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通则内容有: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订立、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
编辑于2023-08-04 17:28:15 山西合同法律制度
通则
合同的基本理论
适用范围
一般是民事法律关系
特殊情况下,根据性质,身份关系的协议也可以参照合同编eg.离婚财产协议
分类
法律有没有规定名称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适用通则和参照最接近的有名合同
是否互相负有对价义务
单务合同
赠与 无偿保管 保证
赠与是双方行为 单务合同 诺成合同
保证是双方行为 单务合同 诺成合同 无偿合同
双务合同
是否已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
实践合同
保管 自然人借款 定金
诺成合同
质押 赠与
合同的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在债务人 债权人之间产生
涉及第三人
约定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人不履行,则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外)1.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2.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拒绝
债务人不履行,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对第三人主张
约定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
第三人不履行,则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有合法利益)代为履行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例外
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
撤销权
买卖不破租赁
单式联运合同
签合同和损失发生区间承运人连带
合同订立
程序
要约邀请
拍卖合同 招标广告 招股说明书 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 寄送的价目表
商业广告
要约
内容具体明确 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就成立
商业广告
可以向特定/不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的效力
生效
对话—知道 非对话—到达
撤回(要约生效之前)
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
撤销(要约生效之后 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
对话—知道 非对话—到达
不可撤销
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
明示不可撤销
有理由相信不可撤销,并且已做出合理准备工作
失效
期满未做承诺 撤销 拒绝 要约发生实质性变更
不包括撤回(未生效)
承诺
承诺变更
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承诺起算期限
信件-载明日期~邮戳日期 电报-交发之日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到达日期
未约定
对话-即时 非对话-合理期限
承诺迟延与迟到
迟延
未发出 明知无法到达而发出
新要约 除非要约人接受
迟到
发出到不可抗力未到达
有效 除非要约人不接受
撤回
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
不可撤销
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
书面合同
最后一位签字时间地点
数据电文
收件人主营业地~住所地 签订合同时
要式合同的履行治愈
约定签书面合同,但是未签or延时签订,合同成立时间-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时
格式条款
单方制作 对方选择签or不签 不能讨价还价eg.保险合同 理财合同
无效
合同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 违法 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 虚假意思表示
免责条款无效
人身伤害免责 故意财产损害免责
不合理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假一罚十有效
缔约过失责任
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合同未成立 未生效 被撤销 无效
赔偿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
具体类型
恶意磋商 欺诈 泄露秘密
合同的履行
约定不明确的履行
报酬不明确
①订立合同时②履行地③市场价格
履行地不明确
交付动产-卖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履行期限不明确
随时 给准备时间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
履行义务的一方(不一定卖方)
动产未约定交货地点、未约定履行费用 卖方所在地 运费买方承担
债权人导致则债权人负担
电子合同的履行
有约定按约定
子主题
未约定
淘宝-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提供服务电子凭证载明时间为交付时间 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 按实际时间
在线传输
进入对方系统并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连带债务
份额难以确定视为相同
子主题
某个连带债务人无法履行,其他连带债务人按比例分担
连带债务因部分债务人的原因而消灭
限制绝对效力
债权人免除甲10万元连带债务,这10万不能再找其他连带债务人要
债权人把某个连带债务人合并了,那么该连带债务人的债务消除,不能再找其他连带债务人要这一份债务了,剩余债务找连带债务人要
给付受领延迟
某连带债务人还债权人30万大米,迟迟不来领坏了,那么这30万债务消灭,不能找其他连带债务人要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类型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只能对抗不履行部分 必须在同一合同(你电脑没给💰所以我也不给你大米💰❌)
