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参加中级会计考试的同学们看这里!民事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知识点概括!下图详细地整理了民事争议纠纷救济途径的选择、仲裁和民事诉讼三个方面的内容,有助于同学们更好地把握该章节的重点!
编辑于2019-01-19 08:13:10民事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民事争议纠纷救济途径的选择
横向关系VS纵向关系
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民事争议纠纷)的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适用于纵向关系经济纠纷(行政争议纠纷)的解决方式
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
1.申请仲裁的前提:存在有效仲裁协议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自愿原则)
2.裁后不得再裁再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使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
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通过经济制裁程序解决
⑴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并非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⑵依法应当有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属于纵向关系纠纷)
⑶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 ,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条款 )
仲裁协议的形式
⑴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⑵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⑴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⑵仲裁事项
⑶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没有级别和地域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⑴先自由选择,双方选择不一致的,由法院裁定
⑵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程序
1.仲裁庭的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理,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
3名
应当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为首席仲裁员
1名
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各项,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进行公开;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仲裁和解
⑴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⑵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7.仲裁调解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仲裁裁决
8.裁决的作出
⑴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⑵裁决书自作出(而非签收或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9.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
程序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均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法)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合议制下,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独任制下,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回避制度
⑴回避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⑵回避对象出现下列情形,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使其他们回避:
①回避对象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回避对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回避对象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④回避对象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公开审判制度
⑴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但不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⑵不公开审判的情形
①应当不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②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两审终审制度
⑴一般情况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
②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该第一审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③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 ,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⑵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⑷对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调解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除特别情况外,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强制执行
1.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的文书
⑴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⑵调解书
⑶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
2.管辖
⑴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⑵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管辖
级别管辖
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
⑴“原告就被告”
除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⑵“被告就原告”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⑶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⑴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
⑵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⑷一般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①协议管辖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②特殊地域管辖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⑸其他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①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⑹选择管辖和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对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3.由义务人主动提出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5.下列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的规定:
⑴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
⑵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⑶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⑷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⑵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
中止
发生原因(事由)
⑴不可抗力
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⑶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⑷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⑸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发生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效果
⑴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⑵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发生原因(事由)
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⑵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⑶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⑷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发送时间
诉讼时效进行中
效果
⑴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清零
⑵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