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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则思维导图,本图汇总了要约、要约邀请、承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未生效的合同的规范、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处分、合同的保全、违约责任、债的消灭的知识。
编辑于2023-08-12 18:36:49 辽宁合同通则
要约
含义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件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非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表示不属于要约
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
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即导致合同成立,因此,要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拟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以供相对人考虑是否承诺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法律效力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应受要约的约束,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
受要约人则取得了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有权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要约的答复,但其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即使受要约人不承诺,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
生效时间
适用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规则,区分对话和非对话两种类型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知道要约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受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要约自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要约自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要约生效后,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失效情形
要约被拒绝
要约被依法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邀请
含义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典型情形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承诺
含义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
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请求,也可以以作为方式作出,但原则上不得通过沉默方式作出
法律效力
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由此承担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生效时间
适用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规则,区分对话和非对话两种类型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在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迟延与迟到
承诺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承诺迟到
必然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偶然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 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该承诺有效;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除外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
相同点
均为特定人向相对方发出
均为某种意愿的表示
不同点
目的不同
要约目的在于获得对方承诺以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引出对方的要约
条件不同
要约需要内容应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无须具备该条件
效力不同
要约人需受要约约束
要约邀请本身没有法律效力,故邀请人不受要约邀请约束
未生效的合同的规范
含义
所谓未生效,指合同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要件,是否发生效力有待于审批机关的批准
适用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办理批准等手续才生效的,在办理批准等手续之前,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后果
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该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合同的履行
一般规则
含义
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从债权人方面看看,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债权的实现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全面履行规则
又称正确履行规则或适当履行规则,该规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规则
要求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故意规避义务
保护生态环境规则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全面履行规则
合同内容
合同约定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对权利义务达成的合意,其表现为合同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补充协议与解释填补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任意性规范
质量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履行地点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费用负担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选择之债的履行
含义
以债之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
简单之债
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无选择余地的债
选择之债
债的标的有数个,当事人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中的标的须以上一定方法特定使之转化为简单之债后才能履行
选择权的归属
债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子主题
选择权的行使
选择权性质上为形成权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债务标的确定;确定的债务标的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债务标的之中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致使的除外
按份之债的履行
含义
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效力
按份之债只发生外部效力,一般不发生内部效力
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在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得到清偿或按份债务人履行了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后,即退出债之关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连带之债的履行
含义
债的多数主体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债;连带之债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多数人享有同一债权且每个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多数人负有同一债务且每个债务人均有义务对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对外关系
在连带之债中,每个连带债权人都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权利,每个连带债务人都有履行全部给付的义务
在连带债权人中一人受领全部给付或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连带之债归于消灭,但此时连带之债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转化为按份之债
内部关系
追偿
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的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的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共同效力事项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消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述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涉他合同的履行
含义
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者义务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坚持相对性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外
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坚持相对性
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称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外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诶,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有约定的则依照约定处理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具体类型
含义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该权利属于暂时拒绝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其存在的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含义
双务合同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构成要件
双务
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顺序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并无履行顺序,且均届清偿期
起因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能履行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法律后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一时抗辩权,其效力主要在于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如果对方已经履行了债务,该权利即消灭
先履行抗辩权
含义
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拒绝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
构成要件
双务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顺序
双方债务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
起因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能履行
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法律后果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一时抗辩权,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并已经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债务
不安抗辩权
含义
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时,在对方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
构成要件
双务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顺序
当事人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
起因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现实危险
能履行
应当先履行一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法律后果
先履行一方证明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据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
概述
含义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你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的内容变更与合同的主体变更,狭义的诶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变更,《民法典》中合同的变更为狭义的合同变更
合同的内容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主体的情况下对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
改变标的物
改变履行条件
改变所附条件
改变担保
特征
变更以原合同有效为前提
变更的是合同的内容而非合同的主体
变更之后,合同仍然有效
适用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合同未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后果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但合同变更对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没有追溯力;同时,合同的变更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情势变更制度
法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构成要件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客观情况变化须是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客观情况变化发生于合同订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如果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
法律后果
重新协商,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的处分
债权让与
含义
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债权移转给第三人享有;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权让与可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
构成要件
存在有效的债权
诉讼已经完成的债权、可撤销但尚未撤销的债权、附条件或期限的债权,也属于可转让的有效债权
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
债权让与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下列债权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后果
对内
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债权转让发生对内效力,受让人取得债权人资格
从权利随同转移,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让与人应将所有证明债权的文件交给受让人,并将有关行使债权的必要情况告知受让人
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对外
通知
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向让与人的履行无效,且不能对抗受让人
抗辩
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抵消权
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履行费用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债务承担
概述
又称债务移转,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而将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受,接受移转债务的第三人为新债务人,又称承担人
债务移转以移转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分为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
免责债务承担
构成要件
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须有以债务移转为内容的协议
该协议可以是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还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三方共同签订的
须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凡是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均不具有可移转性
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法律后果
债务发生转移,债务人免于履行债务,新债务人承担债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消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债务包括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和损害赔偿债务等
新债务人不得以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担保物权由债务人提供时,担保物权不受影响;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权或保证,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并存债务承担
含义
