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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宪法 导论~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 人权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 尊严而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编辑于2023-08-13 22:18:57 青海省0导论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宪法典(宪法文本)
宪法理论
宪法规范
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阶级分析法
历史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
规范分析法
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1954年宪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1982年宪法
2018年党的二十大
宪法学的分类
按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意识形态的差异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
资产阶级宪法学
以宪法发展的历史阶段为标准
近代宪法学
现代宪法学
当代宪法学
依据研究方法以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宪法解释学
宪法经济学
宪法社会学
宪法学的基本特征
宪法学具有更加鲜明的政治性
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基础性
宪法学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
增强宪法观念
科学分析宪法现象
正确把握宪法学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1宪法总论
宪法的特征
宪法制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阶级力量对比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规定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阶层、集团、群体之间的力量对比
综上: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应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分类
根据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国家政权性质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其他分类
依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 eg.英国宪法(讲究惯例)
依据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差异
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
依据制定宪法主体的差异
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
依据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
近代宪法
现代宪法
宪法的渊源
宪法典(✓)
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宪法典
1791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典
我国现行宪法由1982年通过的宪法及52条宪法修正案构成
宪法性法律(×)
指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指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注:我国是成文宪法和刚性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在我国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而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宪法惯例(✓)
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
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不具有司法实用性
约束力主要是政治道德
宪法判例(×)
是指法院在审理宪法争议案件中依据宪法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
我国法院的判决文书不得以宪法作为直接裁判依据(但可以引用)
注:宪法判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宪法解释(✓)
通常包括宪法解释机关所作的宪法解释决议和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是否合宪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与宪法同等效力,也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
国际条约(×)
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我国将国际条约中所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立法而予以适用
注:国际条约并不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制定
概述
制宪权属于人民,人民是行使制宪权的主体
制宪机关
1954年宪法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
制宪程序
设立制宪机关
提出宪法草案
通过宪法草案
公布
新中国宪法的制定
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
人民政权 决定 制宪的人民性与自主性
全国人大作为制宪机关行使制定宪法的权力
宪法的解释
概念
是指宪法解释机关依据宪法的理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含义、 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解释机关和解释机制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
普通法院解释制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
宪法解释的种类
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合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原则
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我国的宪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
宪法的修改
概念
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 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对宪法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
必要性
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漏
限制(不得修改)
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国家的领土完整
政体
方式
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
程序
提案–先决投票–公告–决议–公布
宪法关系
主体
公民和国家
政党、外国人、无国籍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国家机关
内容
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
国家与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政党的关系
国家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关系
宪法规范
概念
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与普通法律规范的区别
更严格
调整规范的社会关系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普遍性
简洁凝练,其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更具有概括性和原则性
特点
政治性
最高性
原则性
组织性和限制性
种类
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宣告性规范和确认性规范
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
和宪法条文的关系
宪法规范的两个要素完全体现于同一宪法条文中
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要素各自独立表现于宪法条文中
宪法中只规定了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由其他法律来规定
宪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时间效力
生效方式
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或公布期满时起/自通过之日起/自批准之日起
失效方式
明示失效/默示失效
对人效力
宪法约束的公权力主体
基本权利保护的对象(基本权利主体)
对事效力
是指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哪些领域、哪些事项发生效力
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是宪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宪法序言对宪法条文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
宪法的作用
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确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
2宪法的历史发展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资本主义宪法
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政治
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
经济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
思想
“天赋人权”、“三权鼎立”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
法律
法律制度本身的发展、法律形式的分化、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的统一
英、美、法等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英《自由大宪章》、美国宪法、法《人权宣言》
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资本主义根本政治原则、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趋势
加强监督、增强国际协作、形式上重视人权保障
社会主义宪法
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特征
国家性质
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
无产阶级政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
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
人民真正实现当家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
清末预备立宪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历史地位: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
局限性:没有也不可能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纲领
北洋军阀和民国政府的宪法
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历史意义:中国共产党日、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
历史评价:肯定了武装斗争取得的民主成果,体现了反帝反封建、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指导思想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历史意义:临时宪法作用
1954年宪法
主要内容
把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确立为基本原则
对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作了规定
对国家政治制度作了更加完备的规定
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历史意义: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
1982年宪法
主要内容
确立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国家的根本任务
完善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总结历史经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为“一国两制”提供了宪法依据
完善国家机构体系
1982年宪法的五次修改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
确立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历程的内容
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
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
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3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宪法指导思想
概述
是指体现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及其价值观,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思想原则和理论体系
具体表述
1982年宪法,写入并阐明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邓小平理论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重要作用
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是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根本依据
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是由我国的国体决定的
是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崇高目标和国家根本任务决定的
人民主权
《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根本依据
社会主义法治
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一项基本方略
是我国宪法制度体系的重要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
以根本法形式确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及其基本立场的宪法化
是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宪法中的体现
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完善人权保障制度的基础
权力监督与制约
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国家机关之间的制约和监督
民主集中制
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中,宪法基本原则具有衔接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规范、构建宪法规则体系的作用
