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十五、民国后期(1928~1949年)的法制
中国法制史课本--民国后期(1928~1949年)的法制知识点梳理,其六法体系是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
编辑于2023-07-12 16:57:44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共产党依法从严改革军队,这样才能全面解决外交经济矛盾,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涉及:zg一大、二大、三大、国民党一大、南昌起义、八七会议、秋收起义、三湾改编、广州起义、古田会议、九一八事变、遵义会议、瓦窑堡会议、西安事变、七七事变、洛川会议、皖南事变、延安整风、zg七大、三大战役、七届二中全会、渡江战役等。
23法考主观题,真题链接:(2002年 · 卷二 · 38题)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对甲乙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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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共产党依法从严改革军队,这样才能全面解决外交经济矛盾,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涉及:zg一大、二大、三大、国民党一大、南昌起义、八七会议、秋收起义、三湾改编、广州起义、古田会议、九一八事变、遵义会议、瓦窑堡会议、西安事变、七七事变、洛川会议、皖南事变、延安整风、zg七大、三大战役、七届二中全会、渡江战役等。
23法考主观题,真题链接:(2002年 · 卷二 · 38题)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对甲乙该如何处理?
十五、民国后期(1928~1949年)的法制
宪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训政纲领》是制度《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基础
经国民会议通过后,1931年6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公布、施行《训政时期约法》。至1947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生效,《训政时期约法》共施行了16年。
分为八章,共89条
总则
人民权利与义务
训政纲领
国民生计
国民教育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政府之组织
附则
主要内容
规定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体制
规定五院制政府体制
以“五权宪法”为目标,把国家治政权分为
立法
司法
考试
行政
监察
南京国民政府设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试院
行政院
监察院
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为核心的经济政策
其核心内容是:发展国家资本主义
规定中央与地方的权限
规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体制,确立了国民党的权威,为蒋介石的个人独裁统治开辟了道路,建立的是以“政治制度上国民党一党派一阶级的反动独裁政体
以《训政时期约法》为根本法,南京国民政府逐渐建立、完善“六法体系”,使中国逐步实现了法制近代化
意义
“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由于全国抗战的开始,国民大会未能如期召开,此宪草未能审议、通过
于1936年5月5日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
共八章,184条
总纲
人民权利与义务
国民大会
中央政府
地方制度
国民经济
教育
宪法之实施与修正
继承了《训政时期宪法》的精神,但也有变化
确立总统制
实际上,总统凌驾于五院之上,已非一般的国家元首
确立国民大会制度
总统是国民大会的召集人,且国民大会闭幕期间无常设机关,致使人民实现自己的权利受阻,总统成为国民大会的真正掌控人
确立五院制衡机制
由于总统凌驾于五院之上,可以召集五院院长会商相关事务,古语该制衡机制的作用十分有限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于1947年1月1日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实施
由南京国民政府单方面召开国民大会,史称“伪国大”,伪国大通过并公布实施了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共14章,175条
内容较为更系统、完整,同时其具有局限性
民主共和制
民主自由权利
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
其代表性明显不足,不能体现广大民众的意愿。遭到了包括共产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等在内的广泛反对
六法体系
宪法
民法
刑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
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立法概况
法制制度
组织
内政
教育
军政
财政
经济
人事
专门职业
行政救济
行政法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主要内容
行政组织法
行政行为法
行政救济法
部门行政法
与“六法体系”中的其他五法相比,存在的特点
缺少法典
数量很多
立法程序简单
刑事法律制度
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3月10日公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
共两则,48章,387条
总则
分则
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新刑法)
于1935年1月1日公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
分为两则,共47章,357条
总则
分则
刑事特别法
用以从各种角度来补充、调整刑法典的内容以及镇压革命力量和进步人士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全国抗战、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均颁行过刑事特别法
刑事法律的特点
引用较多的近代西方刑事法律内容
刑事特别法数量繁多
留有较多中国传统刑法中的痕迹
民商事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民法》1931
1931年5月,《中华民国民法》的5编、29章、1225条全部颁行
总则
债编
物权编
亲属编
继承编
是南京国民政府颁行的唯一一部民法典,也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唯一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商事法律
以商事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主要有:《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
民商事法律的特点
采用“民商合一”的模式
为了紧随世界民法的潮流
借鉴更多世界近代民商事立法中的先进成果
留存更少的中国传统民商事法律中的成分
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立法概况
土地立法
包括: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城市公有土地清理、清理和督垦荒地等一系列规定
赋税立法
市场管理立法
经济法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土地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对土地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等内容
赋税制度
对赋税的征收、减免等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
市场管理
涉及面较宽,体现在市场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了度量衡、商品的标准、商品的检验、特殊商品的合格标准、不可销售的商品等
内容
相较于“六法体系”的特点
游离于“六法体系”之外
无法典且内容较为单一
与国家经济的关联特别密切
司法制度
《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与司法体制
1927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最高法院组织暂行条例》,规定最高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1923年10月28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法院组织法》,并于1935年7月1日施行
共15章,91条
与以往的不同之处
改原来的四级二审制为三级三审制,更加切实保障诉讼人的诉讼权利
扩充了检察官的职权范围,把协助自诉和担当自诉也纳入该范围
改变了原来最高法院设有分院的规定,不再设置分院
推事和检察官的待遇有所提高,达到普通公务员俸级水平
司法体制
普通法院
审判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
分为三级
地方法院
独任制
高等法院
合议制
最高法院
合议制
行政法院
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特种刑事法庭
专门受理特种刑事案件,实际上是一种打击革命力量和进步人士的特别法庭
隶属于司法院,其地位与最高法院相等
实行合议庭审制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1928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旧刑诉法)
9编,513条
内容上主要的突出之处
采用国家追诉主义,检察官代国家行使刑事原告职权
采用公设辩护人制度
抗告期间有所延长
废止预审制度
等
193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新刑诉法)
相较于《旧刑诉法》,其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变化
《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1932年5月20日施行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旧民诉法)
共5编600条
其颁布以来,引来了一些民间批评。包括诉讼程序过于繁杂、有的地方尚嫌疏漏,诉讼人多有不便,法院结案有所延滞等
193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新民诉法)
在内容和体例上相较于《旧民诉法》都有变化
共9编,626条
作了一些必要的改进,其内容更为完备
司法制度的特点
完善了中国近代的司法制度
该制度代表了中国近代司法制度的最高水准;该制度更便于施行
借鉴更多的世界先进的司法制度
采用更加利于镇压革命力量和进步人士的新措施
民国后期的法治是旧中国最后一个剥削阶级法制,也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最后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