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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则的思维导图,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编辑于2023-08-06 10:52:50 辽宁合同通则
概述
含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
体系定位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意思表示
合同是一种双方行为,需要两个以上的主体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是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或合意
内容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分类
法律是否规定合同名称
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
合同目的是否为自己利益
自己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
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
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是否从对方获得对价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是否须具备一定形式
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形式
含义
合同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致协议的表现形式
口头形式
合同当事人以口头交谈方式相互作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优点:简便、易行、迅速、即时清结
缺点:发生纠纷时难以取得证据
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的表示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标的数额比较大、内容较复杂、不能立即履行的合同多采用书面形式
凡需要公证、鉴证、登记或审批的形式均为特殊书面形式
行为模式形式
又称推定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的表示合同内容的形式,认定行为默示形式系以合同的开始履行推定合同已经成立
解释方法
含义
合同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释包括确定合同成立与否、确认合同之性质、发掘合同默示条款或暗含条款以及明确合同条款含义;狭义的合同解释只是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释对象主要是指合同条款
表示主义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文本冲突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总结
我国对于合同的解释确立了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
订立
方式
概述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一般方式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成立标准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其他方式
交叉要约
当事人双方同时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
行使形成权
法律或合同赋予一方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方式通过单方意思而成立合同
特殊合同
拍卖方式订立合同
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的应价行为构成要约,拍卖人的买定表示构成承诺,在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合同成立,其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
招标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定标为承诺,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以确认合同的成立
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是指当事人以发布广告的形式,对完成广告中所要求的特定行为的人,给付广告中所声明的报酬的意思表示
在我国法律上,悬赏广告属于要约,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成立要件
含义
合同的成立,是指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的客观情况
一般成立要件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均须具备的共同要件
主体
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意思表示
当事人就合同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内容
合同内容明确,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特别成立要件
某些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
有效要件
含义
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已成立的合同要产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则须满足相应的有效要件
一般有效要件
实质要件
主体
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
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
要式行为
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特别有效要件
法定
审批要件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约定
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成立时间
一般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书形式订立
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请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电子商务合同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要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成立地点
一般规定
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数据电文订立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书形式订立
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格式条款
含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者的义务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无效
具有《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具有下列无效免责条款的情形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对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应当先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通常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强制缔约制度
含义
要约人、受要约人负有应对方的请求而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其在无正当理由时不得拒绝发出要约或对于要约人提出的要约不得拒绝作出承诺
双方强制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强制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强制承诺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的要求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缔约过失责任
定义
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合同因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
适用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赔偿范围
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损失等
特殊合同
预约合同
含义
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相对,本约合同就是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效力
在订立预约合同后,订立本约合同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只要本约合同未订立,则预约合同就没有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电子合同
成立
数据电文的性质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履行
快递物流方式交付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在线运输方式交付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提供服务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是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维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其他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