第435条规定的情形,法院认定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
(3)经审查,法院认为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不符合法定条件,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异议不成立,法院裁定驳回;
(5)在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但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又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自动失效
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终结
自然终结。
自然终结是督促程序的正常终结,是指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后,既没有提出异议,又履行了债务,从而使督促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的法定情形
(1)不予受理裁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 427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终结督促程序。
(2)裁定驳回申请。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具有《民诉法解释》第428条规定的情形的,在受理之日起15日裁定驳回申请,终结督促程序。
(3)裁定异议成立。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后,经审查,法院认为异议符合《民诉法解释》第 435条规定的情形的,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其他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
(1)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2)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 30 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公示催告程序 (非诉程序)
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诉程序
特点
申请人的限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只能是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
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
案件的非讼性
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也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审理方式的特殊性。
一是以公示催告的方式来确定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只进行书面审查; 二是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不直接作出判决,而必须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后,才可以作出除权判决。
审理组织的特殊性
第一阶段,在法院对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进行审查并发布公告期间,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第二阶段,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时,由合议庭审理。
适用范围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如提单、仓单和股票等。
公示催告审理程序
申请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票据持有人。
申请公示催告的对象,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申请公示催告的事由,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
管辖法院。申请人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
申请的撤回
审查和受理
发出停止支付通知
停止支付通知,又称止付通知,是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向 对丧失的票据负有支付义务的人发出的停止支付的诉讼文书
发布公告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也是 利害关系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条件:(1)申报权利的主体是公示催告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票据的实际占有人;(2)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3)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要向受理公示催告案件的法院提出;(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应当提交票据,供法院审查
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条件
(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
(2)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效力
(1)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失效,不再具有票据上的权利。
(2)除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可以依据除权判决要求支付人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钱数额,支付人不得拒绝支付;支付人拒绝支付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3)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1.自然终结。这也是正常终结,是指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并发布公告之后,在申报权利期间无人申报,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从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驳回申请终结。经审查,法院认为公示催告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撤回申请终结。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申报权利终结。在申报权利期间,或者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未申请判决终结。在申报权利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申请人未在1个月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救济途径
(1)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
(2)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
(3)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
(4)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
(5)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执行总论
概述
民事执行,又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活动。
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区别
1.权力基础不同。民事执行程序以国家赋予的民事执行权为基础;民事审判程序以国家赋予的民事审判权为基础。
2.任务不同。法院适用民事执行程序的任务是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法院适用民事审判程序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价值取向不同。民事执行程序的价值取向是效益优先;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取向则是公正优先。
4.程序类型不同。民事执行程序是单一类型的程序制度;民事审判程序由多种类型程序制度构成。
联系
1.二者都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稳定的过程中,可以相互交叉适用。
2.在通过诉讼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二者存在前后相继的关系∶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与基础;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和保障。
3.二者存在大量通用的制度与规则。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许多制度和规则来源于民事审判程序,而且两种程序中存在大量通用的制度和规则。例如,执行程序中的回避、合议以及执行异议的审查等,适用的分别就是民事审判程序中的回避制度、合议制度以及民事审判开庭或询问的程序规则。
原则
依法执行程序
执行标的的有限原则
全面保护但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执行效益原则
民事执行的主体
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也称民事执行机构,是指依法行使民事执行权,专门负责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并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职能组织。
执行机构的职责
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
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
执行当事人
执行当事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履行义务并受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拘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执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执行请求权
执行抗辩权
程序参与权
执行救济请求权
义务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法行使权利并遵守执行秩序的义务
承担执行费用的义务
执行当事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其他执行主体
检察院
执行第三人
协助执行人
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又称执行根据或执行名义,是指由法定机关或机构依法作出的记载一定的民事实体权利和义务,权利人可据以请求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构成要件
形式条件
(1)必须是公文书;
(2)必须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即权利人和义务人;
(3)必须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
内容条件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3)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属于民事执行的事项范围;
(4) 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规定,实践中的执行依据主要有法院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标的
执行标的,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指向的、用于满足权利人实体权利请求的客体。
特征
范围有限性
确定性
非抗辩性
类型
财产
一是适于强制执行,不适于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作为执行标的
二是归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受被执行人支配。
行为
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事实
执行过程
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级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法定管辖
