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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绪论的思维导图,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编辑于2023-07-16 10:30:18 辽宁民法绪论
概述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性质
私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平等主体的私人利益
将民法归入私法范畴,有助于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并有助于培育和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
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都是围绕权利展开的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存在的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从历史发展来看,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从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
渊源
含义
民法的表现形式
法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分类
法律(制定法)
指经过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条款形式加以编纂,而制定成文件的法律或法规
宪法
民事法律
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
习惯(非制定法)
指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法律没有规定
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释
含义
是指当民法规范不明确时,特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含义的活动
必要性
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
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的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方法
文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
扩张解释
目的解释
限缩解释
历史解释:立法解释
体系解释
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清
其他: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
适用
时间效力
民法规范的生效与失效
生效时间
明文规定该法从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
明文规定在公布后的具体时间生效
失效时间
自然失效,当法规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后,该法规自然失效
新法律明确规定以前的与其相抵触的部分效力终止
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新的法律的同时宣布原法律的效力终止
民法溯及既往效力
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在例外情形下,民法也可以具有溯及力
空间效力
中国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空、领水,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包括我国驻外使、领馆,我国在境外的船舶、飞机等
对人效力
属地原则
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我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
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有外交赦免权的人除外
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居住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层面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社会层面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个人层面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含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类型
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的享有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关系
特征
主体地位平等:无论性别、年龄、职业、职务上的差别,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与人身不可分离
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财产关系
含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类型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指物权制度,是指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指债权债务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相互交换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意思表示自由:财产关系的客体是财产利益,可与民事主体分离而自由转让
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财产流转关系又常常是财产归属关系的发生根据
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但在坚持民事主体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赠与、借用等无偿行为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基本原则
含义
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功能
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法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
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的地位,可以补充民事法律规范的不足
分类
平等原则
概述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地位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
具体体现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适用同一法律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须平等协商
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给予平等保护
适当限制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有特别保护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自愿原则
概述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基于其自由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地位
自愿原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具有密切的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自愿原则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
具体体现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对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内容、行为方式、形式等依据其意志自由选择
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适当限制
自愿原则并非绝对、无限制的自由,要受到其他基本原则的限制
公平原则
概述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位
公平原则是将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的结果,这一原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弥补法律漏洞有重要意义
具体体现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合理的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司法机关依据公平原则获得自由裁量权,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裁判,解决民事纠纷
与自愿原则的关系
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并为是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原则树立了判断标准,公平原则的适用需要以自愿原则的适用为前提和基础,即使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只要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就不违背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概述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民法将这一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具体体现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的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与自愿原则的关系
诚信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合法原则
概述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
地位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是绝对自由的,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等的必要约束和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具体体现
民事权利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该行为无效
物权坚持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与自愿原则的关系
合法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公序良俗原则
概述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地位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具有维护社会一般秩序和一般道德规范的重要功能,民法规范的禁止性规定不可能涵盖一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只能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来处理民事案件
具体体现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从国际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公序包括政治的和经济的公序,前者主要涉及保护国家和家庭的公共秩序,后者则主要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包括指导和保护性公序,在现代社会,保护性的公序占据更重要地位,主要涉及保护劳动者、消费者、承租人等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弱者
善良风俗,指一国或地区一定时间内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观念和伦理要求
与自愿原则的关系
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绿色原则
概述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地位
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
绿色原则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益考量,应当符合绿色原则
具体体现
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纳入公益诉讼适用范围,以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损害生态环境和浪费资源,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旧物回收等义务
与自愿原则的关系
绿色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