情势变更
发生无法预见(金融危机)、不属于商业风险(政府指导调价),继续履行显示公平-重新协商~解除合同
合同的保全
必须通过法律诉讼,不能自己书面通知
代位权
条件
合法 到期 怠于行使 非专属 损害利益(催收属于怠于行使 仲裁不属于怠于行使 代位权只能诉讼不能仲裁)
不可代位行使
抚养赡养继承 退休养老抚恤安置 工资报酬 人身伤害赔偿人寿保险赔偿(财产赔偿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未到期可行使
债务人的债权存在诉讼期届满 未申报破产 可以请求次债务人像债务人履行(只能向债务人履行)
必须通过诉讼
次债务人法院(不管协议中约定了在哪)
两个债权选低者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对债权人主张
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 其他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被告次债务人
撤销权
条件
无偿行为
无偿转让 放弃债权 放弃债权担保 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
善意恶意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有偿行为
不合理价格买入or转让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合理 低于70% 高于30%)
恶意可以行使
必须通过诉讼
债务人法院
撤销期限1 5
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
被告债务人
合同的担保
担保概述
担保合同无效
公益性机构提供的担保无效
例外
购入或融资租赁相关设施时因分期付款卖方保留所有权
以公益设施以外担保
营利的学校等提供的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 担保人均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1/2
债权人无过错 担保人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债务人不能承担的部分
债权人有过错 担保人无过错
不承担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
不承担
担保人有过错
承担不超债务人不能清偿的1/3
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公司提供担保
越权担保善意则有效
担保未经过决议无效,但是“金弹子2、3个”未经决议也有效,但是上市公司对“子2、3个”未经决议无效
金弹子2、3个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
由2/3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签字同意
依据上市公司披露后订立担保有效
公司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未经决议不承担,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不承担,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金融分支机构保函有效 保函以外无效 ,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借新还旧的担保
旧贷担保人不承担
新贷担保人
新贷旧贷同一人 承担
新贷旧贷不同人 旧贷与担保新贷有担保 不承担 知情则承担
旧贷以物担保且同意以该物为新贷提供担保,新贷担保前该物为其他债提供了担保,不能以担保时间来顺位,新贷担保优于其他债
保证
保证人
机关法人 公益机构不能保证
机关法人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的可以保证
保证合同
双方合同-保证人 债权人(不是三方) 单务合同
难以确定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按保证
保证类型
一般保证
不能履行时承担
有先诉抗辩权
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
不履行时承担
无先诉抗辩权
从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起算
保证期限
有约定按约定
约定保证期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 约定保证期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约定不明
未约定主债务期满6个月内
保证期限届满未履行保证权,保证责任失效。不涉及保证诉讼
保证诉讼时效
3年
保证期内行使保证权,保证人拒绝承担,则提起保证诉讼
一般保证-对债务人提起诉讼or仲裁就是行使保证权 连带责任保证-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就是行使保证权
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
未约定按对全部债务保证(本息 违约金 赔偿金 诉讼费 差旅费)
主合同变更
债权转让
通知则继续承担 不通知则不承担
事先约定仅对该债权人承担or禁止转让 不承担
债务转让
不承担 除非书面同意
债务加入
承担
债务加重
承担(按原数额) 除非书面同意
债务减轻
承担(按减轻后)
债务延期
承担(按原期限) 除非书面同意
保证人抗辩权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保证人依旧有
明知已过诉讼时效仍然偿还,则不得提出抗辩。
明知已过诉讼时效失效仍然偿还,不得向债务人追偿,除非债务人也放弃抗辩权
保证人追偿权
承担保证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
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
债务人提供物保
先主张物保,才人保
第三人提供物保
债权人随便选择物保 人保
物保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不得向保证人追偿
保证人不得以先履行物保抗辩
定金
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若签了合同为交付定金,合同不成立,无法主张赔偿定金,但是可以主张赔偿违约金
拿到定金所有权就转移,无须等到履行合同义务
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题中有定金第一部先算是否有效!!