(1)执行依据是由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执行案件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别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执行依据是其他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则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执行案件管辖法院的一种方式
1.指定管辖
(1)执行案件发生管辖权的争议;
(2)便于高级法院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
(3)便于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2.提级执行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认为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法院对执行案件享有管辖权是实施执行行为的前提
执行程序的启动
启动方式
申请执行,当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启动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就是申请执行
移送执行
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的审判机构可直接将执行案件移交给执行机构,从而启动执行程序的,称之为移送执行
(1)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内容的执行案件;
(2)民事制裁决定书的执行案件;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案件。
对执行申请的审查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责令被执行人申报
执行机构依职权调查
申请执行人提供
执行实施
执行机构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后,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直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面实现。
执行阻却-3
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也称延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经执行当事人达成合意或者执行机构依职权决定,暂时停止采取执行措施,从而使执行程序进入停止状态的一种制度。
暂缓执行的原因包括达成执行担保的合意、满足执行或者审判监督程序的需要。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 部或者部分义务,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向执行机构提供的担保
执行担保条件
(1)被执行人提出申请。
(2)被执行人或者他人向执行机构提供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
(4)执行机构决定
执行和解
在执行程序中,经自愿、平等协商,执行当事人就变更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履行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称为执行和解。执行当事人达成的以结束执行程序为目的的协议,称为执行和解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
(2)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578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3)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
(4)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
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启动后,由于出现法定的事由,执行机构裁定中断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制度
事由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案件已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6)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8)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0)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请求不予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
执行结束
执行完毕
执行完毕,是指当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全部实现时,执行机构依法裁定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法律制度
情形
(1)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申请人的金钱债权全部获得清偿的。
(2)在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中,动产或不动产被分别取交或点交于申请人,并完成必要的产权变更手续的。
(3)在实现作为请求权的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作出特定的行为,或者已由他人代为完成特定行为,并已由被执行人负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的。
(4)在实现意思表示请求权的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作出或者拟制作出某种意思表示的。
(5)在实现不作为请求权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没有作出某种禁止的行为,或者已容忍申请人作出某种行为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新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全部实现的情况下,因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则总和,称为终结本次执行制度
特征
(1)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全部实现的情况下结束执行程序;
(2)执行机构作结案处理;
(3)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3个月。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结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特殊事由,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尚未全面实现的情况下,执行机构裁定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称为终结执行
原因
一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不可能实现。
二是权利人的权利已经没有必要实现。
情形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执行机构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撤销(新增)
所谓执行撤销,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特殊的情况或原因,执行机构全部或部分解除已经实施的执行措施,使被执行人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回到执行程序启动之前的状态的一种制度
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是指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据以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制度
公证债权文书
仲裁裁决书
驳回申请(新增)
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执行机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执行申请一旦被驳回,执行程序就应当结束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的,执行机构不能继续采取执行行为,申请人也不能再要求执行机构继续执行,执行程序应当彻底结束
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
条件
1.具有否定原执行依据的新的生效法律文书
2.原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或者部分结束
3.取得财产的当事人拒绝返还财产。
事由
1.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完毕后,又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撤销。
2.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并执行完毕后,又被本院或上级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
3.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已经执行完毕,又被有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
程序
执行救济
执行救济,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侵害,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的请求,有关机关依法矫正或者改正已经发生或者业已造成损害的不当执行行为的法律制度
执行异议-3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机构及其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要求予以纠正的行为。
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是指执行当事人之外的主体,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要求停止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行为。
分配方案异议
分配方案异议,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优先受偿人等对执行机构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提出不同意见并要求纠正的行为。
执行复议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机构就其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执行机构提出对其异议进行再次审查和裁判的行为,称为执行复议。
执行异议之诉-4
当事人、案外人不服执行机构作出的异议裁定,向法院提出的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判的请求,称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对有关执行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与裁判,以纠正执行错误的请求。
条件
(1)在主体上,只能由案外人提起。
(2)在内容上,必须以不服执行机构对案外人异议所作裁定为前提,且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无关。
(3)在时间上,必须在执行机构对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许可执行之诉
许可执行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因执行标的产生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判决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请求。
条件
(1)起诉的一方应当为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
(2)起诉的时间应当在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3)起诉的对方应当是案外人或者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具体来说,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4)执行机构已经依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裁定中止执行。
(5)有明确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也称分配表异议之诉,是指提出分配方案异议的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人或者被执行人,因不同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人或者被执行人的反对意见,向法院提出的修改分配方案的请求
条件
