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注册规划师 行政法学基础
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 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编辑于2023-07-06 19:02:00 北京市行政法学基础
法、法律与法律规范
一、法、法律
1、法
(1)国家制定和认可
(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
(3)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4)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律
广义: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规范性文件
3、法律的外部特征
(1)行为规则=规范
技术规范
人与自然
社会规范
人与人
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
社会团体规范
(2)国家制定和认可
(3)权利和义务
社会关系
(4)国家强制力保障
这是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的重大区别
二、法律规范
1、概念
是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
行为规则
不同于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
2、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
假定(假设)
条件
处理
权利和义务
制裁
违反、后果
3、法律规范的效力
(1)等级效力
制定机关的地位
严格高于普通
后法优于前法
特殊优于一般
委托制定 等于委托机关效力
(2)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
行政法学基础知识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概念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 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4)内部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
法的效力的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分类
制定法(成文法)
判例法
习惯法
学说和法理
2、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
最高阶位的法源
(2)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是行政法重要的渊源之一
(3)行政法规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权利的执行机关
条例、办法、规则、规定
xx法的办法/规定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数量大,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试行。
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
有前缀xx省、市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法规
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同地方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6)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由部门首长签署令予以公布
国务院各部门
办法、规则、规定,不能用“条例“
地方规章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不能用”条例“
有前缀xx省、市
效力不及其他法律形式
司法审判实践中,只具有参照价值
(7)有权法律解释
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
(8)国际条约与协定
国际条约
国家名义签订
行政规定
政府签订
国际条约与协定同样是行政法的渊源。
(9)其他行政法渊源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
行政组织法
行政行为法
监督行为法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一般行政法
特别行政法
(3)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
实体法
权力和义务本身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民法典
程序法
怎么实现权力和义务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发、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法律关系
1、概念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
2、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即行政法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恒定性
法定性
(3)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对象或标的
3、内容及特征
内容是指权力和义务
(1)内容设定单方面性
(2)内容的法定性
(3)行政主体权力处分的有限性
4、产生、变更和消灭
(1)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是指能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法律行为
是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人们的意志所为的行为
(2)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3)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4)行政法律关系的消失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原则
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
一般的行政法原则
即基本原则
特别原则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
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3、行政合法性原则
(1)涵义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内容
1)行政主体合法
2)行政权限合法
3)行政行为合法
4)行政程序合法
(3)其他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
(4)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
消极行政
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
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
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
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
4、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点
1)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
2)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
3)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
4)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
(2)自由裁量权
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1) 平等对待
2)比例原则
3)正常判断
4)没有偏私
5、合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的关系
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
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
6、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的含义
范围
行政立法
行政执法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
行政司法
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行政监督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
(2)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 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
①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行政 ②依法行政的核心:依法执法 ③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原则: 参与原则 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 ⑤行政体制的核心部分:行政权力结构 ⑥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 公民第一
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五、行政行为
1、涵义与特征
(1)行政行为
外部
(2)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
6)无偿性
2、内容
(1)权益的赋予与剥夺
1)赋予权益
“授益行政行为”
2)剥夺权益
“侵益行政行为”
(2)义务的设定与免除
1)设定义务
设定作为义务——命令
设定不作为义务——禁令
2)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的确认
1)确认法律事实
2)确认法律地位
3、效力
(1)确定力
不可变更
(2)约束力
双方约束
(3)执行力
依法强制
(4)公定力
合法有效
4、生效与合法的要件
(1)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即时生效
受领生效
告知生效
附条件生效
(2)行政行为合法
1)主体合法
行政机关合法
人员合法
委托合法
2)权限合法
3)内容合法
4)程序合法
5、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照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
特征: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或普遍性
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行政对象的特定性与具体化
(2)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作标准
内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3)以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
羁束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以行政机关可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
单方行政行为
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6)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
要式行政行为
羁束性的要求
非要式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性的要求
(7)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
积极作为
行政奖励、行政强制
不作为行政行为
消极不作为
“预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8)以行政权作用的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
行政立法
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行政司法
作为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决行为
六、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内涵
广义行政程序
狭义行政程序
方式、步骤、顺序、时限
2、行政程序的基本内容
法律规定、程序公开、保障公正、中立原则、行政救济、合理原则
“事先说明理由、事中征求意见、事后告知权利”
3、行政程序的类型及价值
以行政程序使用的范围划分
内部行政程序
外部行政程序
以行政程序是否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为标准
法定程序
自由裁量程序
按照行政程序试用的时间不同为标准
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
根据行政程序的环节
普通行政程序
简易行政程序
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的原则
(2)公正的原则
(3)正当的原则
(4)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
(5)复审原则
行驶复审职责的国家机关主要有
原行政主体之外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
司法机关,“司法审查
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仍然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之后仍然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成为终审。
(6)效率原则
5、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告知制度
1)内涵
2)告知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般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
3)告知制度的主要作用
4)告知制度的程序
表明身份
通知
(2)听证制度
1)概念
广义的听证
行政立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执法
狭义的听证
行政执法
2)听证制度是现代程序法的核心
核心总结 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 依法行政的核心: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监督 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原则:公开、公正、正当、参与、复审、效率 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告知、听证、回避、信息公开、职能分离、时效、救济
