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减刑
概述
概念
指对被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或者 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作用
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为,实现刑罚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与 改判 的区别
改判是原判决在 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时,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 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 , 属于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是 对原判决错误 的纠正
减刑是在 肯定原判决 的基础上, 根据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 表现 ,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原判刑罚 予以适当减轻 ,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与 减轻处罚 的区别
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一下判处刑罚 适用对象 : 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
减刑则是在判决确定以后的刑罚执行期间,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是刑罚执行制度 适用对象: 判决确定以后的已决犯
条件
对象条件
被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 (适用范围仅受刑罚种类的限制,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
实质条件
可以 减刑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
悔过表现:
认罪悔罪
悔过表现
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为 “ 确有悔过表现 ”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在生产、可严重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
应当 减刑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 重大立功表现
组织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他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
限度条件
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之后, 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不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判处 无期徒刑 的, 不能少于 13 年
对于 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罪犯 ,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 减为无期徒刑 , 不少于 25 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 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 , 不能少于 20 年
没有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 ,实际服刑 不得少于 15 年(死缓 2 年不算 在里面,判决前羁押的纳入实际服刑
减刑后的 刑期计算
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的,减刑后刑期 自原判执行之日 起算
原判刑期 已经执行 的,应 计入 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的,刑期自 裁定之日 起算
已经执行 的刑期, 不计入 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之后, 再次减刑 的,其刑期的计算,则按照有期徒刑的减刑计算方法计算,即应当从 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 算起
曾 被依法适用 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 ,经再审后 改 判为 较轻刑罚 的, 原来的减刑 仍然 有效 ,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减刑的 程序
由 执行机关 向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 组成合议庭 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实施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二节 假释
概述
概念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 提前释放 的制度
和 释放 的区别
共同点
都是形式上监禁,恢复受押人的人身自由
不同点
假释 是 有条件地提前释放 , 还 存在着 收监执行余刑的可能 释放 ,无论是宣告无罪释放、刑罚执行完毕释放,还是赦免释放,都是 无条件释放,不存在再执行 的问题
和 减刑 的区别
不同点
适用范围不同
假释: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适用次数不同
假释:只能宣告一次
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可以一次 / 数次
法律后果不同
假释:有考验期,出现法定情况,可以撤销假释
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
使用方法不同
假释: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
减刑:被减刑人要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的刑期,仍需在监继续执行
和 缓刑 的区别
相同点
都是 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 ,都有 一定的考验期 ,都以发生 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
不同点
适用范围不同
假释: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和 监外执行 的区别
不同点
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监外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适用条件不同
假释: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收监执行:因法定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
收监条件不同
假释:只有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
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收监执行
期间计算不同
假释: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监外执行: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条件
对象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实质条件
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悔改表现
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再无犯罪危险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犯罪能力
限制条件
其他限制条件: 1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前述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只有执行了一定的刑罚,才能比较准确的考察、判断犯罪分子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保证假释的效果,保持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 1/2 (从 1/2 以上的起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抵扣刑期 1 日
特殊情况可以不受限制: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才能假释
考验期及其考察
考验期
有期徒刑 —— 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 —— 十年(从假释之日起算
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考察内容
是否在犯新罪,是否漏嘴。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法律后果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刑法》 86 条规定情形,既没有 ..... 也没有 .... ,假释考验期满,认定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根据《 71 》实行数罪并罚
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撤销假释,依照《 70 》数罪并罚
被假释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违规但不犯罪的,依照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程序
有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