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会经济法第一章
初会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 网课:东奥 黄洁洵 补充参考:晨阳笔记
编辑于2020-02-24 01:28:55总论(8-9分,通常不涉及大题)
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和特征
本质(3)
特征(4)
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包括概括性和利益导向型)、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包括可预测性和普遍适用性)。
法的形式
基本规定(6)
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部门规章(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大方人民政府)。
效力层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不包括
不包括判例,例如判决书、案例。
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2)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 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对行政权干预公民权的限制(2)
法的适用规则
基本适用规则(4)
上位>下位,特别>一般,新法>旧法,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在本自治区/经济特区内优先。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3)
口诀:“找妈”。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机关。
同一位阶的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3)
涉及“法律”找人大常委会,同一机关制定的找制定机关(共同的爹),剩下的找国务院(其中有特例,是国务院提出意见)
法的分类(6)
法律责任(3)
1、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 2、行政责任(由“行政主体”作出): (1)行政处罚(针对外部人):与经营活动有关; (2)行政处分(针对内部人):与官职有关。 3、刑事责任(由法院作出): (1)主刑(5种,剥夺自由):管制(3月≤N≤2年),数罪并罚时≤3年; 拘役(1月≤N≤6月),数罪并罚时≤1年; 有期(6月≤N≤15年),数罪并罚时,总期限<35年时→≤20年, 总期限≥35年时→≤25年; 无期; 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 (2)附加刑(4种,剥夺财产和权力,可与主刑同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仅针对外国人)。 拓展:刑事责任年龄: 1、未成年人:(1)<14周岁 14周岁≤N<16周岁,且除8种罪外→不负刑事责任; (2) 14周岁≤N<16周岁,8种罪(杀人放火、劫财劫色、投毒贩毒、爆炸重伤) 16周岁≤N<18周岁 →负刑事责任,应从轻/减轻处罚; 2、老年人(≥75周岁):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精神病人:间歇性患者在精神正常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法律关系
定义
被法律规范所调整
三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
种类(4)
法律关系主体:至少两个以上。 主体包括: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个体工商户 ),法人组织(营利、非盈利、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其他基本都是法人组织),国家。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18周岁,2、≥16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2、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2、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
法律关系客体(4)
物,人身、人格,精神产品(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行为。
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事实(2)
1、法律事件(不以主体意志转移): (1)自由灾难(绝对是件); (2)社会事件(相对事件)。 2、法律行为(以主体意志为转移)。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2 )
民-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民:仲裁/民事诉讼。
民事争议
途径选择( 2 )
有仲裁协议,选仲裁;没有仲裁协议,选民事诉讼。
仲裁( 3 )
适用范围( 2 )
适用( 2 )
不适用( 4 )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几成纠纷,即不管家务事;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基本原则( 4 )
1、自愿原则;2、公平合理;3、独立仲裁;4、一裁终局。
仲裁协议
形式( 2 )
1、书面形式;2、纠纷发生前/后达成。
内容( 3 )
1、请求仲裁;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补充协议→若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仲裁协议失效。
独立性( 1 )
效力争议的解决( 2 )
1、可以提请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两方请求对象不一致时➡️人民法院裁定。 2、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隐瞒仲裁协议的起诉( 2 )
1、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法院应驳回起诉;2、首次开庭前无异议,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独立仲裁
仲裁委员会( 4 )
1、不按行政区域划层;2、独立于行政机关;3、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4、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庭的组成( 2 )
1、3名➡️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1名。
仲裁员的回避( 2 )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2、私下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送礼请客的。
仲裁程序
庭审原则(2)
开庭、不公开。
仲裁裁决(3)
1、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同意和解→裁决书(法院强制执行) →撤回仲裁申请(可退回部分、出具和解协议),若反悔→再次申请仲裁 2、仲裁前,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成功→调解书(签收即生效)→签收前反悔→及时裁决; →不反悔,法院强制执行。 →裁决书(作出即生效)→法院强制执行。 2、裁决:少数服从多数→若不能达成多数意见,则由首席仲裁员裁决。
民事诉讼( 2 )
适用范围(4)
