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
类型
立法定义
形式概念(形式上)
仅从法律形式上对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的犯罪概念类型
实质概念(实质)
仅揭示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而不涉及其法律特征的犯罪概念类型
混合概念(形式与实质统一)
从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和法律形式特征两个角度对犯罪进行界定
理论定义
依据法律后果定义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依据犯罪的成立条件
犯罪是违法有责的行为
结合诉讼程序
犯罪是可提起刑诉程序并致刑罚的违法行为
根据反社会定义
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或社会侵害性的行为
综合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定义
犯罪罪是特别危险的侵害法益的不法行为
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
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定义方法
形式与实质: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
定性与定量结合:划定犯罪性质+达到一定程度
行为情节轻微,不符合犯罪构成
犯罪的基本特征
理论学说
一特征说:犯罪只能从形式上定义,因此其特征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
二特征说: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三特征说:(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
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本质特征)
表现
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
危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
轻重大小
侵犯的客体,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行为人的主观因素
刑事违法性(犯罪的法律特征)
应受刑罚处罚性
不应受惩罚(根本不构成犯罪)
免于惩罚(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分)
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加以区分
根据总则条文关于犯罪构成一般要件或排除犯罪的条件的规定加以区分
主观罪过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行为性质
根据分则条文关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加以区分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情节
犯罪分类
理论分类
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刑事犯)
勿需法律规范的规定,根据一般伦理法则就具有罪恶性的犯罪,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由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所规定的传统性犯罪
法定犯(行政犯)
行为本身不具有伦理上的罪恶属性,只是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由于法律的规定才使之成为犯罪
区别
判断依据不同
法律依据不完全相同
社会危害性不尽相同
犯罪的稳定性
行为犯与结果犯
行为犯
以侵害行为之实施为构成要件或以侵害行为实施完毕为构成既遂条件的犯罪
结果犯
以侵害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定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指以侵害结果的出现而成立犯罪既遂形态的犯罪
不同概念
以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或者未遂的标准
结果犯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
实害犯与危险犯
实害犯(多为过失犯罪)
危险犯
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实施危害行为并出现 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特点
法律明文规定
特定危险状态是否出现
故意犯与过失犯
刑法分则的分类
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根据犯罪侵害的对象和法益不同进行的分类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以犯罪主体是否具有特定身份进行分类
亲告罪与公告罪
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基本犯、加重犯、减轻犯
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不具有法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的犯罪;
加重犯是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可分为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
减轻犯指分则条文以基本范围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犯罪构成体系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特征
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主观归罪:根据主观恶性惩罚犯罪
客观归罪:根据客观结果惩罚犯罪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一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感性的认识即可确定的要素,即不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即可断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价值判断和理性分析才可确定的要素
二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 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
三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中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 必须具备的要素。如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罪过。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并非任何犯罪而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必 须具备的要素。如身份、目的、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结果等
四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五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 如,行为主体、特殊身份、行为以及结果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种故意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未完成形态和共同犯罪的形式,变通而成的犯罪构成
二
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种犯罪行为的通常危害程度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就同种犯罪行为的较重或较轻危害程度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三
完结的犯罪构成,也称封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
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
四
简单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均单一化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并非都单一化的犯罪构成
选择的犯罪构成,指犯罪构成中的一些要件存在着可供选择的情况。包括以行为、方法、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犯罪主体、犯罪目的、犯罪地点作为选择要件等情形
重叠的犯罪构成,指犯罪构成中的一些要件既非单一,也非选择,而是必须同时具备的情形。 (1)两种客体(抢劫罪) (2)两种行为(诬告陷害罪) (3)两种罪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