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构成要件
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须有加入债务的意思
须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法律后果
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不受影响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概述
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代替出让人的地位,成为债的新的当事人
合同承受
含义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在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给第三人
构成要件
合同承受须经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了移转协议,并取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被移转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承受人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后果
合同承受实为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方式同时发生,故意法律效力适用有关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效力的规定;在合同承受中,第三人完全取代合同一方当事人而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完全退出合同关系
法定承受
含义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包括法人合并和财产继承等
适用情形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者区别
承受人范围
合同承受中的承受人可为任意第三人
法定承受中的承受人只能是法定第三人
是否须同意
合同承受须取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法定承受无须取得承受人同意,且对另一方当事人为通知或公告即发生效力
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
含义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
构成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行使方式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行使,行使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法律后果
直接清偿规则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例外: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抗辩规则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撤销权
概述
含义
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的权利
适用范围
赠与之拒绝、债务免除之拒绝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等,仅导致财产未增加,而未导致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债务人实施的身份行为,债权人无权撤销
构成要件
通用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无偿
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给财产等方式无偿的处分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对无偿行为的撤销,无须考虑第三人是否知情,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
有偿
有偿行为,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主观要件: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法律效力
行使方式
行使方式
债权人的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行使范围
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行使费用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行使期间
撤销权应在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且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上述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行使后果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违约责任
概述
含义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
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
违约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而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性的民事责任;而侵权责任还包括非财产性的责任形式
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这是由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
构成要件
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
客观上有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不存在免责事由
归责原则
含义
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准则,其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
原则:严格责任
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是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当事人违约,违约方也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例外:过错责任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原则上仅就故意与重大过失负责
租赁合同,承租人只对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负责
保管合同中,有偿委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偿保管中保管人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
委托合同,有偿委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偿委托责任则以故意与重大过失为限
免责事由
法定事由
一般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特殊免责事由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因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货运合同中,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约定事由
约定免责事由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限制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承担方式
概述
我国违约责任采取继续履行为主,损害赔偿为辅的救济原则
具体方式
继续履行
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继续履行作为违约责任形式中的一种,是实际履行的延伸和补充,其内容是强制违约方交付按照合同约定本应交付的标的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因为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上述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指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之外的其他补救方法
补救措施主要适用于债务人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补救措施具体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由受害方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大小选择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
完全赔偿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履行利益的赔偿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可预见性规则
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
含义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约定方式
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司法调整
调增
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调减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其他责任
违约金与定金不得并用,当事人择一行使
迟延履行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可以一并主张
定金
含义
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具体适用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其他
当事人还可采用价格制裁、信贷制裁等责任形式,以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含义
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规范,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同时产生,又互相排斥、彼此不能包容的法律现象
法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原因
当事人实施了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
当事人实施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造成了侵权的后果
具体规则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可在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中择一行使,但不得同时主张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债的消灭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原因
概述
即合同之债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致使合同之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原因主要有:清偿、解除、抵消、提存、免除和混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处理
通用
清偿
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清偿与履行同义,只是清偿是从债的消灭的角度而言,而履行是从债的效力的角度出发强调债权的实现过程
抵消
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以使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抵消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分为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
提存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免除
债权人以消灭债为目的而向债务人作出的抛弃全部或部分债权的行为
混同
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的事实,混同无须以任何人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故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限合同
解除
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代物清偿
含义
在履行合同债务过程中,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构成要件
有原债务存在
经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债权人或其他有履行受领权的人现实的受领给付
后果
他种给付实际履行后,原债务因代物清偿而归于消灭
清偿抵充
含义
在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的债务而债务人提供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以该给付抵充何宗债务的规则
具体规则
当事人对清偿抵充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未达成一致的,清偿人有权指定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利息
主债务
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且清偿人无指定时,主债务适用以下抵充顺序
已到期
担保少
负担重
先到期
按比例
抵消
法定抵消
含义
依法律规定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抵消
用作抵消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或自动债权,被抵消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构成要件
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须自动债权(即提出抵消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须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须不存在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情形
法律后果
抵消权属于形成权,抵销权人通知对方即可,无须担心对方同意;但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双方债权在对等数额内消灭;抵消券具有溯及力,溯及抵消权成立之时发生效力
合意抵消
含义
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双方的债权债务按对等数额消灭的抵消方式
构成要件
合意抵销的发生条件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双方的抵消协议只需满足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即可,不受法定抵消的限制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法律后果
合意抵消的法律后果遵从当事人的约定
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抵消合同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提存
适用条件
须有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客观情况发生
须提存的标的物适宜提存,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须经法定程序进行
法律效力
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提存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债的免除
构成要件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时,须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拒绝的,即为同意;可见,免除为双方、无偿、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效力
免除的效力在于,债务全部免除时,主债务与从债务全部消灭;部分免除时,主债务与从债务部分消灭;但债权人仅免除从债务时,主债务并不消灭
混同
成立原因
概括承受
既有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概括承受,也有自然人的概括承受
特定承受
在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的场合,债权债务亦因混同而消灭
法律效力
混同的效力在于绝对的消灭合同关系及因合同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
但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债权债务终止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不发生混同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
特征
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全部履行这段时间
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条件可以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法律直接规定
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解除行为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或双方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的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
类型
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单方解除
在解除事由出现时,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的方式
约定解除权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解除合同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权
当事人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享有解除权的情形
法定解除
一般情形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预期违约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迟延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根本违约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其他规定
例如:情势变更制度
解除权
行使方式
通知解除
当事人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诉讼解除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行使期间
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否则该权利消灭
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行使异议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
效力
溯及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