给付一方不履行-无权要求返还 收受一方不履行-双倍返还
定金违约金只能择一,选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选定金的双倍返还
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定金+赔偿损失≤损失(定金损失+违约损失)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债权转让
条件
可转让
不可转让
法定
抚养赡养继承 退休养老抚恤安置 工资报酬 人身伤害赔偿人寿保险赔偿(财产赔偿可转让)
约定
约定金钱债权不可转,不得对抗第三人(禁止转让金钱债权,通知了也只向原债务人履行)
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可转,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知了债务人就得向善意第三人履行债务)
债权性质不可转让
劳务 赠与 委托
达成转让协议
签协议时转让就生效 而不是通知债务人时生效
需要通知债务人
通知则债务人承担 不通知 转让有效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承担
通知了就要承担 不管你同意不同意
效力
对从效力
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也转让 从权利不会因为没有办理转移登记而受影响(不办理受让人也有保证权)
抗辩延续
法定抵销
条件
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债权
债务人的债权先于or同时债权人的债权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与债权人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之前交的订金约定成交后返还)
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转让人)
债权转让保证
通知则继续承担 不通知则不承担
事先约定仅对该债权人承担or禁止转让 不承担
债务转让(免责的债务承担)
须债权人同意 否则无效
抗辩延续
债务转让保证
不承担 除非书面同意
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
无须债权人同意
在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连带
债务加入保证
承担
债权债务转让后,退出 不得再要求承担催债 偿还等责任
合同的终止
合同解除
解除类型
约定解除
发生约定事由,可以行使解除权or不行使 vs附解除条件 发生事由自动解除
法定解除
通知到达即可解除 无须同意
法定解除原因
不可抗力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有解除权
届满前表示不履行
守约方有解除权
迟延履行,催告仍不履行
守约方有解除权
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中秋节月饼)
守约方有解除权
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守约方有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
不定期合同(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保管)
解除权行使期限
未约定1年or经催告后合理期限
解除方式
通知
通知到达即解除无需同意
形成权
通知载明某日前不履行自动解除则期限届满自动解除
诉讼or仲裁
仲裁申请书or起诉状到达对方时解除(申请书不是判决书)
解除后果
尚未履行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恢复原状or其他补救
因违约解除,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因不可抗力违约可以免除
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抵销
法定抵销
条件
合法 有效 给付品质种类相同 债权都到期 都可以抵销
法定抵销只能大米抵大米
甲债权先到期 甲可以主张抵销 甲乙债权都到期 甲乙都可主张抵销
不可以抵销
法定 侵权之债
约定
性质 劳务之债 不作为债务
抵销权通知到达即生效无需对方同意
形成权
抵销权不可以附条件附期限
法定抵销效力
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3.10到期,3.20甲让乙还💰 乙主张抵销溯及到3.10-不能主张3.10到3.20这段时间违约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抵销
协商一致就行 可以大米抵销💰
提存
前提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或死亡没有法定继承 管理人
效力
债务人
已履行债务
及时通知债权人受领
债权人
所有权孳息归债权人 风险费用债权人承担
5年内受领否则收回国有
债权人到期不给💰or书面放弃 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取回
混同
债权债务归一人(合并)
免除
作出免除表示即生效 若债务人拒绝则不生效
形成权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 赔偿造成的可期待利益损失(可期待利益≥信赖利益)
违约形态
预期违约 届期违约 债权人受领延迟
承担违约
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必须继续履行
非金钱债务存在以下情形,违约方可以请求终止
法律/事实上不能履行(房子已过户)
债务标的不合适强制履行(劳务)
履行费用过高(戒指掉湖里了)
债权人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数额
低于损失 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增加
高于损失1.3倍 请求减少到1.3倍
迟延履行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后,还需履行债务(迟完工一天,扣1000)
定金
因不可抗力违约可免责承担违约责任
分则
买卖合同
一物多卖
普通动产
交付在先►付款在先►合同在先
机动交通工具
交付在先►转移登记在先►合同在先
风险转移
有约定按约定
未约定 交付转移
有买卖才有风险转移 租赁不会导致风险转移 租赁期间物品被雷劈,风险出租人承担
风险承担
交付时间地点有约定►交付途中风险卖方承担
交付时间地点未约定,标的物由第三人运输►卖方所在地为交付地►交付给承运人即为交付,途中风险买方承担
卖方依据约定为买方代办托运,途中风险买方承担
