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犯罪成立条件
犯罪成立条件(三阶层体系),具体是: 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大体上判断),具备构成要件要素(表明其违法性); 违法性(个别、具体、非定型的、客观的判断); 有责性(个别、具体、内部、主观的判断),针对不法事实所进行的法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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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条件(三阶层体系)
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大体上判断)
具备构成要件要素(表明其违法性)
行为主体
自然人(法定年龄、责任能力不影响,行为符合即可)
部分还需考虑是否具有特殊身份
身份影响定罪→真正身份犯
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不真正身份犯
单位(只能成为刑法明文规定的部分犯罪的主体)
特征
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各成员的犯罪集合
由单位决策机关依规定决定,体现单位意志
为单位或全部、大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刑法明文规定的才可以成立单位犯罪
法律后果一般采取双罚制(单位判处罚金;相关人员参照自然人犯罪,或轻于或等于)
危害行为
作为:积极的身体活动、违反禁止性的刑法规范
不作为(有法定义务是前提)
真正不作为(刑法条文明文规定了保证人与不作为的内容)
不真正不作为(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保证人与不作为的内容)
持有(人对物的实力支配,不要求一直携带)
行为的时间、地点、状况、方法有时影响定罪、量刑
行为对象(客体)
行为作用的物、人、组织、制度等客观存在的现象VS保护法益
对象是外在、法益是内在
行为对象在犯罪中不一定受侵犯、法益在犯罪中都受到了侵犯
法益机能更多
结果(行为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危现实危险状态,不是所有都需要)
影响分类
行为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
侵害犯、危险犯
因果关系
基本前提:实行行为与法益侵害结之间在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
基本标准:条件关系(没有行为就没有结果)和合法则的条件关系(合法则地导致结果发生)
争议问题
假定的因果关系:没有该行为危害结果仍会发生
可替代的充分条件:二人不同行为导致了一个危害结果
合义务的择一举动:不法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假设合法还是会有改危害结果出现
二重的因果关系:二人以上的行为都能导致,但无意思联络下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存在时间关系:一方与之存在因果关系
不存在时间先后关系,双方行为均与之有联系:都有因果关系
不能肯定同时,但能肯定都对其有影响:都有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双方独立,单独不能,一起能:肯定都存在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回溯禁止:前行为的因果关系是否由第三人或被害人的行为而中断
救助性因果流程的中断:本可以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消除这种条件,导致结果发生:后行为有因果关系
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某种因子在发病前起作用;该因子越浓发病率越高;与相应记录和科学不冲突
介入因素与先行行为
考虑因素
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
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
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
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
分类
介入被害人
肯定原行为的结果归属:被告行为导该介入行为必须发生或基于被害人心理状态通常会发生或属于被告管辖范围内或依被告指示或介入行为影响小的
肯否定原行为的结果归属:介入因素异常
介入第三者行为
肯定原行为的结果归属:1.介入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且与原行为无关 2.被告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介入医生或他人的过失 3.被告行为通常或必然导致介入行为发生
否定原行为的结果归属:1.被告人行为不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 医生失误 2.介入了有义务防止危险转化的第三者的行为
结果归属与二者:前行为与介入行为均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
介入行为人
归属前者:1.前行为的具有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后介入过失行为 2.前行为具有高度危险,后介入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并不对结果起决定作用
前行和介入行为均高危险:前行为的具有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后介入故意行为:能查明归属与查明的;不能何者危险大归属于它;相当归属于两者
归属后者:1.前行为具有高度危险,后介入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对结果起决定作用 2..后行为起决定作用,且前行为一般不引起后行为
多种介入:综合考虑,肯定某一行为的结果归属,并不否定其他行为的结果归属
违法性(个别、具体、非定型的、客观的判断)
正当防卫
条件
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了、现实存在非假想)
时间条件:正在进行(紧迫性)
主观条件:正当性,不是防卫挑拨、斗殴、假想的
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
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只是超过了限度→法律后果:应当免除或减轻
特殊防卫
行为限制:正在进行的行凶、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法律后果:造成被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时间条件: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必要性: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对象:其他人
限度条件: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条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受强迫的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
符合紧急避险的前四个条件,当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法律后果: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他公认的
因法益性的阙如阻却违法事由
1.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有明示或默示,且不得超出其可承诺范围) 2.推定的承诺(合理的推定) 3.假定的承诺(事先本可以取得承诺,法益也未受损) 4.自损行为(自己损害自己法益)
基于法益衡量
1.法令行为 2.正当业务行为 3自救行为(紧急的私力救济) 4,行政许可 5.义务冲突(两个以上义务是自己造成的除外).
有责性(个别、具体、内部、主观的判断)
针对不法事实所进行的法的谴责
故意
认识要素: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
意志要素:希望(直接故意)或放任(间接故意)危害结果发生
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
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果实)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
目的和动机(有些需要考虑)
一般只有直接故意有
积极的责任要素
责任能力(同时具备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影响因素
年龄
重大生理缺陷:聋哑
精神状况
醉酒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对自己行为违法刑法的认识
没有事实错误,但不知道其行为在法律上不被允许的
或者错误的认为其行为被法律允许
期待可能性
据据行为人当时的身体的、心理的条件以及其他情况判断,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不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的认识错误
积极的错误:不存在错以为存在
消极的错误:原本存在误以为存在
消极的责任要素
主观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