在宪法实施中,宪法基本原则是遵守宪法和适用宪法的重要依据
宪法基本原则在维护宪法稳定与社会发展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宪法基本原则在宪法解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4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
国家性质概述
概念
国家阶级本质(国体),集中反映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
国家是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宪法与国家性质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在规定国家制度时,首先需要明确本国的国家性质
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的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的确立
《共同纲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1954年、1982年宪法,同上
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集中反映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特点
表明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和政权的阶级基础
更广泛的政治基础
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广泛性、适应性、开放性,能够准确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发展和人民范围变化的实际情况
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反映了国家的本质特征
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
工人阶级领导
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标志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
爱国统一战线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横向)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政体)的概念
国家最重要的外在表现形态
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活动的系统体制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
国家性质决定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性质具有一定的反作用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分类
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立宪君主制
共和制(议会内阁制/总统制/半总统制/委员会制)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公社制
苏维埃制
人民代表会议制
二者区别
经济基础不同
阶级本质不同
组织原则不同
民主的范围和形式不同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特点: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与“三权鼎立”的本质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具有本质区别
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与西方国家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具有本质区别
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具有本质区别
国家结构形式 (纵向)
概念
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划分国家内部区域, 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总体形式。
分类
单一制
联邦制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为统一、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行政区划
概念
指统治阶级为便于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 层级不同的地位,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管理。
原则
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
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团结
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尊重历史沿革和文化传统
我国的行政区划
省、市、县、乡
子主题
我国行政区划的变更原则和程序
国家标志
国旗
五星红旗
国歌
《义勇军进行曲》
国徽
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首都
北京
5国家基本制度
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全民所有制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
所有制结构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属性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具有决定性作用
完备的法制体系和健全的宏观调控
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地位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基本内容
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人民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实质
直接反应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决定国家的各种具体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优越性
使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得到充分落实
保证了人民权力的统一性
其组织形式适合我国国情
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显著特征
政党关系上,坚持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
政权运作方式上,坚持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协调利益关系上,坚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照顾同盟者的具体利益
民主形式上,坚持充分协商、广泛参与
重要作用
服从服务大局、广泛凝聚力量,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充分发扬民主、扩大有序参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
积极协调关系、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加强团结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政治职能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必然性
历史依据、现实情况、政治基础、理论依据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
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尊重历史传统
各民族共同协商
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依据: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和区域的面积大小
意义
保障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
促进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维护国家统一
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特点
群众性、自治(主要特色)、基层性
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相互关系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政府的相互关系
文化制度
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加强科学文化体育建设
文化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制度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繁荣发展自然科学事业和哲学社会科学事业
繁荣发展文学艺术事业
社会制度
我国宪法关于社会制度的规定
教育制度
劳动就业制度
医疗卫生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治理制度
社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加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
生态文明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的生态文明制度
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生态文明建设中公民的应然行为模式
生态文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生态教育
生态治理
生态监管
生态参与
6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人权
概念
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 尊严而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权利概述
概念
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含义
公民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
公民权利是由法律规范认可的
公民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历史发展
思想发端于罗马法
权利观:自然权利观、神学权利观、法律权利观、社会权利观
分类
根据规定权利的法律性质不同
普通(法律)权利
基本权利
根据权利涉及的领域不同
政治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权利
人身权利
根据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
普通主体享有的权利
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
根据确定权利的法律规范的特点不同
实体性权利
程序性权利
基本权利的概念
概念
指人作为人所应具有的固有权利,即由人性所派生的或为维护”人的尊严“而应享有的、不可或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特点
公民个人享有的权利
个人针对国家的权利
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以帮助个人实现权利
需要通过一定途径予以救济
学理分类
自由权、受益权、参政权
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
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国家给予的自由
具体权利、抽象权利
性质
国家各项制度和国家权力的运作都需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为价值目标
基本权利既是固有权利,也是法定权利
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受到限制和制约
宪法学意义上,内在制约和外在制约
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制约
基本权利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基本权利的主体
一般主体
公民
指最具有普遍性,可以享受最为广泛的基本权利的主体
特殊主体
法人与外国人
指具有特色性质和地位,只能享受一部分基本权利而不能享有一般主体所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的权利主体
特定主体
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华侨;享有庇护权的外国人
是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的转化形态,是既享有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又基于其特别的身份或处境而享有某些特定基本权利的主体
基本权利的效力
基本权利的保障和限制
保障
含义
国家的公权力对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予以充分认同和尊重,不得肆意侵害
公权力不仅不加侵害,还应使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得到实现
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尤其是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可以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
方式
绝对保障方式、相对保障方式、折中型保障方式
限制
类型
内在限制
指基本权利基于自身性质所伴随的、存在于基本权利自身的限制
外在限制
指基本权利的外部所施加的并为宪法的价值目标本身所容许的限制
主体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来限制基本权利
行政机关经法律授权
目的
符合一定目的:维护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
公共秩序和紧急状态
方式
宪法限制(宪法保留)
法律限制(法律保留)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概念
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内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政治权利
概念
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言论自由
出版自由
结社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原则
合法性原则
政教分离原则
各宗教一律平等原则
独立办教原则
人身自由
生命权的保障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
劳动权
休息权
社会保障权
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
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
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文化权利
科学研究的自由
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
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监督权与请求权
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
控告、检举权
申诉权
国家赔偿请求权
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
保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
尊重社会功德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依法纳税的义务
双重性
纳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具有形成国家财力的属性
主体履行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
宪法规定的公民其他义务
公民有劳动的义务
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