简易交付,合同成立即为交付
买卖在途物资,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成立后途中风险买方承担
货物不合格拒收,风险卖方承担
标的物检验
买方怠于通知or怠于检验视为合格
检验期限
未约定按合理期限 最长不超过两年 有质量保证的按质量保证
有检验期 有质量保证期 哪个长按哪个
买卖合同解除
一物解除不及于其他物,除非影响其他物价值
一批货物解除不及于其他批,除非配套使用
主物解除及于从物 从物解除不及于主物
特种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
视为选择购买
届满未作表示
支付部分 全部价款
对标的物进行出卖 转让 设定担保
分期买卖
界定
向出卖人分期,不是用信用卡支付再分期还信用卡
分期至少3次
到期价款未支付超过合同总额1/5的,催告后仍不支付
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返还已收,收取使用费
要求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商品房买卖
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
要约邀请
要约
满足①开发规划范围内②具体明确③对合同订立和价格有重大影响(不这么说我就不会买)
不管有没有写进合同,都作为合同组成部分,若违约就构成欺诈,买方1年内可撤销
法定解除权
买方
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居住
卖方延迟交房,催告3个月仍不履行
卖方导致超过期限1年仍不能办理所有权登记
卖方
买方延迟付款,催告3个月仍不履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担保贷款合同
以商品房贷款担保付款,因为一方原因导致不能订立贷款合同致使无法付款,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无效 被撤销 被解除,担保贷款合同也解除的,卖方收的本息应返还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撤销
任意撤销(权利转移之前)
例外(具有救灾等公益性,经过公证的不可以任意撤销)公证≠律师见证
法定撤销(无论权利是否转移,无论是否公益,经公证都可以)
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权益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不履行 附条件赠予不履行
赠与人1年可撤销 若因受赠人行为致赠与人死亡 其继承人6个月可撤销
法定解除
赠与人经济恶化,继续履行影响正常生活和经营
已经履行的不能要求返还,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赠予合同的责任
赠与人不承担赠予财产的瑕疵担保▻受赠人不能因为瑕疵,以欺诈为由起诉
附义务赠与,有瑕疵,在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故意不告知使得受赠人损失,承担赔偿
借款合同
类型
民间借贷合同
合同有效
企业之间用于生产经营 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有效
借贷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借款合同不一定无效!
合同无效
套取贷款转贷
⓵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⓶以营利为目的向⓷不特定对象放贷
知道借款用于违法仍然提供借款
违法违背公序良俗
有权将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
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借款用于个人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
让与担保
签订买卖合同作为贷款担保(还不上钱 房子归你)
还不上钱后,房子只能拍卖还钱,所有权不归出借人
年利率上限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逾期利率
有约定按约定
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利率⊳按LPR标准
违约金,逾期利率,其他费用可以一并主张,但不得超过年利率上限(LPR4倍)
违约金定金择一
类型
非金融机构民间借贷
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约定视为无息 约定不明按合同等确定利息
自然人借款
书面/口头 实践合同(交付借款时合同生效)
未约定 约定不明均视为无息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书面 要式合同 一般有利息 利率不违反国家规定
借款权利义务
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人可以
停止发放
提前收回
解除合同
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否则按照扣除利息的钱算本金(就是按借款实际拿到的钱算本金)
利息支付期限约定不明⊳按民法定确定⊳不满一年则返还时支付利息 一年以上则届满一年支付一次,剩余不满一年返还时支付(eg.明年3.1)
租赁合同
合同期限
最长20年,超过部分无效。可多次续订
6月以上租期必须书面合同,否则为不定期租赁(随时解除)
6月以下租期可口头可书面
原租期已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无异议,视为原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
审议和登记不是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
权利义务
出租人
有约定按约定
未约定出租人有维修义务
承租人自行维修,维修费出租人承担
因维修影响承租人租赁使用,减少租金/延长租期
承租人
承租人有支付租金义务
有约定按约定
未约定⊳按民法典⊳租期届满一年支付一次租金,剩余不足一年,返还时支付
租赁物改善/增设他物须出租人同意,否则可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承租人转租须出租人同意,否则享有解除权(出租人承租人合同的,不是承租人次承租人的)/要求次承租人搬出
次承租人造成出租人损失,承租人赔偿
买卖不破租赁
例外(抵押在先,租赁在后,不得对抗已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破租赁))
房租租赁合同
优先购买权(限于房租)
近亲属⊳按份共有人⊳承租人
卖之前通知(一般合理期限 拍卖5日前)
