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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期间
概述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计算规则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而从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的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而所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可变期间
诉讼时效
概念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规定为强制性规则,禁止约定排除或约定不同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情形
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之债
未登记动产的原物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排除情形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法律后果
抗辩权发生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得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具体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
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规定的统一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特殊诉讼时效
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特别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在我国主要指长期诉讼时效,即长于普通诉讼时效的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20年即是最长时效期间,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与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
起算时间
一般规则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20年最长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特别规定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计算规则
一般规定
3年或4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
最长期间
20年的最长保护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可以依法适用延长的规定
中止
含义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
适用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存在以下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客观障碍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法律后果
在法定期间内发生中止事由时,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含义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适用情形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包括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不变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诉讼时效
含义
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债务人取得抗辩权的制度
适用范围
主要为债权请求权
法律后果
债务人取得抗辩权
适用方式
当事人主张
期间可变性
可中止、中断与延长
起算时间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及义务人时
强制制度
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
除斥期间
含义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等形成权预定存在期间
适用范围
主要为形成权
法律后果
形成权实体权利消灭
适用方式
法官依职权适用
期间可变性
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与延长
起算时间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
强制制度
可法定、可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