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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与合同概述的思维导图,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编辑于2023-08-04 18:11:44 辽宁债与合同概述
债的概述
概念
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
主体
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客体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内容
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变动
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债体现的是债权人实现自身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在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时,债的关系即消灭
要素
主体
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必须是特定的,债原则上仅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客体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也称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积极给付是以作为为内容的给付,消极给付是以不作为为内容的给付,给付可以在债的关系成立时确定,也可以在债的履行时确定
内容
债的内容指债权与债务,债权和债务具有特定性和对应性,债权是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为该特定行为的义务,债是债权和债务的统一体
发生原因
含义
能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债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合同
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侵权行为
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其他原因
除上述债发生的主要原因外,根据各国或地区法律规定,单方允诺、缔约过失、遗赠等也可以成为债的发生原因
债权
含义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特征
性质
请求权
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主体
相对权
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即使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只能以债之关系为基础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变动
任意性
当事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法律并不加以限制
内容
非排他性
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成立的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相互之间不发生权利上的冲突
平等性
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成立的数个债权,效力一律平等,在该债务人陷入破产时,数个债权人则根据债权数额的比例接受清偿
债务
含义
债务指债务人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债权人作出给付的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特征
主体内容
特定性
在债之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且债务内容也是特定的,非依法律规定或经协商不得变更
期限
期限性
任何债务都有确定或可确定的期限,原则上不能永远存在
保护
强制性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民事责任以满足其利益,责任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无责任的债务无法律约束力
债权的权能
概述
权能齐备的债权为完全债权,否则为不完全债权,但欠缺保持受领权能的债权不再是债权
请求权能
债权人可直接请求或以诉讼方式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保持受领权能
债权的存在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合法原因
保全
任何一个债务人原则上均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故其一般财产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总担保,该项财产亦称“责任财产”,法律所规定的保障该项财产完整性的措施即为合同的保全,当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方式来保全其债权
处分权能
债权人可通过抵消、免除、让与债权和设定债权质权等方式对享有的债权予以处分
债务的具体类型
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
债之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在双务合同中,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实现的义务,从给付义务尽管不决定债的类型,但能够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从给付义务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约定而发生,还可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对合同进行补充解释而发生
非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之外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而产生的协助、保护、照顾、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
不真正义务
不真正义务没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权利,故该义务不可能被请求履行,但当事人不履行不真正义务将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无因管理
概念
法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含义
法学通说认为,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须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构成要件
积极
管理他人事务,这是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
他人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但不包括公益事业
管理的内容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管理下列事务的,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
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纯粹道义上、宗教上或一般生活事务
依法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这是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可以兼及自己利益而为管理,只要管理行为在客观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损且不纯粹是出于为自己谋利的目的,就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管理目的或效果是否达成,并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
消极
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有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应当以管理人开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
法律后果
管理人的义务
适当管理义务
无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更为不利时,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
及时通知、报告与清算义务
无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管理结束后,无因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无因管理人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管理人的权利
因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可请求本人偿付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特别效力
适法化要件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人的权利,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不适当管理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是为他人利益或违反受益人真实意思,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义务
管理行为的追认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不当得利
概念
含义
一方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使另一方财产受损的事实
法学通说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
构成要件
积极
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即指一方的财产增加
积极增加
消极增加
他方受有损失
表现为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表现为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利益的损失
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表现为另一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即一方受益是另一方损失的原因
消极
受益没有法律根据
取得利益时无法律根据
取得利益时有法律根据但嗣后丧失法律根据
具体类型
给付型不当得利
给付本为债务人以消灭债为目的的履行债务行为,但在该目的或者原因欠缺时,另一方因该给付所取得的利益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在没有给付义务时而为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此种情形下受益人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法律效果
返还范围
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取得的其他利益,原物不能返还的,返还相应的价额
恶意受益人
应当返还全部利益,即使利益已不存在,仍应返还相应价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受益人
现存利益小于损失的,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失为限;受有利益不存在的,免于返还
特别效力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合同的相对性
含义
区别于物权的绝对性,指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责任
法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体现
主体相对性
合同诉讼中,将合同外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内容相对性
向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相对性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例外情形
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保全
为了防止债务人的消极不作为或积极诈害行为损害一般责任财产,法律通过合同的保全制度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