(1)原告是提出分配方案异议的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人或者被执行人;
(2)被告是对分配方案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人或者被执行人;
(3)在收到未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人或者被执行人提出的反对意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起;
(4)向执行法院提起。
债务人异议之诉(新增)
债务人异议之诉,也称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因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有无及其范围大小、执行条件是否具备、申请执行人是否具有执行请求权等事项产生争议而形成的诉讼。
执行分论
执行措施概述
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构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和手段
特征
法定性。
多样性。
单向性
强制性
分类
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实现权利的执行措施与保障权利实现的执行措施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查封、扣押与冻结
概念及其方法
查封,是指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就地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和处分的执行措施。
扣押,是指执行机构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运送至有关场所加以扣留,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
冻结,是指执行机构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财产手续的执行措施
结财产的范围
1.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
2.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3.不应当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范围
程序
1.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3.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过程,应当记人笔录
4.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要造具清单,由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
期限
1存款
2动产
3不动产
轮候
拍卖、变卖与以物抵债
概念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执行措施
变卖,是指以定价的方式,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买受人的执行措施。
以物抵债,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和变卖无法成交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机构裁定将该财产以拍卖底价或者变卖定价折价归申请执行人所有,并视被执行人履行该折价范围内的义务的执行措施。
拍卖的实施
变卖的特别规定
以物抵债的实施
对被执行人居住房屋执行的特别规定
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执行机构可以裁定冻结债权,并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三人履行该债务后,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消灭。这一过程称为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也称为代位执行
程序
1.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2.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处理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异议
4.采取执行措施
效力
1.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在实体法上其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被执行人不得再依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2.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其债权因执行到期债权而受到清偿,视为被执行人对其债权的清偿
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全部或者主要财产已经被执行机构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在该财产或者该财产变价所得金额交付申请执行人之前,该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请求就该财产或者该财产变价所得金额受偿,以实现各自的金钱请求权,执行机构将执行所得金额在全体申请执行人之间进行分配
条件
(1)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且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而主张优先受偿权;
(3)正在执行的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都是金钱债权。
程序
1.提出申请
2.制作财产分配表。
3.受理和审查分配方案异议
4.实施分配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条件
(1)被执行人达到破产界限,即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
方式:执行机构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法院
与通常破产程序不同的是,
首先,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不需要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出申请,而只需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即可;
其次,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不需要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而是由执行机构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到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对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的处理
破产程序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对不同意移送或者不受理破产案件的处理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物的交付请求权执行实现的是物权,其给付内容和执行标的原则上只能是物,包括特定物和种类物
VS实现金钱债权执行
给付内容和执行标的不同
措施不同
程序不同
实现行为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vs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执行
标的不同
措施不同
程序不同
执行威慑机制
限制消费,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依法限制甚至禁止尚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以自己的财产进行某些种类的消费行为,从而促使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执行制度。
限制出境,是指通过国家边防机关的协助,使尚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得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或者从内地前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的执行制度
涉外特别规定
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也称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涉外因素
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诉讼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诉讼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定程序。
特点
1.涉及维护国家主权
2.涉及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的适用
3.涉及在国外完成诉讼行为
4.某些具体的程序制度与国内民事诉讼不同。
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是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涉外民事诉讼具有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同等和对等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同等原则,是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与我国当事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限制,实行对等原则。
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原则
司法豁免权原则
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原则
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涉外民事案件与法院所在地有实际联系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选择原则
种类
牵连管辖
牵连管辖,是指根据涉外民事诉讼与法院所在地之间存在实际联系,所确定的一种管辖制度
特点:(1)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3)由与涉外民事案件有连接点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专属我国法院管辖,既不允许外国法院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但是,《民诉法解释》第531条第2款规定,上述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解决的除外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以书面形式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一种制度
特殊情形与处理
我国法院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情形与处理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的重复诉讼与处理
涉外民事诉讼的跨境网上立案、期间和送达
跨境网上立案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
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向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邮寄送达
电子送达
公告送达
司法协助
概述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 者按照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
司法协助的依据
1.存在相关国际条约
2.存在互惠关系
条件
1.委托司法协助的事项不得有损于我国的公共秩序。
2.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
3.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请求
一般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也称为普通司法协助,是指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之间按照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相互委托,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和其他诉讼行为
特殊司法协助
特殊司法协助,是指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按照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司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