3)听证的分类
立法听证
直辖市《城乡规划条例》送审之前
行政决策听证
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
具体行政行为听证
需修改已经审定的总平面图
4)行政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听证程序的主持人
听证程序的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
公开举行
听证会的费用由国库承担
(3)回避制度
(4)信息公开制度
(5)职能分离制度
(6)时效制度
主要内容
行政行为的期限
违反行政失效的法律后果
对违反时效制度的司法审查
(7)救济制度
广义行政救济
实质是对行政行为的救济
狭义行政救济
行政相对方
行政救济的内容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监督检查程序
七、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违法
行政机关违法和行政相对方违法
实体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
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
(2)行政责任
引起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政违法
2、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违法
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
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以法定的职责或法定义务为前提
只有构成行政法律责任的全部要件,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3、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行政主体
停止、撤销或者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恢复原状、返还权益、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行政赔偿
(2)公务员
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赔偿损失
(3)行政相对方
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接受行政处罚
4、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1)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2)责任法定原则
(3)责任自负原则
(4)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八、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
1、行政法治监督与行政监督的概念
(1)行政法治监督
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
(2)行政监督
又称行政执法监督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
2、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1)权力机关的监督
(2)司法机关的监督
(3)行政自我监督
(4)政治监督
(5)社会监督
3、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督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的原则
4、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
(1)监督对象不同
(2)监督主体不同
(3)监督内容不同
(4)监督方式不同
5、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意义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及特点
1、行政立法的涵义
2、行政立法的特点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权力机关的立法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家行政机关立法
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性解释
(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
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
(3)行政立法的强适应性和针对性
(4)行政立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1、国务院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具有依职权立法的权力和依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法律授权立法的权力。
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依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权指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具有对规章的批准权、改变权和撤销权。
2、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国务院各部委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 制定的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作为行政规章发表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的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1、依法立法的原则
2、民主立法的原则
建立公开制度
建立咨询制度
建立听证制度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4、效率原则
四、行政立法程序
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审批、发布备案
五、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
1、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若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行政法规时,应该决定在该地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许可的概念
2、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管理型行为
(3)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作用
1、行政许可的积极作用
2、行政许可的消极作用
三、行政许可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3、便民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监督原则
四、行政许可的分类极其特征
1、普通许可
适用于
1)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
2)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
3)利用财政资金或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和涉及产业布局、需要实施宏观调控的项目
4)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2、特许
适用于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
3、认可
适用于
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核准
应用于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财政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5、登记
适用于
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主体资格、特定身份事项
五、行政许可程序与期限
1、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都要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 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行政机关,受理
(2)审查
审查方式主要有: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当面质询听取第三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
(3)决定
(4)核发证件
行政许可决定有颁发证件的,也有不颁发证件的。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救济权
2、行政许可的期限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20日的一般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多个行政机关,实行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期限,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时间不超过45日。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的期限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完成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复议的概念
2、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的启动是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2)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的性质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活动
(4)行政复议是对行政决定的一种法律救济机制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直接诉讼;也可先复议,不服再诉讼
2)某些必须先复议,不服才诉讼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性质不同
职权不同
审理方式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三、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1、行政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
2、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期限与方式
(1)申请期限
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申请
(2)申请方式
书面,口头
2、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如果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一般为行政机关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2)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例如:地区行署)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5)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条块结合”的原则
五、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
5日之内进行审查
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2、行政复议申请权的救济
(1)诉讼救济
15日
(2)行政救济
3、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的执行
六、行政复议的决定
1、行政复议的审理
书面审查
2、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2)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责任
(3)决定撤销、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4)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5)不得重新作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的期限、效力及履行
(1)期限
60日;30日
(2)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受领生效)
(3)履行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2、特征
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体实施
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针对的对象不同
制裁的方法与手段不同
行政处分: 有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⑤撤职、⑥开除等六种。
制裁的依据不同
救济途径不同
2、行政处罚与刑罚
权利归属不同
实施惩罚的主体不同
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
所依程序不同
种类不同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
5、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和程序
1、行政处罚的种类
六种类型,即: ①警告、通报批评;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行政拘留;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
(2)一事不再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
(4)行政处罚追究时效
3、行政处罚的程序
般程序是: ①调查取证;②审查决定;③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④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书
羁束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