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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的概述
法的概念
国家制定、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权力义务为基础、行为规范
法的特征
规范性
行为模式
国家意志性
国家统治阶级意志
普遍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强制性
必须遵守
程序性
可诉性
可以诉讼
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本人
评价作用
他人
预测作用
双方
强制作用
坏人
教育作用
案例
法律只能规范行为,无法规范思想
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社保制度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具体)
授权性和义务性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抽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经济
经济决定
法与道德
互补性
法与政治
政治主导法,相互依赖
法与政策
党的政策主导法
法律关系
概念
权力与义务的关系
要素
主体
自然人
机构和组织
国家
内容
权利、义务
权利第一位
客体
物
人身
智力成果
行为结果
形成变更与消灭
法律规范(依据)
是依据
法律事实(条件)
法律事件
不以人
法律行为
以人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层次
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两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的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
有我国国籍就能管
属地主义
在中国境内外国人就能管
保护主义
是否侵害我国利益
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法的空间效力
主权范围内
本国驻外使馆
在外船舶及飞机:旗国主义
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终止生效时间
明示失效
发文
默示失效
新法出台,旧法失效
法的溯及力
法原则不溯及既往,但例外是对当事人有利可以溯及
立法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立法权
法律:全国人大人常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及其常委会
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社区的设、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没有人常)
立法裁决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抓住儿子和爸爸的关系,判断是否请人常, 适用法规直接国务院认定,部门规章需要请人常
部门规章之间:请国务院
立法的效力
上级>下级
同级人大>同级政府
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
法律文件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正义标准。习惯。乡村民约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法的继承:新法和旧法:新法对旧法的吸收
法的移植:本国和外国:我国借鉴外国法律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概述
法的执行
执法
实施法律
法的适用
司法
应用法律处理案件
法的遵守
守法
公民社会组织,守法
以国家名义,进行全面管理,有权威性
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特定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
检法
国家强制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构成要素
守法的主体
所有人、所有组织
守法的范围: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守法的内容:行使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责任
产生:违法、违约、法律规定
分类:民事、行政、刑事、违宪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 有法律效力
立法解释
全国人常
司法解释
最高检最高法
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 其主管部门
非正式解释 无法律效力
学理解释
专家、作者
任意解释
百姓的看法
提出主体
两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两高
最高法+最高检
两委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