1、民事案件,2、商事案件,3、劳动争议案件,4、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审判制度(4)
1、合议制度: (1)合议制:≥3人,单数; (2)独任制:1名,独立审判。 2、回避制度:有利害关系的都需要回避。 当事人有权口头/书面申请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过程、结果公开) 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 4、两审终审制度: 不服一判→判决书送达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此时二审(中级法院,针对未生效判决)即终审。 →超过上诉期未上诉,则判决生效。 终审若发现确有错误,可予以纠正。
地域管辖(5)
1、一般管辖:原告就被告; 2、专属管辖(必须由特定法院管辖,不得协议变更法院):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主要遗产地法院。 3、协议管辖:合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4、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票据支付地法院;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公司住所地法院; 侵权行为→被告住宿地法院/侵权行为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法院。 5、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可任选其一;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先立案的管辖。
诉讼时效(2)
基本理论(4)
1、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 2、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仍可进行。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返还。 2、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确认。 4、诉讼时效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时效期间的确认(2)
1、3年(普通情形)→自知道/应当知道受损害以及义务人起计算。 2、20年:→自权利受侵害起计算。
诉讼终止、中断、延长
1、中止(涉及客观事由):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暂停。中止因素消除日起重新计算6个月,满6个月即届满。 2、中断(涉及主观事由):诉讼进行中→清零、重新计算。 3、延长:由人民法院决定。
判决执行(3)
1、调解: (1)离婚应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身份关系确认等不能调解。 2、判决: 不服一审,判决书送达15日内上诉,二审终审。 3、执行: 拒绝履行时,可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争议
途径选择( 2 )
不可行政复议的:内部行政处分/人事处理决定,民事纠纷的处理/调解。 1、一般案件:或议或诉(议中不诉,议后可诉,已诉不议) 2、征税行为(各种纳税要素,但不包括纳税担保;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但不包括代开发票):先议后诉。
行政复议( 3 )
受案范围
管辖
参与人(3)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3)
两个上级(”家长“):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本级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 一个上级(”家长“):地方各级政府→ 上一级政府; 海关、金融、税务、外汇、国安→上一级主管部门; 计划单列市(青岛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 ”自己反省“(”没有家长“):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 →若还不服👉人民法院作行政诉讼(可再诉); 👉国务院最终裁决(不可再诉)。
几个细化规定(3)
1、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加处罚款不服→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5)
时间
自知道起60日内申请,但法律规定的超过60日的除外。
形式(2)
书面/口头。
原则(2)
不收费,不停止执行。 除非“机关”、法律认为可停止,则可停止执行。
参与人(3)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但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是裁决人)。
前提条件(3)
1、已诉不议; 2、针对税款滞纳金不服情形,必须先缴纳/解缴,或者提供担保后方可申请行政复议; 3、针对加处罚款不服情形,应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审查(7)
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承担。
原则(2)
书面审查、不开庭。
参与人员
2名以上。
听证程序(4)
1、重大、复杂案件,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必要→可听证; 2、公开; 3、听证主持人由复议机关指定; 4、应笔录,参与人员应确认内容。
范围(2)
合法性、适当性。
申请的撤回(2)
1、决定前可撤回; 2、撤回后,不可再议。
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决定
期限(2)
自受理日起60日内,可延长、但延长≤30日。
类型(4)
主决定: (1)维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律行👉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时;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滥用职权,行为明显不当。 从决定:责令重作决定→不能屡教不改,不吃回头草。
依据不合法时(3)
本机关有权处理→30日内; 无权处理→1日内逐级转送; 中止审查。
生效
决定书送达即生效。
行政诉讼( 3 )
受案范围
记“不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际爱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的。
管辖(2)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2、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 (2)限制自由不服→被告/原告所在地法院; (3)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程序(3)
起诉期(2)
1、议后再诉:决定书送达/复议期满日起15日内可诉。 2、直接起诉: (1)自知道/应知道起6个月内可诉, 保护时限=行政行为作出日起:不动产>20年,其他案件> 5年,则不予受理。 (2)行政机关接到申请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则可诉。
可调解(2)
1、行政赔偿、补偿; 2、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
上诉期(2)
一审判决:6个月内作出。 判决不服→送达15日内可诉; 裁定书不服→送达10日内可诉。若为裁决书,则不可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