不通知,承租人可要求赔偿损失,无权主张买卖无效
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不购买
同住人继续承租
承租人死亡时
融资租赁合同
三方合同 书面合同
权利义务
出租人
所有权人
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干预/选择租赁物时承担
解除权
承租人未经同意处分财产(转租 抵押 质押 投资入股 转让)
约定不付多少租金就解除
未按约定支付,催告后仍不支付
未约定
欠付租金两期以上/欠付租金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催告后仍不支付
:未按约定支付,不得要求解除/支付全部,必须经过催告仍不支付才行
出卖人
交付标的物
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承租人
支付租金
未按约定支付,催告仍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即便有瑕疵也必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维修义务
租赁物使第三人损害责任
有瑕疵向出卖人索赔
租赁届满,所有权归属
归出租人
约定/未约定/约定不明
归承租人
约定/租赁届满,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
承揽合同
甲定做,乙承揽
未经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给别人
定作人可以解除,定作人无需赔偿
未经同意将辅助工作交给别人
可以。承揽人承担责任
定作人有随时变更/随时解除权利
要承担赔偿责任
完成多少付多少报酬
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无效
主体不合格
承包人无资质
承包人超越资质
但签订时超越资质,竣工前取得资质的-有效
承包人无资质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
程序不合格
必须招标但未中标
中标无效
分包转包无效
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
主体工程分包
分包给无资质
分包后再分包
转包(同意/不同意都无效)
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连带
虽然无效,但是验收合格,可以要求折价补偿(验收合格也无效)
合同有效
经Ⓐ发包人同意,将Ⓑ非主体工程Ⓒ分包Ⓓ一次给Ⓔ有资质的企业
承包人垫资
有约定按约定
利息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未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
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工程期间),若应付工程款之日未付,开始计付利息
竣工日期认定
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之日
提交验收申请,发包方拖延验收
提交申请之日
未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
转移占有建筑工程之日≠开始使用之日
合同的解除
发包方解除权
承包人将建筑转包,违法分包
承包方解除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等不符合标准 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无法施工,催告后合理期限仍不履行
工程价款结算
依据备案的中标合同(不管另行签订的)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催告仍不支付
可以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
协议将工程折价
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拍卖
拍卖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其他债权
不能对抗已经交付全部/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这些房子不能拍卖)
工程优先权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普通债权
不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了什么(放弃行使),必须行使工程优先权
委托合同
以委托人名义(隐名代理除外)
委托人负担,且预先支付费用
有偿
有过错得赔偿 无过错导致委托事由未完成,委托人依旧付款
自己代理(滥用代理权,须追认)
无偿
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赔偿
行纪合同
以行纪人名义
未约定时行纪人负担费用(约定卖10,行纪人卖20,20都归委托人,因卖20多出的费用行纪人自己承担)
有偿(部分完成部分支付,未完成不支付)
自买自卖可以(除非不同意),有权收取报酬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共同点
转委托需要经委托人同意,紧急情况为了委托人利益除外(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承担连带)
所得利益归委托人
运输合同
货运合同
托运人可以单方随时解除,随时变更(在货交给收货人之前)
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论有无过错都赔)
例外不赔
不可抗力(运费退还)
货物合理损耗,自然属性
托运人,收货人过错
客运合同
技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
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合同规定不仅适用于专利权、技术秘密还适用于知识产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植物新品种权
技术咨询合同
为咨询人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预测,调查,分析报告
技术服务合同
为对方解决技术问题
职务技术成果
使用权、转让权属于企业的,企业转让时,完成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非职务技术成果
使用权、转让权属于个人
后续改进成果
有约定按约定
未约定无权要求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