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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合同的思维导图,介绍了买卖合同、供用电 水 气 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的知识,欢迎大家学习。
编辑于2023-08-15 21:02:06 辽宁典型合同
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
概念
含义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内容
核心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性质
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数物买卖合同的解除
涉及主物与从物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涉及数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涉及分批交货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或者交付的某批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但不影响其他批次货物的,买受人仅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但对已交付部分无影响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或者交付的某批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使整个合同的履行丧失意义时,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一并解除合同
效力
出卖人的义务
交付标的物及相关单证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及地点交付标的物及从物;同时,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担保标的物无瑕疵
质量瑕疵
出卖人应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权利瑕疵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受人的义务
及时受领标的物
如果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或法定的条件而买受人拒绝受领的,构成受领迟延
支付价款
买受人的首要义务,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该义务
及时检验标的物
若买受人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可以行使拒收权,但同时应负通知义务、保管义务与紧急情况下的处置义务;买受人违反及时检验标的物的义务的,应承受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标的物的风险分担和利益承受
含义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致的损失
一般规则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从给付义务未履行的,不影响风险负担的转移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不能确定的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视为完成交付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特殊规则
在途标的物
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违约未受领
风险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转移
出卖人交付标的不合格,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受领交付后主张解除合同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效力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非典型担保:所有权保留买卖
含义
为避免出卖人无法收回价款的风险,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有权保留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交易不得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出卖人的取回权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下列情形中,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
在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
第三人已善意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取回标的物的后果
出卖人依据规定取得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特殊买卖合同的效力
含义
买受人将应付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
法定解除权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当事人对使用费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凭样品买卖
含义
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合同
质量标准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以样品为准
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
含义
根据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或检验,买受人试用后有权选择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
下列约定内容的不属于试用买卖合同
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试用期限
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买受人的购买决定
试用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未购买后果
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互易合同
含义
双方当事人约定相互移转金钱以外的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义务
双方均称为互易人,均承担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概念
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电、水、气、热力等,另一方使用这些能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主体具有特定性
电、水、气、热力的供应人通常是专营的,而使用人是社会公众
标的具有垄断经营性
电、水、气、热力一般由国家垄断经营,故国家对其价格实行严格控制;同时,电、水、气、热力的供给需要特定的设施才能到达使用人
债务履行具有持续性
供应人供应电、水、气、热力和使用人支付价款都处于持续状态
合同目的具有公益性
该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营利;故供应人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不能拒绝使用人通常、合理的订立合同的要求
性质
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
供电合同的效力
供电人的义务
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的安全供电的义务
中断供电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的义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的义务
用电人的义务
保持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的义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的义务
供电人有正当理由停电、限电时的配合和协助义务
赠与合同
含义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性质
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负义务;虽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但因该义务不是赠与的对待给付义务,故不改变赠与合同的单务性
无偿合同
在附负担的赠与中,受赠人的给付与赠与人的给付无对价关系,故仍然为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
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则赠与合同成立,赠与财产的交付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不要式合同
我国法律对赠与合同的形式未作特别规定,故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但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效力
赠与人的义务
交付赠与的标的物
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
当事人订立赠与合同的目的在于使赠与物的权利移归受赠人,赠与人的主要义务就是依照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将赠与物转移给受赠与人并移转其权利
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同时,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终止情形
概述
赠与合同除可以适用清偿、混同等合同终止的一般事由外,其还存在以下3种特殊终止事由
任意撤销权
行使条件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不得任意撤销情形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关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处理
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行使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因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行使期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6个月内行使
法律后果
撤销赠与合同后,赠与人可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已经履行的部分,原则上无权请求返还
借款合同
含义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特征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同
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非要式合同,且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偿
效力
贷款人的义务
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保密义务,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对于其了解的借款人的业务活动和财产状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进行不正当使用
借款人的义务
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的义务
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按期支付利息的义务
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
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容忍检查、监督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